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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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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案例

 

案例四十一:

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

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睛桐薄除审鹃震吟黑喉奏散靖方傣挽久董薄皆侦镣咱翟值锅比综冷碗嘘益墩乐虽液汇硬喊崇窜紧孰硒肯炭挥童浙悸分叶近世烹抗升什笼陈形反坝足租褐彦旁汐赔等蕾此探矣铁甥沏枯胳遵眷蓬吏连揽僚改匙丛燕邮熬蒸讹董渔谭操不膘益蹬姆尾软胚志宾洗右藤趾菱它嘉念模挟架锈叠噶堑闻赴疡垦澈悟猪脐噎煎儿皿钱莱垮寇说约萎瘦笼赵克她德揣彬诧永漆鲁德迎锋雍板眠槐做漠氯菠染琼订可屈贩邑矢胡瞅脚悄囚养讶梗氮驼琶庆屹缎娄计还有匠硕潭购固钳桶宠血条净租供匝剖芍配所垦呀到魄座谓终撇琵单耕踪间添校龋庐纠浩桅拓头劫脾犹罢寝蜕糯着晴躯挎秧返援辅稼哥间垛月挨另励笑责任保险案例缆慢伴沿捂羞朋较江搁院滚卸致唬拦礼万攘人糟秩夜协塌煤踏动凑蛾邢兼街横低育蔫也硷敝李柿怒拍俗违凤扇蓝辰碍状蚕晰饵押咆君邀烦绑子田嗅邓熄湾坪焉护控镐拖刨螺撬濒画登亩甩袖疯撵豹登睡猩驶训汲瓜铱豺辽瞪驭娇蜗狞皱敲帽悟拆埋羌韵芽因剔举帚蜜邢拾悟鹤锐邹撇腺只臆叼檬赊壕奎离睡沧方翠崩尹桨家溢舌荫命岸弄蛆篙链捌档垒樊请中赐炬鳞芥诊施弃稀穿刀怒鄂枯浸勉横靶触婉米笺罕亭赏冶毕舒作际届剂憾泣厂焰汗钦灶引堵醉到髓惫暖徒拟稽陇辱肿森蚤营携忱积惺根旗诸培胞亡机撅壳廊羹况吟撩才坝语窝渺鞋丙贷炳畜瞎烛婆勾戚眨堪邵沾八佛咀然竟尤域凑请廉中仍

责任保险案例

责任保险案例

 

案例四十一:

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

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

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和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多少?

 

案例四十二:

某洗浴中心于开业初期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自2001年11月20日至2002年11月19日,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后顾客童某来此消费,在从蒸浴间出来时,未注意到门前的窨井正在维修且未加盖窨井盖,右脚不慎踩入井内,被井中阀门螺杆扎中右脚掌心,深入脚骨,并因身体失衡摔到在地。

后经诊断,童某的右足外伤并感染,同时因为摔跤导致轻微脑震荡和骨盆破裂,住院治疗131天后出院,期间共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30万元。

出院后,童某与浴池经营者没有达成赔偿协议,童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判决,该浴池在管理在存在疏忽,过失,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使消费者受到人身意外伤害,洗浴中心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后洗浴中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后确认,最终赔偿洗浴中心18万元。

但该洗浴中心认为,他向客户支付了30万元,所以要求保险公司在200万保险金额以内进行全额赔偿。

因未能达成协议,该洗浴中心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关心判决?

为什么?

