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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思澜二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强思澜二级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搞好施工设计的优化完善工作,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合理控制投资,顺利完成建设任务。

依据《云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结合思澜二级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承包合同文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变更设计的范围和理由

按照设计图表提供的资料,原则上不得变更。

如经现场核实,发现有下列情况确有必要变更时,可提出变更设计要求。

1、设计有明显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

2、设计调查不详或施工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水文、料场、材料等)发生变化。

3、设计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合。

4、有更好的方案,能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省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保通、利于环保、水保、改善施工及使用条件。

5、因农田、水利、工矿等建设需要,对局部工程进行处理。

6、上级主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第三条变更设计制定审批权限

思澜公路工程变更设计按三级管理,即:

建设主管单位、建设单位、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审批变更设计的各级机构,应本着对国家建设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现场核实、充分调查研究、严格执行变更设计原则,切实抓好变更设计的审批,上级审批机构有权纠正下级审批机构批准的不恰当的设计变更。

一、下列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制定审查,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或建设主管单位审批。

1、公路技术等级、路线起止点及中间控制点的改变或改变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主要技术指标。

2、特大桥及大中桥位置、桥型、跨径、净宽、荷载标准和主要结构的改变。

3、沿线主要设施及特殊工程。

如管理用房、服务区建设规模或增减及立交、上跨桥、隧道等工程的改变或增减;交通工程及收费通信系统设置原则的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的改变。

4、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含1公里)。

5、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6、变更设计累计增加金额突破批准和设计总概算,或批准的施工预算总额,或确定的总投资控制金额。

二、下列变更设计由指挥部制定审查,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批。

1、局部调坡移线连续长度1公里以下。

2、大、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

3、小桥位置、座数、或2米以上的涵洞道数的调整和增减,或桥型、孔径等的改变;特殊设计的防护工程及调整构造物的结构或位置的改变。

4、挖方路基路槽30cm以下换填,交通工程的一般改变;管理用房、服务区和收费站位置的调整。

5、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

三、下列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制定,报思澜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审批,并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备案。

1、改移道路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平、纵调整;

2、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的调整;

3、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小桥桥位、桥型、跨径和结构的改变。

4、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5、防护工程位置的改变。

6、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7、砼桩无破损检验,砼桩的荷载试验的确定。

8、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20万元以下。

四、下列变更设计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工程师制定审批,并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备案。

1、改移道路连续1公里以下的路线平、纵调整;

2、个别和局部路段路面基层的调整;

3、中桥基础深度或非主要结构的改变,小桥桥位、桥型、跨径和结构的改变。

4、涵洞道数的增减、结构型式的改变。

5、防护工程位置的改变。

6、软土路基浅层处理的设计方案及数量的调整。

7、砼桩无破损检验,砼桩的荷载试验的确定。

8、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

五、下列变更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前提下由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或业主代表制定审批,并报指挥部审核、备案:

1、涵洞位置的调整,或2米以下涵洞数量的增减及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

2、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等。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

五、下列变更设计,在确保工程质量,节省投资的前提下由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制定审批,指挥部专业工程师或业主代表核实,并报指挥部核备:

1、涵洞位置的调整,或2米以下涵洞数量的增减及迎送水调治工程的改变。

2、小桥、涵洞及防护工程基础深度调整;排水工程位置、类型的改变;标志,护栏数量的增减等。

3、单项工程变更增加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

六、凡投资减少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制定审批不受审批权限的控制,方案制定人在方案制定中属主体结构变动的如大、中桥梁桥形改变、增减,2米以上涵洞数量增减,5米以上挡土墙移位、增减,需报请设计代表现场核实并签字认可。

第四条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批手续

1、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提议: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可由施工方、承包方、监理方、设计方、业主方的一方或共同进行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提议,提议资料由施工方或承包方填写“技术方案现场处理卡”应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初步评估,应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投资估算(估算结果要求与最终变更设计结果比较控制在±10%以内),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

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由施工方或承包方上报驻地高监办,由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审批权限人员进行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仅作为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制定的依据,未进行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不得施工也不得最终计量和结算。

2、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制定:

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由施工方或承包方上报驻地高监办,由驻地高级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审批权限人员进行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该过程应在收到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提议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原因例外),并将现场制定和签字确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原件上报建设指挥部总工办备案,由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设计指令(该过程应在收到变更设计技术方案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原因例外),未下发变更设计指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不得施工;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四方现场会签确定变更方案可行的,应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的监控下可先动工,但变更(完善)设计技术方案资料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

相关权限人员在现场制定和确认变更设计技术方案时对技术方案提议有异议或新的建议时视为新提议。

3、变更设计的报批:

