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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及答案.docx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及答案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2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

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改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

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

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

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

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背景: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

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

市区

工程内容:

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的砖混机构住宅楼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2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

2002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

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6.4万元)

(六)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七)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

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

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

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

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

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八)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2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

××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⑵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

三、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摘要如下:

补1:

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

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

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

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

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

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平,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2调整合同价款)与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

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

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案例三】

背景:

某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某项工业建筑的地基强夯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量无法准确确定,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按施工图预算方式计价,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施工合同规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施工。

乙方的分项工程首先向监理工程师申请质量认证,取得质量认证后,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申请和支付工程款。

工程开工前,乙方提交了施工组织设计并得到批准。

问题: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当进行到施工图所规定的处理范围边缘时,乙方在取得在场的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情况下,为了使夯击质量得到保证,将夯击范围适当扩大。

施工完成后,乙方将扩大范围内的施工工程量向造价工程师提出计量付款的要求,但遭到拒绝。

试问造价工程师拒绝承包商的要求合理否?

为什么?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

试问变更部分合同价款应根据什么原则确定?

3.在开挖土方过程中,有两项重大事件使工期发生较大的拖延:

一是土方开挖时遇到了一些工程地质勘探没有探明的孤石,排除孤石拖延了一定的时间;二是施工过程中遇到数天季节性大雨后又转为特大暴雨引起山洪暴发,造成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坏,施工设备损坏,运进现场的部分材料被冲走,乙方数名施工人员受伤,雨后乙方用了很多时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

为此乙方按照索赔程序提出了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要求。

试问造价工程师应如何审理?

答案:

问题1:

答:

造价工程师的拒绝正确。

其原因:

该部分的工程量超出了施工图的要求,一般地讲,也就超出了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对该部分的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可以认为是承包商的保证施工质量的技术措施,一般在业主没有批准追加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技术措施费用应由乙方自己承担。

问题2:

答:

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造价工程师批准执行,这一批准的变更价格,应与承包商达成一致,否则按合同争议的处理方法解决。

问题3:

答:

造价工程师应对两项索赔事件做出处理如下:

1.对处理孤石引起的索赔,这是预先无法估计的地质条件变化,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应给予乙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

2.对于天气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应分两种情况处理:

⑴对于前期的季节性大雨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在合同工期内考虑,由此造成的时间和费用损失不能给予赔偿。

⑵对于后期特大暴雨引起的山洪暴发不能视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先能够合理估计的因素,应按不可抗力处理由此引起的索赔问题。

被冲坏的现场临时道路、管网和施工用房等实施以及已施工的部分基础,被冲走的部分材料,清理现场和恢复施工条件等经济损失应由甲方承担;损坏的施工设备,受伤的施工人员以及由此造成的人员窝工和设备闲置等经济损失应由乙方承担;工期顺延。

【案例四】

背景:

某年4月A单位拟建办公楼一栋,工程地址位于已建成的X小区附近。

A单位就勘察任务与B单位签订了工程合同。

合同规定勘察费15万元。

该工程经过勘察、设计等阶段于10月20日开始施工。

施工承包商为D建筑公司。

问题:

1.委托方A应预付勘察定金数额是多少?

2.该工程签订勘察合同几天后,委托方A单位通过其他渠道获得X小区业主C单位提供的X小区的勘察报告。

A单位认为可以借用该勘察报告,A单位即通知B单位不再履行合同。

请问在上述事件中,哪些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

为什么?

A单位是否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3.若A单位和B单位双方都按期履行勘察合同,并按B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与施工。

但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发现其中有部分地段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出现软弱地基,而在原报告中并未指出。

此时B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

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

问题1:

答:

委托方A单位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

15万元×20%=3万元

问题2:

答:

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合同以外的项目。

而C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擅自提供给A单位,并用于合同外项目,这种作法是错误的。

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问题3:

答:

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A单位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A单位应于28天内答复,或要求D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

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顺延工期20天。

【案例五】

背景: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

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

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

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

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

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

诉称:

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

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人民币。

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

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

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

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

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75万元。

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

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成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

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

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

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被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

又指出:

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

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

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

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

问题1:

答:

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

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

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被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六】

背景:

某汽车制造厂土方工程中,承包商在合同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没有遇到松软石,因此工期提前1个月。

但在合同中另一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开挖工作变得更加困难,因此造成了实际生产率比原计划低得多,经测算影响工期3个月。

由于施工速度减慢,使得部分施工任务拖到雨季进行,按一般公认标准推算,又影响工期2个月。

为此承包商准备提出索赔。

问题:

1.该项施工索赔能否成立?

为什么?

2.在该索赔事件中,应提出得索赔内容包括哪两方面?

3.在工程施工中,通常可以提供得索赔证据有哪些?

4.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哪些?

