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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第01572章

環境保護

1.通則

1.1本章概要

說明辦理工地環境保護各項作業之產品、施工、檢驗等相關規定。

1.2工作範圍

包括工區出入口便道鋪設混凝土路面、設置洗車台設備及沉澱池、工區鄰近道路維護清理、施工便道灑水、施工中灌排水路維持、臨時性攔砂及導排水設施以及其他所有未列細項之相關環境保護等相關工作。

1.3相關章節

1.3.1第03210章—鋼筋

1.3.2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4相關準則

1.4.1環境保護相關法規

(1)噪音管制法

(2)空氣污染防制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廢棄物清理法

(5)水利法

(6)飲用水管理條例

(7)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8)環境影響評估法

(9)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10)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11)公害糾紛處理法

1.4.2其他相關法規

1.5資料送審

環境保護執行計畫

承包商應依據環境保護相關法令規章及工程契約規定研擬提出施工環境保護執行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據以執行施工中之各項環境保護作業。

如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列管工程者,承包商應於施工前提出「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書」送請本市環保局核定後據以施工。

2.產品

(空白)

3.施工

3.1除工程契約另有規定外,有關本工程施工之一切許可之證照申請、作業費及其規費等,其所需費用已列於本工程契約相關工程項目內,承包商除應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應將其許可證照影印本及其他應提供之資料送請工程司備查。

3.2工程司得定期或不定期赴工地實施稽查承包商執行環境保護各項作業辦理情形,如發現有執行不力或不符合有關規定之缺失時,除依照本施工規範『罰則』辦理外,承包商並應立即辦理改善,同時應依照工程司需求,如期提供相關項目之檢測資料及其改善計畫。

3.3工地發生與本工程有關之下列事件者,承包商應填具相關報表在法定時間內向工程所在地之環保局陳報外,並立即通報工程司,並依「公害糾紛處理法」處理及改善。

(1)環境污染糾紛。

(2)違規被查處事件。

(3)經大眾媒體報導者。

(4)其他環保抗爭事件。

3.4範圍及期間

(1)除設計圖說另有規定外,係以工程契約及其附件所標示(包括既有、新建及配合工程所需繞道、改道等道路)與法令規定工程施建目標所涵蓋之工地範圍為原則;而在前述範圍外從事與工程有關之基樁製作、料具加工等作業,承包商應依有關法令辦理。

(2)規範期間係自本工程訂約之日起至驗收合格之日止。

(3)在規範期間內,承包商應善盡管理人之責,對規定範圍內之既有設施與其功能應配合實際需要調整、維護,不得損壞及藉故推卸維護管理之責任。

3.5責任劃分

承包商應依照設計圖說規定,辦理施工、維護及其工作場所管理之責。

(l)承包商應遵照環境保護相關法規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與契約規定確實辦理;如有新頒布相關法令規章或當地政府頒布之單行法令規章時從其規定辦理。

(2)除工程契約中明列工程項目計價者外,承包商於投標前就工程應辦理之環境保護等各項作業,按其對工程施工程序控管之能力詳細評估併於相關工程項目內投標辦理,於施工中不得藉故契約內未明列特定項目與計價而不作為。

(3)承包商因施工及相關因素等所引起之環境保護缺失,概由其負責並負法律責任,若有因此指名業主或工程司負連帶責任時,業主得自該工程估驗款、履約保證金、保固金中扣抵或暫停支付該三款項金額,以支付該賠償款。

(4)承包商不得因受處分導致工程暫時中斷而要求減免本規範所規定之責任。

3.6承包商必須遵照相關法令規章與契約規定,確實辦理環境保護管理及維護工作。

3.7承包商應依據『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確實辦理,並對各項環境保護措施實施自動檢查與紀錄。

3.8承包商辦理工地環境檢測時,應委由行政院環保署環境檢驗所審查合格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並提供正確之檢測數據資料。

