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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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种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一台可以恰当价格卖掉。
我司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达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肯多余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她彩电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规定她减少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踌躇,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她会影响此后关系。
同步,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擅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懂得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减少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懂得了买卖彩电真相,规定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状况并不知情,1000元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导致其她财产损失近元。
又查,该彩电核心部件存在严重南量隐患。
依照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属于什么性质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祈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行为与否有效?
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规定补偿损失?
祈求根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规定补偿损失?
祈求根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祈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补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行为符合善意获得要件,应为有效。
(4)一方面,王某可向梁某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违约损害补偿祈求或侵权损害补偿祈求,王某可在两个祈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此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补偿祈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规定补偿损失,祈求根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补偿祈求权
解题思路
本案例5个问题可分为两个某些,第
(1)~(3)问为第一某些,旨在考查代理制及其有关规则,核心要把握第
(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
第(4)~(5)问为第二某些,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予以解答。
法理详解
(1)、
(2)解决和解决本案核心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民事行为。
代理权行使,必要以可以达到被代理人所但愿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为目,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滥用。
代理权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行使代理权行为。
构成代理权滥用应当具备如下四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行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行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
常用滥用代理权行为有如下三种状况:
1代理她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自己为法律行为,或者自己对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而又以被代理人名义予以受领,即自己代理;2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民事行为,即代理人以一方当事人名义对她方为民事行为,同步又以她方当事人名义受领其行为后果,即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从民事法律行为准则上来说,属于因欠缺合法性而无产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行;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行;(三)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状况下所为;(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五)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六)经济合违背国家指令性筹划: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行为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行为。
张某作为原告黄某代理人,与梁某恶意通谋是滥用代理权行为,其买卖彩电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3)所谓善意获得,是指无权处分她人动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来,如果受认人在获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获得对该动产所有权,受让人在获得动产所有权后来,原所有人不得规定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祈求转让人(占有人)补偿损失。
善意获得构成要件是:
a受让人获得财产时出于善意;b获得财产必要是依法可以流通动产;c受让人必要通过互换而获得财产,本案中梁某并未获得彩电所有权,其占有黄某彩电应为非法占有,将彩电出卖行为应为无权处分。
但是,王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梁某买卖行为是符合善意获得要件,故应为有效。
(4)、(5)回答第(4)问难度是较大,需综合运用合同法、消法及产品质量法有关知识。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受损害方有权选取依照本法规定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她法律规定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即是由于加害给付行为引起违约之债祈求权与侵权之债祈求权竞合解决,它规定权利人只能和选取其中一种祈求权行使,而不能同步行使两个祈求权。
所谓加害给付,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不但直接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并且导致了合同对方当事履行利益以外财产权益损失和人身伤害。
本案中,梁某与王某为买卖彩电合同双当事人,梁某交付彩电存在严重隐患,导致加害给付行为发生,王某可依违约之债或侵权之债祈求梁某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规定:
"消费者或者其她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规定补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规定补偿。
属于生产乾责任,销售得补偿后,有权向生产乾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补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quot;此外,《产品质量法》亦有类似规定。
据此,作为"消费者"王某与作为"其她受害人"戴某可规定彩电销售商家和生产厂家补偿,彩电生产厂家与销售商家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
商定由甲保管。
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
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
事后,甲告知乙、丙。
乙、丙规定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
两人商定:
买卖合同订立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加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商定,若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办,则该画所有权即转移戊。
依此商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
戊友已亦爱该画。
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
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
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
庚装裱店告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
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
已不批准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订立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此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
戊于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
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规定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重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与否有权出卖该画?
甲与丁之间买卖行为与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买卖合同与否成立/该画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与否有权出卖该画?
已能否获得该画所有权?
