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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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手册
“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资料
世界知识产权日是由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共同递交关于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决定,将每年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在2001年4月26日首次举行有关庆祝活动。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官方发言人马连元说,确定"世界知识产权日"和开展有关活动将有助于突出知识产权在所有国家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贡献,
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主题:
着重提高全社会公众的"两个意识和能力"上,即:
提高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同时,提高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
我们的宣传口号是:
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EIPO)是联合国组织系统16个专门机构之一,1967年正式建立,1970年生效,总部设在日内瓦。
它是专门负责管理和协调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机构,主要是维护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尊重,鼓励发明创造沿动,推动技术的转移和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播,加强各国间的合作与发展,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承认的一种财产权,它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从事智力活动而创立的财富,所以也叫"智力成果权"。
也就是说,它是人的精神创造的产物,这种精神财富通过法律确认为一种财产,给予法律保护,就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包括工业产权和版权两部分。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
版权是法律上规定的某一单位或个人对某项著作享有印刷出版和销售的权利,任何人要复制、翻译、改编或演出等均需要得到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的实质是把人类的智力成果作为财产来看待。
知识产权有三个特点: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独占性或垄断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
签署于1883年,当时有11个国家在公约上签字,到1884年7月7日生效时也有14个成员国,经过100多年,到1985年1月止,发展到97个成员国,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人巴黎公约,适用斯德哥尔摩文本。
我国同时声明对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予以保留,不受该款约束。
巴黎公约有关专利权保护的主要规定:
(1)缔约国之间实行国民待遇,其意思为,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把给予本国国民的保护同样地给予其他缔约国的国民,即使对于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他们在某一缔约国有住所或者有工商营业所,也应给予他们与国民相同的待遇。
(2)不同成员国对一项发明授于的专利相互独立。
其意思是一个缔约国授于申请人的发明专利,是不以其他国就同一发明所授予的专利为转移的。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对一项发明授予专利,其他国家没有义务就同一发明也授予专利。
(3)成员国家之间互相给予优先权。
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已经正式提出专利申请的任何人或者某权利继受人,从最早的申请日(优先权日)起,在一定时间(优先权期)内,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内容相同的申请的,应当享有优先权。
这意味着其成员国将该申请在第一国的申请日视为在本国递交申请的日期。
(4)实施强制许可原则。
《巴黎公约》第五条规定,如果从申请日起满4年或从批准专利之日起满3年,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或没有充分实施其专利,专利局可以应有条件实施人请求,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
著作权:
著作权是作者对自己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永久的人身权利与法定期限的财产专有权利。
人身权利又称精神权利,指署名权、发表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
财产权:
财产权也称经济权利,指以出版、表演、广播、展览、录音和录像、摄制电影等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有所交叉。
如受著作权保护的美术作品可作为商标图案,也可作为产品的外观设计。
著作邻接权:
著作邻接权又称邻接权或作品传播者权,即"与著作权有权益"。
包括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广播电视组织权。
获得著作权的条件:
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的作品;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里的作品;必须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
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起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著作权的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份可单独享有著作权;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一般归作者享有,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有权优先使用;作者享有著名权,其他权利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当事人约定,如未约定属受托人;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的作品)的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的著作权由编辑人享有,但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电影、电视、录象作品:
整部电影的著作权归制片人所有。
导演、编剧、作曲、摄影、演员享有署名权。
著作权的主体:
作者;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合法继受人(公民、单位、国家或组织);外国人。
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
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
著作权的限制:
⑴保护期限的限制: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公民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
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无偿使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25年,届满可向软件登记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
⑵."合理使用"的限制:
下列情况使用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
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报导时事新闻引用已发表的作品;报刊、广播、电视刊播已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报刊、广播、电视刊播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为教学、科研翻译和复制已发表和作品;国家机关为公务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和保存而复制收藏的作品;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表演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经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不经许可,但应付报酬);对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像;将已发表的汉文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发行;将已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的使用:
继承;许可使用(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可以续订)。
著作权的保护:
侵害著作权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单独发表作品;没参加创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使用他人作品未付报酬;剽窃抄袭他人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表演摄制或改编等方式使用作品;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录制出版;其他侵权行为(如侵犯修改权、表演权、播送权及间接侵权。
)。
侵权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
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成员60多个,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专利合作条约对专利申请的受理和审查标准作了国际性统一规定,在成员国的范围内,申请人只要使用一种规定的语言在一个国家提交一件国际申请,在申请中指定要取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就产生了分别向各国提交了国家专利申请的效力,条约规定的申请程序简化了申请人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向多国申请专利的手续,也减少了各国专利局的重复劳动。
