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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桐乡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第二部分规划说明

 

第一部分规划文本

目录

前言1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8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目标8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9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12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12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14

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17

第一节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17

第二节土地用途分区17

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21

第五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24

第一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24

第二节中心城区规划目标25

第三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布局25

第三节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27

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29

第一节高效保护耕地29

第二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30

第三节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32

第七章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34

第一节规划目的与任务34

第二节村庄整治规划34

第三节土地复垦整理规划36

第八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37

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统筹37

第二节城镇工矿用地规划37

第三节基础设施用地规划39

第九章乡级土地利用调控41

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45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49

第十二章附则54

前言

现行的《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自批准实施以来,在切实保护耕地、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增强依法用地意识、改善土地生产条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发展模式转型、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以及长三角、杭州湾两大经济圈的崛起,桐乡市发展的内外环境产生了新的变化,要求其发展策略和定位作出相应的调整,而现行规划逐渐暴露出规划目标过于单一、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土地利用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落实新时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战略部署,坚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努力打造“长山角经济强市、江南水乡文化名市、和谐发展文明新市”,保障桐乡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桐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本规划阐明了桐乡市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空间格局和政策措施,集中体现了国家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意图,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桐乡市各项土地保护与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践科学发展观,使桐乡市土地利用活动健康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桐乡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三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坚持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近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严格规范各类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提倡土地生态文明,积极探索规划实施制度的创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桐乡市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原则

按照稳定和提高农业基础地位的要求,立足解决农村民生问题,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力度,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立足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合理控制建设规模,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努力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防止用地浪费,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3、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原则

按照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要求,立足形成国土开发新格局,优化配置各业各类用地,引导人口、产业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促进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发展。

4、重视土地生态建设原则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立足构建良好的人居环境,统筹安排生活、生态和生产用地,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促进生态文明发展。

5、强化土地宏观调控原则

按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要求,立足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加强和改进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增强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6、处理好土地利用与文化遗产保护关系的原则

第五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7)《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1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1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1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3)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

(15)《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16)《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17)《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1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桐乡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

(19)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加快农村新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嘉委办〔2008〕50号)

(20)《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农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百个城乡一体新社区建设暨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指导意见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158号)

2、相关规划

(21)《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2)《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23)《嘉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4)《嘉兴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2006-2020年)》

(25)《桐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26)《桐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

(27)《桐乡市“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

(28)《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29)《桐乡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30)《桐乡市市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1)《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

(32)《桐乡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规划》

(33)《桐乡市林业发展规划(2008-2020年)》

(34)《桐乡市公路水路交通发展“十一五”规划》

(35)《桐乡市电网2030年目标网架规划》

(36)《桐乡生态市建设规划》

(37)《桐乡市水资源综合规划》

(38)《桐乡市河道整治规划》

(39)《桐乡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

(40)《桐乡市区学校布局专项规划》

(41)《桐乡市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

(42)《桐乡生态市建设规划》

(43)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规划任务

1、落实浙江省、嘉兴市下达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确定桐乡市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协调各业用地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并制定相应的分区管制措施。

3、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和新农村建设用地,合理安排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制定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指导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6、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七条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

2005年;

规划期限:

2006~2020年;

规划近期:

2006~2010年;

规划远期:

2011~2020年。

第八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桐乡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3个街道、9个镇,即梧桐街道、龙翔街道、凤鸣街道、乌镇镇、濮院镇、屠甸镇、石门镇、河山镇、洲泉镇、大麻镇、崇福镇、高桥镇,总面积72748.71公顷。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与目标

第九条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立足自身优势调整产业结构,借助交通网络系统优势,吸纳上海、杭州的调整产业,融入区域分工体系;优化生产力布局,重点打造经济开发区、濮院针织产业园、高桥新区、崇福经济区、临杭经济区五大平台;走新型城市化道路,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以城市化促进工业化,实现经济综合实力和区域竞争力的不断提高。

第一十条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总体发展目标:

坚持工业立市、开放带动、城市化及城乡一体化、科教兴市、可持续发展,力争到2020年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完善的公共设施体系、社会保障体系,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均衡,成为“长三角经济强市、江南水乡文化名市、和谐发展文明新市”。

