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试题与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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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试题与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要点、试题精选与案例分析

课本知识要点

 

行政救济

行政法制监督

行政复议

行政赔偿

 

1.      通常是事后救济

2.      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非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      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代表公权利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讼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

4.      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1.      监督主体十分广泛

2.      其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3.      是全面性监督

4.      其内容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行为和公务员行为的监督,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监督是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5.      监督权限法定

1.      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

2.      依申请的行为(不告不理)

3.      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4.      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5.      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书面审理)

 

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裁决原则

便民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书面复议原则

 

不能复议:

内部行政行为

调解民事纠纷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

 

 

复议的条件: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

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

受到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受理后60日作出答复。

1.      赔偿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      范围是特定的

3.      途径是多渠道的

 

 

赔偿的归责原则

 

不赔偿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的发生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

自收到申请书之后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不满或期满之日起,3个月可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

特点:

1.      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      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

3.      适用调解

4.      赔偿请求人对其请求、主张举证

 

赔偿方式: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时效: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之日起2年内提出

 

 

 

行政补偿

行政诉讼

 

 

 

1.      由合法行政行为引起

2.      以无义务之特定的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

3.      有先损失后补偿,也有在损失之前补偿

4.      责任主体是国家

 

补偿方式:

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辅

 

补偿主体:

国家或受益人

 

 

1.      起因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是在统一的法院主持之下进行的

3.      适用于不同民事诉讼的独立的程序规则

4.      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

5.      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活动

 

时效:

自知道之日起3个月,不动产自作出之日起20年

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

行政处理

a.行政命令

 

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

单方性强制性

立法性行政性

1.      法定性

2.      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3.      处理的对象特定

4.      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5.      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

 

1.      主体是行政主体

2.      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

3.      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

4.      为行政相对人设定行为规则,且大多数是具体规则,表现为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定。

5.      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

6.      是依职权行政行为

7.      适用特定程序

 

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

概念有别

性质、内容不同

形式不同

角度不同

联系:

起因相同

目的一致

相辅相成

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人大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规章:

国务院部门立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制器人民政府所在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

地方性法规:

~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依申请行政处理:

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

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其目的具有有限性

 

 

成立要件

合法要件

效力

无效、撤消、废止

自公布之日起30日执行,如有关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等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与国家权利机关立法不同之处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

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依职权的行政处理:

强制性

主观能动性

及时、迅捷性

失效时间:

 

 

 

b.行政确认

c.行政奖励

d.行政给付

行政许可

 

 

1.      主体是行政主体

2.      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      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      要式行政行为

5.      羁束性行政行为

 

确认、认可、证明、登记、签证

 

 

e.行政规划的特征:

1.       方针政策性

2.       综合性

3.       法定性

4.       广泛的裁量性

5.       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6.       其目的在于表彰先进

7.       其对象是对国家、人民、社会作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组织

8.       内容是物质奖励、精神奖励

9.       是具体行政行为

10.   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11.   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1.      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2.      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

3.      其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

4.      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抚恤金

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

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定期发放

一次性发放

临时发放

原则:

法定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专款专用、效率原则

合理比例原则

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想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信赖保护原则

1.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      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      授益性行政行为

4.      其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

5.      要式行政行为

 

特许、一般许可、认可、核准、登记(备案)

 

原则:

法定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原则

平等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同志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许可均衡、比例、适度、责任原则

效率与时限原则

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成信原则

合理收费原则

 

 

 

 

行政征收

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行政裁决

 

 

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先定性、固定性

 

税收、社会各种费用

 

原则:

法定原则

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效率原则

确保财政收入

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

1.      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2.      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      其目的是为了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教育,使其以后不在犯。

4.      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明确、较少数额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50元以下)

听证程序:

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告知处罚3日内提出,7日前通知当事人

一般程序:

受到处罚书15日内缴清

原则:

法定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

职能分开

一事不再罚原则

1.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迷失使用行政强制的前提条件

2.      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

3.      其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      其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5.      在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即时强制的特征:

1.      其主体是行政主体

2.      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归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3.      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的一面

4.      其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行政调查的特征:

1.      其主体是行政主体

2.      它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执行性

3.      调查对象为行政相对人

4.      调查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      其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的收集行为

6.      间接影响相对人权益

7.      其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间接强制:

代执行

执行罚

原则‘

法定原则

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原则

~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效率原则

1.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性质呢感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2.      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      其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调解为前提

4.      它是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5.      具有不可变动

 

原则:

法定原则

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客观、准确、便民原则

效率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行为的仲裁

 

 

权属纠纷裁决

侵权纠纷裁决

损害赔偿

第六章  国家公务员

第一节国家公务员的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首先,国家公务员是经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人员。

法定方式,是指宪法,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规定的方式。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任用的主要方式有选任,考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

法定程序,是指宪法,选举法,国家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公务员任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其次,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人员。

(不括立法,司法机关的人员(

最后,国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

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通常分为政务类公务员和业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职位的行政人员;业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并受一般公务员法规调整的公职人员。

我国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还分为领导职务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领导职务公务员: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正副省长,正副部长,正副市长,正副司,局,厅长,正副县,处长,正副科,镇,乡长等;非领导职务括:

办事员,科员,正副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等。

对担任主任科员以下的非领导职务的,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一般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录用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公务员则采取聘用方式任用,而对于领导公务员,其任用的办法是选任,调任等。

在实行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大多数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分十五级。

它们的级别,按所任职务的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由所在行政机关确定。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它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中是不一样的:

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

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即不能作原告,也不能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国家公务员在内外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主要由其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决定。

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权利:

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

义务:

1守法的义务;2依法办事的义务;3联系群众的义务;4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5忠于职守的义务;6  保守秘密的义务;7廉洁奉公的义务;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

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员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它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国家公职关系以外,还有行政机关相互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被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之间的关系

国家公职关系的双方主体分别是国家公务员和国家。

国家公职关系是国家公务员与其所任职的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意义上,国家公职关系也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国家公职关系自公民被任用为国家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员职能时发生。

(一)考任

考会指国家公务员通过竞争考试的方式录用国家公务员。

竞争考试是法治国家录用公务员的最基本方式。

它有利于国家选择优秀人才担任公职,防止平庸无能之辈进入国家公职系统;有利于国家在用人上的公正与公平,防止吏治腐败;有利于激励国人重视知识和引导青年一代刻苦学习;树立“凭知识,凭德才从政”,而不是“凭关系,任权钱做官”的意识。

最主要的途径。

(二)选任

选任指国家通过选举(括公民直接选举和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公务员。

它只适用于对作为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领导职公务员的任用。

(国外政务类)它具有广泛的和高度的民主性。

(三)聘任

它是指行政机关通过与拟任公务员的公民签订聘任合同的方式任用公务员。

行政机关以聘任合同方式任用公务员通常要事前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审查,考试,考核,认为其符合条件,才与之签订合同。

它只用于小范围的公务员任用。

我国通常只对专业技术职位的公务员及农村部分乡镇领导的非领导职公务员采用这种方式。

一般有期限。

(四)调任

它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系统外部(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人员直接调入行政机关任职。

它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大至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管理而产生的关系,即人事管理关系;二是公务员从行政机关获取工资福利待遇而产生的关系,即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劳动关系。

(一)人事管理关系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下述五项制度:

1、考核。

它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品行才能和实际表现乾地考查,审核,以确定其是否胜任现职和决定是否对其任用和给予何种待遇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主要内容:

1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2考核的范围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以此作为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2、奖励。

它是行政机关对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董事会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予以精神和物质鼓励的制度。

我国公务员奖励制度主要包括下述内容:

(1)奖励适用的条件:

95

(2)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等若干类别和档次。

授奖同时授予奖品,奖金等物质奖励。

(3)奖励与考核相联系,从而与工资级别的晋升相联系。

3、惩戒。

它是行政机关对违反政纪的公务员通过给予行政处分以予警戒的制度。

我国公务员惩式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惩戒适用的条件之一可予以。

962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若干类别和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以下处分的,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工资,除警告以外,亦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公务员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除开除公职外,还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可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有特殊贡献的,可提交解除行政处分。

4、晋升。

它是指行政机关依一定原则和条件提升公务员职务的制度。

我国公务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述内容:

1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为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2晋升与考核结果相联系,先听取群众意见和进行资格审查,然后由任免机关集体讨论决定;3晋升按职务系列逐级晋升,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对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5、回避。

它是行政机关为保障公务员公正执行公务和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形象,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公务员进行特殊任职安排,使其避开某个地区,某种岗位任职或避开参与某种公务处理的制度我国公务员回避制度包括三个的内容:

1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烟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领导机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2公务员执行公务员时,涉及本人或涉及到本人有述亲属关系人员和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3除民族自治地方外,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二)特别劳动关系

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项制度:

1、工资。

它是公务员的基本报酬。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制度包括的内容:

1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和职级工资制,公务员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2公务员工资定期增加,凡在年度考核中获优秀,称职等次的,可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获得奖金。

县国家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有计划地提高公务员的工资水平。

3公务员除享受工资外,还按规定享受地区津贴和其他津贴。

公员平均工资水平与国有企业相当人员平均工资大体持平;4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外,行政机关不是以任何形式增加或扣减公务员的工资。

2、福利。

公务员的福利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为其提供的住房,交通小孩入托等便利条件或补助以及各种带薪休假和培训进修等。

    整体而言,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通常优于企事业单位,其目的在于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国家公务员的队伍。

3、保险。

它主要包括退休养老保险,疾病医疗保险,伤残死亡保险,女公务员的生育保险以及因行政机关压缩编制,裁减工作人员而失去工作和工作报酬保障等。

公务员的保险费主要由国家各级财政分担,公务员个人不承担或只承担很小的比例。

  98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

导致国家公务员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五项:

(一)公务员退休

公务员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年龄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定其他条件,依法应当或可以退休。

退休即导致公务员和行政机关的公职关系消灭。

据《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丧失工作能力。

公务员提前退休,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县工作年限满20年。

2工作年限满30年。

退出国家公职系统,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和其他有关待遇。

(二)公务员辞职

公务员辞职是是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之一。

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公务员享有的辞职权,公务员向行政机关提出辞职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在3个月以内予以审批。

但公务员辞职因涉及国家社会公益,从而不同于企事业单位职员或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辞职,法律,法规对之有若干限制: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的公务员,不得辞职;2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公务员3-5年的最低服务年限,公务员未满规定和最低服务年限的,不得辞职。

3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在3个月的审批期限内,不得擅自离职;4公务员辞职违反上述限制规定,行政机关可给予其开除处分;5公务员辞职后,2年内到与原机关有隶属关系的企业或者营利性事业单位任职,须经原行政机关批准。

(三)公务员辞退

公务员具有某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可予以辞退,单方面终止国家公职关系。

我国关于公务员辞职的法定情形之一包括:

1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其考核等次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其了安排;3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其工作,本人拒绝对其的合理安排;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国家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5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公务员被辞退后,可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

(四)公务员死亡

公务员死亡自然导致与行政机关的公职关系的终结。

公务员死亡后,其所扶养的直系亲属可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抚恤和其他保险待遇。

(五)开除

公务员因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意味着行政机关强制其退了出公职系统,行政机关自然终止与被开除公务员的国家公职关系。

行政机关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开除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章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行政相对人的概述

一、行政相对人的涵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在整个行政管理理法律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

  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在该行政法律关系中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作为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有权实施行政管理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法学中称为行政主体,而按受行政主体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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