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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履约风险管理-.pptx

,目录/CONTENTS,PART1:

项目履约风险概述PART2:

工期风险PART3:

工程签证风险PART4:

计价和计量风险PART5:

竣工结算风险及造价鉴定PART6:

优先受偿权,PART01,项目履约风险概述,PART01项目履约风险概述,建设工程的特点:

投资大,工期长,施工难度大,技术复杂工程参与方众多,

(一)施工项目面临的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政治风险,PART01项目履约风险概述,概念:

项目履约风险主要指企业和人的经济行为所造成的风险,即项目履约过程中由于生产经营和项目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可能影响合同总价款的风险。

(二)施工项目履约风险分类,PART01项目履约风险概述,项目履约风险分类:

合同工期风险,1,施工质量风险,2,安全文明施工风险,3,工程款方面的风险,4,工程造价方面的风险,5,工程结算风险,6,分包风险,7,PART01项目履约风险概述,建设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多导致风险多,项目规模大导致损失规模大;建筑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带来新挑战、新风险,如司法解释二、建筑业营改增;新的承包类型出现(EPC、BT、BOTPPP等)带来的投融资、运营管控等新领域的新风险;海外项目所属地的政治、社会、文化、法律法规的差异给项目建设和投资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变多;甲方市场下的合同商务条件越来越苛刻。

(三)施工项目履约风险管理的意义,PART02,工期风险,PART02工期风险,

(一)工期风险简述工期风险是指项目在施工工期时间内因不确定因素造成工期延误、暂停施工以及因此造成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牢牢把握“整体工期、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工期顺延”这四个问题。

PART02工期风险,提示: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记录(民事部分)第30条:

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关于合理工期,国家虽然没有相关解释,但是有定额工期的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平均水平的合理工期。

(京建发2010255号):

压缩的工期天数超过定额工期的30%,即视为发包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二)工期常见问题1、整体工期被压缩导致合同无效,PART02工期风险,2、开工日期的认定存在争议与开工日期相关的日期有: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开工日期、开工报告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确定的开工日期、监理会议纪要或其他会议纪要确定的开工日期、施工方实际进驻现场的时间上述时间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PART02工期风险,如何确定实际开工日期?

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律规定。

提示,PART02工期风险,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首先应以开工通知、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等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准;发包人导致开工条件滞后的,以具备开工条件之日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导致开工条件滞后的,以开工通知、开工令记载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PART02工期风险,如何确定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可参照建筑法第八条: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PART02工期风险,广东省高院颁布的疑难问题解答第19条:

“虽然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停工日期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

”建设单位同施工单位约定由后者负责申领施工许可证,这一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具有法律效力,应尊重双方约定,提示,PART02工期风险,3、竣工日期的认定存在争议与竣工日期相关的有:

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完工日期、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竣工验收报告上记载的工程通过验收的日期、工程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日期上述时间不一致时,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

PART02工期风险,如何确定实际竣工日期?

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律规定。

提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

(一)款: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PART02工期风险,a、发包人拒不验收或无故拖延验收时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第十四

(二)条: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PART02工期风险,b、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建设工程的情形,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司法解释第十四(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PART02工期风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c、合同约定以完成竣工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作为合同竣工时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竣工日期?

提示:

以合同约定为准。

承包人应当引起重视,以免掉入合同陷阱。

PART02工期风险,4、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及存在问题

(1)工期顺延的法定事由,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工程竣工前,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合格的,PART02工期风险,

(2)工期顺延的约定事由归责于发包方的情况包括:

未提供约定的图纸、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测量基准点存在纰漏、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未及时下达开工通知、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等。

PART02工期风险,

(2)工期顺延的约定事由归责于承包方的情况包括:

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力,出现未能及时签收发包方信函指令;未能妥善保管发包方提供的工程材料,导致材料损毁、设备损坏;因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出现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而导致工程返工;私自覆盖隐蔽工程;非异常气候因素等。

PART02工期风险,

(2)工期顺延的约定事由不可归责于双方的情况包括:

由于异常恶劣气候而导致的停工、遇到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如施工中发现文物)和污染物、政府政策的调整等。

PART02工期风险,当合同设定了逾期失权条款时,法院如何认定工期顺延?

