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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2,第一节合同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合同的概念contract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当事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3,2、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由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2)合同以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4,1、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

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二、合同的分类,5,2、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主要在于这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6,3、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4、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例如,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丙为担保乙偿还借款而与甲签订保证合同,则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甲丙之间的保证合同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和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着特殊的联系,即从合同具有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效;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7,

(1)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财产为调整对象的,不涉及人身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特征:

以任意性规范为主;规范交易行为。

三、合同法的概念和特征,8,

(1)平等原则:

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

(2)自愿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是根据自身的意愿,不受其他人的干预(3)公平原则:

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分担应当公平合理,对双方都有利。

(4)诚实信用原则,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9,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一、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就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即缔约人相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协议的状态。

二、合同成立的作用1、合同的成立旨在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2、合同的成立是认定合同效力的前提条件3、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志,10,三、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1、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要约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内容具体、确定表明受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11,要约的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是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具备主要条款和一般条款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该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

12,甲对乙声称:

“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暂定为20万”甲对乙提出:

“我愿意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红木家具,价格为20万”,13,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某一价格向乙购买某种商品。

5月5日到达乙处。

何时生效?

假如5号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7号回来后才看到这个要约函,何时生效?

到达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是否看到,在所不问。

14,(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生效前,宣告取消要约。

如:

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2号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号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以特快的方式寄出,4号到达乙处。

5号到达的原要约是否有效?

15,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如:

甲于5月1号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5号到达乙处,乙受到要约准备8号下午发出承诺。

但是5号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的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8号一早到达乙处。

乙就不能再发出承诺了,16,法定的不能撤销的要约有两种:

约定了承诺期限。

如甲在发给乙的要约函中称“你若承诺,必须在8号前作出,过期不候”。

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明确表示这个要约不可撤销的,如甲为了取信于乙,表明自己的决心在1号的函中写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字样,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如甲在1号的要约中称“事急,请贵方早回话,并及早作旅行准备,我公司期待与贵方合作/在贵方回话以前,我们不会和其他公司联系”。

乙方见函后立即着手准备货物,并于6号基本备齐,那么乙仍然可以发出承诺。

17,(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

失效的原因有: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8,2、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传达给要约人。

主体是受要约人。

如甲给乙发出一要约,乙受到后未置可否,丙在乙处看见了该要约,即给甲发出了一个承诺,甲受到后未置可否。

甲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未成立。

丙发出的是一个新要约,甲用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

19,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我们国家采取到达主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主要条款)则视为新要约。

20,

(2)承诺的方式承诺原则上采用通知的方式,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如:

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个水泥厂各发一函“急需某型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乙厂受到函后即传真给甲“函已收到,即日发出”丙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送了某型号水泥1000吨,运至甲处。

此时两个合同效力问题?

21,(3)承诺的迟延承诺的迟延。

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在承诺期届满后到达要约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视为新要约;如:

北京的甲于5月1号发函给广州的乙,载明乙务必于5月10日前承诺。

函5号到达乙处,乙于11号作出承诺以快递方式发出,12号到达甲处。

甲未置可否,合同不成立;如果甲立即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则合同成立。

22,而对于意外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所谓“其他原因”包括例如邮递失误、要约人地址变更、要约人所留通信地址不详等情况,但注意:

这里的导致承诺迟到的“其他原因”应当不是由于承诺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是因为承诺人写错了地址、邮政编码而导致承诺迟到,则不属于29条所说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承诺的,承诺无效;,23,如上例中乙方于8号作出承诺并于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

依惯例9号即可到达但是到15号,甲方才收到该邮件。

经查是特快专递公司职员疏忽忘投此邮件,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没有任何回复。

问:

此时合同成立与否?

成立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则合同不成立。

假设该回函确实于9号到达甲处,逢甲外出办公,于15号回来方看到此回函,合同是否成立?

何时成立?

该合同于9号成立,因为到达不以要约人看到为要件。

24,(4)承诺的内容应该与要约内容基本一致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

但一致只是指不能进行实质性变更,否则为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在水泥案中,如果乙方回函“同意发货,款到发货”。

甲受到函后立即汇去30万到乙的帐户上。

此时乙的回函是新要约。

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甲对乙的新要约以行为的方式作出了承诺。

25,(5)承诺的生效和撤回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行为时生效。

承诺的法律效力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承诺不能撤销,26,四、合同内容和形式1、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PS:

合同法61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7,2、格式条款:

由当事人一方事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下列情况下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非格式条款优先,28,3、合同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订立合同一般宜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9,4、缔约过失责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

(1)缔约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2)主观有过错(3)缔约相对人遭受有损失(4)损失和缔约人的过错之间有因果关系,30,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时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1,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效力含义及表现1、合同效力的概念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效力角度可以将合同划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四大类。

32,二、有效的合同、合同生效要件()主体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33,2、合同生效的时间:

(1)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

(2)根据法律、法规应该办理相应手续的,等待手续办理后生效。

如:

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5月1日订立了合同,5月3号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5月28号批准并登记。

问:

该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何时生效?