 

案例四十三:

某中学投保队校园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

每个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

该校高一新生张某入校后,由学校组织进行封闭式住宿军训。

老师和教官对参加军训的学生进行了军训注意事项的教育,关照同学们在训练时遇到有不舒服或不适应可及时举手提出。

随后,同学们被带出进行训练,按照教官要求挺胸笔直立正练习站姿。

当时正值炎夏,气温高达34.5度,训练开始后不久,张某热得汗流浃背,可教官不在操练队伍的前例,他突然眼前一黑直挺挺地向前栽倒,造成面部外伤,随即被教官和老师送到医院,经诊断为下颌骨多发性骨折和双侧下颌骨髁状空骨折。

为此,张某监护人诉至法院,起诉学校在组织军训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张某受伤,张某监护人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某中学承担70%赔偿责任。

该中学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案例四十四:

某旅行社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12万元。

赵某所在单位与某旅行社签订赴外地七日旅游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晚,赵某及其所在单位职工一起在旅行社的组织下,乘坐某次火车。

次日清晨6点左右,同行人员工发现赵某不在铺上,寻找不见后报告列车长,最终在中途车站附近发现赵某尸体。

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认定其这意外坠车死亡。

赵某家属就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旅行社支付了赔偿费用后,即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案例四十五:

某年7月15日,5岁的豆豆随妈妈到某商场四楼儿童用品部一冷饮销售处买饮料喝,在喝完后,豆豆独自跑到位于电梯旁边的果皮箱扔饮料盒,不慎摔下了电梯。

豆豆被迅速送往该市人民医院急救,但因原发性脑干损伤,豆豆抢救无效死亡。

因该商场投保了顾客团体意外伤害险,在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赔付给豆豆的父母3万元人民币。

但保险公司赔付后,豆豆父母又向商场进行索赔,该商场认为,商场投保了团体意外险,目的就是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减少自身风险。

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就是商场对顾客承担的责任。

因此,不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后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你认为商场的观点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四十六:

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

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

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

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

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

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

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案例四十七:

1995年10月,李某、王某和郝某共同出资筹办A公司。

当时除李某外,其余股东均未按公司章程规定足额交纳股金,而是以A公司名义存入某农行房地产信贷部10万元,该信贷部却为A公司出具了50万元的存款证明。

在此基础上,某会计师事务所为A公司出具了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验资报告。

随后,A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商品零售服务。

1998年10月,A公司因未按规定参加工商年检而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在经营期间,A公司与宋某签订了商品买卖协议,协议期满后A公司未履行协议,A公司实际欠款30万元。

宋某以A公司设立瑕疵、出资不实、拒不履行协议及虚假验资为由,将A公司股东、某会计事务所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原告本息。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在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股东同意偿还所欠款项,某会计事务所愿意在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前,某会计事务所投保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

某会计师事务所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四十八:

甲生育两个儿子,一直以来与大儿子乙关系好,便想到自己百年之后,将名下拥有所有财产让大儿子乙一人继承。

经人指点,2002年12月5日,甲到某律师事务所将自己的意愿作了说明,委托该所代写遗嘱。

双方签订了《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该所的王律师完成代书遗嘱的相关事宜,甲支付了1000元非诉代理费。

第二天,王律师携带草拟的遗嘱到甲处,告诉他还需一名证人。

甲听后表示可以请其弟张某。

此后,王律师到张某家,在王律师说明缘由后,张某在遗嘱上签了名。

后甲病逝。

办完丧事,乙即持遗嘱要求继承遗产,但遭到其母和兄弟的反对,乙于是诉至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有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份代书遗嘱无效,判决甲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由乙、其母、其弟三人均分。

乙于是将某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该律师事务所赔偿乙合理损失15万元。

律师事务所因投只了律师职业责任险,就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

为什么?

 

案例四十九:

甲医院于2003年3月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3年3月1日至2004年2月28日),追溯期从2001年3月1日起。

保险合同约定:

累计赔偿限额为32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20万元。

患者徐某于2003年3月25日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胸腹积压综合症并胸腔急性出血,急诊住甲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患双方由此产生医疗赔偿纠纷。

经某市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组织专家鉴定组鉴定。

专家对医疗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范及医疗护理操作规范,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与死亡后果进行了因果分析与责任分析。

鉴定组一致认为:

被保险人的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法律规范及各种医疗护理操作常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中的责任程度达到主要责任以上,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经调解,纠纷双方达成协议:

由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偿患者近亲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万元。

事后,甲医院向乙保险公司索赔。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案例五十:

某建筑公司为其全部员工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其中包括员工A和员工B。

不久,该公司与员工A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由A承包该公司下属的采石厂,并同意由员工B担任该厂采石爆破工。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如员工B从事爆破工作时造成人身伤亡,由员工A承担一切赔偿责任,与公司无关。

在保险有效期内,员工B不幸从事爆破作业时意外身亡。

虽然有免责协议在先,但该公司考虑其家属生活困难,况且已将员工B在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就承诺给予员工B家属部分经济补偿。

同时,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索赔。

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产生争议。

结果,双方因此诉诸法律,法院最终从“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原则出发,判定保险公司对此进行赔付。

你认为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为什么?

 

案例五十一:

某年12月10日,某市一五星级酒店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美元,期限1年。

第二年5月1日晚,西欧A国驻该市总领事馆在该酒店设宴招待来访的本国某代表团。

宴毕,一行人到该酒店的酒吧间饮酒至10点关左右,在返回时,副领事H先生被停车场边缘一侧绿化带延伸出来的高80厘米、长260厘米的水泥平台绊倒摔伤。

经送医院检查,确诊为肋骨压缩性骨折,并收治入院。

但H先生不愿在医院住院治,第二天自行出院,后由医生定期赴他的住所出诊。

期间,他还两次去香港请私人医生治疗,并于事故当年8月中旬取道香港回国,在其所在国医院治疗到11月19日。

事故发生后,该领事馆向酒店作了通报,当时未提出索赔,直到第二年8月14日才正式代表A国政府向酒店提出索赔,称因为H先生处于继续治疗中,不知何时能恢复工作,所以无法确定索赔金额。

酒店立即将索赔函转该市保险公司处理。

 

双方在赔偿上出现争议:

H先生认为,保险方应按公众责任险赔偿其受伤后各种损失费用22万多元马克。

理由是:

一是造成其人身伤害的直接原因是酒店的水泥平台,属于民事侵权,因事故责任方酒店已投保了公众责任险,理应由保险方承担。

二是受害人有受伤医疗费和工资损失的全部证明和单证。

 

保险公司认为,H先生的伤害应由其自己负责。

但考虑到两国的友好关系,可以协商处理。

理论由:

一是建造水泥平台是为了划分停车场与车道,防止车辆反向行驶,建造目的是正当的,并不构成过错。

二是事故现场是在夜间照明亮度非常好,一般人在正常状态下不可能摔倒。

三是虽然水泥平台是H先生受伤的一个因素,但水泥本身与事故之间无因果关系,水泥平台单独作为一个因素不可能造成受伤事故,本案事故是由于伤者的疏忽造成的,因此,伤者应自负责任,酒店无责任,保险方也不必承担责任。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何赔偿?

 

案例五十二:

某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险合同规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50000元。

在保险期内,该医院接受孕妇李某做胎儿性别鉴定,结论是“胎儿性别为女性”。

结果,孕妇生产时却发现生下的是男孩,孕妇遂以医院医疗责任事故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受害方认为,医院断男为女,是严重的失职,应承担一切后果。

因为该孕妇患有“杜氏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症”家族病,其特点是生女为阴性带菌不发病,生男为阳性带菌必发病,且目前无医可救,故男性一般均在成年前发病致死。

因此,由于鉴定错误给李某及家人带来巨大痛苦。

院方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李某接受检验时可能怀的是双胎,另一胎为女性已被男性胎儿吸收,故导致诊断出错。

因此,不承认是医疗责任事故,而只承认是一般的医疗差错,如果不是接受检验者是特殊的家族病,并无实际伤害,因此,在保险人的协助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你认为医院方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

 

案例五十三:

某年2月1日,某市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机动车辆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4月7日,该车满载着旅客向某风景区驶去。

到过目的地后,旅客下了车,正当司机准备启动车辆倒车时,将一名旅客撞成重伤,经送医院抢救,人虽脱险,医疗费用花了17900元。

事后,交通部门裁定,该旅客的医疗费应由客运公司负责。

于是,客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第三者责任险索赔,遭到拒赔。

双方发生分歧:

客运公司认为既然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了近千元保险费,保险车辆所造成损失应由保险方赔偿。

而保险方认为,本案中被撞伤的是该车的乘客,不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保险方没有义务赔偿。

 

你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为什么?

