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预算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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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建安公司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建安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1、实行建安公司财务审批重大项目由经理审批、其他项目由分管经理批准后报公司经理审批制度。
2、凡是建安公司的财务支出必须按此程序办理。
二、财务支出审批报销程序
按照<<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企业工程核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务完结以后,业务人员应及时到财务科核销借款或办理报销事宜。
1、业务人员持与业务有关的原始单据到财务科进行审核,原始单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单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原始单据上更正。
原始单据审核合格后,财务科有关人员在原始单据上加盖审核印章。
如业务人员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原始单据,财务人员有权要求其予以补全或更换,否则不予加盖审核印章。
同时向公司经理反映。
2、业务人员持加盖审核印章的单据由所在单位、部门或项目部领导签字认可,如果是购买材料等,还须有验收、保管等相关人员的签字。
3、业务人员办理完签字手续后,到财务科进行二次审核。
审核合格后,财务科长签字,交由业务人员报公司经理审批。
4、公司经理审批后,财务科予以付款或核销借款。
三、工程施工中的材料费用支出审批权限
1、工程项目部使用材料,必须向公司物资供应中心上报计划,由物资供应中心统一采购,同时,材料使用计划应向公司财务科报送一份。
物供中心采购不便的,可以授权各项目部自行采购。
各项目部自行采购的材料,不得超出物供中心的授权范围。
2、大宗材料(金额5万元及以上)采购必须以招标或比价采购形式进行,采购小组由公司分管经理、物供中心、财务科、项目经理、预算员、材料员组成。
3、材料入库时,要由材料员、保管员、项目经理、预算员共同核对数量,查验质量,办理入库手续。
大宗材料入库财务科必须参与验收。
4、经理审批后才能办理材料结算。
物供中心每月必须与财务科核对库存,核对不相符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结算。
四、工程施工中分包工程款的审批权限
1、由工程科负责公司分包工程合同的签定和办理结算手续。
分包工程合同和分包工程结算单实行会签制度。
会签部门和人员包括工程科、财务科、安技科、工程项目部以及分管经理和公司经理。
2、分包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分包工程结算单。
分包单位凭经过会签后的分包工程合同和分包工程结算单开具发票,到财务科办理结算手续。
五、工程施工中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的审批权限
1、由公司设备处统一办理工程施工中的机械设备租赁业务。
办理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手续,除有工程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员签字认可外,还必须要有设备处负责人签字认可。
2、租赁费发票经财务科审核合格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才能予以支付。
六、费用开支项目审批权限及程序
1、招待费:
机关招待费由办公室控制,其他生产单位招待费根据收入情况自行控制,并报公司经理批准,招待费总额由财务科根据集团公司的规定进行控制。
2、办公费:
各科室和生产单位所需办公用品一律先向办公室申请,由办公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统一购置配备。
特殊情况自行购置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确认登记后财务科方可报销。
3、修理费:
公司车辆原则上在集团公司内部修理厂维修,确需委外修理的,需经过集团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门同意。
4、差旅费、培训费:
按<<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
超文件规定标准的由公司经理批准。
5、电话费:
凭发票在规定的限额内据实报销,确因工作需要而超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经理批准后可据实报销。
6、出国人员经费:
由办公室报集团公司和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7、其他:
分管经理审批后报公司经理批准后执行。
七、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
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补充规定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为便于业务开展及满足国家对不同经营业务的管理要求,公司代管并设立了多个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公司内部不同人员担任。
为理顺财务关系,提高工作效率,鉴于集团公司对我公司代管和设立的多个法人单位合并下发考核指标,年终合并考核,根据《公司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的规定》,特制定本财务支出审批权限及程序补充规定。
一、各独立法人单位财务支出核销
根据业务规模不同,按照如下限额审批:
1、日常经营业务单笔或多笔合计金额低于2000元的财务支出,经公司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批核销。
超过2000元的财务支出,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报港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签批核销。
