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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文明

关于法治文明

在我国正处于世纪之交,深化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时期,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最强音;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中指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大体方略,是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而且“法制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必需紧密结合,同步推动。

”在现今世界,现代化、民主、法治、文明及其一体化关系不仅已成为时期潮流,而且表现了咱们时期的特点和时期精神;在今世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均已突显出了其特殊重要意义,它们都是保障和增进我国社会全面进步所不可须臾轻忽的。

为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其间的内在联系。

本文特提出“法治文明”这一概念并以此为中心探讨一下有关问题。

一、法律的文明属性

熟悉法律的文明属性,第一需要在观念上的更新。

由于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意识及法律制度中德主刑辅、重刑轻民、酷刑峻法乃至酷刑乱法和义务本位和官本位的阻碍,似乎一谈到法就意味着处惩、镇压、限制、禁止、束缚、不通人性、冷酷无情等等,令人们畏法、惧法、仇法、避法,如此形成的法律观念自然就与文明无缘。

但是事实上,法律不仅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的产物和标志之一,而且法律本身就具有丰硕的文明内涵和属性,同时法律发达史确实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进程。

文明是标识人类的进步程度和状态,社会文明是人类历史进展的产物,因此文明与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牢牢相连(从那个意义上讲,“文明”似应是比“文化”更高层次的概念。

因为“文明”是人类社会进展到了比较高一级时期,即辞别了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从而专门大程度上摆脱了动物界而进入文明时期才开始呈现的进步程度和状态;而在此之前,“文化”早已存在,如“仰韶文化”、“龙山文化”等等,哪怕是初期旧石器时期最粗陋的遗物遗迹,也具有‘文化”的价值和意义,但一样都不把它们称为“文明”。

可见文明及文明史是标识人类社会进展程度中更高层次的概念,而文化是泛指人类社会任何进展功效和进展时期的概念)。

能够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的一个显著标志,确实是在生产工具改良(显现了金属工具)从而使生产力有专门大提高的基础上,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互换的进展而致使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和法律的显现(即生产关系和各类社会关系、社会交往、社会行为趋于复杂化,而需要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加倍周密才能使社会维持有序)。

可见国家和法律乃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标志,尽管同时也就伴随着严酷的阶级剥削和压迫,但也是人类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及行为方式趋于进步和文明的表现。

因此恩格斯说:

“国家是文明社会的归纳”[1];董必武同志说:

“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要紧的一项”[2];比利时法学家班达以为,法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那么的总和”[3];美国法学家富勒把法律看做是不断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产物,“法律是令人的行为服从规那么治理的事业”[4];英国法学家菲尼斯以为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将确信性、具体性、明晰性和可预测性引入人类彼此行为中,使法律不仅规定人们的行为规那么,而且成立了用以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机构,从而使“法律调整它自己的制造”[5];奥地利法学家凯尔森以为法的概念应基于科学普遍性,从最普遍的意义强调法应当是“人类行为的一种秩序”和“社会组织的特殊技术”[6]。

之因此说法律是文明时期的产物和标志,这从法律的起源和产生进程也能够看出来。

因为它是社会调整从原始社会个别的、偶然性的和任意性的调整进到普遍性、一起性和标准性的调整;从自发性调整进到自觉的调整;是从氏族社会中适应同宗教、道德标准混溶,权利与义务不分,进展到慢慢分化进展开来而形成法律标准的进程。

固然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若是法产生的直接缘故,但是适应经济进展的客观要求乃是法产生形成的全然缘故和深层次动因。

正如马克思所说:

“若是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适应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7]。

恩格斯也指出:

“在社会进展某个很早的时期,产生了如此的一种需要:

把天天重复着的生产、分派和互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一起规那么归纳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互换的一样条件。

那个规那么第一表现为适应,后来便成了法律。

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保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利,即国家。

在社会进一步进展的进程中,法律便进展成或多或少普遍的立法"[8]。

不仅如此,法律本身就具有文明的属性,法律尽管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表现,但它作为一种公共权威和公共秩序的象征和保障,就必然表现着某种公平、正义、理性和合法利益(尽管不同的阶级对此有不同的明白得)。