——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达到755亿元;三次产业结构调整为5:

50:

45。

——社会发展目标:

到2020年,市域常住人口达到11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5.5万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5万元。

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一十一条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1、严格保护耕地,坚持“用养并重”,提高耕地质量,积极引导现代农业有序发展。

2、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为主线,重点保障“五大平台”,统筹城乡土地利用,兼顾各业用地需求。

3、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保障“现代新市镇、城乡一体新社区”工程的推进。

4、制定完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标准与政策,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5、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促进生态环境良性发展。

第一十二条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

(1)耕地保有量:

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633.33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保持在32713.33公顷以上。

(3)标准农田保护面积:

规划期内,标准农田面积保持在29906.67公顷以上。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3900.00公顷。

(2)新增建设占用土地: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3498.00公顷。

(规划基期预留机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139.87公顷,主要用于交通、水利、能源、旅游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项目。

(3)新增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3491.00公顷,其中,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不低于总量的10%(349.10公顷)。

3、耕地动态平衡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2309.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3227.00公顷,保证耕地占补平衡有余。

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1)人均用地:

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17.57平方米以内,低于省下达的120平方米的控制指标,人均城镇用地控制在114.25平方米以内,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46.88平方米以内。

(2)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

到2020年,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耗地量不超过26.70平方米。

5、土地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统筹生态用地布局,对境内水源涵养区等生态敏感地区实施重点保护;保护农业需要的水资源、土壤资源,保证高质量的农产品和农副产品;工业发展注重控制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放,尽快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

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在23%以上,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分别达到60%以上、100%和90%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均达到10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10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

加快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加大对地下水限采、禁采的力度,提高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能力,使地面沉降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十三条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1、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兼顾的原则;

2、优先安排农业用地,统筹兼顾各业用地需求的原则;

3、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合理利用的原则;

4、集约节约用地、用地总量理性增长的原则;

5、因地制宜,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6、确定地类调整的合理幅度,保持适度稳定的原则。

第一十四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52759.94公顷,比2005年增加1213.05公顷,主要是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将村庄复垦为耕地和园地。

1、到2020年,耕地面积调整为40201.29公顷,比2005年增加1121.00公顷,其中建设占用耕地2309.00公顷,通过土地整理增加耕地1000.00公顷,通过村庄复垦增加耕地2430.00公顷。

2、到2020年,园地面积调整为9836.43公顷,比2005年增加244.18公顷,通过土地整理转为耕地930.00公顷,建设占用1099.88公顷,村庄复垦增加2274.05公顷。

3、规划期内,林地维持动态平衡,2020年的面积为40.05公顷。

4、到2020年,其它农用地面积调整为2682.16公顷,比2005年减少152.13公顷,主要是通过土地整理转为耕地70.00公顷,建设占用82.13公顷。

第一十五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到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15764.74公顷,比2005年减少1213.05公顷。

1、到2020年,城市用地面积调整为4360.34公顷,比2005年增加1226.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780.00公顷,占用园地403.30公顷,占用其他农用地36.00公顷,占用公路用地6.70公顷。

2、到2020年,建制镇用地面积调整为4436.57公顷,比2005年增加1245.00公顷,其中占用耕地820.58公顷,园地390.42公顷,其他农用地34.00公顷。

3、到2020年,集镇用地面积调整为334.77公顷,比2005年增加13.8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87公顷,园地3.00公顷。

4、到2020年,村庄用地面积调整为4512.14公顷,比2005年减少-3920.60公顷;新村建设需占用耕地571.32公顷,园地200.00公顷,其他农用地12.13公顷;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将村庄复垦为耕地2430.00公顷,复垦为园地2274.05公顷。

5、到2020年,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调整为256.18公顷,比2005年增加44.82公顷,占用耕地26.23公顷,园地18.59公顷。

6、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510.62公顷,比2005年增加177.8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00.00公顷,园地84.57公顷,被城市占用6.70公顷。

7、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基本保持不变。

第一十六条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规划期内,未利用地面积基本保持不变。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一十七条城镇用地布局

