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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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一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提高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是根据建设行业的特点,满足企事业单位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需求,为社会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条建设行业开展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范围是建设行业中从事基层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职业能力的凭证,是应聘从事相应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为保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全国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

该指导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相关行业协会、地方建设教育协会、中高等职业院校代表和行业专家组成。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该指导委员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职业资格培训

第六条职业资格培训向社会开放,为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培训机构必须经过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认定,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方可开展培训。

第七条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组织制定培训机构培训资格认定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对申报培训资格的机构进行认定。

第八条为保证培训质量,中国建设教育协会根据考试大纲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

各地在选用该培训教材时,可补充有地方特色的部分教材,但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第九条为保证考试的公正性、严肃性,坚持考培分离的原则,凡组织考试的机构不能直接参与培训办班,违者应严肃处理,所发证书作废。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认定的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对培训质量较差,经批评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证书考试

第十二条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考试标准、考试大纲、统一建立题库。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相应的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恪守职业道德,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建设类本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一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二)具有建设类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相近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三)具有高中或其他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经过较系统的专业培训。

第十四条考试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两门。

《专业基础知识》采用标准化试题,用答题卡的形式由计算机统一阅卷;《专业管理实务》分两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标准化试题;第二部分为案例分析题,由各省市组织行业专家统一评卷。

第十五条建设类本专业中、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符合工作经历要求的,考《专业管理实务》;高中毕业、非建设类中、高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符合工作经历要求的,考《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第十六条已取得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转换岗位时,专业基础知识相同或相近的可免去《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只考《专业管理实务》;专业基础知识相差较大的,考《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管理实务》。

专业基础知识相同或相近,由职业资格指导委员会认定。

第十七条计算机应用能力由用人单位自行考试考核;职业道德由用人单位在工作中考察。

第十八条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两次,具体时间由职业资格培训工作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九条报名参加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考试报名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考试工作的组织:

(一)统一考试管理软件,按管理软件程序要求由所在单位和培训点组织具备考试条件的人员进行报名;

(二)经各地相应的考试机构对考生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

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三)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上按属地管理组织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开展考试的专业分期分批公布。

第四章证书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的管理(以下简称培训合格证书)包括证书的颁发、补发、复检、注销。

第二十三条证书颁发。

培训合格证书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凡考试合格者,由各地相应的考试机构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证书专用章后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四条证书的复检。

培训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每三年复检一次,复检工作由发证机构负责。

复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接受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二)过去三年从事本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提供工作业绩;

(三)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复检合格,可延长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五条证书的补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培训合格证书。

培训合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作废,主管部门在网上公布后,方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证书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

由原发证机构根据职权或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证书予以注销。

第二十七条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原发证机构收回证书,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各地相应的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建立培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联网,向社会公众开放查询。

培训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中有关培训、考试等收费项目,由各相关机构向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申请核准后执行,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各省市建设教育协会或有关管理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建设行业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认定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顺利实施,加强对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其培训行为,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的建设类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建设行业有关企事业单位、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培训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以下简称机构认定)是指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师资条件、人员素质、办学基本条件、教学管理水平、教学质量与培训业绩等。

第四条中国建设教育协会负责全国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的宏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教育协会或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类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并将其评估结果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

第五条经过认定的培训机构方可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工作。

二认定办法

第六条申请机构认定的培训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办学许可证书和收费许可证的;

2、培训机构负责人或教学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并有教学或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1人;

3、专职教师应有3人以上,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聘请的兼职教师应不少于8人,具备建设类专业本科毕业五年以上建设施工、管理等经历,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且相对固定;

4、有健全的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和培训档案;

5、专用教室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室面积不少于40平米。

有适应管理需要的计算机,专用电话、传真,通讯渠道畅通。

6、有办学经验,举办过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班,年培训量不少于500人次;

7、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并有不少于10万元的流动资金。

第七条培训机构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

2.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培训机构章程,各项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职称证件;

5.培训业绩资料;

6.认定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兼承职业资格培训工作的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工大学等成立的培训中心(培训部),其机构应相对独立,人员必需相对固定,有独立的财务账号。