3.9承包商應隨時與工區附近居民做好敦親睦鄰工作,確保環境品質,避免公害糾紛發生。

3.10噪音振動防制

3.10.1施工方法與施工機具之選用

(1)應視工地範圍之周邊環境狀況,採用低噪音、低振動之施工方法或機械。

(2)施工機具應經常維修,並維持正常操作狀態。

(3)施工時,空氣壓縮機等機具之馬達應採用電動式。

3.10.2防音、防振

(1)使用空氣壓縮機、發電機、排水泵等易產生噪音、振動之固定式設備時,須考慮現場周邊環境、設置於對周邊影響較小之地點,並視實際之狀況設置防音、防振裝置。

(2)長期使用壓氣、泥水、換氣等臨時設備之場所,應設置防音、防振裝置。

(3)工地應依照『噪音管制標準』確實辦理並應視實際需要加設簡易隔音設備,避免產生之噪音超出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打樁機、空氣壓縮機、破碎機、鑿岩機、推土機、壓路機、挖土機等在下列作業時段與管制區內,其施工所產生之噪音量在工程周界外15公尺所量測之值不得超出表01572-1所列之管制標準。

(4)依據「噪音管制標準」第6條制定之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值如下:

表01572-1營建工程噪音管制標準

音量

頻率

20Hz至200Hz

20Hz至20kHz

時段

管制區

日間

晚間

夜間

日間

晚間

夜間

均能音量

(Leq)

第一類

47

47

42

70

50

50

第二類

47

47

42

70

60

50

第三類

49

49

44

75

70

65

第四類

49

49

44

80

70

65

最大音量

(Lmax)

第一、二類

-

100

80

70

第三、四類

100

85

75

附註:

A.時段區分

日間:

第一、二類指上午6時至晚上8時。

第三、四類指上午7時至晚上8時。

晚間:

第一、二類指晚上8時至晚上10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8時至晚上11時。

夜間:

第一、二類指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

第三、四類指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

B.管制區分類

依噪音管制區劃分原則之分類規定。

C.音量單位

分貝(dB(A))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定值。

3.10.3固定式機械與臨時設置材料之防音防振

(l)移動式空氣壓縮機、發電機應使用低噪音型、低振動型施工機具。

(2)固定式空氣壓縮機、發電機應採取噪音、振動防制措施。

(3)抽水泵之使用應注意噪音、振動之防制。

(4)臨時設備材料之堆置、安裝、拆除、裝載等均應慎重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的噪音及振動。

3.10.4施工管理

(l)進入工地現場之機具除安全作業適合性檢點外,亦應量測其噪音、振動位準,禁止使用高噪音、高振動機具。

(2)落實機具操作人員公害防制教育,避免運土卡車、混凝土預拌車、推土機等機具之引擎空轉。

(3)承包商應考慮周邊環境狀況、居民作息時間、噪音管制區類別、交通管制等因素,製定施工作業程序與時程及施工機械動線。

(4)覆蓋板鋪設應保持平穩及表面應具有防滑功能。

(5)車輛路經之坑洞應隨時補平。

(6)工地及宿舍內禁止大聲喧譁或亂按喇叭,並禁止任意播放音樂及廣播。

3.11空氣污染防制

3.11.1施工期間,承包商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設置防制設施以抑制粉塵,於營建工地周界設置圍籬(包括防溢座、防塵布、防塵網),於車行路徑改善鋪面、設置適當之洗車設備、沉砂池,並採用具備密閉車斗之運送機具。

