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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工程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公用工程供应合同

 

甲方:

乙方:

 

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公用工程供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签订地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鉴于:

乙方希望从甲方和/或甲方关联公司(合称“甲方”)获得且甲方愿意向乙方连续且适当地提供特定质量和数量的公用工程。

双方同意甲方将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公用工程给乙方使用。

因此,经过以平等互利为原则的友好协商,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双方现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

第一条公用工程供应

1.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在有关交界点向乙方供应或交付公用工程,且乙方应购买该等公用工程。

乙方可以在其界区内使用该等公用工程,并且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该等公用工程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种类和规格以及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供应量向乙方提供每一种公用工程。

3.如果在本合同期间乙方要求甲方供应超过附件二约定的公用工程用量,则:

(1)若甲方的现有供应能力足以满足乙方该要求,则甲方应以本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供应其要求增加的公用工程量。

(2)若甲方为满足乙方要求不得不增加资本投入以增加其能力,双方应另行协商确定该公用工程增加部分的条款和条件。

4.为了能使甲方按本合同有计划地供应公用工程,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下列计划:

(1)不迟于该相关年度开始之前月提供乙方每一种公用工程按季度分项的年度需求计划。

(2)不迟于该相关季度开始前月提供按月分项的季度需求计划。

(3)不迟于各月度开始之前日提供分项的月度需求计划。

5.在乙方工厂建设和试运转期间,甲方亦应满足乙方对该等公用工程的需要量。

第二条公用工程的价格及调整

1.每一项公用工程的单位价格(“价格”)应按本合同附件三执行,上述价格为含税价格。

除价格之外,乙方不应承担任何额外的税收、费用,但乙方需要甲方为其提供额外服务的费用除外。

2.每一支付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每一项公用工程价款的计算方法见本合同附件三所列的方法计算,即:

应支付价款=价格*结算量*(1+损耗系数)。

3.甲方可以根据国家政策及自身成本因素决定是否调整公用工程价格。

甲方因自身成本因素决定调整公用工程价格时,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

第三条付款通知及付款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的每月日前,甲方应向乙方出具按第二条第二款确定的乙方上一个月使用公用工程而应支付价款的发票或付款通知。

2.乙方如果在其收到发票或付款通知后的个工作日内未向甲方提出书面质疑,则乙方应在收到发票后个工作日内就发票或付款通知作出支付。

如果出现有分歧的情形,双方应诚信地进行协商,以便在上述通知发出后日内达成协议。

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纠纷应按第十条的约定处理。

3.本合同项下支付的任何款项应以人民币支付,由乙方以  方式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如逾期未付,则还需支付逾期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滞纳金。

第四条交付与计量

1.甲方应在附件四所列的交界点向乙方交付公用工程。

公用工程的所有权和风险应在交付的时间和地点视为从甲方转移至乙方。

2.连接甲方至交界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甲方,由甲方配套建设,并负责运行和维护。

交界点到乙方的所有管廊、管道、电缆等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

3.每一支付期内乙方使用公用工程的数量按计量系统测得的表记数字作为结算量。

4.公用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计量系统的设立费用由甲方承担,其型号和类型应得到乙方认可,但乙方不得无故拒绝甲方的合理选型。

在整个供应期间,甲方应确保该系统运行良好。

计量系统应始终属于甲方财产。

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符合相关公用工程计量的通用工业标准。

5.计量系统应位于交界点或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它合适位置,甲方应保证计量系统至交界点的管线(管道或线路)无流出旁路、无泄漏。

乙方有义务在对方仪表需要安装在本方界区时为对方无偿提供安装场所和电源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所有计量系统安装之前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方可采用;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相关的规定并接受对方的监督,任何一方都不应干扰计量系统的正常运行,必要且有可能时还应提供计量仪表的历史运行记录。

6.所有计量系统,应达到本合同附件五所要求的容许误差范围;检定周期可由双方根据工艺运行周期及仪表运行状况商定,但应符合中国现行的仪表检定规程。

如相关方要求,其或其授权代表有权见证此等检定。

7.如果一方在任何时候认为一个或多个计量系统的误差超出容许误差限度,该方有权通知另一方。

该方发出通知后,另一方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于收到通知后个工作日内与对方一起对该系统的准确度进行测试。