适用单位:
日照港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日照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日照港源混凝土有限公司。
2、日常经营业务单笔或多笔合计金额低于20000元的财务支出,经公司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单位法定代表人签批核销。
超过20000元的财务支出,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报港建公司法定代表人最终签批核销。
适用单位:
日照港建工业有限公司、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物资采购
除以上限额规定外,各独立法人单位资产、物资采购均按照港建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充分发挥经济活动分析作用,发现问题,查出原因,制定具体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科是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单位、科室的经济活动分析工作负有监督检查与指导的职责。
第二章经济活动分析的种类、内容、分工
第三条公司经济活动分析,按时间进度,进行月度、季度和年度分析。
第四条公司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内容:
生产业务分析,物资供应分析,设备管理分析,收入、成本、利税、资金、应收账款分析等。
第五条各生产单位、科室具体分工
1、工程科:
生产业务分析(业务承揽情况,开工、完工工程项目统计分析重点分析已签合同、已经验收、已经结算或已经审计、已交资料,但没有进行款项结算的工程,产值、进度统计分析,项目预算成本、毛利分析)
2、物资供应中心:
物资供应分析(采购总量、消耗统计、价格变化、采购费用统计分析)
3、设备处:
设备管理分析(设备使用、维护、技术状况)
4、财务科:
收入、成本、利税、资金、应收账款分析
5、各生产单位(直属项目部):
对比预算成本开展施工项目成本分析(含因施工技术、现场管理等影响的成本因素分析),重点是负责施工工程应收未收工程款进行统计分析。
6、其他职能部门:
其他方面的分析
第三章经济活动分析报告
第六条经济活动分析可采用的一般方法和技术方法
(一)一般方法
1、明确分析目的,制定分析计划
2、储存分析信息,全面掌握情况
3、进行定量分析,建立分析模型
4、搞好定性分析,抓住关键因素
5、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二)技术方法包括:
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其他技术分析法
第七条形成分析报告
各单位根据分析的对象、内容、目的形成分析报告。
通过与计划、历史同期、行业标准对比,体现达到预期目标程度,考察发展变化情况,体现现有水平和揭示差距。
并能针对现有状况,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对策、措施、建议等。
第八条分析报告的报送
1、月度分析报告在月后3日内报财务科(集团要求5日内报送);
2、季度分析报告在月后5日内报财务科(集团要求8日内报送);
3、年度分析报告在年后10日内报财务科(集团要求15日内报送)。
第四章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议
第九条公司实行月度分析例会制度。
1、公司月度分析例会于月后6日内召开;
2、公司月度分析例会由公司财务科组织,单位领导及中层干部参加;
3、公司月度分析例会由财务科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科室、生产单位,并上报集团公司预算财务部。
第十条分析结果的处理和反馈
1、对分析活动中确认的经验、成果要在公司及相关推广;
2、对分析活动中提到的需要解决一般问题及要求、对策和措施要落实到具体责任部门;
3、对分析活动中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列入公司分管领导督办事项,由责任部门在下次分析会上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各科室、生产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备查,由专人负责经济活动分析报告的拟定、报送和分析结果处理协调及反馈工作。
第十二条各科室、生产单位经济活动分析报告拟定、报送和分析结果处理协调及反馈具体负责人名单于该办法公布后5日内报公司财务科备案。
第五章经济活动分析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属各科室、生产单位未组织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未按时报送分析报告,影响公司经济分析报告的按时报出,将根据集团公司计划、财务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司经济活动分析工作由财务科负责检查、考核。
考核办法按集团公司计划、财务管理考核标准严格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执行。
应收款项回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应收账款控制的通知》和《施工企业工程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公司各项业务发生的应收款项清收工作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和陈欠责任人处罚制。
业务主办部门为业务款项回收的主要责任人。
公司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生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运行管理的全过程,每项工程的工程款追缴工作的责任为生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终身制,无论其工作在公司内部如何变动,必须保证任期内的工程款及保修款的追缴工作全部圆满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中,应收款项包括: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含工程保修金、卫生押金、投标保证金等)、预付账款等。
