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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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模板

**市城市规划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管理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管理,提高城市品质,加强城市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市城市规划区和岳阳县部分行政区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及其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以下款项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在审定前按下列程序审查。

(一)岳阳大道、南湖大道、巴陵路两侧,“一湖两岸”滨水城市设计包含的范围,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项目,以及上述范围之外对城市布局、交通、景观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会(相关单位及专家评审)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查。

(二)青年路、冷水铺路、湖滨大道、沿湖大道、湘北大道(原学院路)、洞庭大道、沙鸥路、旅游路、云中路、云溪大道、临湖公路、云港路、长江大道、联港路两侧,除

(一)项规定之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块,以及非重要地块建设规模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和单体公共建筑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审查会(相关单位及专家评审)后,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

(三)荣家湾镇、麻塘办事处、新开镇所有建设项目的规划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岳阳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中G240麻塘段、湘北大道两侧,“一湖两岸”滨水城市设计包含的范围,以及其他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要地块;非重要地块建设规模达到30万平方米以上和单体建筑规模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岳阳县人民政府初审,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同意后,由岳阳县人民政府审批。

其它**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次干道和重要地段参照第

(二)、(三)款执行。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编制、修改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给定的控制条件,确需变更控制条件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理规定报批。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不得改变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公共建筑和公益设施建设对项目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增加绿地率和停车位、降低建筑密度等改善项目环境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相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按本规定重新报批。

五、商住用地内的住宅建筑和商业建筑原则上应分离,商业建筑应集中统一布置。

路幅宽度30米及以上城市道路旁的商业建筑(包括建筑裙楼),临街长度不得超过其商住用地临该城市道路红线边长的30%;路幅宽度30米以下城市道路旁的商业建筑(包括建筑裙楼),临街长度不得超过其商住用地临该城市道路红线边长的50%。

临街单一性质的商业用地不受此限制。

  居住区按相关规范要求配置室外活动场和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六、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

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最小距离。

旧区定义:

**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市政府及岳阳县政府确定的“棚旧”改项目。

七、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符合下表规定。

居住建筑山墙间距控制表

建筑类型

山墙间距(米)

低层与低层

6.0

低层与多层

多层与多层

低层与中高层

9.0

多层与中高层

低层与高层

13.0

多层与高层

中高层与中高层

中高层与高层

高层(H≤50米)与高层(H≤50米)

高层(H≤50米)与高层(H>50米)

16.0

高层(H>50米)与高层(H>50米)

(1)临街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得少于20米。

临街建筑山墙不宜开设门窗。

(2)居住建筑底部有非居住用房的,按该建筑的总高度控制间距;高层建筑裙房和主楼按各自的建筑高度满足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要求。

八、临街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高度和道路级别进行分类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类型

退让距离

道路类型布置方式

建筑高度

(H=24米)

建筑高度

(24米

建筑高度

(50米

建筑高度

(H〉100米)

支路

W<30米

平行红线布置

6

10

12

25

垂直红线布置

3

8

8

25

次干路

30米≤W<45米

平行红线布置

9

12

15

25

垂直红线布置

6

10

12

25

主干路

W≥45米

平行红线布置

12

15

20

30

垂直红线布置

10

12

15

30

临城市道路设置商业设施的,建筑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平行布置时的最小后退距离增加5米以上确定。

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建筑后退最近一道铁轨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30米,铁路支线不少于15米。

沿公路的建筑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按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要求执行。

九、临城市道路交叉口周边应留出足够的开放空间,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按转角处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的垂直距离进行退让控制,其退让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交叉口距离一览表

建筑高度(H)

主干路与

主干路交叉口(米)

次干路与主

(次)干路交叉口(米)

支路与主

(次、支路)交叉口(米)

H≤24.0米

10.0

10.0

8.0

24.0米<H≤50.0米

18.0

15.0

10.0

50.0米<H≤100米

25.0

15.0

10.0

H>100米

30.0

25.0

20.0

说明:

1.高层建筑裙楼退让距离按高层建筑退让要求控制。

2.城市景观大道和重要的主干路的交叉口,其建筑退让距离不少于30.0米。

十、在不影响行车安全及建筑物和人行道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建筑后退城市主、次干道道路交叉口的用地,应结合行道树的种植设置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绿化岛。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临街公共空间应加强绿化设计,建成林荫式公共空间。

