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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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

大学教师考勤制度大学教师考勤制度

大学教师考勤制度_大学教师考勤制度范文

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大学教师。

下面为大家了有关大学教师考勤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教职工考勤工作的,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处是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的考勤工作。

各学院(部)和职能部门设立考勤员,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第二章考勤范围

第三条考勤范围为全校事业编制教职工。

(一)实行坐班制的党政管理人员、思政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按工作日上下班时间进行考勤。

(二)不实行坐班制的专任教师,按教学计划排定的授课时间,以及学校和各学院(部)事先安排的活动时间进行考勤。

(三)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的,应保证每周至少3天的坐班考勤。

(四)在教学、教辅部门的“双肩挑”处级干部,应保证每周不少于3天的坐班考勤。

(五)研究人员应保证每周不少于3天的坐班考勤。

第三章考勤要求

第四条考勤

(一)教师的教学时间、管理教辅人员的办公时间以及学校、职能部门、学院(部)规定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时间,均视为教职工的工作日,应按时到岗。

(二)长宁、松江两校区上下班时间均为每个工作日的8:

00、17:

00。

院(部)及部门有特殊工作时间的,需报人事处备案。

(三)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

需请假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类假期,起止时间是工作日的,假期中所逢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均视为假期的构成部分,但产假期间逢寒暑假的可顺延;起止时间有一头不是工作日的,可扣除一头的公休假、寒暑假、国定假。

(五)考勤结果实行月报制度。

各部门、院(部)考勤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应及时做好教职工考勤统计(考勤表可在人事处主页上下载),每月8日前汇总上一个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

(六)各部门、院(部)应切实落实考勤规定,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作出准假决定。

因部门、院(部)未能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而给学校造成的利益损失由部门、院(部)承担,并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七)考勤结果是学校审定发放工资和津贴补贴、定级、晋级、年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请假

(一)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应根据请假类别,提前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单》(以下简称请假单),写明请假类别、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凡未经批准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且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三)教职工休假完毕,应在上班当天销假。

休假时间超过1个月(含1个月)的,应填写《华东政法大学教职工销假单》(以下简称销假单)。

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四)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监督及抽查,对于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即休假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四章考勤类别

第六条病假

(一)教职工身患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凭医院有效病假证明,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批准后可休病假。

(二)教职工请病假,不足1个月的,病假证明交存所在部门或院(部);1个月及以上的,病假证明交所在部门或院(部)并转人事处备案。

病假时间连续超过6个月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办理长病假手续,列入长病假人员管理。

(三)在工作时间内,需要到医院就诊的教职工,应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请假,外出就诊时间按病假处理。

(四)病假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

(五)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

(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计发: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按80%计发。

(七)病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

(八)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等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病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

(九)长病假或医保门诊大病范围的教职工,复工时应凭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证明,报人事处批准。

复工满1个月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恢复原工资;复工不满1个月又请病假的,前后病假连续计算。

复工期间待遇参照在职核发。

当年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十)女教职工怀孕,凭医院有效证明可以申请保胎休息,保胎休息时间审批和工资待遇按照病假规定执行。

第七条事假

(一)除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探亲假、丧假及其他规定的假期外,凡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人事务的,均属事假。

(二)事假在3天以内(含3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审批;超过3天、20天以内(含20天)的,由所在部门或院(部)核准报,人事处审批;事假最长准假时间原则上一次不超过20天;因特殊情况超过20天的,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全年连续事假不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不超过20天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全年连续事假超过10天或累计事假超过20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7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50%计发;全年累计事假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停发。

(四)事假期间,工作量津贴按天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按天停发。

事假最长一般不超过半年,逾期可解除聘用。

如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另行处理。

当年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当年工龄。

(五)在职人员因私事出guo(含出guo探望配偶、父母、子女)均按事假处理。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出guo假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六)处级干部因私事出guo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部门或院(部)签署意见,报党委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婚假

(一)教职工结婚,可给予3天婚假。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凡符合晚婚条件的,增加1周婚假。

如配偶在外地,并在外地举行婚礼的,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二)婚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第九条产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产假: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2.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3.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符合晚育条件的,可增加晚育假30天,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

(二)男教职工若其配偶符合晚育条件的,本人可申请晚育护理假3天,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三)女教职工申请产假、晚育假及男职工申请晚育护理假,应出具生育医学证明,由所在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

(四)产假期间,工资待遇由上海市社保中心核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由学校予以补足。

第十条哺乳假

(一)女教职工生育后,若上班有困难且部门工作允许,可请哺乳假。

哺乳假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哺乳假不超过半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按80%计发;超过半年不超过一年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80%计发,上海岗位津贴停发。

哺乳假期间,工作量津贴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除有特别规定外,停止发放。

哺乳假期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由本人提出哺乳假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第十一条探亲假

(一)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凡配偶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1昼夜,下同),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每年1次,假期为30天。