第二章款项回收职责划分
第四条工程科
1、办理施工合同、结算合同及竣工工程结算手续;
2、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确认手续;
3、办理工程建设规费、各种押金、保证金交付、收取手续;
4、办理工程保修款支付证明和工程保修金收取手续;
5、办理与甲方工程管理部门的甲方供料核对确认手续;
6、负责提供甲方签证、合同等诉讼所需工程施工资料。
第五条各生产单位
1、办理月度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
2、办理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技术资料入档回执;
3、办理与甲方工程管理部门工程款结算资料的签批手续,转财务科;
4、协助办理结算合同签定工作;
5、办理应收款项催收工作并负责书面通知财务科办理;
6、财务科专人协助连续两次不能收回工程款或已到年末结账月份(每年12月)要求对方提出还款计划;
7、提出通过法律手段收取工程款的申请,总经理批准后转财务科。
第六条财务科
1、办理与甲方财务部门工程款具体结算业务;
2、办理与甲方财务部门账务核对工作;
3、办理应收款项核算、统计及账龄和原因分析工作;
4、办理款项回收诉讼、仲裁手续;
5、设立专职清欠员通知并协助应收款项责任人每月一次到集团公司外欠款单位收取款项(本市外的单位,每月发出一次催款通知)。
第七条其他
1、零星收入款项,各部门可派人到财务科领取收据或发票,收取款项及时足额上缴财务科。
2、其他部门各自负责所经办业务所涉及的款项回收工作。
第三章工程款结算流程
第八条进度款办理
1、工程科在施工合同签定后2日内分发财务科等有关部门;
2、各生产单位月度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每月20日前报工程科;
3、工程科收到生产单位报表后汇总,10日内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代表办理进度款计量支付手续,并转财务科办理工程款结算;
4、财务科收到计量支付手续后凭施工合同等资料2日内到甲方财务部门结算当月进度款。
第九条竣工结算
1、各生产单位在工程验收后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报工程科、财务科;
2、各生产单位派专人协助工程科最迟在工程验收90日内签定工程结算合同,工程科在结算合同签定后2日内分发财务科等有关部门;
3、各生产单位在工程验收后确保90日内将技术资料入档回执报工程科、财务科;
4、财务科收到工程结算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技术资料入档回执后2日内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结算。
5、财务科开具发票、收据收取款项后,随时反馈到生产单位和工程科。
月末10日内汇总反馈。
第十条工程保修
工程科负责于保修期满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保修金支付证明手续并协助财务科收回保修金。
第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工程科、财务科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均应在工程结算资料签收证明文件上为对方签收,明确文件出具时间、各部门实际收到时间及文件名称等。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工程结算资料签收明细表由各报出资料部门于半年、年末10日内对半年内的资料签收明细表报分管经理。
预期不报视同报出资料部门未在上述时间内报出。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内工程
1、各生产单位按时报送月度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每拖后一日,扣减生产单位负责人工资100元,直至扣完当月工资;
2、工程结算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技术资料入档回执等结算资料每迟报一个月扣减生产单位负责人该工程结算额0.1%的工资;
3、财务科收到工程施工合同和进度款确认手续;收到结算合同、验收证明和技术资料入档回执等收款资料未到甲方收款,每拖后一个月扣减财务科负责人应收款项0.1%的工资。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外工程
1、财务科收到生产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证明资料后2日内未到甲方财务部门收款,每拖后一日扣减财务科负责人应收款项0.1%的工资;
2、超过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一个月,财务科难以回收工程款的,扣减生产单位负责人该工程应收款项0.1%的工资;
3、工程验收后最迟90日内未签定工程结算合同,又未书面报请经理批准延期并报工程科备案的,每拖后一个月扣减生产单位负责人该工程施工合同值扣除已收款项后余额0.1%的工资。
4、生产单位在工程验收后超过半年未签定工程结算合同或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期限半年既不能进行款项结算,又不能提出还款计划,又未向经理提出诉讼申请的,每拖后一个月扣罚生产单位负责人该工程施工合同值扣除已收款项后余额0.5%的工资。
5、账龄超过一年的陈欠,财务科专职清欠员不能做到每月一次到欠款单位收款并取得对方单位或应收款项责任人签字确认的,每少到一个单位罚款100元。
6、专职清欠员通知应收款项责任人配合收款,当天不能配合或不能派人配合到欠款单位收款的,扣罚责任人工资300元。
第十五条其他款项
1、工程保修金到期后超过半年未办理工程保修款支付证明手续,每拖后一个月扣减工程科负责人应收到期保修金1%的奖金。
2、工程竣工验收后,超过半年未收回卫生押金,每拖后一个月扣减工程科负责人应收卫生押金总额1%的奖金。
3、投标押金等其他应收款项于投标业务结束后超过半年未收回,每拖后一个月扣减工程科负责人应收金额1%的奖金。
第十六条上述考核由公司分管经理组织,半年、年末各考核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工程款追缴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业务形成的应收款项已超过上述规定日期的,在本办法公布后30日内完成,没有完成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罚。
