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协议书与合同区别.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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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协议书与合同区别
简述协议书与合同区別
篇一: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都是与就业相关的,但有本质上的区别。
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所在高校三方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是在毕业生派遣之前签订的;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定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受劳动法的约束与保护,并且是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后签定的。
不论有何区别,但在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一经签定,都具备法律效力,不论是毕业生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1.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
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手续。
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高等院校。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3.法律依据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范。
4.签订时间不同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
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找工作过程中落实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就业协议的签订在学生离校前。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订立的。
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工资待遇、住房等方面有事先约定,可在就业协议的约定条款中注明,附后补充**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
5.适用的人员不同
劳动合同可以适用于各类人员,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一经录用都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只适用于高校毕业生。
6.纠纷解决方式不同
毕业生因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若因劳动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篇二:
合同管理简答题标准答案
第一章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
具体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3、滥用代理权的表现: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是能发生法律上
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5、五种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⒈合同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6分)
答:
⑴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性质不同:
合同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合同鉴证办法》行使的行政管理行为。
而合同公证则是司法行政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公证机关依据《公证暂行条例》行使公证权所作出的司法行政行为。
⑵合同公证与鉴证的效力不同:
经过公证的合同,其法律效力高于经过鉴证的合同。
⑶合同公证与鉴证的适用范围不同:
公证作为司法行政行为,按照国际惯例,在我国域内和域外都有法律效力。
而鉴证作为行政管理行为,其效力只能限于我国国内。
⒉在什么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凭履约保证向银行或者担保公司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5分)答: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2)承包人破产,倒闭。
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要求承保的担保公司或银行支付投标保证金?
(5分)
答: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书;
(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递交履约保函。
4.代理具有哪些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1、列举五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能否生效,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3.没有处分权的行为人订立的合同
3、分析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6分)
答:
⑴发生的时间上,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⑵追究的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追究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而追究的责任。
⑶缔约过失责任中其中一方主观上有过错;而在认定违约责任时,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
4、列举6条合同的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5、试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4分)
答:
(1)两者性质不同;
(2)两者的评判标准与构成要件不同;(3)两者的时间起点不尽相同;(4)两者的后果不同。
6、简述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
(8分)
答: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
①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②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③要约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要约是不得撤销的。
7、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5分)
答: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旨,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承担约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
8、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担的形式:
1.继续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违约金
5.定金
9、无效合同的种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章
1、列举6种废标情形P150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标志、密封;
2)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未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
3)投标文件标明的投标单位在名称和法律地位上与通过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不利于招标单位或招标文件所不允许
4)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5)投标单位在一份投标文件中或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以哪个报价为准
6)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没有按规定包装密封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招标人
3)投标书没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或字迹潦草、模糊不清
**4)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的
5)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7)投标人不参加投标会议的
2、施工招标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P143
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3、标底编制的基本依据
(1)招标文件
(2)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计算规则
(3)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上情况的有关资料
(4)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
(5)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工期定额、工程项目计价类别及取费标准
(6)国家或地方有关价格调整文件的规定
(7)招标时建筑安装材料及设备的市场价格
4、请列举三种适宜进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
(6分)
答:
(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5、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优点:
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
邀请招标优点:
可以节省招标费用,提高投标人的中标几率,用够邀请到有经验和资信可靠的投标者投标,保证履行合同。
6、招投标的公开原则
招标活动信息公开
开标活动信息公开
评标活动信息公开
定标活动信息公开
7、施工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6/8
2)投标须知;
3)合同条件;
4)合同协议条款;
5)合同格式;
6)技术规范;
7)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
8)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
9)图纸及勘察资料
8、工程建设招标分为哪几种
1)建设项目总承包招标
2)工程勘察设计招标
3)工程建设监理招标
4)工程建设施工招标
5)设备、材料招标
9、简要介绍两种标底的编制方法?