经总监理工程师下发变更设计指令的变更设计技术方案需严格执行,最终报批的的变更设计资料必须与现场实体相一致,最终投资结果需与变更设计技术方案的投资估算结果相符。

变更设计报批的相关其他要求见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变更设计的报批手续

1、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设计时,应说明工程变更项目、部位、变更理由、依据,变更设计的初步评估,应附相关文件、图纸资料,并与原设计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属设计错误、遗漏或违反技术标准、规范的,由原设计单位(或设计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提交修改设计图;属于地质情况、地理环境等诸方面因素产生的变更设计,应认真做出技术经济比较,由承包方填写“技术方案现场处理卡”、“工程变更(完善)设计表”、“工程变更(完善)设计计算书”、“工程变更(完善)设计图”一式三份,一并逐级送审。

2、特殊紧急工程的变更(完善)设计,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主管负责人在现场确认变更方案可行后,在现场监理工程师监控下可先动工;按批准权限由上级单位派人员以现场会审的形式审定,但必须充分论证,符合变更要求,变更(完善)设计资料图表应及时按要求申报办理报批手续。

3、变更设计的报批,必须严肃认真,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对责任人进行虚假费用10%的经济处罚,并全线通报直至除名。

4、变更(完善)设计审批时限: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设计申报表”后7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设计代表处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设计审报表”后5天内进行批复报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设计审批表”后5天内进行批复或转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申报表”后5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工程变更(完善)申报表”后8天内应进行批复或转报,特殊原因例外。

5、变更设计审查,签署流程图。

 

承包人

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设计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工程师办公室

建设单位

第六条变更设计的申报要求

1、变更设计应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及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不降低原设计标准及工程质量,原则上不突破批准的设计概算(或预算)及控制投资,不延长竣工期限和降低使用效益,真正符合优化,完善设计的要求。

2、变更设计要有充分的技术经济论证依据,避免主观片面;变更设计应以优化、完善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

3、当变更设计涉及资金、劳力、材料、机械、设备等重大变更时,应事前和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相应的措施。

4、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杜绝一个单元的分项工程变更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越级报批,未按报批手续上报或未按批准权限批准的变更设计,擅自开工的工程,不得验收结算。

如出现工程质量事故或其它问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施工、监理、指挥部运用新的科技技术和工艺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完善和提出更好的方案,并在提高标准或不降低原设计标准的前提下,减少工程量、节约投资、少占耕地、缩短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保通和水保、环保需要,以及改善施工条件的,按节省工程费用的10%给予奖励。

6、变更设计资料必须真实反映现场情况,所报资料除审批部门的签署意见或个人签字外,全部必须采用微机处理,纸张大小统一采用A4和A3纸。

审批部门在申报资料中核对更正时,不得涂改原始文字,审查时若需修改可附页修改并应注明更正部门和个人签字。

各部门签署的意见必须具体、明确,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词句。

7、变更设计的编号按统一形式编制顺序号。

例如:

变更设计为“03—007”,其中03表示合同号,007表示该份变更设计的顺序号。

8、变更设计资料的装订顺序:

传递单变更令技术方案现场处理卡变更设计申报表工程变更数量及经济审核汇总表数量计算书变更图纸原设计图纸(如有)试验检验资料其它资料(摄像资料、相关往来文件、新增单价分析或审批表)

第七条其它

1、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负责到底。

派往工地的设计代表要与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指挥部、监理工程师及施工单位密切配合,主动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不能拖延。

2、为便于统计、掌握变更设计情况,指挥部将已批准的变更设计汇总后按“季报表”及时报送思澜公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核备。

3、施工单位必须随同计量报表上报变更设计汇总月报。

4、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及变更设计图表资料及检验签证与试验凭证应妥善保管,装订成册,验收时列入技术档案移交。

5、本办法于发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思澜公路建设指挥部。

6、本办法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视情况再对本细则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思澜二级公路建设指挥部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工程变更令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号:

致(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先生:

根据现决定对

的设计进行变更,请按变更后的图纸组织施工。

变更理由及要点说明:

 

附件:

清单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原设计数量

变更后数量

变更增加

变更减少

估计变更金额合计(元):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承包人

日期

工程变更(完善)设计申报表

(1)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号:

工程名称及桩号

申报日期

年月日

变更(完善)设计内容:

 

制表:

复核:

驻地监理工程师:

工程变更(完善)数量及价值汇总表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号:

序号

清单编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合同或补充单位(元)

金额(元)

增加(+)

减少(-)

增加(+)

减少(-)

1

1

2

3

4=1×3

5=2×3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小计

18

合计

制表:

复核:

驻地监理工程师:

第合同段工程变更(完善)设计数量计算书

承包单位:

合同号:

监理单位:

编号:

第页共页

一、原设计工程数量:

 

二、变更后工程数量:

 

三、变更增减:

 

计算:

复核:

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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