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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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范文

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卫财〔2015〕17号

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管理,现将《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卫生局温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9日

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及《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4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所占有、使用下列医学装备的报废报损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由国家调拨给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

  

(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

  (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捐赠的;

  (五)其他依法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学装备报废是指因下列原因之一,按照规定对医学装备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无法继续使用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虽仍能使用但已被市场淘汰或者经鉴定、评估存在安全隐患,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用超过或者接近该医学装备当前市场价值,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维护使用成本高于该医学设备现存市场价值,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五)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经科学论证确认由于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节能环保要求且无法整改达标的;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予报废的其他情形。

  医学装备主要附件损坏且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学装备报损是指使用年限尚未届满,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规定对医学装备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温州市卫生局(以下称市卫生局)应当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审核(批),并接受温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医学装备的报废报损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报批,并接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监督与指导。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具体规定并组织落实。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医学装备报损前,应当通过诉讼、公告等方式向责任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追索。

  第七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拟报废报损医学装备的,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核(批)。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废报损医学装备。

  第八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且一次报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卫生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或者一次报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损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一次报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卫生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但不满200万元或者一次报批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但不满200万元的,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卫生局出具意见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所致的医学装备报损,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但医学装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卫生局原则上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申请。

经市卫生局同意,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也可提前申请医学装备报废报损。

  第十一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学装备报废或者报损的申请文件;

  

(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报废或者报损医学装备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拟报废或者报损医学装备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盘点表、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上述医学装备价值有效证明凭证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填报的《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

  (六)拟报废医学装备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拟报废医学装备的清单、状况说明以及国家、省有关该医学装备使用年限的规定;

  2.拟报废医学装备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如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当提供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式提交报废申请文件之日为截止日的近两年该医学装备维修记录及维修费用凭单;

  (七)拟报损医学装备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者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2.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其中应涉及对相关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追究),如涉及索赔的,还应提供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八)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所致医学装备报损,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被投资(担保)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生效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担保)单位依法关闭或者因投资期限届满等原因终止的,提供被投资(担保)单位已依法关闭或者终止的生效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及其财产清算报告;

  3.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败诉的,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

  4.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提供生效的终止执行裁定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供复印件的,需逐页加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收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报损医疗装备申请后,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进行审查,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规划财务处应当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装备报废报损申请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拟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或者一次报批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医学装备是否应予报废或者报损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医学装备单位价值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局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报损医学装备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批)决定。

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前款所规定的办理期限不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鉴定评估以及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但应将委托鉴定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告知提出申请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医学装备的处置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暂行办法》(温财资〔2014〕497号,以下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医学装备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账销案存原则,保留对经批准核销报损医学装备的追偿权利和义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前款所规定的追偿权并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处置完毕并取得处置结果凭证后一个月内,将相应处置结果以及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卫生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由其审批同意报废报损的医学装备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规定使用年限虽已届满但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医学装备,应当继续予以有效利用。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在审核(批)医疗装备报废报损时可以组织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审核(批)的参考依据之一:

  

(一)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或者不接受鉴定委托的;

  

(二)经市财政局同意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以下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经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并由市卫生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咨询、论证、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近三年内没有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重大业务过错受过处理的;

  

(二)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能力水平的;

  (三)熟悉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

  (五)近三年内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市卫生局应当公布拟聘评审专家的需求信息与入选条件,并向社会公开遴选。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荐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应聘评审专家。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卫生局择优选聘并发放聘书,同时根据评审专家专业领域进行分类。

评审专家相关信息在温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拟应聘评审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应聘登记表》(其中由所在单位推荐的,需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二)应聘人员本人身份证件、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市财政局所颁发政府采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报名时交验原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所提供复印件由应聘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每届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限届满后自动续聘,但市卫生局不再续聘以及聘任期限自行终止的除外。

市卫生局不再续聘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可以中止或者提前终止聘任: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选聘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

  (三)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中发生重大失误并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违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其他规定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者专业能力无法继续胜任评审工作的;

  (五)因个人失信而不适宜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

  (六)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七)市卫生局认为需中止或者提前终止聘任的其他情形。

  市卫生局中止或者提前终止聘任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并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其中中止聘任的,应当明确中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市卫生局确认该情形之日起其聘任期限自行终止:

  