(5)庚装裱店作法与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
辛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
(1)本案涉及重要民事法律关系有;1甲、乙、丙共关于系;2甲、乙、丙与丁买卖关系;3丁与戊买卖关系;4戊与已买卖关系;5已与庚装裱店间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6丁与辛间抵押关系、借货关系;7戊死亡之后财产继承关系,8丁与壬、癸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
由于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
甲向乙、丙阐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规定分得其应得款额,事实上是对甲越权行为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
因而使甲、丁之间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买卖行为意思表达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由,故该行为有效。
丁与戊在合同中商定了所有权转移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干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已属无权处分,因其当时尚未获得该画所有权。
已主观上善意,并支付价款,属善意第三人,依善意获得而获得该画所有权。
(5)庚装裱店对该画有留置权,但留置权行使不当,已与庚装裱店之间为承揽合同关系,已不按期交付有关费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庚对该画为因承揽合同而合法占有,故有留置权。
依《提保法》第87条之规定,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拟定两个月以上期限,告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庚装裱店只给已30天期限,故其留置权行使不当,不能通过行使留置权获得该画所有权。
(6)丁可将该画抵押给辛以借款,由于此时丁仍为该画所有人,辛抵押权虽成立在戊与已买卖之前,但这种未登记动产抵押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辛不能对善意获得人已主张抵押权限优先受偿权。
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动产抵押局限性。
(7)丁对戊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遗产内清偿。
解题思路
本题案情与总是之设计均堪称一流,具备相称难度。
但案情之展开与问题之铺排均呈流线型,脉络十分清晰,重要抓住该幅画所有权移转这一重要线索,就不会迷失方向。
作答这一类型案例分析题,力戒思维粗躁,特别要注意第
(1)、
(2)问作答务必精确,否则,会导致多米诺骨牌似连锁错误。
本题难点有三:
一是丁、戊关于附所有权移转条件买卖合同;二是庚行使留置权不当;三是丁、辛之间动产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理详解
本题作答所合用法理,在答案栏目中已经分析得较为详尽,故此处不赘述。
3.甲男与乙女于1989年结婚。
乙女远在美国姑姑早就表达乙女结婚时将给1000美元作为贺礼。
1990年乙女姑姑回国,并实现诺言给乙女1000美元。
甲男父死于1980年,1990年其母也去世,甲男与弟弟继承了父母遗产,房屋各4间。
1991年甲男去海南经商,不久与丁女共同生活,从此未与家中联系,乙女因女儿年幼自己经常生病生活困难,借债1万元。
1995年,甲男因车祸去世,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约3万元,个人财产20万元。
现问: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性质?
(2)甲男遗产有哪些?
(3)丁女可否继承甲男财产,因素何在?
(4)设甲男生前立有遗嘱,所有遗产给丁女,此遗嘱与否有效?
(5)设甲男去海南前立一遗嘱,将其祖传宝石一块留给乙女,甲男去海南后,即将其赠与丁女,问乙女可否凭遗嘱索回宝石?
答案: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甲男遗产计有;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由于她与甲男无合法夫妻关系。
(4)遗嘱有效
(5)不可。
解题思路
继承法案例分析题共同特点是:
人物众多,亲属关系复杂,头绪庞杂,相较而言,本题算是比较简朴。
本题难点有二:
一是乙女,甲男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分界;二是甲男与丁女人身关系及财产关系定位。
解决了以上两个问题,本题答案也就应运而出了。
咱们经常建议考生作答继承法案例分析题时,最佳画出一种人物关系及财产继承关系草图,依图作答,一则提刘做题效率,二则保证精确率。
本题人物关系相对简朴,似乎无画图之必要,但对第
(2)问甲男遗产范畴这一问题,不可掉以轻心,应谨慎把握各个财产关系,此为本题之第一难点。
[法理详解]
(1)乙女所欠1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债务是为共同生活所欠债务,乙女欠债是为抚养女儿,生活所欠,虽与甲男共同生活无关,但是由于甲男不尽抚养义务而导致。
甲男负有抚养女儿,抚养妻子义务,以此债务甲男应承担一半。
(2)乙女姑姑赠与1000美元贺礼,交付在婚后,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有500美元。
甲男婚后继承父母遗产房产4间亦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个人拥有2间,另甲男应分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
甲男与丁女共有财产,如果无法分清来源,为共同共有,甲男个人所有1.5万元,甲男个有财产20万。
甲男遗产共计21.5万元人民币,500美元,2间房屋,另有债务5000元。
(3)丁女不得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由于她与甲男无合法夫妻关系。
但丁女可规定以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抚养义务人,酌情分得遗产。
(4)遗嘱有效,但依照国内继承法,遗嘱人不能以遗嘱形式剥夺法定继承人中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继承人继承权。
否则在遗产解决时,必要为其保存必要份额,所剩余某些,才可参照遗嘱拟定分派原则解决。
也就是说,此遗嘱有效,但必要为甲男幼女保存必要份额,剩余才归丁女。
本案未看出乙女缺少劳动能力,否则也应为乙女保存必要份额。
(5)遗嘱在立遗嘱人生前并不生效,遗嘱所涉及个人财产,遗嘱人有权处分,宝石在甲男送丁女时,因甲男、乙女结婚不满4年未转化为共同财产,甲男有权处分自己财产。
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意思表达相反,致使遗嘱处分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所有权转移,遗嘱视为某些被撤销,其她某些可按遗嘱执行。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父母,甲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妈妈戊。
甲乙丙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事故中遇难,无法拟定死亡时间。
甲乙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万元,问如何继承?