因此无怪乎从词源上看,不仅中国古汉字“法”寓有法平如水,即有“平”、“直”、“正”的含义,而且从假设干种外文词源来看,“法”和“权利”相通,也具有公平、公正或正义的含义。

中国古代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的伦理法思想之因此阻碍深远,西方把理性和正义作为法的基础的自然法学思潮之因此源远流长,经久不息,也说明了人类查找法律的文明性,崇尚文明的法律的强烈的、一起的价值趋向。

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来看,不管是明智的资产阶级法学家、思想家或是马克思,都确信了法与“自由”这一标识人类进步程度的概念的内在联系(共产主义者所追求的终极目标确实是实现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理想社会)。

孟德斯鸠说: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情形的权利”[9]。

黑格尔以自由是对必然性即规律性的熟悉的辩证观点动身,进一步把自由视为法的本质。

以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0]因此“自由就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法的体系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11]。

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规律的一种,是社会的法那么,是人的规律,这种规律被人的理性所熟悉,并以一起意志的形式制定为国家法律,遵遵法律就能够够取得自由。

因此法乃是自由的实现或表现,或说“法律是自由的具体表现”,“是自己实现其自身的自由”[12],因此法律是人们实现自由和保障人的自由的武器。

马克思更精辟地指出:

“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腕,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腕一样……恰恰相反,法律是确信的、明确的、普遍的标准,在这些标准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他人的任性的性质。

法典确实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13]再从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来看,法律尽管是实行阶级政治统治的有力工具,但法律的标准职能(评判、指引、预测、教育、爱惜、制裁)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说明它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冲突的调剂器,是人们合法行为和利益的保障器和人的越轨行为的矫正器,是社会生活、社会治理和各项事业的体会总结和归纳,包括着丰硕而深刻的文明内涵和意义。

法律的进展史或发达史也确实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的历史进程。

从同态复仇到罪刑相适应,从罪行擅断到罪刑法定,从“刑不上医生”到法律眼前人人平等,从刑、民、诉不分到形成各个专门法律部门,从充当专制统治的工具到作为民主政治、公民权利的爱惜神,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因此,近现代法制进展所形成的系列重要原那么和制度,如法律眼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法不由止即自由、法无规定不为罪、无罪推定等原那么和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公诉和公布审理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等等,都是法律文明进展的功效和表现。

而现代法制所表现的文明,其实际内容确实是必然性质和程度的社会秩序、社会正义和以此为保障和前提的民主、自由、平等。

而且,遵纪遵法确实是文明行为的表现,法律调整所要求的社会有序性是社会文明状态的大体条件。

由此可见,法律文明的程度和状况是社会进展及进步的重要表征和指示器,法律和社会进步、社会文明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

二、法治文明的价值分析

笔者以为,法治文明即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状态和程度所表现的文明,是人们在具有必然社会条件的前提下,把法律尊崇为治国的方式,以追求政治民主、社会正义、保障人民权利所取得的功效和成绩。

因此,法治文明与人类进步事业息息相关。

法治文明是社会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类制度文明的特殊重要组成,并对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保障和增进作用。

因此,对法治文明作价值分析也确实是要熟悉法治所包括的进步的内容,即分析法治所具有的文明性状和特点。

而只要咱们认真试探就不难发觉,文明确是法治专门是现代法治的大体要求和本质属性,是法治的总的价值特点,表现着现代法的精神。

法治,即法律主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那么和方式。

它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一起意志和全然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取得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贯彻。

法治作为一种先进的治国方式,要求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公共权威,这种普遍、稳固、明确的社会标准;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权威,不是靠权利者的威严乃至特权,更不是靠亲情。

总之,不依个人意志、好恶、品质、素养和升迁进退为转移。

因此法治与人治是全然对立的,跟专制也是毫不相容的。

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高贵的法制权威作为大体原那么;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最终导向,是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力量;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一起受法律的爱惜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和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的轨道和范围。

