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docx

上传人:b****9 文档编号:26266428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14.6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docx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docx(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docx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

2018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

反担保、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保证

【知识点】反担保

  1.担保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的担保提供担保,这种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2.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

3.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知识点】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责任

  1.担保合同无效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由债务人和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②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部分的1/3。

  2.主合同解除:

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知识点】保证

  1.保证合同

  

(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2.保证人

 【知识点】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唐诗宋词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