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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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

(金融保险)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

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和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X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其蒙受的损失能得到保险X公司的经济补偿。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采用较多的方法之壹。

建筑工程壹切险建筑工程壹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险的险种。

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壹切险的附加险)。

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及贷款的银行等。

如果被保险人不止壹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壹切险的保险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壹般为合同总价的0.2%~0.45%。

安装工程壹切险安装工程壹切险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壹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壹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壹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壹切险的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地区条件、风险大小等因素而确定,壹般为合同总价的0.3%~0.5%。

项目融资风险的分析和对策

2009-5-2516:

18:

59

壹、收入风险

长期而稳定的收入来源是项目成功的保障,也是贷款人作出参和融资决定的主要依据之壹。

毫无疑问,贷款人会利用诸如资产定价模型、项目现金流量敏感性分析等方法,测算项目现金流量。

可是,贷款人最终的利益保障必须落实到法律文件。

为降低收入风险,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贷款人要求项目X公司同项目所在地的政府控制的X公司,或同项目发起人签订回购协议。

回购协议的期限往往同债务期限相同。

回购协议的安排使得项目X公司能有保证的项目收入来源。

在公用事业方面的项目收入回购安排中,政府控制的公用事业X公司(如,电力X公司、自来水X公司和煤气X公司等)应成为回购人;在制造业方面的项目收入回购安排中,有时候项目发起人会被要求成为回购人。

回购协议的基本出发电是让回购人承诺以壹定的价格购买最低量的项目X公司所生产的产品。

回购协议的期限壹般至少同债务的期限相同。

如果回购人未购买回购协议中约定的量低量,而项目X公司愿意且能交付该量低量,回购人仍有义务支付相当于购买最低量产品应支付的款项。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回购协议是有前提条件的,尤其是制造业中的项目融资回购协议的安排。

换言之,回购人是在约定的条件成就后,才负有向项目X公司购买壹定量产品的义务(不像公用事业项目中的回购人的义务是在项目X公司生产或提供服务时就随同产生)。

例如,为了保证境外贷款人的外币仍款,项目的境外发起人被要求在项目X公司外币收入难以满足偿仍境外贷款人外币贷款时,应从项目X公司处购买壹定量的产品。

同时,项目的境外发起人应将购买产品而需支付给项目X公司的外币货款直接支付给项目贷款人所指定的海外银行帐户中。

另外,有些项目且不需要长期的回购协议,例如,在发展中国家的某些通信项目。

这些通信项目只能依赖成千上万的个人消费者,而不是壹个单壹个的回购人。

二、完工风险

如前所述,完工风险存在项目建设阶段和项目试运行阶段。

它覆盖了项目预算、按时完工、达到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等。

贷款人通常可采取下述五种办法来降低完工风险。

1.建设合同。

贷款人期望完工风险由壹个经验丰富、可靠且资信良好的建设承包商来承担。

贷款人希望建设合同的价格是固定的,或承包商同意签订固定价格的交钥匙合同。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这些合同使承包商有契约上按时、按固定价格、按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工程的义务。

壹旦承包商违约,项目X公司至少能够追究承包商的违约责任。

通过该等安排,若项目X公司获得赔偿金或违约金后,至少能够减少项目X公司因项目延期竣工所带来的损失,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增加项目X公司的仍款能力,因此,贷款人能够间接受益。

当然,承包商不会心甘情愿地接受固定价格合同的安排。

这主要基于以下俩个原因:

(1)项目所在地的施工配套条件较为恶劣,所在地政府的市政基础的支持不够充分,承包商按时完成固定价格合同所定的工程难度较大,因此,承包商往往会寻求费用增加的机会,且将该等机会写入建设合同。

这使贷款人通过建设合同安排降低完工风险的计划部分落空。

有鉴于此,贷款人必须想法量化和控制项目成本超支的风险。

(2)在对建设合同做了上述安排后,贷款人仍应要求承包商提供额外的担保。

担保方式是第三方保证和预定损害赔偿金。

由第三方出具的履约保函、由承包商银行签署的保证协议或出具的备用信用证等,都是我国《担保法》认可的保证形式。

贷款人能够要求承包商就其所承包的项目由资信良好的第三方出具履行建设合同的保函;就承包商支付预定损害赔偿金的能力,要求承包商的银行权术保证协议或出具备用信用证。

预定损害赔偿金主要涉及迟延后所增加的额外费用,主要覆盖增加的融资成本(逾期仍款而增加的利息或罚息等)。

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项目部分或全部技术经济指标未达纲,贷款人可要求项目X公司通过建设合同的约定,让承包商承担支付相当于因项目未达纲而使项目X公司所遭受的收入损失的现值。