解析:
一方面,咱们懂得:
互相有继承关系几种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拟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均有继承人,如几种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种死亡人辈分相似,推定同步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她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互相之间有继承人状况,由于无法拟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后死亡。
2、丙丁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
丙丁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
乙作为甲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重要赡养义务时才干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遗产。
3、甲乙本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
在丙丁死亡后,甲又继承了丙丁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共有财产。
因而,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步死亡,两人各自财产由各自继承人继承。
甲继承人是辛,因而甲10万元由辛继承。
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
乙继承人是其妈妈戊,乙10万元由戊继承。
本案题干很简朴,但其中当事人关系比较乱,特别要注旨在丙丁死后发生一次继承,而甲继承了遗产后,其继承某些又成为了甲乙夫妻二人共有财产。
做这样案例题,建议考生可以在草稿上画一下几种当事人关系。
例如:
丙丁…………甲辛(丙丁继承人是甲辛)
甲……………辛(甲继承人是辛)
乙……………戊(乙继承人是戊)
画出人物关系图,可以以便咱们做题,还可避免漏掉要点。
就本案可以延伸讨论:
如果甲没有兄弟辛,问如何继承?
解析:
由前面分析可知,丙丁先死亡,其财产由甲继承,即甲继承20万元遗产。
甲乙与否依然同步死亡呢?
不是。
由于,法律规定互相有继承关系几种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拟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人先死亡。
甲和乙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拟定死亡先后时间,由于甲没有继承人,而乙有继承人戊,故推定甲先死亡。
此时,甲继承人是乙,甲继承丙丁20万元作为甲自己遗产由乙继承,则乙有财产30万元(继承甲20万,本来共有10万元)。
乙继承人是戊,戊继承30万。
案例1.甲携带一台彩电乘公共汽车,将电视机置放在座椅旁。
行使中,由于一名小朋友突然横穿马路,司机急刹车,同车另一名乘客乙小提箱将甲彩电砸坏‘。
甲规定乙补偿,理由是乙未看好自己东西。
问:
本案如何解决?
为什么?
答
(1)乙不承担甲损失,由于损失是汽车刹车所致,乙没有责任。
(2)汽车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刹车是紧急避险行为,依照民法通则免责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人负责。
(3)由小朋友父母负责,小朋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民法通则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2.某甲与妻某乙婚后生一子丙。
1986年3月,某甲去海南省海口市打工,1987年春节时,给妻来信,并寄回4000元钱。
此后,一连4年没有任何消息,某乙痛苦不堪,无奈向法院申请宣布某甲死亡。
法院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某甲公示,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法院于1992年5月判决宣布失踪人某甲死亡。
乙及丙继承甲遗产后,乙携丙与丁结婚。
1992年12月,某甲一位老乡戊从海口回家探亲,说某甲在来路上得了重病,经急救无效身亡,并带回某甲临终时一份自书遗嘱,上面说:
“请戊把我几年来挣得五万元钱带给你们。
我死后,家产一半及钞票2万分给哥嫂,以报答对我养育之恩。
”遗嘱时间是1992年11月25日。
某甲哥嫂以此遗嘱规定某乙执行,被某乙回绝,回绝理由是:
该遗嘱是某甲被宣布死亡半年后立。
双方诉至法院。
问:
1.某甲妻子某乙申请宣布某甲死亡与否合法?
2.某甲被宣布死亡后所立遗嘱与否有效?
答
(1)某甲妻子某乙属于申请宣布某甲死亡利害关系人,且是在某甲失踪下落不明满四年后,像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布某甲死亡,人民法院乙法定程序判决宣布某甲死亡,因而,某甲妻子某乙申请宣布某甲死亡是符合法律规定。
(2)《民法通则》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布期间实行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某甲在被宣布死亡后所立遗嘱是民事法律行为,固然有效。
案例3.85岁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从来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主线不论妈妈。
王老太十分气愤,时常唠叨,将来要把所有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妈妈心意后,及时要王老太立即立一份遗嘱,把所有财产给她一人,否则,就要把王老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得按照儿子规定,立了遗嘱。
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
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
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遗嘱后死亡,她儿子与否享有继承权?
