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的基本流程及关注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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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的基本流程及关注点

银行信贷审批业务的基本流程及关注点

国有银行一般分为总行、省分行、市分行、支行四个层级。

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因规模所限,不完全按行政区域设置,一般分总行、分行、支行三个层级。

每笔信贷业务,都是从基层支行开始做起,然后再对应市分行和省分行的某个主管部门。

具体步骤:

1、建立合作关系。

支行与客户之间建立联系,达成业务合作意愿。

【关注点】对借款额度要有准确表述,切忌“越多越好”之类的说法,因为这样既不符合企业的经营实际,也容易使人产生企业资金周转不畅、有可能形成资金断链等错觉。

接触中,可以透露对银行提供存款支持等有利事项。

2、支行贷前调查。

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信贷业务部门经理、客户经理,一起到企业实地调查,并听取企业领导的经营情况介绍。

介绍中,要结合实际,说明当前业务发展态势良好,国家政策、经济环境对本公司的影响不大,或自己如何克服了政策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银行还会通过网络进行调查,看企业及企业领导、股东,是否有负面信息,人民银行的征信是否正常,通过法院、工商、土地、房管等部门查询是否涉诉,房地产状态是否真实等。

企业应关注此间的网络信息,提前做好准备。

万一有负面信息,应提前删除。

最好邀请银行调查人员到生产车间、存储场地,边看边说,银行人员会随机提些问题,企业回答起来比较方便,双方都好接受。

企业汇报结束前,一定要把企业的发展规划、发展前景描述清楚,让银行感觉到企业的发展前景向好。

有的行领导不一定和信贷部门一起参加贷前调查,但会单独到企业考察,除非与企业领导非常熟悉,对企业非常了解。

如果调查过关,客户经理会给一张《企业需要准备的资料清单》,或者约定发送企业邮箱。

【关注点】企业规模大小,经营是否正常;工作环境是否整洁,工作秩序是否良好,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企业发展前景如何等。

主要是感观性、表面化的。

如果有荣誉证书、牌匾、专利、政界领导人调研图片,以及企业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资料等,应该一并提供。

3、支行上报分行。

支行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如果同意合作,会安排客户经理,并撰写报告,向市分行做专题汇报。

一般市分行会有贷前沟通会,听取各支行的项目汇报,当场决定是否上会、继续跟进、深入调查、放弃合作。

为了提高成功率,企业应提示支行行长或主管行长在沟通会前,通过适当方式向市分行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公司业务部、机构业务部、国际业务部、中小企业部、房地产金融业务部、风险管理部等)负责人进行汇报沟通,争取支持。

【关注点】密切与支行行长的关系,争取支行行长亲自向上级汇报和协调。

上级行非常重视支行一把手的意见。

企业应向支行表达愿意一起向上级领导汇报的意愿,争取与市分行有关部门领导和客户经理的直接接触,这样更有利于市分行了解企业。

4、市分行贷前调查。

市分行沟通会通过后,由风险部、业务部(公司、机构、中小、房金、国际)组成联合小组,对企业进行贷前调查和评估。

一般会有一个风险部的副职牵头。

调查内容与支行基本相同。

但会更关注一些财务指标,及细节性、实质性问题。

比如:

库存、现金、应收账款、银行流水等情况。

一般小银行对财务账查看的更加仔细,要做到基本一致。

万一出现数据与事实不一致情况,要有能够自圆其说的合理解释。

有的客户经理会关注企业注册资金的来源,关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从业能力、从业经验。

当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是同一人时,要有合理的解释。

【关注点】在与银行人员交往中,企业领导必须回避黄赌毒及涉黑话题,防止出现负面猜忌。

企业工作人员要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态度,对银行的各种提问和要求,不埋怨、不推脱、不牢骚,如果确有不方便之处,可以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然后跟银行领导或业务人员进行单独沟通。