第九条经认定合格的培训机构,由认定管理部门颁发《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合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承担培训工作。

第十条认定管理部门根据开展培训活动的需要和培训机构的专业特长,核定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范围(建筑、市政、园林、房地产等)。

三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认定分为自查、实地考察、综合评审三个过程。

1、自查。

申请参加评估的培训机构按照“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

在自查合格的基础上写好自查报告,填写“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一)、“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表”(附件二)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各地相应的认定机构。

2、实地考察。

在认真审阅各培训机构自查材料的基础上,组织认定专家组到培训机构听取工作汇报,对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水平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核对上报的资料。

3、综合评审。

认定专家组根据上述两个过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主管部门汇报。

审定后报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备案,并在地方网站和中国建设教育网站上公示。

第十二条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认定专家应有3-5人。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为申报时间,具体认定时间由各地自行公布。

第十三条认定管理部门根据开展培训活动的需要和培训机构的专业特长,核定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范围(建筑、市政、园林、房地产等)。

四认定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类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已经取得培训机构认定合格证书的培训机构,三年后需要复检,复检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承担建设行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各地的认定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批评、纠正。

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对培训质量较差,经批评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在复检期内发现培训机构有如下行为之一的,应取消其评估合格证书:

(1)申报检查认定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

(2)在招生宣传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3)培训过程中由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主要教学工作的;

(4)不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培训质量差、社会有不良反应的;

(5)不具备培训条件就开课,考试合格率明显低于平均合格水平的;

(6)有不良竞争行为且在行业内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证书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各种证书、表册等,由中国建设教育协会统一印制。

证书采用统一编号。

培训机认定合格证书采用[]建培认字()号。

其中,[]地区简称,如北京市为[京],()为流水号。

第十九条认定合格的培训机构公示无异议以后,由当地职业资格培训工作主管部门颁发培训机构认定合格证书,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条培训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应在变更内容发生后一个月内,到认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培训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应在变更发生一个月内,到原评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或出卖《建设类培训机构认定合格证书》,违者注销其认定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认定合格证书遗失、损坏的,应向认定机构申请原证书作废,并在网上公示后方可申请补办新证。

补办的新证应注补办字样。

六其它

第二十三条认定收费由各地认定的机构商当地物价部门后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中国建设教育协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建设类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评估申请表

附件二建设类职业资格培训机构评估表

 

建设类职业资格

培训机构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中国建设教育协会制

 

基本情况

表一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成立时间

批准文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主管部门

办学许可证号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情况

表二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简历

 

教学负责人情况

表三

姓名

出生年月

性别

民族

文化程度

毕业院校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简历

 

教学管理人员一览表

表四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专业

职务

职称

工作年限

教育管理年限

 

专兼职教师一览表

表五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

程度

毕业院校

专业

职称

建设管理年限

 

教学办公场地、设备一览表

表六

数量

场地名称

间数

建筑面积

备注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净值

 

培训业绩

表七

培训项目名称

培训类型

培训时间

培训人数

负责人

 

申请审批情况

表八

申请

单位

 

公章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评审部门意见

 

公章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附件二

培训机构认定表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认定要求

专家分值

评定

分值

(15)

章程

证件

(4)

1、依照国家及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文件,制定《学校章程》,按《学校章程》合法办学。

4

收费

广告

(5)

2、培训收费的合理,执行收费备案、公示规定;按文件要求退费,使用规定的票据。

3

3、招生信息广告宣传实事求是,没有虚假不实的承诺,并按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2

行为规范(3)

4、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信守合同、有诚信。

3

组织

活动(3)

5、积极参加行业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行业教育培训有贡献建树。

3

(28)

经费

(5)

6、经费来源明确、合法;渠道畅通、稳定,有不少于10万的流动资金。

2

7、办学投入和流动资金能保证培训机构正常运转。

3

校址

校舍

(10)

8、有固定的办学场所(租赁的要有合同),布局合理,没有安全隐患。

教学用房不少于300平方米,办公用房不少于40平方米。

10

仪器

报刊

(5)