该赔偿金往往用于提前归仍贷款人发放的部分贷款,使项目收入匹配。

贷款人通过这种合同结构的安排,可降低自身的风险。

2.商业保险。

购买商业保险是项目X公司降低完工风险的措施之壹。

在项目X公司财产受到损害后(尤其是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项目X公司能够根据保单从保险X公司获得壹定金额的理赔金,及时修复受损的设施和设备或购买新的生产设备或建造新的生产设施,使生产运营尽快恢复。

由于保险费的多少和保险范围和金额密切相关,因此,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险、运输险、运营中断险和第三人责任险在内的商业保险的购买,以及如何合理使用以及由谁支配保险理赔金,是贷款人和项目X公司需花费壹定时间予以协商的话题。

贷款人在核实项目X公司应购买的保险品种和投保金额时,应聘请保险专业人士对项目所需的保险进行评估。

因为,融资项目可能属于不同的行业,而每个行业有自身的保险需求,寻求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有助于贷款人在同项目X公司谈判、协商时掌握主动权,做到对商业保险减低项目风险的程度有真正的了解,从而亦有利于贷款人估量自身的商业风险。

另外,考虑到项目X公司不合理或滥用保险理赔金的可能性,贷款人经常会要求项目X公司将保险单下的权益转让给贷款人,且限制项目X公司使用保险理赔金的权利。

保险理赔金的使用或由谁支配应当在融资文件中予以明确。

3.建设资金的控制。

贷款人为减少建设资金不正当使用或滥用,会在融资文件中规定,贷款人对建设资金的发放是按项目建设的进程和阶段进行的。

每壹项目阶段的完成,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独立工程师出具书面报告。

此后,贷款人才会根据项目X公司用款的申请,给予放款。

为此,贷款人在融资文件中要求项目X公司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项目X公司财务帐册等情况进行了解和核实。

这可使贷款人及时了解和发现项目的潜在风险和对项目不利的财务状况,以便贷款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资金短缺的支持。

由于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时常会发生,项目建设成本超支的发生且不是偶然的。

为避免项目资金短缺,无法按时完工的现象,贷款人要求项目发起人在此情况下提供资金支持。

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中,项目发起人承担的资金支持义务在项目不同的阶段,承担的支持义务是不同的。

在项目完工及财务竣工之前,项目发起人承担的资金义务是没有金额限制的;在财务竣工后(含竣工日),项目发起人承担的资金的资金支持义务能够是有限的。

贷款人为了确保项目能顺利完成且及时产生现金流量,仍会要求项目发起人就承诺的资金可让项目X公司循环使用。

此外,贷款人有权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如项目X公司严重违约等),可要求项目发起人直接把承诺的资金划入贷款人的帐户内,实现提前仍款。

5.技术的支持。

项目融资的特性决定了项目X公司只是为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而设立。

项目X公司本身通常不拥有或掌握项目所需的技术。

项目发起人对项目所需技术的支持对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

没有项目发起人的技术支持,项目所需生产设备的调试及产品质量很难达到预计的技术指标,这必将影响项目X公司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

鉴于此,贷款人应要求拥有或掌握技术的项目发起人有对项目X公司技术支持的义务,且通过完工支持协议将技术支持承诺变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内容。

三、运营风险

项目完工后,项目的运营和管理将对项目能否持续产生现金流量起重要的作用。

项目X公司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和在同壹产业内的运营管理经验,对控制运营风险起着关键作用。

贷款人对项目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了解,将有助于贷款人全面评估项目的风险。

有时,项目X公司难以聘请到高素质的管理人员,项目发起人可利用其对项目X公司的控制,让项目X公司聘请专业的管理X公司来运营、管理项目。

此种情况下,选择壹个在相同产业中有丰富经验、可靠、且有良好记录的管理X公司,是较为可行的方案。

项目X公司应同被选中的管理X公司签订壹份运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任何事情都有俩面性,选择管理X公司也不例外。

比如,管理X公司违约,项目发起人若要更换管理X公司,不可能像更换项目X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那样方便。

这会对项目的运营带来负面作用。

所以,贷款人对项目X公司和专业管理X公司签订的运营管理协议应全面了解,判断潜在的运营风险。

四、政治风险

项目融资对政治风险是相当敏感的。

它对政治风险抵抗的能力是非常脆弱的。

项目本身时常会涉及对政府的依赖、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等。

如何减少政治风险呢?

