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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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铁路工务段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范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4〕129号)、《关于印发〈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铁劳卫〔2006〕2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技师、高级技师管理工作坚持统一标准,统一考核,评聘分开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第三条段成立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段长党委书记
党务副组长:
主管职教副段长
副组长:
其他段领导
组员:
劳人、教育、线路技术、桥梁技术、安全科,办公室,党群办公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人科,主要负责高技能人才日常管理、考核和评聘.
三、聘任
第四条根据铁道部《铁路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及管理办法》,按照评聘分开的要求,合理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数量,编制岗位说明书,严格聘任程序,实行择优聘任。
第五条技师的聘任按照“严格条件,择优聘任”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把质量关,在路局核定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置数额内,优先聘任已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工班长,其他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按照下列聘任程序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聘任:
(一)个人申请。
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人员,根据自身条件和技师、高级技师岗位及岗位说明书,提出岗位聘任的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
由段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按技师、高级技师岗位任职要求,对技师、高级技师进行资格审查,并予以公示。
(三)民主测评
(1)测评团的组成。
测评团由技师、高级技师所在车间干部、工班长和职工代表组成,测评团成员不少于20人。
(2)应聘人员述职。
由应聘人员向测评团作述职报告,介绍本人自然状况、简历,简要总结一年来的工作,说明应聘所具备的条件,对下步工作提出设想。
述职报告应在1000字左右,述职时间为5—8分钟。
(3)测评团测评.由测评团成员按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参加应聘人员出评价,按优秀(90-100分)、称职(81—89分)、基本称职(61-80分)、不称职(50-60分)四个档次打分。
(四)组织考核。
组织考核采取谈话或测评的方式进行,由桥工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
(五)集体研究、择优聘任(用)。
根据民主测评、组织考核结果,按照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职责,分层排序,尾数淘汰,由桥工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技师、高级技师各岗位人选,经公示后按规定程序下令聘任。
(六)签约聘任。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桥工段与技师、高级技师本人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并将聘任情况报劳卫处(劳组科)备案。
第六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聘期,由桥工段根据不同职业(工种)、岗位和生产实际需要确定,每一聘任期限一般为3年。
第七条对取得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聘任。
不保留干部身份,只保留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四、职责
第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热爱本职工作,坚持文明生产,保证生产安全,为人表率,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高质量完成生产任务。
3.掌握、应用和推广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国内外先进经验,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高难度技艺、工艺等难题.
4.积极参与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和排除事故隐患等工作。
5.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参与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使用。
6.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传授技艺,培养职工操作技能,指导岗位练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行为。
五、激励机制
第九条技师、高级技师自受聘、签订《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次月起,分别享受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福利待遇及技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
技师职务津贴100元/月,高级技师职务津贴150元/月。
第十条技师、高级技师技术津贴与月度考核挂钩,实行动态浮动发放,月度考核合格的全额发放,根据技师考核评分情况进行排序,评定为第一名奖励100元,第二名奖励70元,第三名奖励50元。
基本合格的按80%发放,不合格的不予发放.技师、高级技师月度考核由车间负责,根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说明书》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合同》进行考核,各车间应于每月5日前将技师月度考核表交劳动人事科,由桥工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其做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鼓励和推荐高技能人才参加全路技术能手和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称号评选表彰活动.对获得全路技术能手称号和获得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称号的高技能人才,除国家和铁道部给予的奖励外,路局、桥工段还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评选“技师、高级技师标兵”,参加评选“技师、高级技师标兵”的条件:
(一)技师或高级技师受聘时间已满一年的。
(二)评选前12个月的出勤率达95%以上的.
(三)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团结协作,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的。
(四)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未受过行政处分的。
(五)能认真履行师徒合同,将绝技绝活和工作经验传授给他人的。
(六)认真钻研业务,操作技能突出,并在近两年内获得下列荣誉之一的:
1.在站段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1名,或在局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认可名次的.
