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汇编发放各社团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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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汇编(发放各社团)1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制度汇编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年度表彰奖励条例(草案)(10)

学生社团学年优秀学生干部和精神文明积极分子评定办法(草案)(11)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学期工作考核细则(暂行)(12)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活动分级考核制度(暂行)(14)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会长学期工作考核量化表(15)

学生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学期工作考核量化表(16)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学期工作考核成绩汇总表(17)

社团(上、下)半年账本模板(18)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19)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20)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会长换届申请表(21)

社团联合会关于各学生社团招新的若干要求(22)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年度招新申请表(23)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活动立项申请表(24)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活动总结报告(25)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学期注册表(26)

社团活动室外场地使用申请表(27)

摆放宣传展板/悬挂宣传条幅申请表(28)

借用教室申请(28)

常用应用文(29)

一、申请书(29)

二、建议书(29)

三、通知(29)

四、海报(29)

五、条据(29)

六、会议记录(29)

制作:

高建

电话:

134********QQ:

3393358Email:

****@***.c*m

如有好的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谢谢!

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锻炼能力,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团体。

为规范学生社团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团的育人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大学生素质拓展;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团组织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社团成员必须是经学校正式注册的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在读学生,不接收校外人员参加。

我校学生社团实行校团委统一管理、指导单位负责活动指导、社团联合会监督考核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生社团在社团日常工作中实行“五个一”工程,即一个指导单位、一个考核单位、一部《章程》、一个指导老师、一项品牌活动。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及招新

第五条学生社团须接受校团委管理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考核,遵守《西北大学现代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和《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必须有一个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领取、填写并递交《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见附页)到社团联合会;

(二)校团委主管老师在社团联合会意见、相关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意见的基础上,对材料审核并签署意见,由社团联合会对发起人面试;

(三)校团委书记办公会审批同意筹备成立新社团后,社团联合会常务理事同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开始新社团的招新及筹备工作。

学生社团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

备以外的活动,所有工作需向社团联合会报批,并在批准后“西北大学现代学

院XXX协会筹备组”的名义开展。

社团筹备期为一个月。

(四)筹备工作结束后,新社团的第一届负责人由社团联合会组织选聘;由社团自己拟订社团成立大会方案,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在社团联合会的监督下召开新社

团成立会员大会,通过章程,由社团联合会给予批复,并予公告,产生组织机

构;

(五)由社团联合会给予批复,并予公告;

(六)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完备的社团,社团联合会给予成立公告,发给注册表,登记备案。

第七条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和社团指导老师:

(一)社团指导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教学职能的我校正式机构,如专业教研室、学校各机关部处等。

指导单位应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二)社团指导老师须由具有一定的与该社团活动内容相关的专门知识且热心学生社团工作的本校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指导单位委派;

(三)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原则上为一名。

指导老师不得

随意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社团指导

单位重新选派。

第八条有以下情况不得批准学生社团成立

(一)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中有受过校纪处分或曾担任不合格社团、被勒令解散社团的主要负责人;

(三)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精品活动的;

(四)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的;

(五)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六)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的;

(七)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八)筹备期限内,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第九条已申报、但尚在审批期间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助校保卫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每学年招收一次新会员,该项工作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第十三条各学生社团需在每学期开学初填写《社团学期注册表》,在注册表中应写明社团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学期工作计划,并将全体社团会员名册传到社团联合会网站上。

(本制度所有加粗斜体部分为暂时不纳入正常制度,可供发展壮大后考虑通过)第十四条各学生社团在学期末需提交学期工作自评材料和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工作考核评定成绩,交社团联合会存档。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权按照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制度章程和经费使用,有权对该社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该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学期至少召开两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社团章程;

(四)监督社团财务状况。

第十七条各社团在召开会员大会时,应通知社团联合会,主动接受社团联合会考核和监督。

第十八条社团会员大会做出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十九条各学生社团须具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并不断的加以修订和完善。

社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全称、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宗旨、活动范围;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以及会员管理;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及主要学生干部的条件和产生、考核、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社团执行机构是社团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

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及各职能部门的部长组成。

第二十一条社团实行会长负责制。

社团负责人指社团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年,鼓励并提倡优秀社团的优秀会长连任。

第二十二条为避免社团组织机构的冗长和称谓的混乱,学生社团不得设立主席团、理事会、财政部等机构。

不得设置主席、理事长等职务。

学生社团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不得超过两名,会长助理不得超过两名。

原则上,不得设置超过5个职能部门,每个职能部门设置部长一名,副部长不得超过两名。

第二十三条为加强社团的组织建设,30人以上的社团可以在社团内部成立团支部,经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批准,按《团章》有关规定选举支委,进行组织生活和团日活动,并可以申请参加主题团日竞赛等共青团系统的各项创优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只能由社团会员大会民主选举或校团委与社团联合会公选产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社团负责人的选举,首先由本社团拟订选举方案,填写《社团负责人换届(调整)申请表》(见附页),报指导单位、指导老师和社团联合会通过后,并在社团联合会监督下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负责人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有良好的个人品质;

(二)学习成绩较好;

(三)入会时间满一年以上,曾任该社团副部长级以上学生干部(指导老师负责选拔的社团除外);

(四)有与所任职务相当的工作能力和专门知识。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有两门以上重点课程不及格的;

(三)被校团委、社团联合会撤职或被宣布解散的社团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四章学生社团活动规程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由社团联合会审批通过(院级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由院团委审批通过)。

第二十九条各社团活动内容应与自己社团宗旨和活动范围相适应,严重超越社团宗旨和活动范围经警告仍不整改的社团,将被强制注销。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进行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一般不允许收取活动费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费用的必须经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学生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除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因参加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团在举办活动之前,须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或填写《活动申请表》(见附件),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举办下列活动,社团联合会还需上报校团委等部门批准:

(一)涉外的活动:

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活动等;

(二)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的活动;

(三)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四)晚会、讲座、报告会、社会调查等比较重要的大型活动;

(五)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六)涉及宗教、民族问题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须接受社团联合会对活动的考核,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

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不得组织除本协会会员之外的人员参加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组织本协会会员出游等校外活动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活动举行两周之前,提交《学生社团组织出游活动申请表》(见附件)。

活动申请须经社团指导单位及社团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同意后,报社团联合会审批;

(二)外出活动经社团联合会批准后,并与每位活动参加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见附件)。

涉及未成年人及安全风险较大的活动,所有参加者必须持有家长签署的

书面同意意见方可进行;

(三)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将活动安全情况报告社团联合会。

第三十六条学生社团未经社团联合会批准擅自组织集体出游、社会实践、外出考察等校外活动,予以警告以上处分,并对社团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若发生重大事故,其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十七条社团出游出现安全问题,取消该社团及学生干部本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社团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进行私人活动。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须遵守学校宣传工作规范(见附件)进行报批。

社团张贴广告、海报等必须署名。

第四十条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社团名称

(一)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

第四十二条社团印章

(一)社团不得刻制及拥有印章,社团印章为无效印章,没有法律效力。

私刻印章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该社团警告以上处分。

(二)社团联合会印章为全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唯一有效印章。

(三)学生社团开展活动、颁发奖状、签订合同、对外联系等需要盖章时,统一到社团联合会或校团委处办理盖章手续。

(四)学生社团承办社团指导单位(如体育部等)的活动、颁发奖状、签订合同、对外联系等需要盖章时,经校团委批准,统一到社团指导单位办理盖章手续。

第四十三条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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