国际申请程序分为"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
在"国际阶段"受理局受理国际申请,国际检察单位检索已有技术并提出国际检索报告。
申请人要求初步审查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审查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提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内进入"国家阶段"。
要求了国际初步审查的,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进人"国家阶段",在"国家阶段"各国专利局按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和批准专利。
我国是1994年1月1日正式成为专利合作条约成员国的,按照条约规定,一个国家在加人条约的同时,这个国家的专利局自动成为受理局。
条约还规定了成为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条件,一个国家的专利局必须符合条件并经条约联盟大会指定才能作为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目前,中国专利局已成为PCT的受理局、国际检索的国际审查单位。
中文成为PCT的工作语言,我国加入PCT,加速了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我国专利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对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与各国间的科技、经济贸易往来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专利:
专利技术即公开的专有技术。
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与设计人;共同发明人与设计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外国人。
专利权的客体即内容: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发明专利:
产品发明、方法发明、改进发明。
实用新型:
必须是产品并具有一定的形状和结构。
外观设计:
指产品外表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并富有美感。
获得专利实质性条件: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新颖性:
指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开的。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指:
申请日前未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未在国内公开使用。
外观设计的"新"指:
与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
创造性:
指比现有技术有明显进步。
发明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实用新型应有实质性的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
指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
专利申请手续:
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
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
专利审批程序:
①.初步审查:
也称形式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并登记和公告。
②.早期公开:
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18个月内公布。
③.实质审查:
从技术上确定发明的专利性,自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授予专利权,颁发证书并登记和公告。
④.授权后的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授权日起6个月内,可请求撤销专利权;授权日6个月后,可请求宣告无效。
专利权的行使:
⑴.专利实施方式:
自行实施;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转让他人实施;强制许可实施。
⑵.专利实施许可种类: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分许可。
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
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权保护期限:
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10年;外观设计10年。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的行为,就是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专利侵权三要件:
具有侵害行为;是违法的侵害行为;侵害人必须有过错。
专利权保护范围:
发明或实用新型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行政保护、行政诉讼保护、民事诉讼保护、刑事诉讼保护。
专利权的限制:
不视为侵权的行为:
使用和销售专利权人出售的专利产品;善意使用或销售专利产品;在先使用行为;非生产经营的利用;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商标:
商标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使自己生产、制造、加工或经营的商品区别于他人商品而置于商品表面或包装上的一种用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特殊标志。
商标特征:
是商品的主要标志;是商品生产者的标志;是产品质量的标志。
商标的作用:
识别和标志作用;表示和保证商品质量的作用;引导和消费的作用;外贸中的竞争作用;广告宣传和美化商品的作用。
商标的种类:
⑴按商标构成分类: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
⑵按商标作用分类:
营业商标;商品商标;保证商标。
⑶ 按商标使用者情况分类:
制造商标;销售商标;集体商标。
⑷按商标的特殊性分类: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备用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特点:
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独占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应签许可合同,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商标专用权的主体: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者;外国人和外国企业。
商标注册条件:
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具备显著的特征;不能与他人巳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不能违反"禁用商标"的规定;有些商标需经审批许可;申请人应具备生产经营商品的合法地位。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的申请(按"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和"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初步审定(符合注册条件予以公告);商标注册的复审;商标注册的核准(无异议应核准注册并登记公告)。
商标国外注册:
按《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先在其所属国办理某一商标申请注册后,将该商标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国际局将该申请通知有关缔约国一年后,该商标被视为是这些缔约国的注册商标。
也可逐一国家注册。
应在申请注册的国家选择代理人,委托办理有关手续。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必须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不能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若要局部修改或改变颜色,应另申请)。
注册商标必须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在核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要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可再提出商标的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而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有效期限10年(届满后有6个月的宽展期,未申请续展则注销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原则:
商标注册申请采用自愿原则,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使用,但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侵权行为: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理: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对假冒商标罪的处理:
对伪造他人商标、仿造他人商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刑法处理。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即违反诚实"经营和"公平"竞争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体:
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客体:
各种工商企业,或企业对购买者的吸引力,包括企业的信誉。
不正当竞争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采用假冒或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构成条件包括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保密性、新颖性);利用贿赂性销售进行竞争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公用企业或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购买指定商品,排挤他人的行为;行政权力限制商品流通行为;为排挤对手低于成本价倾销商品的行为;搭售商品行为;串通投标行为;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奖金超5000元)。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商业贿赂和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