如果经过测试发现:

(1)计量系统的误差没有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要求进行测试的一方应承担本次测试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计量系统的误差超过容许误差限度,责任方应立即修理、重新校准或更换该计量系统,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该检定周期内供应的公用工程数量应由双方根据依次采用下列方法获得的数据进行确定:

①如误差比例能通过校准、测试或数学计算确定,则应对误差进行调整。

②通过参考上一检定周期类似条件下该系统计量准确时的实际交付数量,推算交付的数量。

8.如不能在当月确定结算量,当月公用工程结算量应暂时以与乙方当月生产情况相似的2个月中所使用的该公用工程数量的平均值为准。

一旦确定最终结算量,即应对多付或少付的款项进行结算。

9.如果通过前款的方法仍无法确定,则该结算量应首先由甲方和乙方通过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则该结算量应由专家小组确定,该专家小组的一半人员由甲方委派,另一半由乙方委派;如果专家小组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经双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计量机构(部门)进行裁决。

该裁决结果即为最终结算量,且被裁定对此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裁决所需的费用。

第五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种类和规格向乙方提供公用工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应按合同约定的供应量供应公用工程。

2.如果甲方供应的任何一种公用工程与规格不符,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相关规格不符的情况和预计持续期间。

甲方应在与乙方协商和合作的情况下,调查、确定和纠正该不符的情况,并且向乙方提供有关上述内容的详细报告。

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向乙方供应符合规格的公用工程。

3.如果甲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原因而无法向乙方持续提供满足乙方业务经营要求的质量或数量的公用工程,则甲方应立即协助乙方从第三方提供商或供应商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

为避免疑义,如果甲方未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公用工程,乙方应有权从任何第三方处获得该等公用工程和/或按照第十五条终止本合同。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向甲方缴纳费用,并对逾期缴纳的费用按第三条第三款的约定支付滞纳金。

2.乙方有义务保证相关公用工程设施、计量表具及附属设施的完好,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不得有任何跨越计量表具或其他致计量表具失效、失真的行为。

3.除非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及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安全有计划的使用公用工程。

第七条计划和非计划停工

1.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书面时间表,以说明每年度由于甲方计划安排的对其设施以任何方式进行的修理、维护或改造而使其按附件二所载向乙方供应的任何公用工程可能被中断、中止或减少的一段或几段期间及日期。

每个年度的维修计划应在上一年度的月日前交给乙方,并将在准备实施维修的   个工作日前最终确定维修计划。

2.乙方应就会造成公用工程使用中断的乙方任何计划性停工,提前  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3.如果任何一方的装置或设施发生的非计划性停工可能影响公用工程的供应或接收,当事人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对方,该通知应包括非计划性停工预计开始时间以及计划恢复供应或恢复接收公用工程的时间。

当事人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重新启动其设施以提供公用工程或重新恢复公用工程的使用能力。

4.在当事人已遵循本第七条约定的前提下,则对于无论是计划还是非计划性停工期间无法供应或接收公用工程的情况,任何一方不对另一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应指双方无法控制并且不能预见、或即使能够预见也不能避免的,本合同签订之日后出现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及类似军事行动、民间骚乱和流行性传染病、禁运、征用、禁令或者其他的政府限制及措施。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到影响的双方或一方的合同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并应自动延长与该中止期相等的时间。

3.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这种不可抗力的后果。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免除其违约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的理由和预计的持续时间,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在事后向对方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

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之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其违约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不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中止或免除。

第九条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就下列各项赔偿非违约方并使非违约方免受损害:

如果非违约方由于违约方违反本合同而蒙受任何费用、责任、损害或损失,包括利润损失,但不包括其他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赔偿应包括已付利息或利息损失。

第十条争议解决

由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也可通过调解解决。

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保密

1.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任何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以及本合同终止后的两年内,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泄露、披露或使第三方得到与本合同相关的保密信息,并且,除了本合同所预期的目的外,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应不被认定为第三方。