2.获得局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获得站段级及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劳模等荣誉称号。
3.掌握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国内外先进经验,解决过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高难度技艺、工艺难题,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4.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方面获得了一定成果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5.在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和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做出了突出贡献,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6.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做出了突出成绩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7.对获得“技师、高级技师标兵”荣誉称号的个人,路局和桥工段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技师、高级技师管理
第十三条各车间要在坚持技师、高级技师不脱离生产一线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他们工作,并为他们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组织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术攻关、技术表演、技术交流、技术咨询、技术讲座,举行技师、高级技师的技术成果发布会,总结推广技师、高级技师的先进作业方法,传播技师、高级技师的绝技和经验。
第十五条技师、高级技师实行年度和月度双项考核。
月度考核由桥工段依据技师月度考核表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由路局统一组织考核,对年内月度累计考核8个月以上为合格的予以续聘;对年内月度累计考核4个月及以上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参加路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对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立即解聘。
(一)不履行技师、高级技师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严重失职.
(二)由于本人直接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或路风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章违纪或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达到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
(四)调离现从事的本工种生产岗位的。
(五)办理内部退岗休养或外出劳务的。
(六)脱产六个月及以上参加学历教育或业务培训的。
(七)因工负伤或因病休假,不能履行职责,脱离生产岗位医疗、休养达六个月及以上的。
七、首席技师制度
第十六条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在技术含量高、直接影响运输生产安全的岗位分别设立桥工段和车间首席技师。
首席技师岗位设置由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
第十七条凡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的在职技师、高级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均可参与首席技师选拔:
(一)在局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或在部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认可名次的。
(二)获得局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
(三)掌握本职业(工种)的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国内外先进经验,解决过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高难度技艺、工艺等难题的。
(四)在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方面获得了一定成果并经相关部门认定的。
(五)在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和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八条首席技师的竞争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要求参加桥工段和车间首席技师选拔的技师、高级技师必须写出书面申请.
(二)资格审查.由各车间对照选拔条件,对申请选拔首席技师的个人进行推荐,并将个人基本情况和车间推荐意见报段,由桥工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资格审查。
对要求参加车间首席技师选拔的,经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可参加车间首席技师选拔;对要求参加桥工段首席技师选拔的,由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路局,经路局审核同意方可参加桥工段首席技师选拔.
(三)开展述职。
由桥工段高技能工作领导小组分别组织参加车间、桥工段首席技师选拔的人员进行述职,并对述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和组织考核,对参加桥工段首席技师选拔的人员,由段工段高技能人才领导小组给予综合评价,并将个人情况和单位意见上报路局审核.
(四)桥工段选拔。
由桥工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参加车间首席技师选拔人员的民主测评、组织考核和综合评价,确定车间首席技师人选。
(五)路局选拔.桥工段首席技师人选由路局确定,并报部审批。
(六)签约聘任。
车间首席技师经段高技能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与本人签订工作协议予以聘用。
桥工段首席技师经部审批同意后,路局正式公布首席高技师人员名单,由桥工段与本人签订工作协议予以聘用。
第十九条桥工段、车间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聘任制,聘期3年。
受聘的首席技师,应与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首席技师的工作职责和聘期内应完成的主要任务等。
第二十条首席技师应在技术工人中起到模范先进作用,除完成本职工作外,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性的操作难题、专项技术难题和特殊工艺问题。
(二)完成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复杂设备的操作、调试、维修和排除事故隐患等工作。
(三)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完成新产品、新材料的开发试制和新设备使用。
(四)刻苦钻研技术,积极传授技艺,培养职工操作技能,指导岗位练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工艺和安全操作的行为。
(五)车间首席技师应积极参与车间日常的生产和人员管理,经常检查、帮助、指导工区,并提出考核建议。
第二十一条桥工段首席技师在聘用期间,每人每月享受首席技师津贴,停止执行原技师或高级技师技术津贴,其它福利待遇不变.车间首席技师除享受技师、高级技师津贴外,每月发放线路工区工长津贴标准的首席技师职务津贴。
第二十二条首席技师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采用日常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考核其安全生产、解决生产难题、技术创新、带徒传艺的能力以及履行首席技师职责的情况。
首席技师津贴实行月度考核发放,月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首席技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取消首席技师资格并停止享受相关待遇。
(一)不履行首席技师职责或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调离原技能、技术岗位的;
(三)由于本人直接责任,发生行车事故和路风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所在车间严重设备质量问题长期未能解决的;
(五)由于本人直接责任,发生一般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或路风事件,造成经济损失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