不能让银行感觉到企业不配合,或企业有隐私不愿公开等。

也不能出现员工对企业自我揭丑,丧失信心等。

因为这可能折射出企业管理出现了问题。

5、撰写授信报告。

银行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及调查情况,开始撰写报告。

【关注点】此间银行客户经理会有一些随机性的问题向企业提出,企业应安排专门人员,在银行直接为客户经理服务。

这样可以保持业务的连续性。

否则会因为某个细微的问题而停滞不前,影响业务进度。

企业经办人员的精神状态,会影响到银行对企业的看法。

6、审批会前的准备。

这个阶段,所有上报材料已经到了审批人手中。

审批人会根据审查材料情况,根据个人的特长及风险偏好,找出一些问题,有的问题甚至是致命的。

这个时候银行客户经理的态度是与企业一致的,都在谋求审批成功。

企业应主动协调支行领导,安排支行部门领导或客户经理,向审批人沟通汇报,争取支持。

【关注点】审批会一般由1个牵头审批人(领导)、3-5个审批人组成。

牵头审批人有一票否决权。

会前沟通很重要。

支行都会有相关的沟通渠道。

通过沟通,可以了解审批人的关注点在哪里,疑问在哪里,审批人的态度如何。

这样,可以有的放矢地对相关审批人进行答疑、公关,解除审批人的疑虑,保证审批通过。

有的问题当时无法回答,可以告诉审批人能够解决,然后回来研究应对办法。

如果关系过硬,可以直接请审批人帮忙,给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如果与牵头审批人、及部分审批人进行了有效沟通,成功率就会很高。

7、信贷审批会。

如果通过,就按银行的要求,及时落实条件,实现放款。

【关注点】最后环节不能放松。

不能以为已经审批,就万无一失了。

只有放款到账,才算成功。

很多时候,国家及上级行的政策调整,某领导人的无意关注,其他区域发生突发事件,都可能影响放款,甚至无限期拖延,直至企业放弃。

8、做好迎接贷后检查的工作。

银行的各项外部(人行、银监会、审计等)、内部(上级行、内部审计、业务专项合规检查等)检查非常多,要保持与银行客户经理的密切联系,按要求做好档案管理,完善各项资料。

这样也可以为今后的合作奠定基础。

【关注点】按照银行要求,完善档案资料。

资料要齐全、完整、真实、丰富。

在日常工作中,多用心,多收集。

除纸质材料,还可以图片、电子、印象等。

重要提示:

银行办理信贷业务,比较关注“三品”,特别是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更是如此。

所谓“三品”,即人品、产品、押品。

人品,是指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人品。

银行一般认为:

如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品有问题,即使企业资金不出问题,还款也是没有保障的,因而信贷资金存在风险。

特别是企业主要领导人设计黄赌毒及涉黑的,基本一票否决。

产品,看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质量是否过关,是否有销路,通过这些来判定资金的回笼情况,以此界定信贷资金会不会出现风险。

如果能够通过数据判断出,当年及下年的销售收入会好于上年,就基本没有问题。

押品,就是抵押物的问题。

看押品是否真实,评估价格是否合理,所有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是否对外出租或承包等。

分析万一信贷资金出现风险,押品是否容易处置,是否存在瑕疵,是否会出现不能处置等意外情况。

“三品”问题是银行信贷人员关注的热点,企业应在与银行交流中予以格外关注。

2017年4月5日

 

附:

国有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识别客户风险,提升相关岗位贷前尽职调查水平,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对公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建设银行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贷前尽职调查是指为向信贷业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有效依据和支撑,信贷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对客户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调查核实、分析论证,并出具调查结论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境内各类表内外对公信贷业务。

第四条[调查原则]

贷前尽职调查应遵循“双人调查、客观审慎、勤勉尽责、结论明确”原则:

(一)双人调查。

贷前尽职调查应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共同实施完成。

(二)客观审慎。

信贷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客观、审慎地对客户相关信息进行真实性核查,有效甄别真实性风险。

(三)勤勉尽责。

信贷人员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落实规定动作,对客户信息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深入地调查分析。

(四)结论明确。

信贷人员应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予以充分揭示,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出明确、清晰的调查结论。

第二章贷前尽职调查方式

第五条[调查方式]

贷前尽职调查的方式包括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

(一)实地调查

实地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亲赴相关现场(包括客户生产经营现场、保证人生产经营现场、项目建设地、抵押物或质物所在地以及与信贷业务相关的其他现场),通过实地走访、账务核实、面谈等方式获取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走访客户与担保人的主要经营场所、生产车间和施工现场,核实客户的经营状况、生产能力、项目施工进度等是否与相关账务信息一致;

2.走访客户与担保人主要固定资产所在地、存货存放地,核实固定资产、存货的权属是否清晰,价值是否稳定,保管措施是否适当;