3.11.2粒狀污染物防制設施之設置

(1)加高工地周界之圍籬,圍籬底部應緊貼地面,避免工地內之粒狀污染物向外傳播,圍籬應定期清洗並維持乾淨,油漆如有剝落或褪色應隨時補漆,倘有損壞應立即更新。

(2)承包商應依規定設置洗車設備,車輛離開工地前應沖洗輪胎、底盤,避免污染鄰近路面。

(3)市區道路施工,為避免天氣乾燥產生塵土飛揚,應具備足夠之灑水車隨時灑水。

(4)運土卡車車身應以帆布加蓋,防止土砂或泥水掉落地面引起塵土飛揚或污染路面,若有必要時應在車尾下方安裝泥水槽溝內置海棉,防止泥水濺出污染路面。

(5)針對特定污染源,應設置集塵設備,以吸集高濃度之粉塵,減少污染排放量。

3.11.3防塵

(1)道路施工仍維持車輛通行者,路面應保持乾淨。

(2)工地內外應經常清掃保持路面乾淨,及灑水保持路面溼潤,以防止因車輛行駛時所造成之塵土飛揚。

(3)工程材料(如土方、砂石、粒料)之搬運應保持溼潤,以免產生大量灰塵。

(4)施工機具、動力機械應使用符合環保要求(第四期標準)燃料並定期保養,操作時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空氣污染排放標準之規定。

(5)工地範圍不得燃燒垃圾或融化柏油、瀝青等易產生塵煙之物質,亦不得棄置及堆放產生惡臭或有毒之物質。

(6)石綿材料之拆除必須完全防止粉塵飛散,應在房屋密閉後設置集塵裝置。

(7)粉刷、裝修、油漆、噴漆等作業,有污染擴散之虞時,應於現場工地周圍加蓋防塵布或防塵網以防止粉塵擴散。

3.11.4施工管理

(1)工地範圍內裸露地表、施工便道、車行路徑應定期維護、保持路面之完好,並經常灑水、防止粉塵飛揚。

(2)密閉空間之作業應有適當之通風與防護裝置。

(3)設置專職清掃人員,隨時清掃維持路面整潔。

3.12水污染防治

3.12.1工程污水不得任意漫流及排放,污水經適當處理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

3.12.2鑽掘樁、地下連續壁等採用泥水工法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水與廢泥水等廢泥不得任意漫流或直接排放入水溝,必須經適當之處理,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

3.12.3工地各出入口應依規定設置洗車設備,用地由承包商自覓,其沖洗廢水必須經由適當沉澱處理,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

3.12.4工地出入口應依規定設置截水溝,防止污水溢流污染路面。

3.12.5工地圍籬必須設置防溢座,以防污水向外漫流。

3.12.6生活廢水應依規定處理,其排放水須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

3.12.7因工程需要須阻斷原有灌溉、排水系統時,除應依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外,應作臨時導水設施,維持水流暢通;完工後,應即恢復原狀。

3.13工程類別之環境保護

3.13.1構造物拆除

構造物之拆除,原則上選用低公害型工法與機具,拆除作業場所應有下列設備或措施:

(l)拆除作業現場周圍應依規定設置防護圍籬、隔音牆、防音板及警戒措施等,圍籬高度應符合「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規定,且須加以適當之維護。

(2)構造物之拆除前應做好施工機械之保養與維修,並依規定設置灑水設備或防塵設施,以防止空氣污染及粉塵發生。

(3)拆除石綿材料時,應先訂定完整處理計畫,以防止石綿纖維擴散至外界中,施工人員必須穿戴防護衣服、防護眼鏡與防塵罩等,並須縮短作業時間。

(4)廢料之堆積不得妨礙公眾交通與火災時之疏散。

(5)拆除廢料應分類處理,車輛載運廢料時,應加裝防塵布,避免散落污染路面及空氣,必要時應配置指揮人員並確實執行輪胎清洗工作。

(6)拆除作業現場周邊應經常檢視、清理及隨時維持四周環境清潔。

3.13.2土方工程(含開挖作業)

推土機、壓路機、挖土機等機具施工時所產生之噪音,除不得超出營建工程噪音、振動管制標準及相關行政管制法令外,亦應遵守其規定之作業時間,並且在施工中採取下列措施:

(1)推土機在作業時,不得超出其負荷,後退時避免高速行駛,以防止空氣污染與噪音、振動之發生。

(2)開挖之土方應隨即運離現場,如須暫時堆積於工地,應採用適當措施,以防止粉塵飛散或泥水流散以保持環境清潔;堆積地點之水溝應以鐵板加蓋,不得使土砂流散及流入水溝堵塞水流,並應隨時清理保持暢通。