请协助承包商拟定一份索赔通知。

答案:

问题1:

答:

该项施工索赔能成立。

施工中在合同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更多的坚硬岩石,属于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与原来的勘察有很大差异,属于甲方的责任范围。

问题2:

答:

本事件使承包商由于意外地质条件造成施工困难,导致工期延长,相应产生额外工程费用,因此,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

问题3:

答:

可以提供的索赔证据有: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记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水、停电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1.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降雨雪等;

14.工程验收被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问题4:

答:

承包商应提供的索赔文件有:

⑴索赔信;

⑵索赔被告;

⑶索赔证据与详细计算书等附件。

索赔通知的参考形式如下:

索赔通知

致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

我方希望你方对工程地质条件变化问题引起重视。

1.在合同文件标明有松软石的地方未遇到松软石。

2.在合同文件未标明有坚硬岩石的地方遇到了坚硬岩石。

由于第1条,我方实际施工进度提前。

由于第2条,我方实际生产率降低,而引起进度拖延,并不得不在雨季施工。

上述施工条件变化,造成我方施工现场设计与原设计有很大不同,为此向你方提出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要求,具体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依据与计算书在随后的索赔被告中。

承包商:

×××

××年××月××日

【案例七】

背景:

某建设工程系外资贷款项目,业主与承包商按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签订了施工合同。

施工合同《专用条件》规定:

钢材、木材、水泥由业主供货到现场仓库,其他材料由承包商自行采购。

当工程施工至第五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因业主提供的钢筋未到,使该项作业从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零)。

10月7日至10月9日因停电、停水使第三层的砌砖停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10月14日至10月17日因砂浆搅拌机发生故障使第一层抹灰迟开工(该项作业的总时差为4天)。

为此,承包商于10月20日向工程师提交了一份索赔意向书,并于10月25日送交了一份工期、费用索赔计算书和索赔依据的详细材料。

其计算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工期索赔:

a.框架柱扎筋10月3日至10月16日停工,计14天

b.砌砖10月7日至10月9日停工,计3天

c.抹灰10月14日至10月17日迟开工,计4天

总计请求顺延工期:

21天

2.费用索赔

a.窝工机械设备费:

一台塔吊14×234=3276元

一台混凝土搅拌机14×55=770元

一台砂浆搅拌机7×24=168元

小计:

4214元

b.窝工人工费:

扎筋35人×20.15×14=9873.50元

砌砖30人×20.15×3=1813.50元

抹灰35人×20.15×4=2821.00元

小计:

14508.00元

c.保函费延期补偿:

(1500×10%×6‰/365)×21=517.81元

d.管理费增加:

(4214+14508.00+517.81)×15%=2885.97元

e.利润损失:

(4214+14508.00+517.81+2885.97)×5%=1106.29元

经济索赔合计:

23232.07元

问题:

1.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是否正确?

应予批准的工期索赔为多少天?

2.假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窝工机械设备费索赔按台班单价的65%计;考虑对窝工人工应合理安排工人从事其他作业后的降效损失,窝工人工费索赔按每工日10元计;保函费计算方式合理;管理费、利润损失不予补偿。

试确定经济索赔额。

答案:

问题1:

答:

承包商提出的工期索赔不正确。

框架柱绑扎钢筋停工14天,应予工期赔偿。

这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且该项作业位于关键路线上。

砌砖停工,不予工期赔偿。

因为该项停工属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但该项作业不在关键路线上,且未超过工作总时差。

抹灰停工,不予工期赔偿。

因为该项停工属于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的。

同意工期补偿:

14+0+0=14天

问题2:

答:

经济索赔审定:

1.窝工机械费

塔吊一台:

14×234×65%=2129.4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混凝土搅拌机一台:

14×55×65%=500.5元(按惯例闲置机械只应计取折旧费)

砂浆搅拌机一台:

3×24×65%=46.8元(因停电闲置只应计取折旧费)

因故障砂浆搅拌机停机4天应由承包商自行负责损失,故不给补偿。

2.窝工人工费

扎筋窝工:

35人×10×14=4900元(业主原因造成,但窝工工人已做其他工作,所以只补偿工效差);

砌砖窝工:

30人×10×3=900元(业主原因造成,只考虑降效费用);

抹灰窝工:

不应给予补偿,因系承包商责任。

小计:

4900+900=5800元

3.保函费补偿:

1500×10%×6‰/365×14=0.035元

经济补偿合计:

2676.7+5800+350=8826.70元

【案例八】

背景:

某厂房建设场地原为农田。

按设计要求在厂房建造时,厂房地坪范围内的耕植土应清除,基础必须埋在老土层下2.00m处。

为此,业主在“三通一平”阶段就委托土方施工公司清除了耕植土并用好土回填压实至一定设计标高,故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指出,施工单位无须再考虑清除耕植土问题。

某施工单位通过投标方式获得了该项工程施工任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价格合同。

然而,施工单位在开挖基坑时发现,相当一部分基础开挖深度虽已达到设计标高,但仍未见老土,且在基坑和场地范围内仍有一部分深层的耕植土和池塘淤泥等必须清除。

问题:

1.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该怎么办?

2.对于工程施工中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事件之后,甲乙双方需要注意哪些时效性问题?

3.根据修改的设计图纸,基坑开挖要加深加大,造成土方工程量增加,施工工效降低。

在施工中又发现了较有价值的出土文物,造成承包商部分施工人员和机械窝工,同时承包商为保护文物付出了一定的措施费用。

请问承包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答案:

问题1:

答:

在工程中遇到地基条件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时,承包商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及时通知甲方,要求对工程地质重新勘察并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问题2:

答:

在出现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事件之后,主要应注意:

1.乙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的时间;

2.甲方答复的时间;

3.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的解决方式和时间。

问题3:

答:

1.在接到设计变更图纸后的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和工期顺延的报告。

甲方应在收到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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