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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资料

环境公益诉讼资料

(一)环境公益诉讼释义

1、公益诉讼的基本含义

在古罗马,与私益诉讼相对,人们将公益诉讼定位为以保护公益为目的的诉讼。

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指出:

之所以被称作公诉,原因在于通常情况下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提起。

上世纪初西方社会开始走上垄断资本主义,在此期间,公益诉讼开始引起广泛关注并被赋予现代意义。

原先传统的某些民事诉讼及行政行为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科学技术的更新以及社会利益关系的变化,而不再单纯影响当事人自己,也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这些纠纷具有一些新要素,传统诉讼很难涵盖。

人们通常把公益诉讼定义为以公民、社会团体或者国家机关为原告,以损害公益的行为为对象,以直接损害公益的行为并追究公益加害人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目的,向法院提出的特殊诉讼。

笔者个人认为武汉大学王树义教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较为准确,比较具有合理性。

王教授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与具体案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对享有环境与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因其环境违法行为和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因污染环境或破坏自然资源而使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对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而针对企业及私人的诉讼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区别

释义1:

为公众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例]这起关系到陕西省上百万手机用户的公益诉讼案件,如今已在西安炒得沸沸扬扬。

(《江南日报》2000年8月18日)

[按]“公益诉讼”一词是指专门为公众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它与普通的诉讼不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人民大众,受益者也是人民大众。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两相比较,可以发现两者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不同:

(1)诉讼目的不同。

简而言之,公益诉讼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管其诉讼目的只是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的情况,抑或虽然在是为了个人利益,但在诉讼结果,仍然是以保护公共利益为主的情况;私益诉讼则关注于处理个人间的纠纷。

(2)原告资格不同。

原告是多元性的,无须与案件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可以因其私人利益涵盖于公共利益里面,而就公共利益受到违法行为的直接损害而提起公益诉讼;私益诉讼中,与案件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是必要条件。

(3)成立前提不同

公益诉讼成立的前提是违法行为有公害性,但并不要求损害结果已实际发生,这点明显与“无损害,无赔偿”的私益诉讼有所不同;私益诉讼则意味私人利益造成违法行为的侵害为前置条件。

(4)当事人地位不同。

公益诉讼中,被诉一方多数为大型企业、垄断行业或是特权部门,相对于为个人或社会团体的原告一方,在智力、财力具有明显的优势,故原、被告之间具有明显的不对等性;私益诉讼两方基本上是平等的。

(5)判决的效力范围不同。

公益诉讼中,判决对整个社会发生效力,并能够扩张至所有社会成员个体;私益诉讼中,民事裁决通常只对当事人发生效力。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环境公益诉讼与一般公益诉讼还是有所区别的,虽然它是公益诉讼的一种典型:

1、对社会的公共利益的侵害或危及行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通常并不包含直接造成私人利益损害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这么一种怪现象,随着影响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破坏等案件日渐加多,社会愈发关注这类案件,但是却普遍存在着无人应诉这一尴尬境地。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全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

2、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具有广泛性。

“环境是一种公共产品”,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无论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只要是社会的一员,皆可以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针对任何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可见,原告的范围比较宽泛。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明显的预防性。

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很难修复,过后的挽救需要耗费庞大,有时乃至根本无法挽救,这称之为“不可逆性”。

因此,法律实有必要赋予公民运用司法手段对可能造成环境侵害的行为提前予以排除的权利,以遏阻环境公益遭受难以补救的损失或危害。

4、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同原告资格认定完全对立的诉讼措施,它可以根据诉讼对象的不同,分别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

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并非一个单独的诉讼类型与领域。

实践中,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的行政机关抑或其余公权力机关;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基本理论。

(二)代际平衡理论代际平衡理论也称为世代间公平理论,是指人类作为物的一种,当今世代的我们及过去的和未来的世代一道,共同享有地球的自然、文化的环境。

(三)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源于罗马法有关共有物的规定,《优士丁尼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根据自然法,空气、海流以及海岸为所有人的共同财产;人人都有平等使用这些财产的权利。

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萨克斯在他撰写的评论文章中极大地发展了公共信托理论,使之成为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的理论渊源。

比较各国实行的环境公益诉讼:

它们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共同特征:

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

与传统诉讼中“无利益则无诉权”不同,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场合,原告申诉的基础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种利益受到侵害或胁迫,而在于希望保护因私人或政府机关的违法行为而受损的环境公共利益。

这反映了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起诉资格放宽的趋势。

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

与一般私益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中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由违法的行为人承担法律资任。

这样,便可以将许多损害遏制在萌芽状态,而这种防患于未然的预防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更为明显,因为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就难以恢复原状.所以法律有必要在环境侵害尚未发生或尚未完全发生时就允许公民适用司法制度加以排除,从而阻止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

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

这种诉讼既可以在行政诉讼中采用,亦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程序。

如被诉的对象是对环境公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皮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公共权利机构,即为适用行政诉讼的公民环境行政诉讼;如被诉对象是企业、公司、其他组织或个人.即为适用民事诉讼的公民环境民事诉讼。

环境侵权和传统民事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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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是现代社会的一种新型侵权行为,它不仅侵害财产权,还侵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