3.查验客户财务报表和相关账簿,核实关键财务数据是否“账表、账账、账实”相符,对于异常会计科目或大额往来款项是否与发票、出库单、发货单、银行入账单等原始凭证相符;

4.与客户主要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及普通工作人员交谈,了解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发展战略等信息。

(二)间接调查

间接调查是指信贷人员从客户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记录、负债规模、对外担保等信息;

2.通过工商、税务、海关、国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行业协会、金融同业、评估机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对客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通过咨询客户上下游企业(包括主要供应商和主要销售客户)和竞争对手,了解客户生产、经营、信用、行业地位等情况;

4.通过收集整理报刊、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有关客户的报道,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条[调查记录]

调查过程中,信贷人员应尽可能通过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录音、电话记录、咨询函证、拷屏图像等各类书面文件或视听资料对调查过程予以记录。

第三章贷前尽职调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基本流程]

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基本流程包括业务受理、调查前准备、实施调查、撰写调查工作底稿、调查审核和调查审定六个阶段。

第八条[业务受理]

信贷人员对客户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客户基本情况、行业属性、申请用途及建设银行风险偏好、准入标准、信贷政策,提出受理意见。

予以受理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贷前尽职调查。

第九条[调查前准备]

(一)确定经营管理责任人员。

经办行应根据有关规定按照权责对应、平衡制约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责任人员。

经营管理责任人员包括经营责任人和经营主责任人。

经营责任人对调查过程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调查评价的客观性负责。

经营主责任人对调查结论的准确性、风险的可控性以及营销策略的可行性负责。

(二)组建调查团队。

经营责任人负责组建调查团队。

调查团队至少由两名信贷人员组成,具体由经营责任人指定。

调查团队各信贷人员共同对贷前尽职调查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有效性负责。

经营主责任人或经营责任人有权根据客户重要性、申报业务金额和风险程度,增加调查团队人员数量或亲自参与具体调查。

(三)拟定调查提纲。

实施调查前,经营主责任人应组织调查团队拟定调查提纲,对调查工作进行合理安排,明确调查目标、调查方式、调查分工、调查程序以及调查重点等事项。

第十条[实施调查]

(一)调查团队应以实地调查和间接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并将实地调查结论与间接调查结论进行相互验证,结论不匹配的应进一步调查核实。

(二)调查过程中,调查团队各信贷人员应相互协作、相互监督,共同实施调查,对应调查而未实际调查或调查未果的,应说明原因。

(三)集团客户的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由管辖行或管辖行指定的牵头行负责组织实施,成员单位的贷前尽职调查工作由各成员行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撰写调查工作底稿]

调查结束后,对不具备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并返还相关材料;对具备业务办理条件的客户,调查团队应撰写《某某银行对公信贷业务贷前尽职调查工作底稿》(以下简称“调查工作底稿”,模版见附件),对客户情况和业务风险进行全面陈述和分析,并提出营销策略意见。

调查工作底稿经调查团队全体信贷人员签字确认后,报经营责任人审核。

第十二条[调查审核]

经营责任人对调查团队提交的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责任人应要求调查团队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查:

(一)调查方式或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缺少客户基础资料或基础资料真实性存在不确定性;

(二)调查内容事实不清或用以分析判断的依据存在明显瑕疵;

(三)调查工作底稿记载内容不全面或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四)调查工作未形成明确调查结论和营销策略意见;

(五)经营责任人认为应补充材料或重新调查的其他情形。

调查工作底稿由经营责任人审核确认后,报经营主责任人审定。

第十三条[调查审定]

经营主责任人应根据市场环境、业务风险以及预期收益等因素,对调查工作底稿做出审定意见。

审定意见类型包括同意申报或终止退回。

经审定同意申报的调查工作底稿应归入信贷档案,作为编写、核实、验证相关申报审批材料的客观依据。

第四章贷前尽职调查内容

第一节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第十四条[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调查]

查阅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新版营业执照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了解客户发展的历史沿革,核实客户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必要时可通过工商登记机关或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第十五条[股权结构调查]

查阅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投资协议、股权登记文件等材料,了解客户股权结构、主要股东名称、股权比例等信息,并对客户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以及认缴资本到位情况进行核实。

