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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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农信讲堂]中国商业银行的各类监管指标及内部管理指标总结大全
2016-05-11 农信之声
在一般客户或者银行员工眼里,银行似乎只是在吸收存款、寻求融资需求客户,管理信贷风险,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和利差。
但你看到的只是表象,远没有真正体会到在如此简单的操作流程背后,银行要面临的各类监管和风险指标约束。
正如以下的情景案例。
某银行客户经理小明想帮客户申请一笔贷款,从银行角度除正常信用风险审核之外,还需审查以下内容:
①是否有足够的个人或公司存款支撑,即是否符合存贷比,资产负债委员会;②是否有足够的央行根据合意贷款规则核准的信贷额度;③是否有足够的银行资本支撑这样的风险资产扩张,即须符合计财办或巴办的资本充足率要求;④银行净资本是否足够大,确保该笔贷款占净资本比例不超过10%(单一贷款集中度,信审部);⑤需要审查该客户所在集团的整体授信是否超过银行净资本的15%;⑥如果该客户是关联方,对该关联方的授信又不能超过银行净资本10%;(商业银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50%。
)
⑦如果是并购贷款,则不能超过并购价款的60%,且单一借款人并购贷款余额不超过一级资本的5%;⑧如果吸收存款,大额人民币存款在月末或季末,恰巧又是小银行,可能得问问财务这边存款偏离度;(3%)⑨如果是外币,而且又是境外个人或公司的存款,需要首先看看本行有没有足够的短期外债额度,而且该额度通常都是使用率非常高,剩余空间非常小。
尽管上述只是一个案例,看得有些眼花缭乱,实际管理过程中并不是都像小明一样一个个跑部门自己核对,但总体管理逻辑大致如此。
鉴于这些基础概念的重要性,且近期网上一份严重过时的“100个银行有关会计指标及其计算公式汇总”广为流传,里面信息错误百出,借此文希望能够给予纠正。
1、存款准备金率:
存放央行款项÷各项存款余额×100%
存款准备金,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主要构成是存放央行及现金,不包括存放同业资金)。
目前法定存款准备金是:
5大行最高,其次一般商业银行(股份制、外资),最后涉农涉小微银行(农商行,城商行)。
大额清算系统在工作日17:
00关闭以后,账户余额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银行总行法人所在地央行开立)的部分就是超额备付金,如果清算账户和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是分开管理的,则还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账户余额超过应缴部分。
目前银行业超额备付金率平均在1.5%-2%之间,一般大行最低,城商行最高,主要因为超额备付金是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工具,用于日常清算必要头寸,具有一定刚性。
大行的支付体系发达,多数支付甚至可以行内系统轧差,相对预留的支付头寸比例较低。
超额备付金率反应一家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效率,也是银行间支付系统必不可少的润滑剂,或初始资金。
但需要注意超额准备金和法定存款准备金实质是央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关系,也称基础货币,但不属于一般我们熟悉的“货币”(m1,m2)统计范畴。
2、资本充足率:
(总资本-资本扣减项)/(风险加权资产)
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核心一级资本-对应资本扣减)/(风险加权资产)×100%
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银行为其经营行为产生的风险按比例配备股权性质或类似股权性质的自有资金,能够在危机时刻吸收损失。
所谓吸收损失,是指一旦发生偿付危机,可以不用承担偿还或付息责任(如普通股,优先股,减记型次级债等),这里所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国内主要法规依据是2012年6月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一级当年12月份补充的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基本反映了巴塞尔三的要求,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但还得加上缓冲资本2.5%,非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率实际为10.5%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至少中工农建交+招商银行)资本充足率还得再加1%额外资本要求,即实际要求为11.5%;缓冲资本和系统性重要性资本充足率额外要求都必须为核心一级资本(即股东权益)。
但后来因为各家银行实际资本压力和支持实体经济宏观环境下,银监会放松了执行口径,制定了6年过渡期计划。
资本充足率监管可以说是整个银行业监管体系中最为重要的指标,是银行持续经营的基本保障,即如果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要求,面临的是较为严重的监管措施,如果持续恶化,核心一级资本低于5.125%,则会触发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一旦触发如优先股会被强制转为普通股),直至银监会启动认定其生存问题启动二级资本工具转股,或重组,以致强制资产出售等。
3、信用风险比例
主要有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1)不良贷款率:
不良贷款/贷款总额
在《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中要求不应高于5%,但其实该比例要求并非硬性要求,实际中一家银行的不良其实也是一个商业行为的结果,除不良资产转让外,银行难以像控制存款准备金率和资本充足率那样准确管理不良率,目前银行业的不良率大约在1%-2%之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每家银行的5级分类标准不完全相同,虽然都需要符合2001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关于贷款分类的一些原则标准,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给出了一些定性考量因素和需要考虑的维度,但具体分类并不是完全量化的过程,而是依赖于风险官综合诸多非量化因素综合评估结果,所以不同银行风险官和高管层偏好不同也会导致跨银行可比性下降。
2)贷款拨备率:
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4号)正式引入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指标,要求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达标,对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则放宽至2018年底达标即可。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一般来讲,拨备是为了覆盖预期损失,资本金用来应付非预期损失,或者说发生概率较小但损失较大的情形,称肥尾。
所以拨备应该对应着一定的风险较高的贷款。
