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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关于进一步深化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发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扎实创建安全生产“零事故现场,零事故环境”依据国务院《特别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认真实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七个抓手”功,形成安全隐患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排查治理工作格局。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厂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地面生产经营单位可参照实施意见,完善制度,强化考核,构建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厂隐患排查治组

组长:

秦琼瑛

副组长:

李成英杨义录

成员:

各科室车间负责人办公室设在技术科

主任:

樊晋国

第二章排查激励机制

第一节排查与上报

第四条厂由安全委员会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组各专业组负责排查本系统存在的重点安全隐患,做到重大隐患心中明,现状清,召开系统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方案,上报公司及厂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例会。

第五条生产车间“想长远”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组织年度全矿井各大系统安全隐患大排查,预测全年安全隐患和在在的问题,制定治理规划,优先安排资金费用,上报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

第六条车间“干眼下”由车间主任每周组织一次本车间作业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预测下一周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提前布局,超前防控,上报厂安全委员会。

第七条班组岗位“管现场”按照“岗位就近管理”,班组全程管理“安全程序化管理”工作方法,开展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一时无法处理的逐级上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后,均应向安监部门报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核实,一般安全隐患“三定”落实,重大安全隐患上报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工作会议处理。

第九条生产车间每月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整理汇总,内容包括:

隐患产生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以正式文件上报厂领导,对于重要情况立即上报。

第二节激励办法

第十条采取个人安全技能工资账户和季度安全奖励等多种激励形式激发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广大员工群众参与安全隐患排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生产车间要把车间季度个人安全技能账户奖励和季度安全奖,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激励基金,制定激励办法,重点奖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个人,资金不得平均分配。

第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借鉴安全隐患排查市场化模式,实施安全隐患的有偿排查,按安全隐患级别制定出相应的价格,奖励安全隐患发现人,鼓励人人排查安全的主动性,实现安全隐患的群防群治。

第十三条厂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效避免生产伤亡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表彰;各单位也要建立激励机制,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安全隐患,排查“人人抓,抓人人”工作的扎实推进。

第3章治理落实机制

第1节治理与销号

第十四条厂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多种途经收集安全隐患信息,分类,筛选安全隐患,认定隐患等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治理。

第十五条一般安全隐患,按照“三定”方案进行治理,治理完成后,由厂领导牵头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销号。

第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按照“五落实”方案进行治理,系统相关部门进行督促指导,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4、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责任制,由厂安委会办公室科室车间分别明确一名副职工领导为挂牌督办责任人。

1、按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跟踪落实治理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现场落实到位,并对隐患治理期间的安全负责。

2、重大安全隐患在安全治理前,要开展针对性的预案培训和演练,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3、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庆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首先由车间按照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标准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向厂对口专业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九条专业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按照安全隐患治理标准组织验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条重大安全隐患同时满足以下二个条件,方可进行销号处理。

1、治理方案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安全隐患实行档案化管理

厂职能部门要完善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点隐患重点工种,挂牌督办,监督管理。

2、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建立全厂和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第二节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与车间安全绩效工资挂钩,考核工资占厂工资基数10%,对非自然因素新增的重大安全隐患核减车间工资基数10%,月考核月兑现。

第二十三条考核实行覆盖制,每月由各职能部门分系统对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四条生产车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车间季度安全奖50%。

1、未贯彻落实上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文件制度的;

2、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排查出来的;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虚报,瞒报或不报的;

4、未制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的;

5、对停产整改区域未经公司专业组验收而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车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核减厂领导班子成员季度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工资的50%。

1、厂未按“想长远”工作法,制定全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的;

2、系统分管领导未按“看当前”工作法,排查治理月度安全隐患的;

3、未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实行档案化管理的;

4、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进行公示、公告,并指定挂牌督办责任人的。

第二十六条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核减成员当月全处个人安全技能帐户工资的20%。

1、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数量,地点及其现状掌握不清的;

2、未对专业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进审核,并指定挂牌督办的。

3、月度内未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检查考核任务的。

4、监管人员未深入现场开展业务指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的。

第二十七条各职能部门每月5月前,将上月考核结果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办公室,经汇总提出考核意见,上报领导组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八条厂由隐患排查治理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责任调查,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黄牌警告,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2、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因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重大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3、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进行有效治理,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厂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安全问责,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

1、对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和要求不落实的;

2、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未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虚报,瞒报或不报的;

4、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合格或者未经厂专业组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十条厂里对存在下列情之一的,对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分管负责人黄牌警告。

1、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掌握不清的;

2、未采取措施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监管,挂牌督办的;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超过治理期限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车间要建立安全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由厂安委会牵头组织调查,对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车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行政记大过,撤职等处分。

1、已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其中有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生产事故的;

2、同类重大安全隐患反复出现的。

(二)班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罚款、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1、未执行开工前“四位一体”准入,组织生产作业的;

2、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仍然组织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厂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与责任追究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5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意见解释权属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与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强化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四不放过”原则,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厂各单位。

第2章事故报告

第四条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应按以下程序逐级报告。

(一)单位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厂调度室汇报。

(二)厂调度室接以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厂安委会公司调度室汇报。

第五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机电、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车间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

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六条事故发生单位,报告事故应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瞒报、谎报。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并延误抢救,属于迟报;

(二)故意不如实报告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三)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查证属实的,属于虚报。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损失。

第八条调度室及相关处室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指挥值班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将一般事故又分为以下等级:

1、一级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二级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三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车间停产8小时,生产车间停产24小时或者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四级是指造成多人轻伤,或者生产车间停产8小时或者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五级是指造成1人轻伤,或者车间工作面停产8小时以上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厂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属于政府调查权限的,厂做好事故调查配合工作。

(一)三级以上事故由厂里或组织事故调查级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四级事故由公司业务职能部门分专业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三)五级事故由事故单位进行调查。

(四)厂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对四级和五级事故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由安监、保卫、纪委、工会以及业务职能部门参加。

(一)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2、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3、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4、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5、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6、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

1、安全办:

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综合办:

负责对与事故有关的责任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于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察,对责任人员处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工会:

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行政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业务职能部门:

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厂事故调查组织长由厂领导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事故调查级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十七条调查组成员遵守纪律,保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的信息。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报告上签名。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监部门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验报告,尸检报告,物主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四章免争议程序

第二十条 为保证安全制度的严肃性和安全工作的连续性,确保事故单位正常生产程序,增加事故处理透明度,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在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人员采取免争议措施。

本措施不作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意见。

(一)发生二级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厂的主要负责人事故抢险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事故单位尽快重新任命接替人员,并将任命文件上报事故调查组。

(二)发生一级一般事厂(车间)分管领导事故抢险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

厂(车间)主要负责人事故抢险结束后一周内调离岗位。

由厂任命的领导到厂组织部待岗。

第五章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按照事故发生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或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3)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4)不按规定配备防护用品。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3)无视业务职能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末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现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上级有关会议不及时、不到位;

(2)末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业务职能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按照惩外配套,依法量惩的原则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车间发生事故,厂根据事故责任和等级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下列处分,与上级事故调查组处理结果不一致的,从重处理:

(一)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

1、个人责任

(1)直接责任人:

开除;

(2)主要责任人:

事故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领导责任人: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职处分;分管领导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监管责任人:

开除留用、开除。

监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

2、集体责任

(1)事故单位除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副三总师以上管理人员给予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事故单位季度不享受安全奖励;

(3)核减事故矿井月度安全绩效工资的100%。

(二)一级一般事故

1、个人责任

(1)直接责任人:

行政撤职、开除;

(2)主要责任人:

事故车间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现场跟班干部、组长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领导责任人: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处分,分管领导给予行政降职撤职处分;

(4)监管责任人: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监管领导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集体责任

(1)事故单位副三总师以上管理人员个人安全抵押金沉淀;

(2)事故单位不享受安全奖励;

(3)核减事故车间月度安全纯净工资的10%。

(三)二级一般事故:

1、个人责任

(1)直接责任人:

行政撤职,留用察看;

(2)主要责任人:

事故区队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给予行政降职、撤职处分。

(3)领导责任人: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监管责任人:

行政记过处分。

2、集体责任

(1)事故单位副三总师以上管理人员个人安全低押钓金沉淀;

(2)事故单位季度不安全奖励;

(3)核减事故车间月度安全纯净工资的10%。

四、三级一般事故:

1、个人责任

(1)直接责任人:

行政撤职,留用察看;

(2)主要责任人:

事故责任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给予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3)领导责任人:

分管领导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监管责任人:

行政记过处分。

2、集体责任

(1)事故单位副三总师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当安全抵押金奖励。

(2)事故单位季度不享受安全奖励;

(3)核减事故车间月度安全纯净工资的3%。

(五)四级一般事故:

1、个人责任

(1)直接责任人:

行政记大过,降职处分;

(2)重要责任人:

事故责任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现场跟班干部、班组长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

(3)监管负责人:

行政警告处分。

2、集体责任

(1)事故单位副三总师以上管理人员不享受安全抵押金奖励。

(2)核减事故车间季度安全奖的80%。

(3)核减事故车间月度安全绩效工资的1%。

(六)五级一般事故:

事故单位制定处罚办法。

第二十四条地面发生事故,参照车间事故处理意见加重一级处理。

第二十五条行政责任追究程序: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二)事故调查组向安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汇报事故调查情况;

(三)事故处理意见安全副总经理,纪委书记同意,安监分局会同纪律监察处将故处理意见,报告厂党政联席会议议定;

(四)综合办依照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对(车间处级)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和(一般人员)处理建议;

(五)事故单位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结果仅馈纪律监察处和安监分局。

(六)安全办将处理结果报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

第十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轩岗煤电公司机电修造厂

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运行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实施“目标明确、内容丰富、程序规范、广泛参与、考核到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应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科学管理手段,实现企业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结合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是现代安全管理的科学模式,各单位要充分应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程序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危险辨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持续改进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各单位要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与本单位现有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融为一体,逐步形成符合本单位安全管理实际的自主管理工作体系,将自身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自觉地置于自我监督、自我发现、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管理体系之下。

第四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已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生产车间,对未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车间和地面生产经营单位,要逐步将体系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引入日常安全管理中,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五条危险源是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各单位要利用体系中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及控制程序,建立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监督监控机制。

第六条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层层落实的风险管理责任制,成立厂、车间班组三级风险评价小组,以作业场所,作业环境和作业人员为对象,实施动态的危险评价和控制,开展全员风险管理。

第七条按照“想长远,看当前,干眼下”工作方法,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超前预防,辨识全年、当日、本周生产作业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安全对策和措施,并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绩绩效测量。

第八条根据现行《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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