1号成立,28号生效。

1号到28号期间合同为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状态。

34,(3)附条件生效的,所附条件成立时,合同生效(4)附期限生效的,所附期限至时生效。

如:

甲与乙在今年5月1号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以搬进来住。

如:

甲与乙在今年5月1号订立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果甲的父亲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

3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

但是如果以将来很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作为生效条件,则视为该行为无效如甲乙约定如果太阳从西方升起则甲赠乙100万,可见甲并无赠与乙之意。

36,三、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无效合同又称绝对无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确定的当然的绝对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是自始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二、无效合同是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第三、无效合同是当然的不能发生效力的合同。

37,2、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8,3、其他合同中的无效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3)格式条款具有以下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9,4、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无效合同自始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合同所涉及的财产依下列规则处理:

一、返还财产。

二、赔偿损失。

三、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40,四、可撤销合同1、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缺陷,撤销权的当事人,对已经成立的合同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是自始无效的;第二、可撤销合同的发生事由是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第三、可撤销合同是只有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主张无效的合同。

41,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2,欺诈: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

胁迫:

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的行为。

乘人之危:

利用他人危难处境或紧急需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43,3、撤销权的行使

(1)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中,受害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变更或撤销。

在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中双方都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撤销权人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则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44,

(2)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

某甲在一商场购买钻戒一枚,商标表明是“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是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45,五、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其效力能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者拒绝来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代理权有瑕疵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无权处分合同,46,如:

甲、乙为朋友,甲有一彩电委托乙代为保管,乙在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将彩电卖给丙。

甲得知后,原谅了乙的行为,并告诉丙“我同意乙的行为”。

此时合同有效,47,、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两种特殊情形

(1)表见代理:

一般发生在行为人和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但因为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公告或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被代理人的相关文书、公章等。

如A公司业务员甲常年负责A公司与大客户B公司的业务往来。

5月1日,A公司开除了甲但未及时通知B公司。

6月10号,甲又以A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业务合同。

该合同对A公司继续有效构成表见代理

(2)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48,甲是乙公司采购员,已离职。

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B。

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合同无效C。

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D。

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49,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履行概述、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合同履行的特征

(1)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的基本法律效力

(2)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50,二、合同履行的原则1、适当履行原则又称为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51,三、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以下规定履行: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52,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3,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54,3、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时的规则

(一)向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由第三人履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55,四、合同当事人的特别权利1、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56,如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

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设乙应甲的请求,付款70万元,同时提出,甲应先交付另外3吨货,乙其后再付款。

有没有道理?

57,

(2)后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

如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

过了5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

乙有拒绝的权利。

58,(3)不安抗辩权:

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59,如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于5月1日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

到了4月底,甲发现乙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

乙当日回电愿意以一幢大楼抵押给甲。

该大楼价值远在货款之上。

问甲接受抵押后,怎么办?

如果甲拒绝了乙的抵押,提出解除合同,可否?

如果事后证明甲得知的消息是小道消息,子虚乌有,问甲承担什么责任?

60,2、代位权

(1)成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怠于指债权人不宜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61,

(2)代位权行使1行使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由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行使主体债权人3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行使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62,3、债权人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63,(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64,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一、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含义是指合同主体不变,而变更合同的内容。

65,2、合同变更的程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变更的效力合同变更生效后,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即取代原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变更后的内容履行合同,而不能再按原来的合同内容履行。

66,二、合同的转让1、将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2、合同权利的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的含义和方式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合同债权人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可分为合同权利的部分转让和合同权利的全部转让。

67,须转让的合同权利有可让与性。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须转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暇疵。

(2)合同权利转让的有效条件,68,(3)程序: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如甲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甲已给付货物,乙尚未给付货款100万。

甲与丙达成协议,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

甲与丙5月1日达成协议,5号甲才通知丙。

问该债权让与何时生效?

何时对乙生效?

(4)合同权利转让的效力内部效力外部效力,69,3、合同义务的转让

(1)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合同义务的转让可分为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

(2)合同义务转让的有效条件须经债权人同意。

须转让的合同义务有效存在并具有可让与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70,(3)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的债务。

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71,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1)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既可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发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

(2)合同权利义务的合意概括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72,(3)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定概括转让主要有两种情形1因继承而发生的;2因法人的分立、合并而发生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73,第六节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终止又称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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