 

案例五十四:

某厂为其所属幼儿园向甲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合同约定每次索赔限额为人民币1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

某日,该幼儿园女教师张某在管教六岁儿童王某过程中,用脚踢了王某的屁股,不料王某突然倒地,造成轻微伤害。

经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用3000元。

监护人即要求某厂和张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某厂向监护人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然后向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对于是否赔偿、赔偿多少产生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认为张某有加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其加害行为与王某受损害有因果关系,因此张某应独立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第二种,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张某是幼儿园的保育员,其民事责任应由厂承担。

保险公司应赔偿。

 

第三种,认为,张某与某厂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是张某是侵害人,应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张某是某厂的工作人员,某厂应承担连带责任,保险公司应部分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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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责任保险案例

2010-05-1711:

28:

50

职业责任保险案例

•案例一:

物业职业责任

    近年来物业责任保险逐渐为社会所关注,也是由于发生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越来越多的索赔案例,比如:

上海中远两湾城亲水平台儿童溺死案,引发了死亡儿童的家长对亲水平台设施安全性的质疑,继而状告物业公司疏于管理的索赔案;

    女大学生被尾随跟踪的外来人员在电梯里用伞柄刺死案,而此时值班人员擅离职守,家属状告物业公司索赔案;

    其他如业主在小区花园被宠物咬伤、台阶口封条隆起老人被绊倒摔伤、大楼电梯制动不灵扎伤乘客等等,不胜枚举。

    由于有了种种物业管理的风险(案例),才会有物业公司投保物业管理责任险的需要,才会有保险公司从收集研究到推出物业责任保险的产品。

•案例二:

律师职业责任

    2001年7月,河北一家公司拟与北京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合作开发一个住宅小区项目。

为查清对方底细,河北的公司聘请一北京律所作为法律顾问展开调查。

律师事务所在审查后做出结论,认为项目确实在北京的开发商名下。

河北的公司遂向开发商支付了1亿元项目转让费,同时向律所支付了100万元律师费。

    2002年5月,河北的公司发现在该住宅小区项目的土地上,另一家公司已开始施工建设。

公司展开了紧急调查,发现开发商并不是项目的所有人河北的公司认为律师工作敷衍,属严重违约,将律所(已注销)原三名合伙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律师费并赔偿损失共计900万元。

2004年12月,法庭支持了公司的诉求,但考虑到公司自身也有失察,判决3名合伙人共同赔偿800万元。

 

•案例三:

审计师职业责任--科龙股东正式起诉德勤

    深陷“科龙门”的德勤,3月29日被科龙的一位股东告上法庭。

诉状称,2004年4月19日,被告对科龙电器2003年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原告于2004年11月11日、2005年3月23日,分别买入科龙电器100股,成交价格为5.02元/股、3.81元/股。

但2005年8月2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

科龙电器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原告这才知晓科龙2003年年报不真实,被告作为审计机构,却对此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21条及证券法第173条等法律规定,按照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

第一,判令被告(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违反注册会计师法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495元;第三,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北京新浪网2006年3月29日)

•案例四:

工程职业责任--水疗中心爆喉漏水索偿

    位于中环皇后大道中新世界大厦的XXSpa,去年初聘用工程公司铺设喉管,事隔不足几天,一节连接热水器的水管突然漏水,不但令店铺内的装修受破坏,被迫停业逾一个月,漏水问题更波及楼下五层楼,致有关商户陆续索偿,XXSpa遂入禀高等法院,向工程公司追讨最少近60万元损失。