贷款拨备率有别于其他几项贷款损失监管指标,因为分母为各项贷款余额(包括正常类贷款),所以实质上是监管机构对银行贷款分类没有充分信息,或者说为应付对贷款分类的周期性,用2.5%的硬性指标来弥补150%拨备覆盖率的不足。
但2.5%指标对银行而言在经济景气上升周期比较难以达到,因为不良率较低,所以银行被迫额外提取。
3)拨备覆盖率: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100%
对于超过150%的拨备可以计入二级资本,从而有助于提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拨备覆盖率最早是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制之后,为进一步让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真实体现其资产状况而提出。
《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中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内达到100%。
每家银行上市的先后顺序基本上也是其不良率和拨备覆盖率达标的先后顺序。
拨备覆盖率分子贷款损失的三项构成其实差异非常大。
贷款损失一般准备:
根据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是指按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需指出的是,央行定义的贷款损失一般准备,有别于财政部(财金[2012]20号文《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定义的一般准备,后者要求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一般准备。
金融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内部模型法或标准法对风险资产所面临的风险状况定量分析。
对于潜在风险估计值高于资产减值准备的差额,计提一般准备。
当潜在风险估计值低于资产减值准备时,可不计提一般准备。
一般准备余额原则上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如果采用标准法,则潜在风险估计值=正常类风险资产×1.5%+关注类风险资产×3%+次级类风险资产×30%+可疑类风险资产×60%+损失类风险资产×100%。
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金融企业可参照以下比例计提专项准备: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此外,需要区分财政部为税收目的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和银监会这里为计算拨备覆盖率而定义的贷款损失准备。
财政部关于税前扣除的最新法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明确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并没有区分贷款质量,只是按照1%比例允许银行税前计提。
4、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
1)存贷比=各项贷款/各项存款<=75%
存贷比,源于《商业银行法》,是流动性管理中最为古老的一个指标,其局限性在于只考量银行资产和负债当中的一种来衡量,排除了负债中其他项,比如拆借、债券,也排除了银行其他资产,同时也不考虑期限因素。
后来经过一些小的演化,主要是2011年对小微专项债券对应的小微贷款可以从分子中扣除,此后是2014年6月的银监会《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简称3号文)有较大调整。
目前,存款一般仅包括企业和个人存款,以及极少数的同业存款(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外资行母行存放),贷款也只包括对个人和企业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转贴现例外,实质上贴入行面临同业风险,但被纳入了贴入行的贷款统计)。
银监会从2010年后陆续将分子中对小微企业的贷款扣除,去年34号文进一步将银行1年以上未偿的债券从分子中扣除(银行发行的未偿债券实质一种负债,但从从分子资产“贷款”中扣除,是一种抵消的概念。
)同时将外币存贷比只作为检测指标,并没有监管要求。
所以目前只有人民币存贷比需要符合75%,而且其构成已经经过多个调整项目。
在谈及存贷比的时候,必须要提及央行在2015年1月中旬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包括2014年12月份的387号文),央行的存贷口径调整在弄清楚上述金融机构分类后就非常简单,一句话概括:
存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款;贷款口径新增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拆放。
各项贷款口径只排除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即只排除银行和央行直接资金往来,银行和财务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银行投资各类资管、基金子公司产品;银行拆放各类证券期货及信托公司、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贷款公司;银行拆放小额贷款公司三种情形都被纳入各项贷款口径。
但需要注意央行的存贷比口径和银监会存贷比指标是相对独立的2套体系。
一般意义上当我们说银行有揽储压力、高息揽存以及符合监管指标,实际是指银监会的存贷比考核,包括以贷转存,同业存款变造一般存款,设定理财产品到期日以促使月末达标等。
2)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100%
该指标统计30天内到期的资产和30天内到期的负债比例,又可以认为是短期资产负债比。
该指标好处是简单明了易于统计管理;缺陷在于只统计合约中到期的资产负债,并不考虑如存款提前支取而流失,也不考虑类似活期存款的沉淀率,抵质押融资等因素,所以巴塞尔委员会后来引入了新的流动性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
3)关于存款偏离度的236号文
《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具体要求如下:
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月末存款偏离度=(月末最后一日各项存款-本月日均存款)/本月日均存款×100%。
每季最后一月的月末存款偏离度时,“本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不得超过上月日均存款×(1+最近4个季度最后一月日均存款增长率的均值)。
主要诱因是去年6月份末的存款大幅波动,银行为符合存贷比指标,通过各种高息,月末会计编造,理财产品设置等提高存款数。
月末最后1-2个工作日存款波动明显,不利于存款统计和市场持续。
去年8月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及“存款偏离度指标,研究将其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评价体系扣分项”。
监管层压力凸显,此次只引入月末和季末存款偏离度,虽说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但明显违背市场规律,尤其是中小银行存款偶然波动性本来就较大,这种一刀切式的监管徒增银行管理难度。
小银行月末不敢随意“收”大额存款成为古今中外银行业奇葩显现!