为什么?
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由于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胁迫下所立,意思表达不真实。
(2)可以。
由于:
1.本来遗嘱无效。
2.根据国内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更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
由于85岁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国内继承法规定,王老太儿子继承权已丧失。
案例4.某养猪场肩负向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送户郑某订立为期一种月运送合同,商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她人车辆相撞,解决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查,该批猪肉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规定郑某承担,郑某回绝,以为自己并非故意违约,而系自己车被她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重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错?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解决?
答:
(1).因郑某对导致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商定履行有过错。
(2).养猪场损失是由郑某违约导致,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补偿养猪场合有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
当事人一方违背合同补偿责任,应相称于另一方因而受到损失。
案例5.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去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
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
王甲有一子。
王丙婚后尚无子女。
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
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
问:
财产如何分派?
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继承法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某有权继承,但其继承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
国内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达放弃继承,并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权利转移给她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重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
国内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普通状况下,应当按继承人人数均等分派遗产数额。
案例6.农民王甲一天发既有一头怀孕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于是就将这匹马牵人牲口棚喂了起来。
一连几天都无人寻找这匹马,过了一种多月,母马产下了一匹小马驹,又过了些日子,小马驹徐徐长大了,王甲胆怯马主人找上门来,便谎称母马是自己,把母马以1000元价格卖给了邻村农民王乙。
王乙在一次赶马车外出时被马主人刘丙认出,刘丙规定王乙还马,王乙说自己是从王甲处买来,拒不还马;刘丙又找到王甲,规定返还母马和马驹,王甲说母马已卖给王乙,马驹是在自己照顾下出生长大,不能返还,无奈,刘丙诉至法院。
[问题]1.王甲行为是什么性质行为?
2.母马和马驹应当归谁所有?
答1.王甲行为是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指行为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依照而获得利益,致使她人利益受损害行为。
本案中,王甲发现母马闯入自家院内,不积极寻找失主,归还失主,而是故意把马占为己有,这是一种无合法依照占有,由于这种占有,给马所有人刘丙导致了损失,因此,王甲行为是不当得利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依照,获得不当利益,导致她人损失,应当将获得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
”本案中,王甲是不当得利人,刘丙是受损失人,因此,王甲应把母马和马驹返还给刘丙,母马已被王甲卖给王乙,那么刘丙与否具备向王乙追偿权利呢?
那就要看王乙与否符合动产善意有偿获得制了。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原物已由占有者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是恶意占有,所有权人有权规定返还原物;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占有,并支付了合理价款,所有人普通不得向第三人祈求返还原物,但如果占有者自身即为非法占有(小偷、遗失物拾得者)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虽然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占有,所有权人可祈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如善意第三人是在公开市场上受让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在祈求返还原物时,须补偿其受让时所付价金。
本案中,王甲对母马占有是不当得利,属非法占有,因此虽然王乙是善意有偿占有,刘丙也有权祈求王乙返还母马,此外,母马闯入王甲家时就已怀孕,因此母马和马驹都应当归刘丙所有,至于王乙支付1(削元价款,王甲应当返还王乙。
案例7.孙甲、钱乙两家是邻名,钱乙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一年中仅春节回家一次。
这年夏天该地区连降暴雨。
孙甲看到钱己房屋年久失修,很难抵抗暴风雨侵袭便带领家人出工出科为钱乙地团房屋。
在加困房屋时,孙甲意外从房上摔下,把脸摔伤,花去医药费400元。
春节钱乙回家,孙甲及时将加修房屋状况和自己受伤状况告诉了钱乙,规定钱乙支付加固房屋费用3D0元和自己医药费4D0元。
钱乙则说我早就想把这房子拆了重新盖新居大雨冲毁或大风吹倒都会改意,我没请你,是你自己乐意干,钱也只能由你自己出。
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1.孙甲为钱乙加固房屋行为是什么性质行为?
2.加固房屋费用和孙甲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答1.孙甲为钱己加固房屋行为属无因管理行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商定义务,为避免她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行为。
无国管理构成要具备如下条件:
(1)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