提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虽未取得发包人对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支持工期顺延;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PART02工期风险,(三)案例研判深圳市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案项目概况项目名称:

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主体建安工程项目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工程规模:

总建筑面积126,821.03平方米,包括5号楼、6号楼、4B号楼、6A号楼、11号楼等5栋厂房和配套工程。

发包人: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标价格:

207,560,678.27元计价方法:

合同总价包干,除设计变更和主材价格波动超过5以外,其余任何情况工程结算都不予调整。

履约概况:

2007年9月15日进场开工,2008年4月22日因中兴通讯单方面拒付进度款而停工,2009年1月23日退场。

PART02工期风险,深圳市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案案情介绍原告: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兴通讯”)被告: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中建五局”)1、涉案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自2007年7月开始,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的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异常上涨;关于调差事宜,经双方多次沟通无果。

2008年5月,中兴通讯以4月份施工进度达不到当月工程进度计划的80%为由,单方面拒付中建五局2008年4月工程进度款,遂引发双方纠纷,中建五局也于2008年6月发函停止施工。

2、2008年9月23日中兴通讯以中建五局工期延误为由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1406号案),要求解除合同、撤场及支付工期索赔款2044.86万元及承租厂房的租金646.9万余元。

起诉后中兴通讯又向法院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工期索赔款446.34万元,承租厂房的损失485万元,诉讼请求共计3600万元。

PART02工期风险,深圳市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案案情介绍3、该案在庭审过程中,经中兴通讯申请,南山法院指定的造价鉴定机构及工期鉴定机构分别作出鉴定结论:

中建五局已完工程量为1.09亿元人民币;截至2008年4月22日中建五局期中工期延误为16天。

经中兴通讯申请,南山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作出裁定,要求中建五局退场。

2009年1月22日,在法院的组织下,中建五局退场。

该案经开庭审理后,南山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中建五局违约,判令中建五局向中兴通讯支付工期延期违约金1280万余元。

4、中建五局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于2009年8月28日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457号案)。

2014年11月18日,深圳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已生效),改判中建五局不构成违约,工期延误损失由中兴通讯自行承担,中兴通讯无权向中建五局主张工期违约罚款。

PART02工期风险,深圳市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案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1、施工合同约定:

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发包人于2007年8月23日发出开工令,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工期自2007年9月15日起算。

2、现场实际情况:

9月15日承包人进场,主要进行了以下工作:

三通一平、临建搭设、塔吊安装、桩基础移交等;9月28日发包人组织图纸会审;10月16日发包人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承包人提交了单位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监理和发包人于10月18日批复同意开工。

PART02工期风险,开工令,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2007.09.152007.10.16,2007.10.18,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日期、开工报告批复日期均不一致,PART02工期风险,深圳市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案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3、中兴通讯认为:

按照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令为准,即2007年9月15日。

PART02工期风险,深圳市中兴通讯工业园一期北区二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期)案争议焦点:

如何认定开工日期?

4、中建五局认为:

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10月18日,而不是9月15日。

理由如下:

10月18日前,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发包人下达开工令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行为;10月18日发包人监理在开工报告上签字盖章确认具备开工条件;10月18日之前虽已进场,但是进行的是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法院委托事务所出具的工期鉴定报告也认定开工时间为10月18日。

施工许可证与开工申请报告,工期鉴定报告节选,PART02工期风险,法院最终认定:

2007年9月15日为开工日期判决理由:

合同约定以开工令中指令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施工许可证和开工申请报告签发日期均在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后,但在9月15日已实际施工,而不仅仅是施工准备;承包人在11月份申请第一笔的工程进度款时,请款的范围自2007年9月15日至2007年11月22日;发包人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即要求承包人开工,属于违反建设行政管理行为,不影响民事行为的后果和双方的合同约定。

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工程监理周报(2007.9.15-10.12),2007年9月15日至2007年10月12日期间,中建五局已进场实施围墙、场地平整、临建搭设、场地测量、桩基符合、安装塔吊等作业。