此外,央行后来出台的银发[2015]14号文以及银发[2014]387号文对存贷比口径调整之后,存款偏离度3%仍然按照银监会口径执行,因为从出发点看该指标约束的是银监会存贷比意义上的存款偏离,而不是央行统计意义上的存款。
4)流动性覆盖率(LCR):
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资金净流出>100%
该指标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2号)正式引入,在国际上巴塞尔委员最终出台相关规则也几经修改,最终通过放松优质资产定义,设置达标过渡期等妥协方式达成一致。
该指标衡量30天内银行优质资产和预期未来30银行资金净流出,优质资产不包括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以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
优质资产分为一级资产(风险权重为0,或评级为AA-以上)和二级资产(评级为2B以上,或风险权重为20%);负债根据未来资金流失率的假设对稳定性不同性质的存款进行折扣。
总体该比例衡量银行在压力情景下30天内通过变现优质资产应付挤兑/融资链断裂等资金流失。
目前只有资产在2000亿以上银行需要逐步达标,即在2018年底前达到100%。
在过渡期内,在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
如果资产低于2000亿,则只需要监测并报送相关数据。
5)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100%
银监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首次引入“净稳定融资比例”。
该比例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但后来2014年初发布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没有正式引入,由于巴塞尔委员会正在修订净稳定资金比例相关标准。
因此,《办法》暂时移除了净稳定资金比例的相关内容,待巴塞尔委员会完成对净稳定资金比例的修订后,银监会将结合中国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
6)杠杆率:
(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从监管指标而言,杠杆率实质上是一种监管指标精确性的倒退,巴塞尔委员会过去26年一直致力于设计风险敏感的监管指标,并鼓励银行自行开发内部模型以更加精确地识别计量风险,从而降低资本要求。
但是08年金融危机暴露这种过渡追求所谓精确风险计量的缺陷,部分银行杠杆率大约只有2%(资产是一级资本50倍以上),但核心资本充足率依然10%,然而危机时刻的压力情景同样可能导致这些低风险权重资产发生亏损。
所以引入杠杆率概念进行兜底,即不论银行如何折腾设法降低其资产的风险资本要求,也不能将资产负债表扩张得太厉害。
国内对该指标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银监会令2015年第1号文《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
7)其他流动性监测指标,也称集中度风险
监管法规是: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列举其中规定如下:
①最大十户存款比例:
最大十户存款总额/各项存款×100%;
②流动性缺口率:
流动性缺口/90天内到期表内外资产×100%;
③核心负债依存度:
核心负债/总负债×100%。
④累计外汇敞口头寸/资本净额×100%
⑤利率风险敏感度:
利率上升200个基点对银行净值影响/资本净额×100%
⑥市场风险价值VaR:
最早只用于银行内部风险管理工具,但随着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引入市场风险资本概念,VaR值被事实内部模型法计算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用来进行“精确”衡量市场风险资本的工具,但所谓“精确”在理论上99%置信区间单尾,每年也就2-3个工作日突破阀值较为合理,但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表现却非常惨不忍睹,事后检验UBS溢出天数为50天,德意志银行35天。
针对外资银行以下三种类型的监测指标一旦超出规定比例,需要向监管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①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的;
②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的;
③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的。
银监会在《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要求,银行多维度检测流动性风险,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和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且每月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以上数据。
5、盈利性指标
盈利性指标本身属于商业性质,并没有强制的监管要求,但出于风险控制目的,监管机构仍然将部分业务资格的申请和这些盈利性指标挂钩。
比如在申请成为定价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发行CD,参与Shibor和LPR场外报价等)需要首先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同样申请央行的一些流动性便利也需要符合央行的合格审慎评估要求。
而这里的合格审慎评估涉及到的盈利指标有: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平均总资产
净息差=净利息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净利息收入需要扣除贷款损失拨备成本)
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贷款余额<=5%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50%
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收益-经营成本-预期损失+资本收益)/经济资本,是相对于传统的股权收益率(ROE)和资产收益率(ROA)而言的,是资本管理植入银行内部考核管理最为典型的案例,考虑为非预期损失做出资本储备,进而衡量资本的使用效率,使银行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挂钩。
不过现实中真正用这项指标约束业务部门的非常少。
6、额度管理