(7分)
答:
(1)工料单价法。
具体做法是根据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按照预算定额规定的分部分项工程子目,逐项计算工程量,再套用定额单价确定直接费,然后按规定的费用定额确定其他的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还要加上材料调价系数和适当的不可预见费,汇总后即为标底。
(2)综合单价法。
具体做法是编制标底其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
综合单价确定后,再与各分部分项工程量相乘汇总,即可得到标底价格。
第四章
1、监理合同的解释顺序
(1)双方共同签署的合同补充与修正文件。
(2)监理合同协议书。
(3)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5)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中标人的监理投标书。
2、监理的额外工作和附加工作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建筑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第38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五章
1、勘察合同示范文本种类及使用范围
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一)[GF一20XX一0203]
适用于为设计提供勘察工作的委托任务
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二)[GF一20XX一0204]
该文本的委托工作内容仅涉及岩土工程
2、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种类及使用范围
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一)[GF一20XX一0209]
适用于民用建设工程设计的合同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GF一20XX一0210]
适用于委托专业工程的设计
3、勘察、设计合同
委托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
①承包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设计任务,致使委托方因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开工造成损失,可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②承包方的勘察、设计成果中出现偏差或漏项等,致使工程项目施工或使用时给委托
篇三: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转移物的所有权,承揽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随附义务,而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确是最基本的义务。
2: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由卖方制造或购入,标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
而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若为一定得物,则一般要求承揽人亲自加工制作,即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人交给定做人的工作成果必须是能满足定做人的特殊要求的物,或其他工作成果,同时它也是承揽人劳动的产物。
这种标的物往往不属于市场上大批量供应的采用通用标准生产的产品,而只能通过双方订立合同,有承揽人的特殊技术及劳动来满足定做人对承揽标的的种类规格形状质量等特定的需要。
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虽有特定物与种类物之分,但特定物买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物的同一性,这与上述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显然有本质的不同。
3:
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但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4:
在标的物的风险分担上,买卖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起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可有买受人承担,也可以由出卖人承担。
承揽合同在工作完成前,只能有承揽人自己承担工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
5:
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也不同。
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为买卖合同成立时已经存在的物,但也不限于此,将来可以获得之物,也可以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而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的合同。
6:
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支付给承揽人的价款是在其交付工作成果本身的对价。
而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格,前者是劳动的报酬,后者是物的价值,二者性质不同
篇四: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异同相同之处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就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通的,可以这样认为,就业协议的实质就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用人单位对大学毕业生这类劳动者,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劳动者,在培养、使用、待遇等方面可能有所不同,但从确立劳动关系这一点来说,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一致的。
不同之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就业协议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要求: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指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
(1)、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及劳动人事部门颁布的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
而就业协议因目前无《就业法》,也无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面的法规,因此只能适用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有关政策。
(2)、适用主体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无欺诈、胁迫等行为,经双方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
目前的就业协议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外,尚需学校和签证机关(人事部门)介入。
简单地说,两者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法律力度较大,不管是权利还是义务,一旦签订,就必须遵守,一旦有违约现象,必须付出应负的责任。
而协议带有双方协商的成分,一旦有一方违约,后果比合同要轻一些。
篇五: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简述合同漏洞的补充规则
《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有关填补合同漏洞的规则:
1确立了补交付期限条款漏洞的规则
2确立了填补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漏洞的规则
3确定标的物质量标准仍不能凑效时,填补标的物质量标准条款的规则
先履行的抗辩权适用条件有哪些?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比较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
第一,归责原则不同。
在我国,违约责任多以严格责任为原则;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多种责任原则。
第二,举证责任不同。
违约责任的,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行为的存在,而无需证明违约方的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情况下,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
第三,责任构成要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
第四,免责条件不同。
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仅限于不可抗力;一般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的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等。
第五,责任形式不同。
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责任形式,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
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不可事先约定。
第六,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的,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伤害的赔偿责任。
侵权的,既包括财产损失,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伤害。
第七,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合同中,因第三人导致违约的,债务人先对债权人负责,后向第三人追偿。
侵权的,以自己行为负责为原则。
此外,在时效期限、诉讼管辖等方面,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也存在着区别。
试论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构成要件(特点):
第一,缔约上的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故意欺诈,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对有过失一方致他方的损害,应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一方违背其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只要当事人违背其负有的应依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契约义务并破坏缔约关系,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
先契约义务包括:
1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要约的义务;2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3合同订立前重要情事的告知义务;4协助和告知义务;5忠实义务。
至于行为人在实施违背义务的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缔约过失恶人的承担。
第三,造成他人信赖利益的损失。
由于缔约过程中双方的接触,一方对另一方将要订立合同产生一种合理的信赖,缔约上的过失行为不仅违背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也同时在事实上会造成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简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的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
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先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
可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简述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意义
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纠纷。
在合同的条款不清楚或不齐全的情况下,应该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问题。
这样就可以遵循鼓励交易、尊重当事人意志的需要出发。
区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概念,对正确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无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过往将大量的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作为无效合同对待,混淆了当事人在合同无效后的责任和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
进一步区分合同的不成立和无效,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论述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
合同关系中的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
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就是不真正义务。
在法律上虽未负有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因自己的过失造成损失扩大,则按公平原则要求,应依其程序承受减免赔偿额的不利益。
简述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合同责任的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将导致当事人被免除责任。
《合同法》有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向对方通报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的事由,并应取得有关证明。
同时也应当尽最大的努力消除事件的影响,减少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
简述合同协助履行原则
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其内容有:
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