9、教学仪器设备不少于5万元。

3

10、报刊杂志不少于5种,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图书和参考资料不少于1万元(过期、过时的参考资料不在此列)。

2

人员

配备

(8)

11、分管职业资格培训和各类建设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校长或副校长具备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4

112、培训机构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教师教师不少于3人,对固定的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

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4

 

(41)

办学

方向

(4)

13、培训机构有正确的办学理念、宗旨、目标。

2

14、培训机构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目的明确,措施得力,特色鲜明并在工作中执行。

2

决策

机构

(2)

15、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健全;1/3以上的董(理)

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能依法履行职责。

2

规章

制度

(10)

16、建立教学管理制度、教学质量评估制度、教师培训制度,行文制度、财务会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并执行

4

17、培训机构内各部门、各管理岗位职责明确并落实。

3

18、培训机构各类档案资料齐全。

3

队伍

建设

(8)

19、培训机构教师和管理人员能依法签订并履行聘任合同,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3

20、重视教师的继续教育;重视教师的督导评估和学员的反馈意见。

专兼职教师管理工作有制度,有措施,效果好。

3

21、重视领导层的继续教育,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

教学

工作

(12)

22、有专职教学管理人员;有教学计划、工作计划和总结,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3

23、能按要求进行培训。

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课程标准、课时计划、使用教材、师资配备等能体现出本培训机构的特色。

3

24、注重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进行课堂教学。

3

25、有教师考核评估标准;有教学质量评估及信息反馈机制。

3

资产

财务

管理

(5)

2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合理。

2

27、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继续教育更新知识的经费有保障。

3

(16)

评价

(8)

28、过去两年中完成培训总人次不少于600,达到办学标准,符合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督导评估要求。

3

29、考试合格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学员对学校管理和教师教学水平的总体满意度比较高,社会影响较好。

3

30、受到行业和企业的普遍好评,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2

成果

(8)

31、学校公共积累不断扩大,办学条件不断改善。

2

32、基本形成本培训机构的办学特色。

2

33、每年有教研论文、专著或特色教学课件

2

34、获奖情况,近两年来获得区、县以上的优秀办学或培训单位等奖励。

2

合计(分值)

 

职业岗位考试标准

(终审稿)

 

1、施工员

2、安全员

3、质量员

4、材料员

5、资料员

6、监理员

 

《施工员(工长)》职业岗位考试标准

一、名称

施工员

含界范围:

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等施工企业。

二、学历

建设类中职毕业(含中职)以上。

三、工作年限

具有土建专业高职(大专)以上毕业,从事现场施工工作1年以上;具有土建中职毕业或土建相近高职(大专)毕业,从事现场施工2年以上;高中或非建设类中职毕业具有从事现场施工工作4年以上。

四、考试标准

(一)职业道德

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工作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建设职业道德规范。

(二)必备知识

1、掌握工程建设施工验收规范及强制性条文;

2、掌握主要工程材料、工程机械设备的性能,使用要求,相关规定;

3、掌握工程图示方法及建设工程的基本构造;

4、掌握常用的工程测量仪器和施工现场常用的工程检测、试验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

5、掌握施工技术基本理论和知识,掌握施工工艺流程、施工方法;

6、掌握建筑工程施工组织基本知识和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

7、熟悉应用建筑结构基础理论的知识;

8、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9、熟悉计算机办公及专业软件应用知识;

10、了解合同管理基本知识;

11、了解项目管理的基本知识;

12、了解工程建设的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基本内容。

(三)必备能力

1、具有合理使用常用建筑材料及检验、保管的能力;

2、具有熟练识读建筑工程图的能力和图纸会审能力;

3、具有进行现场施工测量、放样的能力;

4、具有分析和处理建设工程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的能力;

5、具有按照相关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能力;

6、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能进行技术交底,会进行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

7、能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具备预防、分析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8、具有进行工程量计算和相关费用计算的能力;

9、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能正确地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现场施工;能协调工程责任方的关系;

10、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能进行工程档案中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的整理,协助归档;

11、具有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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