1.政治险。

购买政治保险是降低政治风险的壹种做法。

项目X公司或项目发起人可向政府机构或多国的金融机构或商业保险X公司购买政治保险。

境外贷款人可根据其所在国政府的政策,向注入在德国的HERMES、美国的出口信贷机构等组织申请购买政治保险。

多国的金融机构,如世界银行的MIGA,也提供政治险。

另外,众多的商业保险X公司也提供政治险。

问题是,上述机构不太愿意更改它们的政治险的保险范围,项目的个别风险因而被排斥在外。

项目X公司和项目发起人仍不得不承担高额的政治险保费。

2.多边或双边的保护伞。

在项目融资中,利用多边或双边金融机构作为项目中的贷款人之壹,可减少项目所在地政府的干扰。

项目所在地政府考虑到和诸如国际金融X公司、亚洲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关系,以及不愿轻易破坏自己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形象和声誉,所以,银团贷款的国际化也是减少政治风险的壹种办法。

尤其是,当境外贷款人所在的国同项目所在国政府有着良好的关系时,政府对项目的干预会减少。

3.资金的海外转移。

如果项目所在国的货币风险较大,项目融资的结构可被设计成境外的回购人用硬通货在境外支付回购款项,但前提条件是,项目X公司能确保供应可供出口的产品。

如果项目所在国的货币风险不大,但对本币兑换成外币有壹定的限制或对外币的汇出有壹定的要求,那么境外贷款人可考虑设立壹个境外帐户,要求项目X公司在收到回购款后立即兑换成外币且及时予以汇出,存入境外帐户。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结构在我国实施时会有壹定的法律障碍。

根据外汇管理规定,项目X公司出口产品后,应在壹定的期限内将出口收汇回笼(指汇到国内)。

倘若项目X公司违反此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

另外,如果项目发起人不是境外企业,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款根据目前适用的外汇管理规定,是不能兑换成外币的。

换言之,用项目融资中惯用的境外帐户的结构来部分缓解政治风险,可能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4.项目所在国政府支持。

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的支持是分散风险的壹种做法。

壹个项目融资能否获得政府支持取决于众多因素。

但最为关键的是,首先,这和项目本身是否同政府的产业政策和社会政策吻合。

假如项目是项目所在地政府鼓励的,项目X公司就会有较多的机会获得该政府的支持。

该支持能够政府出具的保函、协议或特许等方式体现。

该支持的范畴可涉及国家征用、项目回购或因政治原因导致项目中断等。

其次,若项目事关项目所在地国家的国际声誉,那么项目X公司也会比较容易获得项目所在国政府的支持。

由于项目所在国政府不愿意过多承担支持义务,因此,能获得政府支持的情况往往局限于有关社会基础设施、能源、交通等壹些重大项目。

在我国的项目融资若想获得政府的支持必须符合《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即除非项目涉及世界银行或外国政府软贷款,否则各级政府不得对境外贷款人提供担保。

有鉴于此,境外贷款人会寻求各级政府出具安慰信,尽管境外贷款人知悉,安慰信往往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这样做的好处是,出具安慰信的政府有道义上的义务帮助项目渡过难关或给予某种程度的支持。

五、法律风险

1.担保制度。

项目X公司违约时,贷款人最关心担保权益能否实现。

目前,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能覆盖大部分动产、不动产和权利。

壹般而言,我国的担保制度能基本上满足融资担保的需求。

然而,我国的担保制度对应收帐款请求权在内的权利秩押的标的物不够明确。

这无疑大大妨碍了项目融资担保结构的完善。

众所周知,项目融资最大的特点是,项目X公司本身的资产远低于贷款人将要发放的贷款金额。

而贷款人同意参和融资是见中项目X公司产生现金流量的能力。

项目X公司因销售其产品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应收帐款请求权无法质押的话,那么贷款人的壹大块风险将无法得到担保。