对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现金资产出资的,应重点调查资产价值评估及产权过户情况;对近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的客户,应重点对其股权结构变化、资产负债规模变化、债权承继以及债务承担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判断是否对客户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组织架构和人力资源管理调查]

(一)了解客户内部组织架构、内部控制制度、重大决策程序、员工数量及岗位设置等情况,判断客户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性和经营管理的稳健性。

(二)通过实地走访、查询媒体及互联网信息等方式,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履历、从业经验、信誉与口碑等信息。

(三)通过实地查看客户员工工作现场、与客户员工交谈等方式,了解客户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工作状态。

第十七条[信用状况调查]

(一)利用建设银行内控名单、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系统(CRMS系统)、小企业客户早期预警工具调查客户在建设银行是否有违约记录或预警信息。

(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信用记录、负债规模、对外担保、逾期垫款等情况。

对负债金额、合作金融机构数量在短期内发生异常增减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出现违约、下调信用等级、压缩融资规模等情况。

(三)通过司法机关、政府行政管理机构、金融同业、供应商、销售商、客户雇员等渠道,调查客户是否发生重大经济纠纷、重大合同违约、拖欠税款等情况,特别关注客户是否被列入相关行政管理机构、司法机关以及行业协会的黑名单,例如,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税务部门列入欠税名单、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银行业协会列入逃废银行债务机构名单以及被列入海关黑名单、外管局黑名单等。

(四)对于集团客户,应按照上述方式调查其主要成员企业(包括非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要关联企业)的信用状况,跨区域成员企业的信用状况可委托成员行或成员企业所在地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协助调查。

(五)对于对债务人提供增信支持,或对债务偿还起到督促约束作用、或承担实质性清偿义务的利益相关方,应对其支付或代偿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对于国内保理业务,应对应收账款付款人的付款能力进行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看付款人生产经营情况、保理项下货物入库及销售情况;通过查阅财务报表,分析付款人的财务状况是否正常,重点关注其应付账款明细、应收账款明细、供应商明细,判断客户与付款人交易往来的紧密度和稳定性。

2.对于建设银行实质承担买方风险的买断型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应对进口商支付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进口商是否发生资产重组、股权变更、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停业整顿及破产重整等对其支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进口商与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有利用关联关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历史记录。

对于向出口商保留追索权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应调查了解进口商所在国国别风险、双方历史合作记录、进口商交易集中度等事项。

3.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应对核心企业支付能力进行调查。

通过走访核心企业上下游链条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等多种方式,调查核心企业的市场地位及其在供应链中的主导地位是否发生变化;通过调阅历史交易记录、交易合同等方式,分析核心企业与链条企业依存关系的紧密度及稳定性是否发生变化;通过调阅历史交易记录及资金往来明细,调查核心企业与链条企业的资金往来是否与交易记录相匹配、是否与核心企业及链条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匹配。

4.对于集群化、批量化融资业务,应对第三方平台代偿能力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第三方平台租金及管理费收取是否正常;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挪用、截留客户群资金等行为;第三方平台承诺的风险补偿措施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具备连带风险化解及代偿能力。

第十八条[私人控股企业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信用调查]

(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客户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包括客户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家族成员控制的关联企业)在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债务逾期情况、信用卡透支情况以及社会缴费情况等,分析其信用状况。

(二)通过走访客户所在商圈、市场或相关人员居住街道、社区等方式,调查客户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股东社会声誉是否良好,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是否涉足民间借贷。

(三)通过司法机关、媒体及互联网信息平台查询客户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是否涉及法律诉讼、被媒体曝光负面新闻等情况。

第十九条[关联关系调查]

(一)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建设银行授信业务风险监测系统(CRMS系统),查询客户关联关系图谱,核实客户关联关系。

(二)对照公司章程、集团合并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分析,了解集团客户关联交易、关联资金占用、关联担保等情况,核实关联企业是否纳入集团统一授信、是否存在多头授信或过度授信、是否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虚增利润、是否利用关联担保转嫁经营风险。

(三)通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查询客户现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是否控制或兼职于其他企业,客户与上述人员控制或兼职的企业之间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贷款担保、投资方向、账户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关联性。

(四)通过查验客户财务报表相关信息,判断客户与其存在长期投资关系或密集、大额资金往来的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决议性文件调查]

查阅公司章程,核实有权决议机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股东会)是否出具同意申请信贷业务或提供担保的决议性文件(包括决议及其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并对决议内容的有效性及决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