有条件的临街用地,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超过10米的,建设至少20%面积的绿带;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在10米以下的,种植一排行道树。

十一、建设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形式和色彩应符合**市城市风貌规划的要求,岳阳楼景区、南湖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筑形式和色彩应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岳阳楼洞庭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岳阳楼景区、南湖景区外围保护地带风貌规划》及风景区管理的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形式应采用仿古建筑形式和简化仿古建筑形式,主色调应为灰色系和冷灰色系。

历史文化街区与其他区域的过渡区,洞庭湖、南湖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建筑形式宜为地方建筑形式,主色调应为灰色或灰白色。

其它区域的建筑形式、建筑色彩应符合相关区域城市设计的要求。

洞庭湖、南湖、王家河、东风湖和芭蕉湖等滨水地带建筑应充分考虑天际线的景观效果,滨水建筑高度应面向景观水系按剧场形式由低渐高规划布置。

建筑立面设计应符合建筑形式美的规律,重要节点建筑的方案设计应在满足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的基础上体现建筑个性。

(二)设计单位应对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还应进行绿色建筑设计。

设计建筑屋顶和外立面时,应将太阳能、花池等设施与建筑整体统筹设计。

(三)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点、化粪池不得临城市道路布置,沿城市道路建筑的空调外机、管道等应进行隐蔽式设计,不得裸露外置。

城市道路两侧的商业建筑安装的卷闸门应与其附属的雨篷、遮阳物、广告牌和底层柱的装饰风格统一。

建筑及附属设施,包括建筑标识、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平台、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在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四)沿城市主干道建筑的立面窗户、阳台只能安装不超过外墙面或阳台栏板的防护罩。

安装防护罩应以建筑群或整栋为单位,与建筑主体统一设计,统一形式,并采用不锈钢、铝合金等新型材料。

安装窗罩、阳台罩时应在交通方便的一面设置一个活动出口,供消防救护时使用。

(五)沿城市道路建筑的外墙窗户与装饰,鼓励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裙楼装饰提倡采用石材,城市道路交叉口及道路拐弯处的建筑禁止使用光污染材料,所用材料均须安全、环保。

十二、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有海绵城市设计、园林绿地设计内容,同时,城市排水应实行“雨污分流”制,各类地下管线按国家规范要求合理布置。

除军事、保密性建筑等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外,公共建筑的临街面应敞开,不得建设围墙。

临城市道路的围墙应采用通透式,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2米。

十三、夜景亮化设计应按**市中心城区夜景亮化管理的规定执行。

十四、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临时建筑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专题审查后由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临时建筑应明确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

十五、市中心城区停车位的配建按照《**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建标准表》执行,表中未明确的事项或所列事项不明确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停车位配建标准。

改、扩建建筑物总面积大于等于500平方米的,除增加建筑面积的部分应按要求配建停车位外,按原建筑物面积配建停车位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不低于车位差额数的30%予以补建项目。

临城市道路地面不得设置室外停车位,居住区小区项目内的停车泊位原则上应全部在地下进行设置,如因地质条件、周边建筑等因素限制开挖的情形其地面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地面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多层停车库或机械式停车设施并且与建筑结合设置,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规划作为停车使用的用地和建筑空间不得改变为其他用途。

十六、违反本规定的,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七、本规定实施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附件:

**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建筑物性质

分类(等级)

单位

机动车车位

住宅

住宅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1

经济适用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公租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廉租房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办公

商务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5

其他办公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商业场所

商业中心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普通零售网点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超市、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餐饮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市场

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农贸、零售市场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2.0

体育场馆

一类

体育场≥5000座

车位/100座

10.0

二类

体育场<5000座

车位/100座

8.0

三类

娱乐性体育设施

车位/100座

6.0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班

8.0

中学

车位/班

8.0

小学

车位/班

8.0

幼儿园

车位/班

8.0

文化会展

电影院、剧院

车位/100座

8.0

博物馆、科技馆、

图书馆、展览馆

车位/100座

8.0

建筑物性质

分类(等级)

单位

机动车车位

旅馆

一类

三星级及以上宾馆

车位/客房

二类

其它旅馆

车位/客房

医院

一类

市、区级医院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类

其他医院、诊疗所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交通枢纽

火车站、客运码头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3.0

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3.0

客运机场

车位/高峰日每百旅客

4.0

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4.0

城市公园

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

10.0

其他

厂房

车位/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0.5

仓库

车位/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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