(二)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凡父母均在外省(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则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1.未婚教职工探望家住外省(市)父母的,原则上每年1次,假期为20天。

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教职工自愿2年探亲1次的,可2年1次,假期为45天。

2.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1次,假期为20天。

(三)已婚教职工在探望配偶的当年,又探望居住在同一方向的父母,原则上只给1次假,假期合并计算。

(四)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如寒、暑假休假期较短或确因工作需要,教职工无法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的,可补足探亲假天数,但应征得所在部门或院(部)领导同意并报人事处批准。

(五)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本校教职工工作地点探亲,由学校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教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六)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假天数以后,又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双方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七)教职工的父母或父母一方和其配偶同居一地,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探望父母或父母一方的,不再另外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

(八)见习生、实习生在见习或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九)探亲假期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十)探亲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十一)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符合报销范围的予以报销。

(十二)探亲假车船费报销标准:

火车按硬座,其中年满50周岁且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按硬席卧铺标准;轮船按四等舱及其以下舱位标准;长途汽车按最低票价凭据报销;中途必须住宿的,按通铺报销。

行李费、寄存费、托运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第十二条科研休假

(一)经科研处审核、人事处批准的科研休假,时间一般为一个学期。

(二)科研休假期间,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60%计发。

第十三条工伤假

(一)教职工因工负伤,经医师检查需要休息的,可请工伤假。

(二)工伤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三)参照工伤假处理的,工作量津贴按50%计发(特殊情况特殊处理),车贴停发。

第十四条丧假

(一)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或配偶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二)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或配偶死亡,需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外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三)丧假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第十五条国内进修

(一)国内进修培训包括各类国内访问学者项目、研修项目以及岗位培训等,应事先报学校批准。

经学校批准的,工资、津贴照发,但有协议的,工资、津贴按协议执行。

(二)实行坐班制的教职工经批准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应如实上报考勤情况,每个月因上课未到岗4天以内(含4天)的,工资、津贴照发;超过4天的,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出guo进修访学

(一)出guo进修访学包括各类___学者项目、研修项目以及学术交流活动,应事先报学校批准。

经学校批准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照发,工作量津贴按50%计发;但有协议的,工资、津贴按协议执行。

(一)出guo进修访学人员,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因公外出

因公外出,按出勤登记,工资、津贴照发。

第十八条疗养休养

(一)教职工的疗休养和体检,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经人事处或校领导批准,可安排在工作时间进行。

(二)疗休养和体检期间,按出勤登记,工资、津贴照发。

第十九条调休

(一)教职工因工作需要未发加班工资的,由考勤员开给调休单(部门或院(部)领导签章后生效)。

因私请假时,将调休单交给考勤员。

调休单一般本年度内在本院(部)或部门使用。

(二)调休期间,工资、津贴照发。

第二十条外借

教职工外借(含挂职锻炼、支教等),应经相关部门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外借人员的工资、津贴,按借用单位与学校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旷工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续假、补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不上班的;

2.无病假证明或虽有病假证明但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3.上下班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1小时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规定日期报到的。

(二)旷工期间,除按天扣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上海岗位津贴外,旷工1天扣发1个月工作量津贴;半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扣发1年工作量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根据其情节和悔改表现,停发工资、津贴,并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考勤奖惩

第二十二条奖励

(一)凡认真执行考勤办法,工作认真负责,坚守工作岗位,年度内全勤,在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等工作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由各院(部)或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二)各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和考勤员对考勤工作认真负责,实事求是,汇总表准确无误且按时送交的,由学校给予年度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惩处

(一)教职工经常迟到、早退,影响工作,经教育无效,视情况扣发工资、津贴,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因本人过错发生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按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扣发1个月至1年的工作量津贴,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三)受行政警告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以下的,扣发3个月工作量津贴;受行政记过或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7天以上的,扣发6个月工作量津贴;被判刑的,停发工资、津贴并可解除聘用合同。

受其他党政处分的,对其停发工资、津贴的处理,由处分机关提出建议。

(四)部门或院(部)负责人对本部门或院(部)人员教育和管理不严,连续发生事故,或不按规定考勤,纪律松弛,影响工作,学校视情节对部门或院(部)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1至3个月的工作量津贴。

(五)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外借编内正式职工的,停发被外借人资、津贴等所有福利待遇,并扣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1至3个月工作量津贴;情节严重的,扣减该部门或院(部)编制数,并扣发部门或院(部)负责人3至6个月工作量津贴。

(六)不执行计划生育者,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特订本规定。

一、考勤管理

1.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

凡受聘于教学、科研岗位的专任教师实行月考勤制度,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不坐班,但对学校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重大活动,以及教学研究、学习、听取报告等其他集体活动必须参加。

除专任教师以外,学校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和日考勤制度。

2.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一名负责考勤记录的考勤人员,考勤人员原则上应由科级干部或教研室主任担任,不具备条件的,可指定专人担任。