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向高层次进展,以摆脱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和特权,使社会在周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的良性运行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固有序的秩序和状态的必然要求,以保障和增进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顺利进展。

这正是社会进步所必需和趋向文明的表现。

就其作用和功能而言,“法治”概念的内涵比“法制”概念的内函更深刻,也更具有文明性。

其最全然的区别确实是“法治”与民主紧密相联,而“法制’那么不必然。

一样说来,“法制”即“法律制度”之谓,因此既有专制政体下的“法制”(如奴隶制和封建专制制度下的酷刑峻法、酷刑乱法,和绝灭人性的法西斯法),也有民主政体下的法制。

因此只讲“法制”,就难以幸免“恶法亦法”。

只有作为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制产物的法制,才与法治有所通义。

而且法制所关注的是成立和保护某种秩序,而法治所关注的核心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利。

专门是现代法治必然内含民主,以政治民主性为其本质特点。

现代法治的产生乃是伴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和宪政制度即资产阶级法治国的成立,它的大体精神确实是民权至重(实质上或形式上)、法律至上、宪法至尊;因此政府权利有限,人民主权神圣;实行分权制衡,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利,同时依法保障公共权利的合理运用和分派。

因此现代法治的精华和要义确实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操纵手腕和统治工具变成人民在当家作主(实质上或形式上)的前提下以法来治理国家、约束政府权利(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利服从于社会公众的一起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表现人民一起意志的法制权威。

法治的政治民主性,反映了人类在构建有序化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目标下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的一起要求,法治是社会在趋向文明进程中的必不可少的制度化特点。

因此康德以为“文明的社会组织是唯一的法治社会”,而这种社会组织的“文明”在于它的成员即公民具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平等和人格独立三种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生活在依据“普遍的、外在的和公共立法”所形成的法律权威和权利之下[14]。

法治的大体特点还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

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需反映人民群众的一起意志和全然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表现和保护社会正义和大体道德准那么,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派),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进程和机制中均表现正义)。

坚持法律眼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反对任何形式的品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

既宏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彼此支持、有机弥合,一起标准和引导人的行为。

也确实是说,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建设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相辅相成。

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需以正确熟悉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体会和聪慧的归纳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进展规律和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熟悉之稳固化、规那么化、制度化,因此能够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

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功效、方式和手腕,并有力地保障和增进现代科学技术的进展和进步。

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大体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此以宏扬权利本位为特点。

国家权利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保护必然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

权利的实质即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合法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差遣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

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确实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踊跃性、制造性。

因此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动身来标准、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

这丝毫也不排斥权利与义务必需相统一,因为权利与义务统一的目标指向,也是为了保护他人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现代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剂的最要紧手腕,其他各类手腕都必需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

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的总的价值特点,既要求把竞争、效率和效益放到首位,又必需作到合法、合理,兼顾社会公平,因此必需充分重视和表现民主、自由、平等和公布、公正、正义等原那么和精神,才能在高度标准化的市场秩序下,充分调动市场经济主体的踊跃性和开拓创新精神,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有效利用人力、物力、财力。

因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讲求文明的经济,它不仅坚持自由与秩序、行为与标准、效益与合法的辩证统一,而且要求作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利”和“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辩证统一,重视和完善对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保障(包括人权保障)、权利救济、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

正因为如此,因此现代法治在价值功能上的特点,就完全不同于传统法制那种重在禁止、束缚、限制、处惩等消极方面,而是重在增进、引导、教育、调剂、鼓舞、授与、组织、治理、预测等踊跃方面。

在现代法治的观念看来,法律并非是束缚人们手脚的东西,而是保障人们的权利和合法利益,能够据以争取和扩展自身合法权益的,专门是在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是咱们组织和治理经济和各项社会事务、解放和增进生产力进展的有力武器。

由此可见,法治和民主、正义、人权和科学技术等的这种内在联系,专门是作为现代法治本质特点的政治民主的各项要求、原那么和精神,都说明法治和民主一样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表现,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和标志,是人类追求真、善、美的功效和结晶,是社会趋向更高层次有序化,高扬社会主人翁主体地位从而更有力地驱动生产力进展的必然要求。

