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26240404 上传时间:2023-06-17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72.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docx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

中共安溪县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

福建省教育厅

闽委教综〔2008〕7号

关于组织开展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

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政府教育局:

根据《关于建立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制度的通知》(闽委教综〔2006〕5号)精神,为完善督导评估体系,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推动我省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组织开展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简称“督导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督导考核”重要性认识

实施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制度创新,对加快建设人力资源强省步伐,为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县(区)党委、政府,特别是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督导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担负起发展教育工作的历史责任。

二、建立“督导考核”与“对县督导”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

按照闽委教综〔2006〕5号文件要求,“督导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各级党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实施。

为了方便操作,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和省教育厅在原有《考核要点》的基础上,制定了《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评估要素和计分方法》(简称“考核要素”),作为“督导考核”的标准和依据。

为了减少评估次数,减轻基层负担,增强工作实效,采取“督导考核”与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简称“对县督导”)有机结合、同时进行的方式,相关指标信息共用。

“督导考核”采取量化评估方式,总分值100分,奖励项目5分。

考核结果按实际得分,对应闽委教综〔2006〕5号文确定的县(市、区)类别评定等次。

三、加强组织领导,规范督导考核程序

各设区市要成立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切实负起督导考核工作责任,规范督导考核程序,保证“督导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县级自评

1.“督导考核”的年度自评应在“对县督导”县级自评的基础上进行,两项工作做到既有结合,又有侧重,不简单替代。

2.被考核对象应对照“考核要素”,对上年度以来抓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述职报告,填写《量化考核评分表》。

3.被考核对象述职报告和《量化考核评分表》经被考核对象单位盖章及本人签名后,送设区市委组织部、教育工委,市教育局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二)市级核查

1.市级核查工作在县级自评基础上组织实施,与“对县督导”市级复查同步进行。

2.市级“督导考核”结果经市督导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被考核县(市、区)下发考核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3.市级“督导考核”一般每年或两年对所辖的县(市、区)进行一次。

(三)省级抽查

1.省级“督导考核”在市级“督导考核”的基础上每年组织抽查,全省各县(市、区)党委、政府每届主要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省级“督导考核”抽查一次。

2.省级“督导考核”除汇报会上听取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一人代表)作述职报告外,其他程序与“对县督导”一并进行。

四、明确督导考核原则

“督导考核”以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为重点,以县域教育事业发展水平为依据,进行综合考评。

“督导考核”应严格执行考核评估标准,广泛收集信息,全面分析,科学评估,客观评价。

“督导考核”做到既全面客观反映进步与发展,又准确发现问题与不足,提出整改建议,正确引导,调动积极性,改进工作,促进事业的发展。

五、严格考核工作纪律

自查自评所反映的情况和数据一定要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在全省通报。

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守督导考核工作纪律和廉政纪律,工作深入细致,客观公正,不搞形式主义,不以权谋私。

对违反纪律规定的,将严肃处理。

附件:

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评估要素和计分方法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委

福建省教育厅

2008年9月10日

 

主题词:

干部考核教育工作党政主要领导干部通知

抄送: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督导团办公室,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文教卫体委,各市、县(区)党委、政府,存档。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9月12日印发

附件:

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抓教育工作督导考核评估要素和计分方法

考核指标

评估要素

计分方法

备注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地位

(12分)

(1)教育工作目标、任务明确,措施具体,在规划、资金、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保证。

(2)定期召开教育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3)推进区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政策导向和实质性的措施。

(1)4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1的得分率换算计分。

(2)4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2的得分率换算计分。

(3)4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5、C6的平均得分率(加权)换算计分。

2.完善教育管理体制

(12分)

(1)“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得到巩固和完善,县、乡政府应当承担的教育管理责任落实。

(2)建立义务教育监督、指导、检查制度,学龄人口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1)7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4的得分率换算计分。

(2)5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8、C62、C63的评价意见,按5分、4分、3分、2分四档计分。

存在借教育改革之名推卸政府办学责任现象不得分。

3.规范教育决策行为

(10分)

(1)上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教育工作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

(2)教育工作的重大决策有调研、论证、咨询等相关程序,通过办公会议或扩大会议,形成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决策内容有合法性。

(1)5分。

视情况按5分、4分、3分、2分四档计分。

(2)5分。

视决策程序的法定性、民主性,决策内容的法定性、科学性,按5分、4分、3分、2分四档计分。

存在违规决策或决策严重失误现象不得分。

考核项目

评估要素

计分方法

备注

4.全面实施

素质教育

(10分)

加强素质教育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社会宣传、政策引导和资源保障,创设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正确评价学校工作和教育质量,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育系统评先、评优、表彰、奖励工作。

10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B21的评价意见,按10分、8分、6分、4分四档计分。

存在给学校下达升学率指标和高考、中考上线指标,以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工作的现象不得分。

5.实行教育工作目标管理

(10分)

(1)建立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考评办法。

(2)协调有关部门和社区组织综合治理学校周边环境,动员组织社会各界关心教育、支持教育,营造良好氛围。

(1)5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3的得分率换算计分。

(2)5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B22、B23的平均(加权)得分率换算计分。

6.依法保障教育投入

(12分)

