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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类

 

劳动合同

(管理类)

 

甲方:

中夏联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使用说明

一、本劳动合同分供公司(甲方)与员工(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二、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白处;需要告知乙方的事项,在相应空白处填写清楚。

三、本劳动合同应由甲方加盖“公司公章”;乙方本人签字方可生效。

乙方所需填写各项均须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的记录一致,甲方工作人员在使用本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查验。

四、本合同应使用黑色签字笔正楷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或在行间插入文字,必须保证合同的一致性。

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劳动合同文本中的空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不需填写的空格,请打上“/”。

五、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变更或增加的条款,在《劳动合同变更书》中写明,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加以涂改。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

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代为保管和扣留。

乙方所持合同应妥善保管,遗失不补,相关责任自负。

七、员工离职,需携合同到行政部办理注销手续。

 

甲方:

中夏联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办公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其权利义务等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纪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等,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信守合同所列各项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第项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月。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

第二条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用工开始日,即甲、乙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

二、工作内容与工作地点

第三条甲方聘用乙方从事部门岗位的工作。

如因乙方工作表现优异得到提升,或因能力不足未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有权变更乙方职位并相应调整工作内容及工资待遇,调整情形如下:

1、升职;2、降职;3、调岗。

第四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规定的工作,并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参见中夏联盟(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关于该部门的岗位职责和要求,此规章制度以及岗位职责和要求是甲乙双方确定及履行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经阅读并了解上述有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及要求,并同意遵守。

第五条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对乙方做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乙方理解并愿意接受此调整,并将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及岗位转移。

甲方将按照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依据调整乙方的工资,乙方对此表示接受。

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工作地点为朝阳区东大桥路甲8号尚都SOHO北塔B座1707室。

甲方根据经营及业务的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地点的,应当征得乙方的同意。

三、工作时间

第七条乙方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为五天,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四十小时(不含吃饭时间)。

乙方具体工作时间和休息日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排。

第八条在不违反中国法律规定之前提下,甲方可根据业务需要调整乙方工作时间,乙方理解并接受甲方对工作时间的合理调整。

第九条甲方因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乙方的工作时间,但每个月的累计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十条乙方如未经甲方要求或事先书面批准而自行加班,除甲方事后认定加班的情形外,甲方有权不给予乙方调休及不支付加班补贴。

第十一条甲方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乙方可以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的内部制度规定,享受休假福利。

第十三条乙方每年享有中国法律所明确规定之节假日。

第十四条甲方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订年假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甲方制订的年假制度申请和享受年假。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人民币(此工资为税前工资),包括:

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管理津贴、交通补贴等,月基本工资为元,岗位津贴为

元,管理津贴为元,通讯津贴为元,交通补贴为元。

其它约定:

第十六条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工资标准的80%,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甲方按照国家、北京市的相关规定,每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绩效工资于每月15日下发。

乙方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将根据乙方该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工资,于甲方发薪日发放。

第十九条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及病假期间,其所享有的工资将由甲方按法律、法规、北京市规定支付给乙方。

第二十条甲方将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关保险和福利。

甲方有权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和乙方职位、工作表现等调整乙方工资。

第二十一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权根据其生产经营状况、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乙方的工作绩效及工作表现情况和依法制定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乙方对此表示接受。

六、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三条甲方根据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规定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第二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按国家规定享受医疗期,其在医疗期内的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国家、北京市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乙方享有甲方规定的婚丧假、产假。

具体办法按国家、北京市和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与奖罚

第二十七条甲方根据经营需要,依法制定员工手册、劳动纪律、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以下统称为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

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是双方确立劳动关系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管理制度,也可以对甲方已制定的规章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若本合同条款与国家新规定及甲方新规章管理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甲方依法制定、修改、决定的规章管理制度应当及时公示或告知乙方。

制定、修改、决定后的规章管理制度经过公示或告知乙方后,作为双方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新依据,甲乙双方均应遵守。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各级领导的管理与工作分配;保守甲方商业机密;爱护甲方的财产,自觉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十二条乙方应当遵守《保密协议》项下的义务。

《保密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乙方遵守规章制度,工作成绩优异的,甲方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乙方如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贪污、收受贿赂、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违法行为),甲方可依据规定给予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因情节严重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八、劳动合同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下列情况发生时可变更本合同: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二)签订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化;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变更需经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方可有效。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应当即行终止。

由于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且不给与任何经济补偿,包括乙方处于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任何情形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发现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乙方被查实在应聘时向甲方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有虚假内容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是虚假或伪造的;

2.由于身体状况原因导致严重影响工作的;

3.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留厂察看、开除或除名等严重处分或含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过程中未声明。

4.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过程中未声明等。

(三)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之相关规定的;

(四)工作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1.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壹千元及以上的;

2.给甲方的客户造成损害或遭到客户投诉或影响相关项目进度的;

3.依据其他规章制度界定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收容教养的;

(七)由于重大过失或故意向竞争对手汇露甲方商业机密,给甲方带来损失的;

(八)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者,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胜任甲方另行安排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一条乙方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重要岗位须按照甲方的规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当延长通知期,以减少对甲方正常工作的影响。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离职前没有妥善做好工作交接、离职手续,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甲方有权给予扣减差额天数的薪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能就劳动合同的续签达成一致的;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任何情形下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最后一周,乙方正式离岗前应及时主动按甲方规定着手办理离职手续,包括进行工作交接、移交或退还办公资料、文件,到有关部门退还办公用品、清偿未清款项等。