所确定或变更的考勤人员应报送人事处备案。

3.各单位(部门)每两周应安排一次集中政治学习或业务交流活动,并实行考勤签到制度。

每月10号前,各单位(部门)将本单位上月的考勤表、考勤汇总表、集中学习签到表及请假审批表等报送人事处。

所有考勤材料必须按规定签名盖章,严禁他人代签。

对疏于管理、漏报瞒报考勤情况、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或超权限批假的单位,学校追究单位负责人及考勤人员的责任。

4.各单位(部门)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天填报《常州大学新学期首天出勤情况表》,执行出勤签名制度,同时报送由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常州大学教职工通讯方式登记表》。

5.教职工因事、因病休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休假完毕,必须及时回单位(部门)销假。

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6.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无正当理由,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1天以上(含1天,下同)的;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而未返回工作岗位达1天以上的;

(3)经查明属虚构请假理由,欺骗组织的。

7.教职工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将予以。

8.教职工因国内进修、国外研修、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需要离校外出的,外出时间在1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外出时间在1个月以上或出guo(境)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

二、请假管理

1.产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胎,增加15天;女职工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增加30天晚育假;在产假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15天保健假。

(2)女职工怀孕流产,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7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产假期间如遇寒暑假,产假时间可以顺延。

(4)因特殊困难需要休产前假(一般不超过两个半月)、哺乳假(一般不超过六个半月)的,需本人书面申请,经单位(部门)同意,并报人事处备案后方可休假,产前假、哺乳假按事假处理。

(5)符合享受晚育假的女方生育后,其配偶可休护理假10天(女方在寒暑假生育的除外)。

(6)大中专毕业生在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以上假期须符合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有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签字审核。

2.病假

(1)教职工因一般疾病请假,应事先到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开具病休证明,经所在处级单位(部门)领导批准;教职工突发疾病的,可由本人或家属先口头请假,凭县(区)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2)教职工连续病假满6个月时,所在部门应向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提出对病假人员做长病假病情鉴定(必要时请校外医院进行病情鉴定),病情鉴定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主任签核并交病假人员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批后列入长病假。

未经病情鉴定的不予审批。

(3)学校医疗保健中心要做好长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长病假人员应按医疗保健中心的要求每年到指定特约医院复查身体,并向医疗保健中心递交医院复查结论。

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的,学校将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其它福利待遇。

(4)长病假人员如需复工,应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近阶段的病情材料,由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指定医院复查,出具复工鉴定证明,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对能否复工提出意见,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

复工者应有2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不能坚持工___,视为试工不合格,仍按长病假对待。

(5)连续病休3个月以上者,病愈后上班,如工作未满3个月又病休,病假时间连续计算;如工作满3个月以上又病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开始计算。

(6)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安心休养,不能从事第二职业,一经发现即停发其病假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直至做自动离职处理。

若以不正当手段骗取病假而从事第二职业者,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直至除名。

(7)新参加工作人员在见习期、试用期休病假的,其见习期、试用期相应延长。

(8)年度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不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3.事假

教职工因私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教职工因私请假一般应提前1天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作旷工处理。

教职工请事假一般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

连续事假少于3天的,由各单位(部门)审批;3天以上,5天以下的报人事处批准;5天以上的须经人事处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处级干部请事假由组织部会签意见,并报主管领导同意。

一年内累计事假6个月以上的,不能参加年度考核,不计算工龄。

4.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职工双方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另增加婚假10天。

一方不在常州(含金坛、溧阳)需到外地结婚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休婚假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备案。

5.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一般应自觉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6.丧假

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子女)去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给予3天丧假,另视路程给予路程假。

以上各类休假中,连续休假时间5天以上的,其休假时间的计算包括公休日、节假日。

三、相关待遇

1.产假待遇:

学校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晚育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待遇的,在规定休假期间其基本工资(含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下同)与绩效工资正常发放,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2.病假待遇

(1)教职工因病,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70%发放;

(2)教职工连续病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50%发放;

(3)重大疾病(患癌症、精神病)患者,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津贴不再予以发放。

以上教职工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

(4)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正常发放,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工作年限不满10年,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及其以上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按90%计发。

奖励性绩效津贴除因公病假人员外,原则上不再发放。

3.事假待遇

(1)教职工因事,当月工作不满10个工作日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70%发放;

(2)教职工连续事假满1个月,不满6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奖励性绩效津贴按50%发放;

(3)教职工连续事假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

4.婚、丧、探亲假待遇

教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等假期待遇的,其规定休假期间的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发放不受影响。

5.其他

(1)教职工在旷工期间,每旷工1天按个人奖励性绩效津贴每日标准的2倍扣发,直到扣完为此。

(2)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发1天的奖励性绩效津贴。

(3)按上述方法计发的病假工资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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