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适用实施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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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适用实施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新食品安全法适用(2015年10月1日实施)——违反《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适用

 

 

2.2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案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

 (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

(二)项

2.3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案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七)项

(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2.4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八)项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5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十二)项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五)项

2.6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款第(六)项

2.7

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五、七、八、十二)项、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二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3.1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二)项

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2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三)项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二)项

3.3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3.4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六)项

 

(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5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十)项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3.6.1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但是,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当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保健食品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3.6..2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6.3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条

第一款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3.6.4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第四款

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3.6.5

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二条

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7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第五款

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七)项

3.8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安全性评估材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八)项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3.9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第五款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九)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10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十三)项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3.11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七条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

…….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款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4.1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九)项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2.1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第(十一)项

 (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二)项

4.2.2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

(一)至(九)项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4.2.3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2.4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

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安全法》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4.2.5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3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三)项

4.4.1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4.2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项

4.5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

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5.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二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一条

第一款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食品安全。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5.2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

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5.3.1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二款内容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3.2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5.3.3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四款略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34

《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九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法律条文

处罚依据

法律条文

 

5.3.5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4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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