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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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工具

一、公开市场操作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

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从1998年开始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选择了一批能够承担大额债券交易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开市场业务的交易对象,目前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包括40家商业银行。

这些交易商可以运用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等作为交易工具与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公开市场业务。

从交易品种看,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

其中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卖出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买回有价证券的交易行为,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正回购到期则为央行向市场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

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

中央银行票据即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券,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关于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的通知

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现就2004年新增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建立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机构范围

自2004年起,除商业银行外,中国人民银行增加部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公开市场业务不同操作品种选择不同机构类型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操作,所有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均可参加;开展回购操作,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即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参加;开展现券操作,优先考虑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中的债券做市商进行,也可根据市场情况和操作需要决定与所有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进行。

二、新增2004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机构在债券一级市场承销债券和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资产规模、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状况,同时考虑地区因素,决定新增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家证券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4家保险公司,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家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包头市商业银行1家商业银行共9家机构为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2004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共52家,详细名单见附件一。

三、建立对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的考评调整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从2004年起建立对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的年度考评调整机制。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订评审指标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制订评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债券一级市场承销情况、债券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情况等方面内容。

具体评审指标体系见附件二。

(二)设置指标权重、记分标准和计算分值。

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各项指标权重和记分标准,对主要市场成员计算分值。

(三)按规则确定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自2004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数量将稳定在52家,其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农村信用联社的机构类型比例视上一年交易情况和货币调控需要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按评审指标体系、权重和记分标准计算分值,对主要市场成员中的上述四类机构分类进行考评排名,在分类机构排名居前者,进入拟定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中国人民银行就其是否符合监管部门监管要求以及经营业绩等情况征询有关监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公布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此外,对在公开市场操作中不能够履行相关义务的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将按有关规定暂停与其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将在2004年末按上述原则和程序,选择商业银行42家、证券公司4家、保险公司4家、农村信用联社2家共52家作为2005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

附件一:

2004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附件二: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评审指标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

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评审指标

机构名称

参与公开市场业务情况

债券一级市场情况

债券二级市场情况

执行和传导货币政策情况

央行票据发行

回购交易

现券交易

承销量

分销量

中投次数比

现券交易

回购交易

债券做市商双边报价情况

执行央行窗口指导情况

流动性日报情况

暂停公开市场交易情况

关于公布2012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的通知

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

根据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考评调整机制(公开市场业务公告[2004]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对2011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及其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进行了考评。

根据考评结果,现将2012年度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公布如下:

2012年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与政策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

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

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现在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5.各金融机构按月将汇总的全系统月末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定期对金融机构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稽核。

6.从2001年1月1日起,各金融机构法人每日应将汇总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日计表,报送人民银行。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

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

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

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三、再贴现、再贷款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

在我国,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贴现总量及利率,明确再贴现票据选择,达到吞吐基础货币和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的目的,同时发挥调整信贷结构的功能。

自1986年人民银行在上海等中心城市开始试办再贴现业务以来,再贴现业务经历了试点、推广到规范发展的过程。

再贴现作为中央银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在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引导扩大中小企业融资、推动票据市场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1986年,针对当时经济运行中企业之间严重的货款拖欠问题,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决定在北京、上海等十个城市对专业银行试办再贴现业务。

这是自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首次进行的再贴现实践。

1994年下半年,为解决一些重点行业的企业货款拖欠、资金周转困难和部分农副产品调销不畅的状况,中国人民银行对“五行业、四品种”(煤炭、电力、冶金、化工、铁道和棉花、生猪、食糖、烟叶)领域专门安排100亿元再贴现限额,推动上述领域商业汇票业务的发展。

再贴现作为选择性货币政策工具为支持国家重点行业和农业生产开始发挥作用。

1995年末,人民银行规范再贴现业务操作,开始把再贴现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体系的组成部分,并注重通过再贴现传递货币政策信号。

人民银行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再贴现操作体系,并根据金融宏观调控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再贴现优先支持的行业、企业和产品目录。

1998年以来,为适应金融宏观调控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加强再贴现传导货币政策的效果、规范票据市场的发展,人民银行出台了一系列完善商业汇票和再贴现管理的政策。

改革再贴现、贴现利率生成机制,使再贴现利率成为中央银行独立的基准利率,为再贴现率发挥传导货币政策的信号作用创造了条件。

适应金融体系多元化和信贷结构调整的需要,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范围,把再贴现作为缓解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不足的政策措施,提出对资信情况良好的企业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办理再贴现。

将再贴现最长期限由4个月延长至6个月。

2008年以来,为有效发挥再贴现促进结构调整、引导资金流向的作用,人民银行进一步完善再贴现管理:

适当增加再贴现转授权窗口,以便于金融机构尤其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法人申请办理再贴现;适当扩大再贴现的对象和机构范围,城乡信用社、存款类外资金融机构法人、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可申请再贴现;推广使用商业承兑汇票,促进商业信用票据化;通过票据选择明确再贴现支持的重点,对涉农票据、县域企业和金融机构及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进一步明确再贴现可采取回购和买断两种方式,提高业务效率。

中央银行贷款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简称再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渠道之一。