因此,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代表和标志着那个国家和人民的文明程度和水平。

尽管资产阶级法治和民主因其在很多方面和专门大程度上局限于形式上从而具有其某种虚假性,但法治和民主作为对人治和专制的否定,作为现代政治文明的显著标志,其大体要求、原那么和精神乃包括着人类追求文明社会的一起体会和聪慧,表现着社会进步的假设干一起价值取向和社会进展的某些普遍规律性,因此对咱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依法治国,也具有借鉴意义。

因此江泽民同志说:

“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咱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

[15]

不仅如此,法治的假设干重要的形式特点,也说明它所具有的文明属性。

第一,法治具有普遍性。

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他人的任性的性质”[16]。

法治具有普遍性的意义不仅在于它排斥任何偶然性、任意性,它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必需一起遵循的模式、方向和标准;还在于它的作用和功能涵盖全社会各个部门和领域,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主体和角落,要求全社会所有人员在任何场合下均须一体遵行。

因此法治的普遍性品格既是其重要的形式特点,又是其重要的实体特点,是法律至上性原那么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

其二,法治具有统一性、和谐性。

不仅是具有内部和谐统一的相对稳固的体系,从而有利于维持治国方略的持续性、稳固性;而且它同整个社会系统都处于一种彼此和谐的稳态联系,是社会有序化进展和社会稳固的关键性因素和力量,为社会全面进步和可持续进展所不可或缺。

其三,法治具有监督性和自我约束性。

它不仅是对各项社会事务进行普遍监督的系统;而且法治具有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

司法独立确实是其重要表现。

坚持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审判公正、表现司法权威(这是法制权威的极重要内容),也才能保证法治系统对各项社会事务的有效监督。

因此它既是程序正义之重要原那么,也是实体正义和保护立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其四,法治具有实效性。

它不仅要求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注重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实现。

专门是社会主义法治把法律权威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的遵纪遵法结合起来,使立法、执法、司法、护法、遵法紧密衔接,使法律调整的目的同社会实际状况及人民群众的意愿相符合,并通过一整套可操作的规程,以寻求法律实施的良好社会成效--尽力达到法律的真正实现。

其五,法治还要求法律工作的职业化和专业化,使法律组织及机构的功能和作用,法律工作者的能力和素养都得以不断改善、提高和优化,以适应社会法治化的需要。

三、法治文明的社会定位

法治文明是人类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和显著标志,是人类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组成,对人类整个社会文明(包括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起着确认、巩固、保护、保障和增进的功能和作用。

人类社会的文明结构,完整地说来,应包括三大层次,即器物层、制度层、观念层。

以器物(主若是生产资料及其产品)的进展为主体组成物质文明;以制度及其规那么的进展为主体组成制度文明;以智力及观念的进展为主体组成精神文明。

众所周知,物质文明是指人类改造自然和客观世界,制造物质财富的功效,即社会物质生产的进步和人们物质生活的改善,要紧表现为生产力的提高和经济的进展;精神文明是人们改造主观世界、制造精神财富的功效,即社会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进展,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的发达和人们道德水准,思想面貌的提高和改善。

至于制度文明,笔者将它界定为是人类改造社会,制造适应社会进展要求的各类制度和体制(各项具体制度的系统组合)的功效,即人们从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类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及其规那么的进展和改良,表现为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事业上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建设的成绩和进步。

以往,由于各类缘故,人们对制度文明的性质、特点、地位、作用熟悉不够,适应于把人类文明仅限于(或要紧归结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这两大层次和领域,从而不承认制度文明之独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不把制度进展及其成绩归入社会文明的系统结构当中,这显然是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的。