至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乙方未办理或未能完全办理离职手续时,如乙方有欠款未清的记录,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薪金或经济补偿金中抵扣,或采取公告或法律追索的措施。

九、解除劳动合同之经济补偿金和违反劳动合同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终止后,甲方应将乙方应得之经济补偿金于乙方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且确定乙方再无亏欠甲方任何费用后,及时付给乙方。

第四十五条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包括并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份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六条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均应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如乙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之规定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时,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及(或)甲方规章管理制度之规定,对乙方进行违纪处分及(或)经济处罚。

甲方有权通过法律途经追究乙方承担赔偿及其他法津责任。

第四十八条乙方违反与甲方签订的服务期约定及竞业禁止约定的,应按照相关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第四十九条乙方在合同期间接受甲方提供的出资专项技术培训,约定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若违反本条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__________元人民币,对已履行部份服务期的,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偿付。

第五十条合同履行期内,乙方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相当于乙方因上述行为取得的收入或者甲方因上述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损失);乙方不论何种原因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甲方同行业企业就职或自办与甲方同行业企业,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乙方违反此条约定应退还甲方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拾万元。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五十一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而发生争议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期间,乙方因聘用关系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在争议期间且争议未经生效之法律文书裁决前,乙方应在甲方继续工作,并遵守甲方之规章制度,如乙方拒绝在甲方继续工作且该状态持续和累计的时间超过甲方规章管理制度规定,且确认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管理制度的,则视为乙方自动离职。

十二、其他规定

第五十二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者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三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双方间就有关事宜的全部及最终的协议,并取代此前的任何类似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在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政策、法规之规定的前提下,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效力。

如本合同与补充协议发生冲突时,以后签订者为准。

第五十五条经甲方书面认定,甲方之合作方与乙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保密协议)等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之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六条合同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保密协议

为了维护甲方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保证乙方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机密,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甲方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期限

本协议适用于与甲方签订合同的试用、兼职、实习、外包人员和正式员工;本协议规定的乙方的保密义务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所知晓的商业秘密因非甲方原因被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二、保密监督和管理

甲方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监督机构、所在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对其负责。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属于甲方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或客户所有的,能够为所有人带来经济利益、不为外界所知、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下列权利、资料和信息: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计划及经营决策;

2.所有未经公司公开的投资项目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书面资料、电子资料和其他具有存储上述公司项目内容的介质资料;

3.所有未经公司公开的项目数据、客户档案、公司合同、渠道信息、内部文件、业务流程等;

4.财务计划及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薪资、财务状况、报表、KPI数据、票证;

5.所有未经公司公开的基金产品或基金运营相关的管理、成本、利润等信息;

6.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合作伙伴、及客户承诺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供应商、客户以及员工的信息;

7.董事会、经理会议及其他各种内部会议纪要及相关文件;

8.其它未经甲方公开的,不被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

保密信息不包括下列信息:

1.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

2.由所有权人向乙方提供且以书面形式明示乙方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或披露的信息;

3.乙方自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来源通过正当途径获知且不必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4.应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甲方在提供该等信息前应及早通知所有权人以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四、保密措施

1.甲方将《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明确甲乙双方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乙方还应遵守甲方与客户签订的保密协议所要求的附加保密条款。

2.甲方定时或不定时地检查监督各部门、乙方遵守和执行保密规定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整改措施,对乙方违反保密规定的依照法律和甲方的规定进行处理。

3.乙方应对所有上述的保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除非甲方作出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在受雇于甲方期间和因任何原因离开甲方后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将保密信息披露、复制或分发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不应了解相应商业秘密的甲方员工),也不得为其自身利益或为任何其他单位、个人利益和用途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参加项目期间,乙方不得与无关人员谈论项目内容,包括项目时间表;不得在任何对外刊物或媒体上发表或著书;不得以学术交流为名泄露商业秘密;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把甲方项目资料和软件(U盘、磁盘、光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带出公司。

4.乙方在甲方工作区域内未经允许不得翻看、了解、窃取、泄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

5.乙方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在甲方内部变更工作岗位或不在甲方任职时,应向甲方归还(不保留、不另行复制、不交给他人)所有接触或掌握的、正构思的与保密信息相关的资料、文件或物品、装置、档案、数据、记录、报告、列表、商业信函、说明书、图表、设计图、草稿及其他文件或财产(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向甲方或其指定人员作专向交待和交接后,方可办理转岗或离职手续。

6.乙方保证保守其前任雇主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不将其前任雇主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商业秘密带到甲方办公区域。

如因乙方不履行上述义务而引起的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甲方规定特定岗位(详见甲方规章管理制度)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规定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在此期间可以对乙方进行岗位调整,进行脱密,脱密期间的待遇可作适当调整。

乙方携带、泄露、盗取甲方商业秘密的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对违反规定的处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依情节轻重,可予以以下处理:

1.罚款:

金额为1000元至10万元

2.降职:

可降低一个或一个以上级别;

3.降薪:

可降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

4.解除劳动合同:

无论是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均可解除;

5.追究违约责任:

按照乙方月工资收入的2倍支付违约金;

6.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按照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7.移交司法机关:

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争议处理

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按照劳动合同和本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或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

七、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自《劳动合同》和本协议签署之日开始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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