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医院规范医药、器材代表行为的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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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医院规范医药、器材代表行为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药、器材代表的行为,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做出以下规定:

一、医药、器材代表的范围。

本规定所称医药、器材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材宣传、推广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本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

医药、器材代表应当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正式聘用人员,并经医药、器材经销公司正式授权委托在我院审核注册的业务代表。

二、医药、器材代表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我院审核登记。

一般每年注册登记一次。

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注册。

未经我院注册和登记,医药、器材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任何形式和内容的业务活动。

(一)每年审核注册程序如下:

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向医院药剂科或设备管理科提出申请、药剂科或设备管理科审核、注册登记、建档并向医教科研处、监察审计处及时备案。

(二)医药、器材代表注册后,每次进行相关业务活动需向药剂科、设备管理科申报,经审批登记后方可进行。

(三)医药、器材代表在我院进行注册、开展业务活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所在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工作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我院药剂科、设备管理科注册;

2、所在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与我院有书面合作业务或者协作协议;

3、开展的业务活动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

4、属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的范围。

对不符合上款规定条件的医药代表,不得予以注册或登记。

(四)医药、器材代表业务活动审批登记的主要事项:

1、医药、器材代表的姓名、性别;

2、所属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3、业务活动的内容、形式、期限;

4、负责接待医药、器材代表的科室、部门等。

三、医药、器材代表不得在我院开展下列不规范的业务活动:

(一)未在医院进行注册、登记的医药、器材代表不得在我院从事任何形式的业务活动。

(二)业务活动内容需事先在药剂科、设备管理科审批登记,不得从事与登记不相符的业务活动;不得在医院门诊、病区诊疗场所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

(三)违纪违法的促销活动:

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或者请吃等行为;

(四)其他违规行为。

四、存在上述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处罚规定执行:

(一)

如发现有规定三、所列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该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在我院的供货,责令该药品、医疗器材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顿,整改期不少于3个月。

(二)如发现有违规促销行为,一经查实,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处以扣留货款、停止业务往来3年或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等处罚。

(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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