事实上,制度之为文明,制度建设的成绩之有必要纳入社会文明的领域,这已为整个人类进展史和咱们当前的改革实践所证明。

能够说,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期的一个显著特点确实是在生产力进展及要求的基础上形成了本质上不同于以往蒙昧时期和野蛮时期的周密的经济、政治制度(包括国家和法律)及文化制度;而且社会形态的更替和进展,革命和改革的进行,都是以社会制度和体制的更新、进步为纽带和杠杆;人类社会物质生产力和精神生产的解放和进展,都要靠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和保护;当前咱们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无不关系到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制度建设的问题;咱们的各项事业也都必需落实到制度建设上才能收到实效并巩固其功效;咱们的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党风建设,(更不消说民主、法制建设)和各项关系到国家民族兴衰存亡的重要事业,都必需要靠制度化、标准化、法律化才能保证其顺利进行,使其卓有成效。

正因为如此,因此邓小平同志深刻地指出:

“制度问题更带有全然性、全局性、稳固性和长期性。

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不是改变颜色,必需引发全党的高度重视”[17]。

这些都充分说明制度建设的进步和成绩(即制度文明)对社会进展的重要意义。

制度文明对整个社会文明系统都起着组织、和谐和整合的作用,不仅保护、保障和增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展,而且是联结这两大文明的中间环节,因此是整个社会文明结构中的关键部位和领域,它既本源并效劳于物质文明,对物质文明有庞大的反作用;又直接地制约和作用于精神文明,踊跃地阻碍着精神文明的进展程度和水平,深刻地规定和决定着精神文明的性质和进展方向。

经由制度文明的和谐功能和整合作用,物质文明的进展功效才能合乎规律地反映、表现到精神文明的进展成绩上来。

本文第四部份将会具体说明:

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可否和谐进展、彼此增进而不至脱节和背离,很关键的确实是要看制度是不是先进和制度建设是不是健全,即取决于可否充分发挥制度文明的和谐功能和整合作用。

总之,制度文明在整个人类社会文明进展进程中都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类社会的全面进展和进步。

制度文明的内容组成主若是指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进展成绩;同时也包括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制度建设成绩。

也确实是说,制度文明要紧由经济制度所表现的文明、政治法律制度所表现的文明(即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所组成。

而其中,法治文明乃是整个制度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环节和组成。

因为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而任何制度要得以巩固和普遍得力的实行,也必需靠法律的效劳和作用。

固然法治不单单归结为法律制度,但制度性组成和规那么体系毕竟是法治的大体条件和要素。

若是咱们把制度界定为关于人们人事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类社会关系、活动方式的稳固形式及其相应规那么,那么它至少具有如此两大特性:

第一,它不是偶然的、变更不居的,而是令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趋于稳固性和有序化的,在相同的情形下它能够反复持续地起作用,因此通过制度能够评判人的社会行为并预见其后果;第二,它不是针对个他人和个别事,而是对必然范围内的所有人和所有事都有效,即提供了一种通行的准那么和模式,因此制度往往都包括有必然的规那么,伴随有奖励和处惩两种手腕和成效,以起到实行社会操纵和调整的作用。

这些都与法律的属性和特点相符合。

而且法律是最强有力的社会规制手腕,是普遍有效的、稳固一贯的、明确不疑的规那么和标准,它给予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社会的组织形式以必然的标准、模式、范围、界限,令人们的活动和社会组织向有序化方向进行和进展。

这些均充分说明法律同制度有着天然的和必然的联系,法律就意味着制度,法律化就意味着制度化;任何制度要普遍有效地发挥作用,也必需要通过法律化,即用法律手腕武装起来,才具有全社会效劳并得以巩固。

在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任何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要取得稳固地确立、顺利地运作和健康地进展都必需要法律化、法治化。

足见法治文明在制度文明中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和构造,它对整个制度文明都起着确认、保护、保障和增进的重要作用。

例如作为人类经济制度文明重要表现的商品经济关系,尤其是它的充分进展(在近现代社会)所形成的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经济形式,之因此成为近现代各个国家经济进展的有力杠杆,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进行经济建设不可逾越的时期,是咱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富民的必经途经和必要手腕,其要紧缘故就在于市场经济制度或体制包括着人类经济制度文明的丰硕内涵,表现着人类经济制度和体制建设与进展的假设干一起的,行之有效的聪慧和体会。

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法律手腕的规制和调剂作用--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以市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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