第条十九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工程结算资料签收明细表
报出资料部门:
序号
项目名称
资料名称
份数
收到日期
签收人签字
备注
1
施工合同
2
进度报表
3
验收证明
4
结算合同
5
入档回执
该表原件分别于半年、年末后10日内报分管经理
还款计划
日照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截至年月日我公司欠你公司
款仟佰拾万仟佰元分整(小写:
元),我公司计划在年月日前还清。
到期前凭你公司财务部门出具的收款凭据,到我公司办理款项结算手续。
(单位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清欠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应收款项的清收力度,加速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利用率。
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应收账款控制的通知》和公司《应收款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公司各项业务发生的应收款项清收工作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和陈欠责任人处罚制。
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为业务款项回收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施工项目实行独立核算,生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负责施工运行管理的全过程,每项工程的工程款追缴工作的责任为生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终身制,无论其工作在公司内部如何变动,必须保证任期内的工程款及保修款的追缴工作全部圆满完成。
第三条本办法中,应收款项包括: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含工程保修金、卫生押金、投标保证金等)、预付账款及其他按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款项等。
第二章清欠人员职责
第四条负责对生产单位各项业务应收款项进行清理和考核,确保应收款项不超过集团公司规定的限额。
第五条对各应收款项责任人不能收回的到期应收款项负责对帐、诉讼等款项的收取工作;年末确保截至2006年6月末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款项收回笔数高于90%。
第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清欠人员管理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可以推荐清欠人员人选,公司相关部门选拔后报公司领导研究确定。
清欠人员的工资暂执行1.8的岗位工资。
年末考核完不成职责规定的内容,同比例扣减工资或提成费用。
清欠人员由工程科、财务科共同领导,工程科负责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确认、甲方供材价款手续(生产单位准备齐全后报工程科);安质科提供工程验收证明、技术资料交付证明等资料;工程科负责工程的结算与协调工作;财务科负责提供发票、收款收据、原收款记录等资料。
第八条清欠人员仍隶属于原工作岗位,职责以公司清欠工作为主,由工程科负责考勤。
第九条清欠费用实行总额包干,每月预考核,年末进行全年考核。
收款所需燃油、通讯、招待、诉讼等费用,根据收回款项金额、账龄确定的提取费用比率进行包干。
具体提取比率暂定如下:
1、账龄满1年不满2年的,费用提取比率为1%;
2、账龄满2年不满3年的,费用提取比率为2%;
3、账龄3年以上的,费用提取比率为10%(单笔欠款额100万元以上的提取比率适当调整)。
应收款项的账龄计算,财务挂帐的按照财务入帐月份计算;其他按照合同约定产生应收款项的次月起计算;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业务结束的次月计算。
集团公司内部的应收款项暂不执行上述提取费用的规定,收回属于2006年6月公司清理的内部工程非进度款,公司研究后酌情奖励。
年末考核清欠人员,收回欠款笔数低于第五条规定的,同比例扣减提取费用。
第十条清欠人员通讯费用等报销执行集团公司及我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清欠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清欠人员根据工程科、财务科、各生产单位提供的资料,认真统计分析应收款项,根据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现已经产生超过1年没有收回的应收款项,即采取措施开展收取工作。
第十二条应收款项责任人及所在部门报账员应全力配合清欠人员的清收工作。
1、应收款项责任人的配合,清欠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责任人本人有特殊情况不能随时配合又不能安排他人且在5个工作日内不能亲自或派他人配合清欠人员收款的,每次扣款200元。
由清欠人员发出书面通知,财务科据此扣罚应收款项责任人工资。
2、报账员配合收款,报账员应将所有收款证据准备充分移交清欠人员,做好移交记录,并根据清欠人员要求随时配合收款,不能配合的按上款规定扣罚工资。
第十三条因收款需要,经公司领导批准,清欠人员可以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收款。
因收款证据不充分,清欠人员采取法律手段仍不能收回欠款,清欠人员经批准后上报集团公司申请作坏账处理,损失由应收款项责任人按比例承担。
第十四条清欠人员每月末3日内分部门汇总已收回款项,计算提取费用。
同时据此同比例考核应收款项责任人及所在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年提取费用扣除诉讼费后超过10万元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公司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