(一)死亡(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被判处缓刑)的。

  评审专家聘任期限自行终止的,应当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就所发表的评审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四)依法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五)受邀参与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规定起草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受聘担任评审专家;

  (七)受邀参加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所组织与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职责;

  

(二)认真负责、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对所发表评审意见负责并作出相应说明;

  (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廉洁自律承诺,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收受不当利益;

  (五)接受市卫生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受市卫生局邀请参加下列活动:

  

(一)就医学装备应否予以报废或者报损提供咨询回复、科学论证、技术审查等;

  

(二)就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异议作出书面说明;

  (三)市卫生局邀请参加的其他与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医学装备系由评审专家或其近亲属工作单位(含医师多点执业、兼职所在单位)申请报废报损的;

  

(二)评审专家或其近亲属曾参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内部审核工作的;

  (三)市卫生局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而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市卫生局应当指定其回避并不得安排参加相关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存在争议的,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局在收到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评审专家由市卫生局根据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实际情况通过随机抽取或者指定的方式确定。

参加每次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查验、专业检测等方式逐一核实拟报废报损医学装备相关情况,并结合该医学装备已使用年限、当前使用状况、近期维护成本、技术适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申请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指派人员接受评审专家的询问。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作出评审结论的,应当填写《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审核意见表》。

市卫生局或者市财政局认为需提供评审报告的,评审专家应当同时提交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的专家评审报告。

评审意见及专家评审报告由参加评审的全体专家签名,其中对于不同意见也应予记录。

专家评审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相对多数意见作为评审结论,同时载明不同意见;无法形成相对多数意见的,参加评审专家的意见逐一列明。

  评审专家不能作出评审结论的,应当提交由参与评审全体专家签名的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评审相关费用在市卫生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市卫生局收到上述投诉检举的,由局规划财务处会同局监察室组织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检举人,同时为投诉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对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学装备:

医疗卫生单位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执法等工作并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和医学信息系统等,不包括器械和耗材。

  使用年限:

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价值、报批价值、医学装备价值:

指财务账面原值且以人民币计算,非以人民币计价的需按照规定折算成人民币。

  以下、以上、满、内:

包括本级(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不满、超过:

不包括本数。

  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日、月:

指自然日、自然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以前所发布(含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序号

资产名称

  资产  编号

  规格  型号

  购建  日期

  计量  单位

  单位  价值

  数量

账面价值

  处置  方式

申请处置原因

 备注

  合计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车辆处置需在备注栏填写牌照号及车架号。

  2.本表一式三份,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保留一份。

附件2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

 资产名称

  型号

 资产编号

 原用途

 购置时间

 使用年限

 账面价值

 数量

 原管理人

 存放地点

 申请报废或报损理由:

 使用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技术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年月日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请同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年月日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注:

责任事故还应附当事人书面报告。

附件3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年月日金额单位:

  序号

  单位

  批准文号

  处置资产价值

  资产处

  置收入

  调帐

  日期

  有偿转让

  报废(淘汰)

  报损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账面价值

  审计确认数

  合计

   

   

   

  市财政局备案意见: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

1.本表应随同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市卫生局批(核)准文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本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备案后返还市卫生局一份。

  3.本表行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行数。

附件4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应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所属专业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工作

 单位

 联系

 电话

 有无违法违规等

  不良记录

 主要

 工作

 简历

 和业

  绩

 推荐

 单位

 意见

  

(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件5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加强医疗设备处置的廉政建设,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医学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位合法权益,本人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相关纪律。

  二、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及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标准与要求,客观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要求,不索取、不接受医学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回扣、宴请等不当利益。

  四、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加以制止,并向温州市卫生局等部门报告。

  五、如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中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依法赔偿由此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的损失。

  (签名)

  

年月日

附件6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评审告知书(样式)

  (报废报损申请单位名称):

  我局定于年月日时,在

  就你单位申请的

  组织专家评审。

根据《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通过随机抽取/指定的方式确定下列专家参加本次评审:

  (空白处载明评审专家的姓名及其专业)

  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请及时准备评审所需各项资料并指定专人到场接受评审专家询问,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如你单位认为上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市卫生局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审核意见表(参考样式)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规格型号

启用日期

已用年限

数量

 单价

  元

资产总值

  元

 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签名:

 年月日

  备注:

  注:

如有需要,专家评审报告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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