银行的监管额度,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审核并分配给银行的的监管指标,主要有短期外债、中长期外债、综合结售汇头寸、信贷发放新增额度(合意贷款)。
1)短期外债额度管理:
每年度外管局对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分别核定一个总额度,比如2014年度,中资银行短期外债额度139亿美元;外资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总额度为165.4亿美元;然后再根据总额度对每家银行进行细分(5000万到10亿美金不等)。
具体银行外债定义,参考《关于核定2011年度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14号);总体的外债管理可参见《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汇发[2013]19号)。
2)中长期外债额度管理:
不同于短期外债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即银行每年新签的从境外借款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发生额,即便明年未到期也不会继续占用明年的额度。
该额度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外资司银行处根据银行每上一年使用情况和新一年的潜在业务发展情况核定,银行借用这些中长期外债必须用于支持“实体经济”,也就意味着用途必须是发放1年期以上的贷款。
具体申请事宜由国家发改委外资司贷款二处负责。
3)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管理:
和前面提及“美元敞口头寸比例”有点类似概念,但不同之处在于这里的综合结售汇头寸包括衍生品部分,比如远期,期权(用delta系数折扣后合并计入综合结售汇头寸)综合计算多头和空头之后得出差额。
综合结售汇头寸额度分上限额度和下限额度,因为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结果很有可能是负值(即远期空头(shortFXlongCNYposition)、卖出看涨期权和买入看跌期权加总大于远期多头、卖出看跌期权、买入看涨期权和现货外汇头寸之和),一旦为负,则意味着有可能突破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因为多数银行下限额度仅为负1000万美元,上限额度为1亿到20亿美元不等。
相对而言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盛行的过去几年里,综合结售汇头寸下限更加珍贵。
每家银行管理过程中,需要每天早上给出上一工作日综合结售汇头寸余额,得出当日还有多少空间,进行实时管理。
具体参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该文已经允许综合结售汇头寸按周进行考核,不必每天的日末都要保持在综合结售汇头寸的区间内。
4)银行间同业拆借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管理:
①政策性银行的均不超过其上年末待偿还金融债券余额的8%;
②中资商业银行不超过其各项存款余额的8%;
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不超过其实收资本的2倍;
④外国银行分行不超过其人民币营运资金的2倍。
参照上述限额向人民银行申请相对比较容易通过,每次因为实收资本或营运资本增加,申请提高限额但仍然需要几个月审批流程。
5)代客境外理财投资额度
目前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银行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
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具体事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资本市场处负责。
7、集中度风险管理
1)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比例:
最大一家集团客户授信总额:
(扣除保证金、银行存单和国债后的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15%
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
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资本净额×100%<=10%
单一客户关联度:
最大一家关联方授信余额/资本净额×100%<=10%
全部关联度:
全部关联方授信总额/资本净额×100%<=50%
所以民营银行以实业公司发起成立,其资产负债表的扩张并不能依赖母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贷款需求。
一家银行发起成立,注册资本在20-50亿,其中最多只能有一半可以用于关联方的贷款。
在关注比例的同时需要注意关联方定义,因为银监会和证监会定义的差异较大:
银监会扩大关联自然人的范围,所有关联法人的高管和主要股东都是关联自然人;而证监会的关联方重在企业,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高管的法人被定义为关联方。
具体如下关系图:
2)并购贷款集中度比例:
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0%。
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
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一级资本净额不超过5%
3)同业业务集中度比例:
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银行一级资<50%
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银行负债总额<1/3
单一金融机构融出集中度指标(50%)一般符合监管比例问题不大,只是监控过程中较为复杂,尤其是纳入线上买入返售让本来简单的风险监控指标复杂化。
因为买入返售,尤其是国债央票一类的类现金券种的买入返售并不占用银行给对方的授信(或极小),基于风险监管原则,也本不应该纳入50%比例。
在计算1/3比例时候,不包括风险权重为0的质押式卖出回购业务,因为此类业务的质押品特殊性,尤其是为了强化该类资产的流动性。
如果央行自己都不承认其发行的票据卖出回购的资金融入可以豁免,无疑是降低此类资产的流动性。
同业融出明确不包括表外授信,也不包括同业投资业务如:
ABS投资,债券投资,CD等。
同业融入资金占总融入资金不超过1/3,其实也类似前面流动性风险提及的核心负债比例,只不过这里是核心负债的反面。
即监管层不希望银行依赖于同业资金为主要来源开展其他风险业务,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