3.“保密信息”包括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价格、供应数量,以及任何一方通过书面形式披露并被标示为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遵守法律法规

在生产、供应和使用公用工程过程中,每一方均应遵守国家、省(市)或地方所有有关下列方面的法律或法规:

1.为保护人身安全和健康、财产和环境而需要采取的安全和处理预防措施。

2.废物的排放和处理。

第十三条通知

1.本合同约定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取专人递送、有声誉的国内特快专递、传真或邮资付讫的挂号信件发出至另一方的下列地址:

甲方:

乙方:

或者发送至任何一方其后按本条款所约定的方式书面提供给另一方的其它地址。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所有通知和其他通讯应视为在下列日期正式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则于收件人签署回执当日;

(2)国内特快专递发送的通知,则于送交专递公司一日后;(3)传真发送的通知,则于发送后第三日(以传真文件所示为准);及(4)以邮资付讫的挂号信件发送的通知,则于投寄该信件的第五日(以邮戳为准)。

第十四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十五条期限和终止

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除非根据本条第三款本合同提前终止。

2.经任何一方要求,双方应当至少在本合同期限届满60日前,开始就续展本合同期限以及续展条款和条件进行谈判。

但是,如果双方未就续展本合同达成协议,则本合同应当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

3.如果出现本款约定的下列情况之一,则一方可以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后立即终止本合同,而无需待本合同期限届满:

(1)一方对本合同的条款或约定有实质违约,并且在收到守约方对该违约发出的纠正通知后天内,违约方仍未纠正该违约行为的。

(2)一方破产、或歇业、或在债务到期应付时无力偿还其债务、或成为清算或解散程序对象的。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时间超过连续六个月。

4.本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不影响或损及本合同终止之前或终止之时发生的权利或义务,或基于导致本合同终止的事件而产生的权利或义务。

第十六条其他约定

1.全部协议:

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构成双方就本合同主题事项达成的完整且唯一的协议,并取代双方以前就主题事项所达成的所有书面或口头的协议、合同、谅解及通讯往来。

2.签字文本: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放弃:

除非经放弃一方签字并盖章的文书表示,否则对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放弃均无效。

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构成其放弃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且任何单一或部分地行使权利、权力或救济不应排除该等权利、权力或救济任何进一步的行使,或任何其他权利、权力或救济的行使。

在不对前述条款造成限制的情况下,一方放弃追究另一方对本合同任一条款的违反不应被视为放弃追究违约方对该条款的任何后续违反或者对任何其他条款的违反。

3.文件歧义:

如果本合同与任何其附件,或与公用工程、基础设施和服务购买订单、收货单、信函、备忘录、清单或构成任何订单一部分的其他文件产生任何冲突,应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4.可分割性: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的中国法律,本合同的任一条款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被判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则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应因此在任何方面而受影响或损害。

双方应真诚地尽力协商,以合法的条款代替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该合法的条款所产生的利益应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的条款的利益尽可能地接近。

5.修订:

对本合同的修订须经每一方签字并盖章的书面协议作出。

6.可转让性: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合同或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进行转让,但任何一方的关联公司除外。

7、救济:

在不影响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前提下,各方确认,损害赔偿金可能并不构成对由于违反本合同而产生的损失的充分救济。

每一方应有权对任何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在本合同项下提出请求并有权要求强制另一方履行其义务。

所有与本条所述强制履行相关的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签字盖章页)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方担保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邮政编码:

 

附件一:

公用工程种类、规格

附件二:

公用工程供应量

附件三:

公用工程单位价格和计价

附件四:

交界点

附件五:

容许误差范围

 

附件一:

公用工程种类、质量和规格

序号

项目

规格及质量

项目

单位

标准

 

 

附件二:

公用工程供应量

 

序号

项目

单位

供应量

 

附件三:

公用工程计量及计价

 

序号

项目

单位

计量表型号   (合资公司进口表)

损耗系数

计算方法

位置

公用工程单价

1

蒸汽

2

生产水

3

生活水

4

压缩空气

KNM3

5

KWH

 

 

6

脱盐水

 

附件四:

交界点

(据实际情况附图)

 

附件五:

容许误差范围

编号

项目

误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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