(3)地表裸露部分應採用適當防制措施,以防止粉塵飛揚。

(4)採用明挖覆蓋工法施工時,其覆蓋板鋪設應保持平穩,且在板下方鋪設橡膠墊,並加強維護管理避免產生噪音、振動。

3.13.3擋土作業

(1)擋土作業施工時應就鋼軌樁、鋼板樁、鋼樁嵌板、地下連續壁等工法作綜合性檢討,視實際狀況,採用噪音和振動影響較小之工法。

(2)擋土設施不論採用何種低公害型工法,均應檢討下述之噪音、振動對策:

A.作業時間。

B.低噪音型施工機具之使用。

(3)擋土樁等之堆置、安裝、拆除和裝載等作業應慎重處理,以避免發生不必要之噪音和振動。

(4)地下連續壁工法

A.施工作業現場應設置圍籬,並設活動式帆布幕等措施,以防止油漬、泥水等向場外溢流。

B.施工所使用之穩定液及廢泥水等不得任意漫流或直接排放入水溝、堵塞水流,除應加藥液處理外,亦應視工程需要備妥足夠之沉澱設備。

C.開挖時,若因地下管路與場地等限制,無法使用RC場鑄沉澱池時,可用鐵櫃(桶)取代,此時圍籬之高度至少應高出鐵櫃(桶)lm以上。

3.13.4混凝土工程

工地設置混凝土拌和場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立)及操作許可(變更亦同),並設置專職人員。

混凝土在拌和、澆置前應對施工機具之選用、澆置現場之配置及作業時段之劃分予以檢討與規劃,避免工地現場紊亂而產生公害外,且須採取下列措施:

(1)工地混凝土拌和廠之設置,應選擇對周邊地區之噪音、振動、粉塵影響最小,且能確保足夠使用面積之地點,並視實際需要,採取隔音或設置有效之空氣污染收集及處理設備,以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2)工程完工後,工地混凝土拌和廠,承包商應負責拆除並清理場地,恢復原有地貌。

(3)工地混凝土拌和廠應考慮廠內各類施工機具與出入車輛之噪音、振動防制與防塵措施。

(4)採用預拌車運送混凝土時,應規劃適當之車流動線,並避免不必要之引擎空轉。

(5)採用混凝土泵送車澆置混凝土時,除須先規劃其設置場所外,並應隨時備齊壓送管,避免等待而造成不必要之空轉。

(6)剩餘混凝土或沖洗水不得任意棄置或排放至水溝。

3.13.5道路工程

道路鋪面在挖除與鋪築時,除應考慮作業時段選擇低噪音、低振動型施工機具外,作業時應採用下列設備或措施:

(1)工地自設瀝青混凝土拌和廠,應依相關規定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設置(立)及操作許可,並設置專業人員,同時應選擇對周邊地區之噪音、振動、粉塵、惡臭影響最小,且能確保足夠使用面積之地點,並視實際之需要,採取隔音及設置有效之空氣污染收集暨處理設備與正常運作,以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

(2)鋪面挖除原則上使用油壓破碎機,鋪面刨除原則上使用低噪音型刨除機。

(3)挖除剩餘料應立即運離,不得堆置道路上,裝載時應慎加處理,避免產生不必要之噪音、振動與粉塵。

(4)材料搬運不得超載,並須以防塵布等覆蓋車體,以防飛散掉落。

(5)材料之堆置應加設警告或防護措施。

3.13.6基礎工程

基礎工程應採用低公害型施工方法與施工機具,並應考慮各作業階段之噪音、振動而訂定適當之作業進度外,施工現場亦應採取下列措施:

(1)場鑄樁施工之作業現場依需要設置圍籬、活動式布幕等,以防止油漬、泥水等向外溢流。

(2)反循環樁套管施打以採用油壓方式施工為原則。

(3)廢棄泥水不得任意漫流或直接排放水溝,堵塞水流,除加藥液處理外,並應備妥足夠之沉澱設備。

(4)若因地下管路與場地限制,無法使用RC場鑄沉澱池時,可用鐵櫃(桶)取代,此時周邊圍籬之高度至少應高出沈澱設備1公尺以上。

3.13.7隧道工程

隧道工程施工時,應考慮採用低公害型施工機具及工法外,並應考慮各施工階段之噪音、振動及粉塵之污染,同時施工現場亦應採取下列措施:

(1)機械開挖作業及混凝土噴漿作業應設置有效防塵措施。

(2)用於出渣搬運之車輛動力設備儘量採用電動式以減少噪音、振動與空氣污染。

(3)換氣設備及空氣壓縮機等須考慮工程現場之周邊環境而設置,同時須考慮其所發生之噪音,必要時採用防音罩等隔音設施。

(4)對於湧水、排水及泥水應慎重處理,必要時應設置沉澱池、酸鹹中和設備等設施處理,俟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

(5)隧道出渣之堆置須依契約規定辦理,不得任意棄置污染環境。

3.13.8潛盾、推進工程

潛盾、推進工程施工時,對工作井設置作業、潛盾機組合或附屬設備、材料搬入、土砂搬出、壓氣設備、泥水設備及換氣設備等操作時,應考慮各施工階段之噪音、振動及泥水處理排放外,施工現場亦應採取下列措施:

(1)泥水處理、換氣等設備除須考慮設置場所外,必要時須設置隔音牆、防音罩、防振膠及沉澱池等措施,以減低噪音、振動及水污染之產生。

(2)背填灌漿時,應注意灌漿壓力及數量,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土壤污染或地下水污染之產生。

(3)剩餘土石方及支保等之搬運、處理設備及施工機械,應注意作業時段中避免不必要之噪音、振動的產生。

3.13.9軟弱地盤處理

軟弱地盤處理應依地質條件、處理效果及噪音、振動、廢棄物等防制條件選擇最適合之地盤改良工法外,並應採取下列措施:

(1)採用地下水位降低工法時應注意真空泵、點井等之設置位置。

(2)壓實砂樁工法容易引發噪音、振動問題,應採取適當之防制對策。

(3)採用藥液灌漿工法時,原則上主劑應採用水玻璃,儘量不使用高分子藥液,以避免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同時做好施工管理。

3.13.10施工管理

(1)拆除廢料、廢泥、污泥應儘量回收再利用作為路基填充材料,如無法回收再利用,應委託合格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

(2)作業場所應視實際需要設置洗車設備,以防止污染路面,污水應經適當處理後,始得排放。

(3)施工機具沖洗或穩定液、灌漿等工程廢水,應視情形經物理、化學處理,符合現行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

3.14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

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種類,包括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相關拆除施工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經暫屯、堆置可供回收、分類、加工、轉運、處理、再生利用者,屬有用之土壤砂石資源。

所稱收容處理場所,包括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既有處理場所、土方銀行及其他經政府機關依法核准之場所等。

本工作依「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辦理。

3.15一般事業廢棄物處理

3.15.1一般事業廢棄物係指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建築物拆除工程所產生之金屬屑、玻璃碎片、塑膠類、木屑、竹片、紙屑、瀝青等。

3.15.2承包商必須遵照廢棄物清理法、水利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3.16工程完工時,承包商應將工地範圍內所有廢土、廢料、雜物及臨時設施等清理整潔。

3.17罰則

工程司對環境保護項目實施定期或不定期稽查,承包商應配合辦理事項及未依法令規章辦理或有其他缺失未依限期改善時之罰則。

3.17.1工程施工應辦理之環境保護措施,承包商應依本施工規範及工程契約中之工程項目以及政府頒布相關法令規章確實辦理並實施自動檢查。

工程司定期或不定期赴工地實施稽查或複查時,承包商工地負責人或代理人及其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主動配合辦理,如未到場配合辦理,工程司得逕行稽查或複查。