与总体施工进度计划中该期间的实际施工内容基本符合。

PART02工期风险,(四)管理要求1、针对工期被不合理压缩导致合同无效的问题:

签订合同时避免作出过高承诺,按照施工定额,中标以后要求合理调整,慎签“关门工期”、“关门节点”合同,PART02工期风险,2、针对开工日期的认定问题:

做好对暂定开工日期的表述,“以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以后发出的开工令或开工报告为准”收到开工通知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及时通过工作联系单、工程现场签证单、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固定事实场地尚未满足开工条件之前,切忌盲目接收,应在交接记录中注明具备施工条件之前,进行施工准备和辅助性工作,不进行实质性施工,PART02工期风险,A,B,C,及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督促尽快进行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拍照、录像、公证,预留办理竣工备案的时间,如合同约定以竣工验收备案(回执)为竣工日期的,应当注明如因非施工方原因导致备案资料不能满足要求的,以施工方资料齐备之日为竣工日期;及时办理资料的甩项;,3、针对竣工日期确定的问题,PART02工期风险,4、针对工期顺延问题:

合同尽可能明确约定工期顺延的条件、工期顺延程序、流程节点和时间要求等,工期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或录音、录像、拍照固定证据,持续影响工期或暂停施工的,先发工期顺延(索赔)意向书,再发终期顺延(索赔)报告,合同交底;工期签证或索赔流程图;工期签证索赔小组及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程序以书面形式申请工期顺延,PART03,工程签证风险,PART03程签证风险,

(一)签证简述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与合同约定发生了新的变化,承发包双方对这些变化如费用、工期、损失等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

互相书面确认的签证即可成为工程结算或是最终结算增减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凭据。

PART03程签证风险,

(二)签证常见问题1、签证和索赔的区别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在签证办理不成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注意区分签证和索赔,PART03程签证风险,签证v.索赔,提示:

按不同标准积累资料,分类管理。

“勤签证,精索赔”。

PART03程签证风险,2、签证增补项目过多,前期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随意扩大建设规模临时修改重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PART03程签证风险,3、签证办理时间不及时,相关人员忽视关于签证时限的约定,事后回忆补办,PART03程签证风险,4、签证程序不规范,A,建设单位拒收材料、拖延签证,B,签证缺少有效签字盖章,C,签字仅有签名,未表明意见,PART03程签证风险,5、签证内容不完整,如缺少:

签证工程量、单价和计算依据;明确的金额;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原设计情况以及变更后对其他部位的影响;所用材料的品牌、规格;隐蔽部位的具体做法,详细尺寸等,PART03程签证风险,6、签证项目存在争议,合同中对签证项目的约定不明确,结算审核时存在较多争议,PART03程签证风险,(三)案例研判案情介绍某装饰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附有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合同中约定甲方代表为赵某,法定代表人为李某。

主要争议镀锌钢管、脚手架认价单中甲方代表赵某已签字认可,此份认价单是否有法律效力?

PART03程签证风险,观点材料认价单上有甲方代表赵某签字。

除法定代表人外,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材料认价类单据有效签字人,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9条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因此应视为甲方代表签字的材料认价单有效。

PART03程签证风险,但依据合同附件一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对签证的定义,该事项属于签证。

此类价格(材料价格或综合单价)变化引起合同额变化,实质上是一种对价格的签证确认,定义上符合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约定。

现场签证管理办法中明确约定了签证办理流程及有效签字人且明确终审人为集团分管成本副总裁。

可以认为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甲方代表赵某没有代理权,因此可以认为材料认价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甲方有权利合法审核该单价。

启示:

注意确认约定的有效签字人及甲方代表的授权范围。

PART03程签证风险,(四)管理要求1、签证格式应规范,内容完整,证据资料保存完善,签证单应注明签证内容、工程量和签证金额、计算依据,有些还应附证据资料予以佐证,完整内容,有通用格式应尽量用通用格式,并做好编号;无通用格式,也应统一标题并按日期排序,规范格式,签证单切忌只留电子版,项目部至少留一份盖章的原件,资料保存,PART03程签证风险,2、经济签证办理应及时,避免程序上有瑕疵,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签证,报送做好签收,确保签证资料有效送达,注意合同对签证人、签章的约定,按约定程序办理签字盖章,手续,PART03程签证风险,3、签证效力瑕疵的补救,A,B,C,签证未按时审核、确认,积极跟进审核进展;灵活推动签证进展,如发函催告,在监理例会纪要提出要求。

签证未按时报送,签证倒签、事后审核确认等方式取得签证;以事后确认弥补程序瑕疵。

签证未有效送达,通过邮政快递、挂号信、确认过的工作邮箱等方式送达。

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

(一)计价和计量风险简述工程计价和计量风险是指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的计算规则和方式约定不明确、双方对实际完成工程量难以达成一致所造成的风险。

提示:

注意区分工程计价方式和工程价款的确定方式,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l)材料涨价,

(2)工程变更价格计算方法约定不明,计价风险的类型及应对1、固定总价中的计价风险:

(二)计价和计量常见问题,若无约定,判断是否属于商业风险。

商业风险承包人承担;非商业风险发包人承担,提示,若无约定,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提示,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3)工程量少算、漏算,(4)施工承包范围不明确,及时告知并沟通调整,提示,注意复核合同承包范围,在投标答疑阶段应进行澄清。

若施工中出现了承包范围发生变化的,应举证证明,提示,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2、固定单价中的计价风险,材料价格的风险主要有:

(1)调整范围较小:

(2)价格调整范围约定不明:

(3)调整方式约定不明:

提示:

参照公平原则,看是否属于正常商业风险,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3、可调价格: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PART04计价和计量险,发生争议时,法院如何认定已完工程量?

工程计量问题及应对工程计量是价款支付必须有的依据。

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法院如何认定已完工程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浙江省高院: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首先根据签证和其他书面文件确认工作量,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法院如何认定已完工程量?

建议通过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方式,尽快通过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勘验现场、评估工程量,比在诉讼中申请勘验评估要更快、更准确。

当事人还可向法院申请鉴定机构勘验评估工程量,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三)案例研判案例:

上海能源公司与金桥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5年5月31日上海某一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与中标单位上海金桥某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桥公司)签订了锅炉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

合同签订后,金桥公司按时保质地完成了建设工程,能源公司也按时足额支付了进度款,在进行竣工结算过程中,金桥公司提出由于材料暴涨及实际工程内容变化导致材料成本剧增,并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作为法律依据,要求能源公司给予赔偿。

此外,金桥公司要求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利息,否则将提起诉讼,请求司法鉴定以证明其主张的正确。

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争议焦点1、如果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按固定价计价,在施工过程中材料出现较大的涨价时,承包人提出要求给予补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2、如果发包人不予补偿,而承包人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一般情况下,法院是否会支持承包人的要求。

3、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法院判决1、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以固定价计价的,要求额外材料补差无法律依据在工程承建期间,固定单价与市场单价一般存在一定差额,从承包单位的角度,若固定单价小于市场单价时,发包人少付一笔工程款,若固定单价大于市场单价时,发包人则多付了一笔工程款,可能存在商业风险,也可能存在超额利润,严格来说是公平合理的。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法院判决2、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按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要求造价鉴定,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按固定价结算价款的,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进行结算工程款。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上述条件下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应予以支持。

但是,对于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款数额发生增减变化而无法确定,当事人申请法院鉴定,应该予以同意.,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法院判决3、工程款本身无利息可言,只有工程欠款才有利息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所以,工程款本身无利息可言。

只有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时,除支付相应工程款外,还应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

PART04计价和计量风险,(四)管理要求1、针对工程计价问题:

发生不可预见的特殊事件影响工程造价的(如环保督察等),积极组织磋商,明确合同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时搜集影响工程造价信息的指导性文件,地方法规。

发生价格变动时,及时协商调整,通过合同、澄清文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等确定计价规则、调差原则,PART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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