中央银行通过适时调整再贷款的总量及利率,吞吐基础货币,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

自1984年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再贷款一直是我国中央银行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

近年来,适应金融宏观调控方式由直接调控转向间接调控,再贷款所占基础货币的比重逐步下降,结构和投向发生重要变化。

新增再贷款主要用于促进信贷结构调整,引导扩大县域和“三农”信贷投放。

四、利率

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

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

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

3、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工具的运用。

利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完善。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货币政策主要手段之一的利率政策将逐步从对利率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

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http:

//www.shibor.org/shibor/web/html/index.html),以位于上海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技术平台计算、发布并命名,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组成报价团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目前,对社会公布的Shibor品种包括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

Shibor报价银行团现由16家商业银行组成。

报价银行是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或外汇市场做市商,在中国货币市场上人民币交易相对活跃、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依据《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Shibor的报价计算和信息发布。

每个交易日根据各报价行的报价,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并于11:

30对外发布。

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实施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货币市场基准利率的形成机制、信息发布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anghaiInterbankOfferedRate,简称Shibor)是由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出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成立Shibor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依据本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监督和管理Shibor运行、规范报价行与指定发布人行为。

第二章报价银行团构成

第四条报价银行团由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组成。

第五条报价行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资格或外汇市场做市商资格;

(二)货币市场交易活跃,即交易量较大、交易连续性较好、价差较小。

交易量指报价行在中国货币市场所有交易的总量,包括公开市场交易、同业拆借交易、债券回购交易、现券交易、货币市场衍生品交易等;

(三)信用等级较高;

(四)已建立内部收益率曲线和内部转移定价机制,具有较强的利率定价能力;

(五)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等工作小组指定的媒体每年披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年度报告;

(六)有利于开展报价工作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符合上述条件、并愿意成为报价行的商业银行应于每年12月1日前向工作小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工作小组根据本准则确定次年报价银行团成员名单。

第三章报价行职责

第七条提供拆入、拆出的双边报价。

该报价是基于市场情况的报价,是单利、无担保、批发性利率。

报价行当日货币市场交易利率都以其报价利率为基准。

报价行应独立报价,当日不得相互参照报价。

第八条每个交易日(以下简称每日)上午11:

20前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提供的报价界面完成报价。

报价行每日应按时报价,保证质量。

第九条每日对隔夜、1周、2周、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及1年八个必报品种和3周、2个月、4个月、5个月、7个月、8个月、10个月、11个月八个选报品种进行报价。

利率品种代码按期限长短排列为O/N、1W、2W、3W、1M、2M、3M、4M、5M、6M、7M、8M、9M、10M、11M、1Y(O/N代表隔夜,W代表周,M代表月,Y代表年)。

第十条以年利率(%,Act/360,T+0)对各期限品种报价,保留4位小数。

第十一条建立应急机制,确保每日按时报出各期限品种的利率。

第四章指定发布人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为Shibor的指定发布人。

第十三条负责提供报价界面,对接收到的每一期限品种的拆出利率数据,剔除最高、最低各2家报价,对其余报价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后,得出每一期限品种的Shibor,于每日上午11:

30对外公布,同时公布各报价行的拆入、拆出报价。

第十四条在上午11:

20前鉴别报价行报价的可能差错,及时进行提示。

如有报价行未报价,指定发布人根据已报的数据确定Shibor,同时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小组。

第十五条负责维护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系统。

第十六条建立Shibor的备份、应急机制,确保每日Shibor的正常运行和历史资料储存。

第五章工作小组的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按照本准则确定和调整报价银行团成员。

第十八条组织报价行按本准则要求开展报价,对指定发布人发布Shibor信息等行为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按月、季、年评估报价行有关报价行为,通报Shibor运行情况,对报价行报价质量进行考评。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指定发布人对报价行报价质量根据工作小组授权进行现场监督和考核。

如果报价行出现违反本准则行为,应及时发出警告,要求其改正,并报告工作小组。

指定发布人应及时记录、披露报价行违反本准则的行为和改正情况,按月向工作小组报告Shibor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报价行实行淘汰制。

工作小组每年对所有报价银行团成员的报价记录进行考评,确定淘汰更新方案,最迟于次年的第十个工作日公布。

报价行被淘汰后,下一年度不得申请加入报价银行团。

第二十二条工作小组建立报价考评指标体系,每年对其进行评估修改,于次年第十个工作日前公布。

第二十三条工作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指定发布人,每年对指定发布人履行职责的各项情况进行考核。

 

五、人民币汇率

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汇率浮动,发挥汇率的价格信号作用;二是根据经常项目主要是贸易平衡状况动态调节汇率浮动幅度,发挥“有管理”的优势;三是参考一篮子货币,即从一篮子货币的角度看汇率,不片面地关注人民币与某个单一货币的双边汇率。

人民币汇率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体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是为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内在要求,也是深化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改革要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的要求,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有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应有利于缓解对外贸易不平衡、扩大内需以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

近年来,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持续扩大,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

2005年6月末,我国外汇储备达到7110亿美元。

2005年以来对外贸易顺差迅速扩大,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

适当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改革汇率形成机制,有利于贯彻以内需为主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提高金融调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改善贸易条件;有利于保持物价稳定,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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