3.17.2工程司稽查或複查結果有不符規定項目,除即通知承包商在規定期限內改善外,其不符規定項目並視情節按照規定處罰。

3.17.3不符規定項目經通知承包商限期改善,仍未辦理者,按工程契約金額之不同分別罰款如下︰

(1)契約金額未達1,000萬元者,每項次罰扣價金新臺幣3,000元。

(2)契約金額1,000萬元以上者,每項次罰扣價金新臺幣5,000元。

3.17.4罰款應在最近一期給付之工程估驗款內扣繳或自行繳納。

3.17.5同一標工程經稽查或複查已改善完成之項目,嗣後如再發生同一缺失時,應即依規定罰款。

3.17.6各項經複查仍未改善完成之項目應連續罰款並再複查,至缺失改善完成為止。

3.17.7環境保護罰款之總和,以不超過本工程契約中環境保護項目費用之總價。

3.17.8工地環保事項因執行不當,經主管機關查獲處罰或通知改善時,應由承包商負擔罰款並負責改善,倘同一缺失再遭主管機關告發者,改善未完成前得暫時停止支付估驗款。

3.17.9工程契約中環保費用總價,因缺失事項未改善遭連續罰款已扣罄仍未依限改善時,得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至改善完成為止。

3.17.10經罰款或暫停支付工程估驗款之處分,有關環保等各項缺失仍未依限改善者,工程司得要求承包商撤換不適任人員。

3.17.11施工作業中如有違反環保相關法令規章,且有立即性危險或有嚴重污染之可能時,經工程司書面通知仍未依限改善者,得要求承包商暫停相關部分之施工,至改善完成經工程司認可後始得復工,必要時得僱工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承包商負擔並在該工程估驗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扣抵。

3.17.12承包商未依契約辦理「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所規範查核項目或執行不當,如工程告示牌、工地周界、物料堆置、車行路徑、裸露地表、工地出入口、結構體施工架、上層物料輸送、運送物料之車輛機具、拆除作業及粒狀物排放管道等,而遭環保主管機關記點處罰,則將向承包商求償並由應付工程款內扣抵。

3.17.13如經工程司稽查時,發覺缺失或未落實事項,經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仍未改善者除應依前述罰則處罰外,並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得終止契約。

(2)承包商不得因受本章規定之處罰而提出延長工期或補(賠)償之要求。

4.計量與計價

4.1計量

本章工作以「式」或其他單位計量。

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計價

4.2.1本章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所列項目單價計價。

該單價已包括所需人工、材料、機具、執行環保相關法令規章等業務所需之環境檢測及數據資料提供、工地管理、維護及為完成本工作所需一切費用在內。

若契約項目未列者,則各項工作視為已包括於契約總價內。

4.2.2本章各工作項目應經檢查合格並符合規定後,按下列方式估驗付款:

(1)量化計價之工作項目,應依實際需要及有效使用設置,並按實作數量及工程契約之付款辦法計價給付。

(2)以「式」為單位之工作項目,按工程實際進度百分比及工程契約之付款辦法計價給付。

4.2.3其他環保設施及管理維護費

承包商除應按前述各章節應辦事項確實辦理外,尚包括為執行環境保護相關法令等業務所需之環境檢測及數據資料提供(承包商於工區內應辦事項,包括營建工程噪音及放流水標準監測等)、行政管理費(含相關人事費、各類表報製作、規定案件申請作業費及其規費等)、敦親睦鄰費用、儀器、設施暨其他無法細列之工作項目,以及施工期間所需之一切工地管理與維護等費用。

4.2.4本章工作項目名稱及計價單位例舉如下。

工作項目名稱

計價單位

1.洗車台(包括車輛沖洗及設備費等)

1-1.洗車台及沖洗設備費

1-2(a).洗車台用沉砂池設施

(一)

1-2(b).洗車台用沉砂池設施

(二)

1-3.車輛沖洗費

1-4.沉砂池污泥清除費

移動式車輛沖洗及設備費

工地灑水費

工地清潔費

臨時排水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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