1、等级结构设置

梧桐、龙翔、凤鸣三个街道和濮院镇为中心城区,崇福、洲泉二个镇为省级中心镇,其余镇为一般镇。

2、空间格局优化

优化完善现有的“一心四轴”井字型城镇空间网络格局;优先保障中心城区扩展用地,通过集聚效应使中心城区成为区域发展的“极核”;以320国道为城镇发展主轴、以桐高线、盐湖线、科洲线、桐德线为城镇发展次轴,引导城镇和工矿用地沿轴线布置;在市域东部形成中心城市及周边城镇构成的城镇群,在市域西部形成以崇福—洲泉及周边城镇构成的西部城镇群。

第一十八条农业用地布局

在落实上级下达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区域发展总体部署,对现状基本农田进行局部调整。

首先将主要粮食生产基地内的耕地,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优质耕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再将中心城区扩展边界内、产业集聚区、各镇城镇发展区内的原有基本农田调出,保证调整后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达标,布局安排与其他各业用地协调一致。

在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以现代消费需求为导向,调整种养结构和品种结构,规划形成四大特色农产业区:

即石门、乌镇的湖羊特色养殖产业区;乌镇东北部、濮院北部的生态观光农业园区;洲泉、大麻的水产养殖园区;高桥、凤鸣的杭白菊、蚕桑等绿色农产品园区。

第一十九条工业用地布局

坚持非均衡发展战略,集中、集约布置工业发展区,重点打造五大经济平台,在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与有条件扩展空间分配时予以倾斜。

规划期内,经济开发区、濮院针织产业园区、高桥新区、崇福经济区、临杭经济区分配的新增建设占用土地合计占全市总量的26.00%,预留有条件建设区规模合计占全市有条件建设区总面积的20.00%。

第二十条旅游用地布局

进一步整合资源,构筑完善“一城两镇四区一带”的旅游空间格局,兼顾发展生态休闲观光农业;对于乌镇、濮院旅游区、白荡漾旅游区、屠甸旅游区、崇福旅游区、石门旅游区等重点旅游景区,通过布局新增建设用地和划定有条件建设区相结合的方式应对其用地需求,并通过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来适应旅游项目选址的难预见性;对于境内的古镇、寺庙、等旅游景点和文物古迹,通过划分用途区并制定相应的管制规则加以特殊保护。

第二十一条生态用地布局

加强大运河沿岸生态保护与水源涵养,严格控制生态敏感地区的用地行为;加强梧桐、崇福、凤鸣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对于区内畜禽养殖场等对水源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的各类设施,规划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搬迁;建立自然生态旅游、农业休闲旅游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互惠机制,以保护促进发展,以发展支撑保护。

第四章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

第二十二条分区原则

1、有利于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的原则

2、有利于统筹城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

3、有利于实行分类指导区域土地利用的原则

4、保持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分区类型

按土地用途的差异性共设6个区,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一般农地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和其它用地区。

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类型共设4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二节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面积37085.87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50.98%,区内基本农田32853.33公顷,占保护区的88.59%,其他主要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辅助设施。

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如下:

1、严禁在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及各类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用途,区内的一般耕地应该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3、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4、加大基本农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的质量与综合生产能力。

5、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因已明确的重点建设项目及不可预见的独立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需要而占用区内预留的耕地时,不需再进行补划。

第二十五条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主要是城镇村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农用地。

该区总面积9361.09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12.87%。

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该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优先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及其它农业设施等用途。

2、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优先开发、整理、复垦为耕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开发、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格控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二十六条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建制镇、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总面积15523.60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21.34%。

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城镇建设,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2、优化城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积极推进宅基地的迁建和集聚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迁建和集聚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二十七条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村镇(集镇、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总面积6004.06公顷,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8.25%。

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优化村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积极推进废弃宅基地的复垦开发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二十八条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该区总面积246.69公顷,占全市总面积的0.34%,主要包括桐乡乌镇风景旅游区、华庄生态休闲农业园、同福福严寺等。

风景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同时应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

2、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区内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3、严禁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的各种生产建设活动,而影响景观游览的现有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风景旅游核心区土地进行新的建设。

5、注意保护古镇、古村落、古民居等乡土建筑遗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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