依法预算、安排教育经费,并及时足额下拨。

督促有关部门规范管理、合理使用教育专项经费。

引导、鼓励社会捐赠,努力拓宽教育经费来源。

按“对县督导”评估指标A2“教育经费投入与管理”的总得分率换算。

7.重视改善办学条件

(10分)

(1)统筹规划、协调各类教育的布局、规模、结构及发展速度。

(2)做好城乡教育用地的规划、配套。

(3)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及时消除C、D级危房,农村中小学校舍和内部装备条件标准化程度逐年提高。

(1)3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B13的得分率换算计分。

(2)3分。

根据城区教育扩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需要,视落实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

(3)4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B14、B15的平均(加权)得分率,并结合工作进展情况计分。

考核项目

评估要素

计分方法

备注

8.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0分)

(1)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各项政策待遇,落实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补助津贴。

(2)推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教师补充机制,优化队伍结构。

(3)制订并落实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城乡教师(校长)合理流动机制,均衡配置教师资源。

(1)4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11、C41的平均(加权)得分率换算计分。

(2)3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42、C43的平均(加权)得分率换算。

小学连续3年没有补充新教师的不得分。

(3)3分。

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45的得分率换算计分。

9.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普及水平

(8分)

初中在校生年辍学率、高中阶段招生普职比、学前三年教育入园率、非文盲率等衡量教育事业发展水平的标志性指标得到巩固和提高。

每项2分。

分别参照“对县督导”评估指标C67、C71、C72和C73的得分率,结合“巩固提高”情况计分。

10.重视弱势群体教育工作

(6分)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和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制度完善,特殊教育入学率达标。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3分。

视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

(2)特殊教育3分。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筛查鉴定工作,为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办学、生活条件,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比上年有巩固提高,视情况按3分、2分、1分三档计分。

奖励项目

(5分)

在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结合当地实际,扬长避短,改革创新,某些方面成效显著,具有特色,在全省产生积极影响,经验值得推广和应用。

教育工作成绩(综合或某些方面)突出,获国家、省、设区市部门以上荣誉或形成正面影响、具有推广价值的,分别获5分、4分、3分。

福建省教育厅

 

闽政教督〔2008〕41号

关于做好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教育局、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在全面实行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新形势下,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法律责任、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教育工作的政府行为显得十分重要。

近年来,不少地方按照“对县督导”工作要求,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实践证明,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对增强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责任感,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但这项工作各地发展尚不平衡,有的地方只停留在下发文件上,未能全面组织实施;有的地方对乡镇教育工作职责不够明确,评估过程不够规范,难以呈现效果。

为了规范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增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实效性,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主要职责

根据《义务教育法》、国务院《扫除文盲工作条例》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职责主要有:

1.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全面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状况,依法采取措施防止辍学。

2.积极筹措教育经费,协助县级政府改善辖区内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3.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教育捐资助学,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4.协调解决辖区内学校新建、扩建所必须的土地征用问题。

5.维护学校的治安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保护学生、教师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6.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强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监管;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提高农村幼儿受教育率。

7.组织开展扫盲工作,办好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开展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与实用技术培训。

8.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调动村民自治组织的办学积极性,共同建设好学校。

二、科学制订督导评估的方案

设区市教育局、教育督导室要根据辖区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地制订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实施方案,建立评估指标体系。

制订督导评估方案应遵循以下原则:

1.法制性原则。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应承担的职责,编制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保证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合法有效。

2.导向性原则。

评估方案、评估标准具有评价与导向双重作用。

制订评估方案时要准确把握,体现科学性、导向性,既不能把不属于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职责列入评估内容,也不能遗漏属于乡镇政府的教育工作行为。

3.操作性原则。

评估方案要全盘考虑、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评估标准要科学分析、细化指标、量化分值,使之更具可操作性,做到可督可评、可测可比、简便易行,为督导评估的客观、公正、准确打好基础。

4.发展性原则。

立足发展性评估,充分考虑所辖区域经济、教育基础的差异,以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为根本目的,引导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起持续发展、自我完善的长效机制,促进教育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提高。

三、规范督导评估工作程序

1.乡镇(街道)自评。

乡镇政府成立自评领导小组,对照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评。

自评结果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督导部门。

2.县(市)区复查。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年汇总分析各乡镇自评结果,组织县级督导评估组进行复查(一般为两年一轮),复查反馈意见书面下达相关乡镇政府,抄送设区市有关部门。

3.设区市督导评估。

设区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根据县级复查情况,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乡镇,进行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系统总结分析其工作状况、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作出综合评价,提出指导意见。

设区市的督导评估结果应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乡镇人民政府反馈,同时抄送县级政府、设区市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督导评估结果每年向设区市政府进行综合汇报。

4.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

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应列入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督导评估社会报告制度,及时公布督导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督导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是贯彻《义务教育法》,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健全政府职责体系”的要求和省委八届三次全会关于“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目标任务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深入研究。

要把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与推动各项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结合起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双高普九”、“对县督导”、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推进县域内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开展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要在设区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具体的评估方案由各设区市研究制定,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日常工作由教育督导部门负责。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三日

主题词:

教育乡镇督导通知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省政协文教卫体委,省发改委、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2008年9月4日印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城乡园林规划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