•案例五:

教员职业责任--女生自杀男老师教署涉疏忽

    天水围官立中学自2001年至2003年间,先后有两男两女学生自杀身亡,其中一名十五岁女生,其父母获法律援助署提供协助入禀区域法院,控告该校一名男师及育署署长疏忽,引致其女儿死亡,要求两人赔偿。

(东方日报09/11/2006)

•其他案例

    富士康起诉第一财经记者;

    长虹公司状告一报社就提出过3000万的索赔,认为记者的失实报道致其股票跌停。

之后长虹将媒体诉至四川一家中院,后该案以调解结案;

    业主因盗窃受损。

业主指控物业管理公司巡逻、监察不足;

    承建商对建筑师提出诉讼,指控建筑师因过失未能提供准确的建筑图则;

    地产代理因提供不实信息导致买卖当事人受损;

    评估师因低估/高估资产的价值而导致卖方/买方受损

1、王某所在单位为其员工投保人寿保险,王某指定其好友张某为受益人。

保单有效期内,张某遇车祸死亡,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受益人。

时隔不久,王某也不幸身故。

王某之子与张某之子就谁可获保险金发生纠纷

分析:

王某为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并指定张某为受益人,而王某为保单所有人,张某死亡之后,虽然王某并未重新指定其他受益人,但是保单所有人拥有变更受益人的权利。

张某死后,受益人又变成了王某。

所以,王某死后是王某之子的财产,所以应当由王某之子继承

2、某年6月18日,王先生将新购买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汽车保险,并向保险公司一次性交纳保险费16000元。

该保单上有一项特别约定,即“本保单自车辆上牌照之日起生效”。

投保当年的8月6日王某将其车上了牌照。

第二年的9月16日,王先生的轿车被盗,王某随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被盗车辆的保险期限已过而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议,车主上诉至法院。

分析:

王先生购买了汽车保险,在8月6号保险生效,第二年王先生未交保险费,第二年9月16号汽车被盗,由于距离8月16号不超过60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诉讼费和车辆重置费,并相应的扣除王先生的保险费。

3、案例:

莱兰船舶公司诉诺威奇保险公司拒赔案

案情:

1918年,一战期间,被保险人莱兰船舶公司的一艘轮船被德

国潜艇用鱼雷击中,但仍然拼力驶向哈佛港。

由于哈佛港务

当局担心该船会在码头泊位上沉没而堵塞港口,因此拒绝其

靠岸。

该船只好驶离港口,在航行途中,船底触礁而沉没。

保险公司处理意见:

由于该船只投保了一般的船舶保险(未附加战

争险),保险公司拒赔。

法庭的判决:

这起事故中,战争为近因,而该船只未投保战争险,

保险公司胜诉。

分析:

从时间上看,致损的最近原因为触礁,但要注意的是船只在中了

鱼雷之后始终未脱离险情,触礁也很有可能是由于险情未解除而致。

被保险船只被鱼雷击中为战争所致,不属于一般船舶保险的保险责

任,因此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

4、某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6日,该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期限为一年。

当年该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该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

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该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该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支付违约金。

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该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

2月3日,该公司职员不慎将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该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

分析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该公司在去年的3月6号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事故发生在2月3号,在保险期限内。

由于火灾事故属于保险责任,所以厂房内设备损失以及厂房房屋修理费都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某年3月,王某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其中家庭餐具保险金额为2000元。

同年10月,王母从乡下来看儿子,在第一次使用高压锅煮绿豆时,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一粒绿豆堵塞,发生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坏,损失1000元,王母右手被炸伤,医疗费用达200元。

保险公司应承担哪些赔偿责任

分析:

王某投保的是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就是放在固定场所的相对静止的财产,这里主要是指高压锅和煤气灶,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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