这显然无法满足融资交易对担保结构的要求,也不利促进交易原则的实现。

境外贷款人参和项目融资的,应收帐款请求权的质押能得到壹定程度的解决。

境外贷款人会要求对应收帐款设立浮动担保。

由于具有涉外因素,针对应收帐款设立浮动担保的协议方可选择适用法。

境外贷款人壹般会选择英国法或美国的纽约州法,因为,当地的判例和法院对种类众多的融资结构比较认同,浮动担保于法有据,债权人的利益比较容易得到保障。

虽然很多在我国境内的项目都采用这种结构,它仍然有其固有的缺陷。

原因是,我国《担保法》目前且不承认浮动担保,因此外国法院的相关判决的可执行性值得怀疑。

境内贷款人之所以同意这种结构是处于浮动担保至少可获得适用法所在国的承认,即使我国法院不执行国外法院的判决,境内贷款人的地位实际上且未恶化。

2.司法公正。

如果项目融资涉及境外贷款人,境外贷款人对项目所在地的司法系统不够熟悉,且担心当地法院能否比较迅速地审理案子。

此外,境外贷款人关心的是当地法院的审判是否公正。

审判后,法院是否会完全执行判决又是境外贷款人需要考虑的问题。

为此,境外贷款人更愿意选择自己熟悉的外国法院,同时,保留多重司法管辖权,避免限制自己的诉权。

当然,这必须是在确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能在项目所在地得到执行的情况下作出。

3.外汇管理制度。

这是境外贷款人非常关心的问题。

由于我国对资本项下的外汇实行审批制度,尤其是向境外举借外债。

首先,贷款合同的生效以在外汇管理局登记为前提条件,修改时亦同。

其次,境内借款人所举外债金额是有限制的。

若境内借款人是国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它们必须先获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准,且以获得批准的金额向境外金融机构举借外债。

若境内借款人是外商投资企业,该借款人所能举措的外债壹般不能超过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间的差额,除非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最后,外债的仍本付息仍然受外汇管理局的监管。

除此之外,境外贷款人也关心境内实施的担保物变现后能否兑换成自由流通的外币,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投保外汇保险。

另外,项目X公司和境外贷款人亦应关心或有外债的登记。

根据相关法律,未经登记的或有外债是不生效的,因此,境外贷款人或境外相关方应特别关注其同项目X公司之间的或有外债的登记。

为分散在这些领域的风险,境外贷款人会坚持外币贷款首次发放前提条件之壹,是外币贷款合同已经外汇管理局登记。

贷款合同的外币金额符合上述限制。

在帐户管理协议中,境外借款人可通过设立离岸帐户,将外汇收入放入离岸帐户,减少被监管或不能汇出的可能性。

另外,在这些措施不足以保护境外贷款人时,境外贷款人可通过项目发起人同项目X公司之间签订的回购协议来降低自己的外汇风险,即项目所在国限制或禁止外汇兑换或回出时,境外项目发起人便有合同义务从项目X公司处购买壹定量的产品,且将应支付的自由流通的外币留在境外,用于偿付境外贷款人。

4.税收制度。

税收制度的变化直接影响项目的成本和收益。

贷款人会担心项目所需设备是否能获得免征关税的待遇,也会关心企业所得税和流转税是否会有实质性的调整。

项目X公司会进口大量的机器和设备,以保证项目能达到设计的技术经济指标。

关税的减、免直接关系到项目的成本支出。

如果项目筹备阶段,关税政策是允许经申请可获得减或免的待遇,但因某种原因,政府可能会调整关税政策从而使项目X公司无法全部或部分享受优惠待遇,这将增加项目X公司的流动资金的负担,且可能会有额外的利息支出,若项目X公司寻求贷款人的短期流动资金的支持。

为此,贷款人应坚持项目X公司在签署融资文件前已获得政府部门的批准,允许项目X公司享受优惠待遇。

在政府部门撤销批准的情况下,项目X公司可通过资金短缺协议,要求项目发起人在此情况下给予项目X公司资金的支持。

需注意的是,境内项目发起人受金融法规的限制,无法直接给予项目X公司贷款。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委托贷款结构会被项目有关当事人采纳。

5.外贸制度。

它之所以同项目融资有关,是因为我国目前特殊的外贸法律制度。

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的进口,光有外汇尚不足以让贷款人、项目发起人和项目X公司高枕无忧。

我国对有形货物的进口实施三种制度,即配额产品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和自动登记产品进口。

属于配额产品或特定产品进口目录的商品,项目X公司必须事先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获得配额或批准,方可合法进口该等商品。

有鉴于此,贷款人需对此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壹般来说,贷款人应要求进口额度或进口许可证的取得作为首次或其后贷款发放的前提条件之壹,从而减少风险。

产品出口的管制相对进口而言,比较宽松。

但贷款人、项目X公司和项目发起人仍需对出口产品是属于配额或许可证范畴予以了解。

这尤其关系到境外贷款人的利益。

因为,产品出口的限制会影响回购协议分散外汇风险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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