虽然环境侵权是从民法中产生,与传统的民事侵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环境侵权在民事侵权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从而具有自己的独立性。

本文试图从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征和民事诉讼三个方面,来探讨环境侵权与传统民事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环境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

即主观上具有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民法上实行过错责任是一个普遍原则,承担民事责任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条件。

目前我国法学界关于环境民事侵权构成要件具有代表性的主张主要有“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主张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1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

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

染事件和2005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都存在受

害人众多但难以确定原告的情形。

13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

2环境侵权民事诉讼是环境侵权的受害人为保

3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民事诉讼的条件和

4程序向人民法院对污染和破坏环境造成其权益损

5害的行为人提起的诉讼。

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不同

6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73.1 起诉资格放宽。

在一般民事诉讼中,必须是

8129

9环境侵权和传统民事侵权的区别与联系 朱丽新 司卫星

10。

主张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

11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

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违法

12性;须有客观污染损害事实;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

13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

14表面上是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而导致的,实质上症

15结在于对“行为违法性”一词的不同理解。

“违法”

16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违法”是指行

17为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广义的“违法”

18是指行为侵害了受法律所保护的权益。

环境侵权

19构成要件中的违法应采取广义违法概念,这里的

20违法不仅包括违反国家环境资源法律的有关规

21定,而且还包括违反国家民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22法规的有关规定。

实质上,无论是广义的概念还

23是狭义的概念,在环境侵权行为的外延上是基本

24一致的,凡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国家

25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在环境侵权领域,不把侵

26权行为的违法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27最重要的是保护环境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不

28是考虑污染者主观上有无故意和过失。

只要从事

29了“致人损害”的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即使行

30为是合法的,也要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污染危害

31的发生通常是在污染源集中地区,企业在正常生

32产并达标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下(其行为不发生违

33法性问题),其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而造

34成污染危害,为了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这种合法

35行为,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污染企业的经

36营和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

37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1〕。

因此,不论加害者

38有无过错,由加害企业的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

39失,才符合公平原则。

由此,在环境民事责任中,

40采取无过错责任制取代过错责任制,已成为环境

41立法的通用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

直接利害关系人才可以提起诉讼。

而在环境侵权民事诉讼中,由于起诉人不是或不全是为了自身

42利益,而主要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益,在性质上,

43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

我国的《环境保

44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固

45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都规定,公民对污染与

46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起诉人资格不

47受传统诉讼法的“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任何公

48民、社团、检察机关都可以提起环境侵权诉讼。

49现实生活中,许多环境污染行为没有直接侵犯特

50定的公民、法人或组织的权益。

“直接利害关系

51人”或者“直接受到损害”的条件,往往使得无人享

52有诉权。

即使法律赋予公民起诉权,也常会因个

53人不知、不能或不敢等种种原因而不起诉。

环境

54行政部门又往往缺乏强有力的执法手段,加之行

55政体制方面的限制,心有余而力不足,致使许多环

56境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制止。

573.2 诉讼请求范围扩大。

环境侵权涉及到环境

58公共利益,诉讼请求的范围不仅限于个人损失的

59弥补和其权利状态的恢复,还包括对社会公共利

60益的弥补和保护。

如四川雁江清水河污染案,其

61流域8家石材加工厂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

62下,擅自向河道排放石浆,造成河道污染和堵塞,

63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当地人民检

64察院向排污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企业对治

65污设施进行整改,修建沉淀净化池,使所排污水达

66到环保标准,对因排放石浆水造成河床升高、河道

67堵塞,责令众厂家进行清理,将河道恢复原状。

683.3 起诉人地位的定位。

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诉

69讼人在性质上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

70环境侵权诉讼中,起诉人不是或者不完全是为了

71自身的权益,而更主要是为了国家、社会公益〔2〕。

72那么他们是以公益的名义起诉的,在环境公益诉

73讼中即使是公民、社团也是代表国家对侵害环境

74公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他们在这种诉讼中就是国

75家的代表,因而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起诉人相当于

76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

773.4 举证责任倒置。

传统的诉讼举证规则一般

78是要求受害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提出相应证明,

79包括致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致

80害人具有故意过失等,原告要承担主要的繁重的

81举证责任。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如果由原告承担主

82要的举证责任会遇到很多困难,作为污染受害人

83的原告,由于受到文化、科学知识的限制和缺乏对

84致害物检测、化验的手段很难取得有关证据,同时

85收集污染者(被告)排污证据,涉及其生产工艺、商

86业或技术秘密等专业知识,十分困难甚至无法取

87得。

为了鼓励更多的个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在

88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便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89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

90定:

“在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

91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

92证。

”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

93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实

94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其中

95第四条规定: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96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

97结果承担举证责任。

”对受害人提出的侵权事实,

98加害人否认的,由加害人负责举证。

994 参考文献

1001 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

北京大学出

101版社,2000

1022 李仁玉、陈敦等.民法学〔M〕.北京:

当代世界出版社,

1032002

104

105

106

107

108

109美国环境侵权救济方式主要有两种:

赔偿和禁令,前者是常用方法,一般根据实际损失程度来赔偿,后者是在用钱已经不能补偿原告损失的情况下使用。

禁令也包括永久性禁令和中间性禁令。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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