决议内容是否违反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参与表决并签字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权人签字是否真实等。

有权人委托他人表决的,应调查授权委托书所载明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核实受托人是否具备签署有关决议性文件的资格;以共有财产设定担保的,应核实是否经全体财产共有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发展规划调查]

对于大中型客户,应通过查阅客户发展规划书(如有)、实地与客户经营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沟通交流等方式,了解客户近期经营计划及远期发展战略、规模扩张或规模控制计划、业务转型规划、重大投资及在建项目等信息。

对于集团客户还应了解拟重点发展和支持的业务板块、成员企业发展规划等情况。

第二节客户生产经营状况调查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转情况调查]

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财务信息等方式,分析客户生产经营运转是否正常,调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生产经营费用缴付情况。

客户水费、电费是否按时缴纳,水、电用量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客户是否拖欠税款,应交税额是否与财务报表数据相匹配;员工工资及福利是否按时足额支付。

(二)生产营运情况。

调查客户生产线运转、产能利用、库存变化、订单数量变化、订单执行及回款情况,核实客户是否出现产品滞销、库存积压、生产停滞等情况。

(三)项目建设情况。

对于在建项目,应调查项目投资计划、施工工期以及施工进度,分析项目投资是否与施工进度相匹配;对于已建成的项目,应调查项目是否已投产、达产,核实项目实际现金流是否与项目评估预期相符。

第二十三条[主营业务调查]

(一)通过审核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查询外部相关机构公示信息等方式,了解客户主营业务产能规模、产能利用率、销售收入及占比、销售利润率、手持订单量等信息,并与近年度同期相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客户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

1.对于制造类企业,应调查企业主导产品的种类及其构成,分析主导产品是否具备技术先进性和市场竞争力。

2.对于贸易类企业,应调查订单数量变化、订单执行及回款情况,分析其主营业务是否出现滞销、库存积压等情况。

国际贸易类企业还应结合海关进出口数据、国际收支量数据等分析企业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3.对于投资类企业,应调查企业的主要投资方向、投资回报以及投资管理等,分析企业投资的合理性、风险性和收益性。

对于非股权投资,应调查所投资的品种、金额、收益率及起止日期;对于股权投资,应调查投资金额、股权比例、被投资企业的主营业务及生产经营情况。

4.对于服务类企业,应调查其主体服务类型、市场定位、市场需求、市场前景以及生命周期等,分析企业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具有同业竞争优势、是否过度依赖单一市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5.对于事业法人,应调查其事业发展状况,包括其所涉及的领域、发展规模、供应或服务社会能力、专业实力评价等,并结合其事业收入情况、市场地位、资质等级和行政隶属级别等综合分析判断市场发展空间及吸纳能力。

(二)通过实地走访客户生产经营场所、审核客户相关材料等方式,调查客户主营业务及经营策略是否发生变化:

1.调查客户是否出让主营业务资产,是否对主营业务、行业属性、经营策略进行变更。

2.调查客户是否跨行业经营,是否进入不熟悉的业务领域开展非主营业务大额投资,结合非主营业务占比增长情况分析客户是否存在主营业务不清、非主营业务过度投资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场营销情况调查]

(一)销售模式调查。

通过查阅客户历史交易记录、走访上下游交易对手等方式,了解客户营销策略、销售模式及覆盖区域、上下游企业供销关系等情况,分析客户销售模式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二)市场结构和销售网络调查。

通过查验客户应收账款明细和发货单等销售凭证,了解客户主要销售市场分布、原材料及主要供应商、销售渠道及主要客户等情况,分析客户的市场结构是否合理、产品销售是否过度依赖单一市场。

(三)货款结算情况调查。

通过调查客户销售结算方式、资金回笼情况、资金垫付情况、存货周转周期,了解客户应收款项的结构与垫付期限,分析客户资金的回收风险。

(四)销售收入和利润调查。

通过调查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和各环节的生产成本、销售成本以及销售收入等账务信息,对比客户同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分析产品产量、毛利率近年度的变化情况,判断客户的实际盈利水平。

对于进出口企业,应通过外汇管理局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税务局网站、海关网站以及媒体披露等渠道对客户实际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进行核实,对利润率大幅低于正常水平的贸易型企业,还应通过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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