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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ppt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关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背景1991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当年颁布的这部法律共7章56条,它在我国确立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在它颁布之后,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都根据该法相继制定或者修改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在名称上,有的叫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有的叫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等。

还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

应该说,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和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立,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有力地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

继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两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纳入了法制轨道,对于增强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简介1.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发挥了重要作用。

2.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56条,修订稿增加16条,修改33条,删除1条(现行法律第52条),目前共73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

(二)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权利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三)充实家庭保护的规定.(四)充实学校保护的规定.(五)充实社会保护的规定.(六)充实司法保护的规定.(七)强化对弱势未成年人群体的保护.(八)强化法律责任.三、目前在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工作的开展,收效显得不明显。

表现在:

1、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地区差异大。

2、社会不良文化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3、家庭教育普遍存在重智育轻德育、重身体发育轻心理健康的倾向,离异家庭的未成年人子女教育保护问题比较突出。

4、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失学辍学问题比较严重。

5、校园及其周边仍存在许多不安全的因素。

6、未成年人的犯罪率依然较高,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在一些地方还不尽如人意。

四、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内容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有七章七十二条。

法律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五、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一、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根据年龄的不同,公民分为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我国法律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公民是未成年人。

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与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是一致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

“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

根据年龄特点,未成年人可以划分为不同的年龄阶段,0-3岁为婴儿期,3-6岁为幼儿期,6-12岁为童年期,12-15岁为少年期,15-未满18周岁为少年后期。

也有的将0-1岁从婴儿期中分出来,称为乳儿期。

二、未成年人的特点。

未成年人是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从生理上看,未成年人的骨骼有较大的弹性和可塑性,呼吸肌较弱,肺活量较小,脑神经元幼嫩,脑细胞工作的耐力较差,少年期开始性发育,等等。

从心理特征看,未成年人感知表象化,注意力不稳定、不持久,好奇心强,模仿性强,自我控制力差,心理品质可塑性大,记忆的特点是以机械记忆为主,思维的特点是以形象思维为主,等等。

上述特征决定了未成年人非常需要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给予特别的关心和爱护。

作为自然的人,其生长发育需要家庭和社会给予物质上的支撑和精神上的呵护,离开周围的人和社会的支持,就不可能正常发育,甚至不能维持生命;作为社会的人,他们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社会的影响,社会的文化、风俗、传统、习惯、生活方式和各种意识,随时随地都在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影响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行为。

社会影响既有积极的,又有消极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有责任扩大对未成年人的积极影响,避免或减少消极影响。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的意义?

(一)有利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修正的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核心是使每个人的个性、人格、精神、道德和能力获得充分的发展。

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并特别强调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为保证这些权利的实现,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为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同时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部法律的修订完善,对于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彰显我国保障人权的决心和成果,促进我国在国际人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也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后继有人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他们的成长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命运。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经验,集思广益的基础上,作了较为全面的补充和修改,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明显增强,这对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后继有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

孩子的问题是社会的永恒话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

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为他们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是党和国家义不容辞的职责,是开创国家和民族更加美好未来的战略工程,也是实现亿万家庭的最大希望和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

孩子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一个孩子出了问题,受影响的不仅是孩子本身,还包括孩子的家庭乃至这个家庭的亲戚朋友,孩子违法犯罪,更是直接影响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呵护儿童,关爱少年,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着力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着力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六、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几点探索一、完善立法,从法律层面上扩大保护范围。

1、完善立法,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

2、司法机关审慎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3、加强少管所的建设,引导和管理利好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二、大力宣传,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1、积极宣传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大造舆论声势。

2、理解和关怀失足青少年。

3、学校和有关部门加强在校学生的宣传教育和引导,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

利用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将德育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联系起来。

4、给予后进生更多的关怀与鼓励,引入心理辅导与行为辅导,积极帮助后进生摆脱阴影。

三、紧密配合,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1、针对校园周边的安全维护问题。

2、部门、学校、学生家长要加强沟通,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引导,如交友、日常行为、价值取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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