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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

二、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

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22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23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24

六、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公示监督管理制度26

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27

 

一、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各分(子)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各分(子)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各分(子)公司要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制订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二级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指导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三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

(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七)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八)各分(子)公司要履行好对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对分包、联建工程要负起安全管理责任,不能以包代管,放任自流。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制订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项目部立即整改,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确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十)做好对本单位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监控。

(十一)监督、指导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十二)做好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协助上级部门对重伤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存档工作。

(十三)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做好安全内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类台帐。

(十四)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工作,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

二、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主体,项目部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应急救援及消防组织机构,按要求数量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部无能力配备专职安全员,由集团公司委派。

(四)专职安全员配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0000㎡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0000~50000㎡的工程不少于2人;(3)50000㎡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具体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求如下:

1、无死亡、重伤、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爆炸事故。

轻伤年平均频率控制在8‰以内。

2、机械设备完好率95﹪,垂直设备完好率100﹪,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每次检查合格,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

4、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按规定安全教育率达100﹪。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及管理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向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合法有效票据。

(七)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和正确使用,及时做好登记、发放记录。

(八)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中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安拆、起重吊装、拆除、爆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建质[2009]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制人、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公司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生产、技术副总裁和监理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同时,按要求编制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落实好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九)项目部每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同时搞好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做好安全检查、活动记录。

(十)做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监控,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进行公示。

(十一)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工作,遵守工程所在地及公司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

(十二)开工前必须向新进现场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做好记录。

(十三)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479—2010)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内业工作,做到记录及时、标准,并保存完好,省外工程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十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五)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六)施工现场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遵守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七)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在吉林省内,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其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日常检查、注销等,要按“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程序进行办理,为督促起重机械拆除后尽快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公司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台预留5000元抵押金,注销手续办理完及时原数返回。

(十九)按要求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票据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现场。

(二十一)其它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奖罚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制度。

罚则:

(一)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罚:

1.分、子公司不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分、子公司罚款10000元。

2.各分、子公司对其所属施工项目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分、子公司罚款5000~10000元;不按规定对其所属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分、子公司罚款1000元;不履行安全技术方案“编制、审核、批准”程序,每发生一次,对分、子公司罚款1000元;每次安全考核不合格的,对分、子公司罚款2000元。

3.项目部不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对项目部罚款5000元。

4.施工现场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每发现一人次,对项目部罚款500元。

5.项目部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的,每发生一次,对项目部罚款500元。

6.施工现场存在一般安全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进行整改,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元。

7.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既不及时整改又不积极采取措施的,对隐患单位罚款10000元。

8.对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所下达的隐患整改通知书不按期进行整改的,对隐患单位罚款2000~10000元。

9.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公示的,对项目部罚款500~1000元。

10.不履行建筑起重机械监控系统,委托不具备安拆资格单位进行安拆的,使用没有备案登记、检测不合格、没有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建筑起重机械(如:

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视情节轻重,对项目部罚款2000~20000元;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结束后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0万元。

11.不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或不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对项目部罚款500~2000元。

1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每缺一项,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13.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的,对项目部罚款1000~5000元。

14.施工现场从业人员不佩戴、不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或违章作业的,每发生1人次,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对不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的,每发生1人次,对项目部罚款100元。

1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

16.未按规定给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对项目部罚款2000元。

17.擅自改变安全技术方案,未经批准拆改、移动或故意损坏安全防护设施的,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罚款1000~10000元。

18.施工现场违反其它规定的,罚款200~10000元。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1.各分、子公司、项目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故单位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

2.发生轻伤事故,每发生1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500~1000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1000~2000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500~1000元。

3.发生10人以下(不包括本数)重伤事故,每发生1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2000~10000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1000~5000元。

4.发生3人以下(不包括本数)死亡事故,每发生1人次,对事故相关责任者罚款2000~5000元;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部罚款10000~20000元;对发生事故的班组罚款5000~10000元;对事故项目部所属主管分、子公司罚款20000~100000;对事故项目部所属主管分、子公司的经理、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经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各罚款2000~10000元;对集团公司总裁、分管安全工作副总裁、事故相关责任副总裁、安全监察部经理各罚款500~2000元。

对事故的相关责任者,涉及刑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5.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

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集团公司隐瞒不报或超出规定时间迟报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30000元。

7.对发生重伤以上的事故单位及主要责任者取消当年的评优资格。

以上罚款由集团公司财务部从被处罚单位账户中扣出,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类

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种;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

(三)事故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伤者或有关人员要立即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分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

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视伤害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属单位;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权限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级的重伤、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公司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

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由公司组织调查的重伤或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4、公司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

负伤人员属于本企业职工时,善后小组要同时进行负伤人员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申报工作。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

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二)企业应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

(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规章制度。

(四)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五)条第1、2、3项情形之一的,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七)自购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3、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拆单位进行,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进行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签订安装、拆卸合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登记牌照);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6、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7、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基础相关资料(验槽、验筋、砼试块强度)。

10、拆卸应提供使用期间维护保养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复印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十)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十二)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十三)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2、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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