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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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上海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电网发电厂并网运行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定发电出力,提高供应能力,促进发电企业提高运行管理水平,保证电网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发电运行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华东电监局“两个细则”和上海电网实际运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上海电网并网发电厂。

并网发电厂主要由公用燃煤电厂、热电联供电厂、自备电厂、燃气(油)调峰电厂和风电场组成。

第三条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华东电监局负责本办法的制定。

华东电监局会同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电力公司负责日常考核数据采集和统计结算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基本定义

第四条本办法对以下名词及有关内容作如下规定:

1.夏季高峰期,指每年6月15日~9月23日期间;冬季高峰期,指每年12月10日~次年3月15日期间。

2.高峰时段,指每日8:

00~11:

00,18:

00~21:

00;腰荷时段,指每日6:

00~8:

00,11:

00~18:

00,21:

00~22:

00;低谷时段,指每日22:

00~次日6:

00。

3.损失容量,指机组强迫停运时,损失容量即为其额定容量;机组降负荷运行时,损失容量为该机组当时的最高可调出力与其额定容量之间的差值。

4.规定D日指当天,D+1为次日,依此类推。

5.并网发电厂机组每年允许非计划停运时间为150小时。

第三章非计划停运和检修考核

第五条并网发电厂机组因自身原因发生强迫停运、降负荷运行时,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并不再执行日计划发电曲线考核。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发生当日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时,以该机组每次当时运行时瞬时损失的发电出力进行考核,即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机组损失容量乘以1万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非夏季和冬季高峰时期的高峰、腰荷时段每发生一次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按照损失容量乘以5千元/万千瓦的标准进行考核;低谷时段则不进行考核。

2.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扣减年度基数电量计划指标数;并网自备电厂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9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发生强迫停运或降负荷运行期间,按该机组损失容量的3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

(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90%×上网电价。

(其中非计划停运小时数最多不超过48小时)

(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非计划停运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30%×容量电价。

当机组非计划检修超过72小时后,按第六条第三款处理。

第六条当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非计划检修时,非计划检修工期按国家(行业)规定的检修工期批复,电力调度机构应按该机组损失容量或失去正旋转备用容量(正旋转备用容量指机组退出正旋转备用容量)后的运行方式,修改或编制其次日的发电计划出力曲线。

并网发电厂按修改后的日发电计划出力曲线执行,并对并网发电厂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并网发电厂提出机组非计划检修申请后,机组发生强迫停运(包括降负荷运行),或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同意提前停役(含降负荷运行)时,按第五条第一款处理。

2.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1日或D+2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按第五条第二款处理。

3.并网发电厂申请机组D+3日开始非计划检修工作或原定的计划检修工期延期,其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运行的机组,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对并网公用燃煤电厂,扣减机组停役期间的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60%的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对并网自备电厂,按机组损失容量或失去旋转备用容量60%乘以上网电价进行考核;对并网调峰发电厂,按机组额定容量或损失容量的20%乘以容量电价进行考核,具体为:

(1)扣减并网公用燃煤电厂年度基数计划电量指标数=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

(2)考核并网自备电厂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上网电价(非计划停运小时数≤48)。

(3)考核并网调峰电厂费用=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20%×容量电价。

公用电厂扣减年度基数电量指标数=非计划检修小时数×该机组损失容量×60%(千瓦时)

并网发电厂申请D+1日以后的非计划检修工作,可使用机组年度非计划允许停运时间。

上述并网调峰发电厂当月考核的费用最高不超过当月分配的容量费用。

第四章公用燃煤机组的统一调峰考核

第七条上海电网公用电厂的调峰能力要求达到60%,即最低技术出力达到机组额定容量的40%。

并网发电厂须在每日11:

00之前上报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电力调度机构据此编制各电厂的次日发电计划出力。

1.当300MW及以上公用燃煤机组的最低可调出力不能达到额定容量的40%时,按机组的额定容量每天进行如下考核:

(1)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40-55%时,按1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2)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55-70%时,按2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3)当机组的技术出力在70-85%时,按3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4)当机组的技术出力>85%时,按500元/万千瓦进行考核。

2.当电网出现调峰困难时,应电网调度需要,公用燃煤机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机组出力低于额定容量的40%时,对该机组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1)当并网发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5-40%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50元/兆瓦时奖励。

(2)当电厂机组的出力在30-35%范围内,其低于额定容量40%后少发部分的电量,按100元/兆瓦时奖励。

第五章调峰机组的启停考核

第八条当电力调度机构按技术标准规定,要求调峰机组并网时,并网调峰机组未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时(允许时间误差在30分钟以内),按以下规定进行考核:

1.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30分钟以上60分钟及以下时,按启停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的25%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

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25%。

2.当并网调峰发电厂机组未按电力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要求的时间并网,误差在60分钟以上时,按启停严重失败一次考核,即按该机组额定容量乘以14小时的容量费用进行考核:

并网调峰发电厂考核电量=该机组额定容量×14小时。

上述并网调峰发电厂的考核费用为:

∑并网发电厂考核电量×其批准的容量电价。

第六章发电曲线偏离考核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安排。

1.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编制每日96点发电计划曲线。

两个计划点之间的发电计划值按线性插值法确定:

式中,

之间第i个5秒钟发电出力;

为96点计划曲线上某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

为96点计划曲线上下一15分钟整点的发电出力,

取值为0~179。

2.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

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发电曲线偏离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偏离量超过允许偏差范围时,按照偏差量对发电厂进行考核。

3.考核以每5分钟为一个单位。

电力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计算考核对象每5分钟的实际发电量和计划发电量(以5秒-1分钟为一个点积分计算发电量)。

同一时段内实际发电量与计划发电量之间允许偏差范围为计划发电量的±2%。

超出允许偏差范围的电量绝对值作为考核电量。

4.根据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控制、跨区(省)联络线调整以及电力电量平衡的需要,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发电计划曲线,修改后的发电计划曲线应提前15分钟下达给发电厂,不足15分钟下达的发电计划曲线,自下达时刻起15分钟内免除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5.下列情况下可免于考核:

(1)根据调度指令,机组(电厂)在AGC控制模式(除严格跟踪负荷曲线模式外)下提供AGC辅助服务。

(2)机组被临时指定提供调峰和调压服务而不能按计划曲线运行。

(3)当出现系统事故、机组跳闸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度指令紧急调整出力。

(4)当电网频率高于50.1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下限,或当电网频率低于49.9Hz而机组有功出力越上限。

(5)机组启动过程中,从并网至达到正常运行工况后15分钟(水电)、1小时(火电及其它)之内;机组停机过程中,从机组降参数至解列。

(6)机组AGC模式切换过程。

(7)在机组进行与出力调整有关的试验期间。

(8)电网频率异常时,一次调频动作引起的机组出力调整。

(9)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10)无调峰能力的发电机组。

第七章一次调频考核

第十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一次调频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1.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

未具备一次调频功能的发电机组,月度考核电量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2.未投运时间

一次调频未投运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

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t为一次调频未投运小时数,不包括调度发令退出时间;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3.性能考核

在电网频率越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及发生大扰动期间进行一次调频性能考核。

一次调频性能考核以机组一次调频效果为依据。

考核标准为机组在电网高频或低频期间的一次调频响应行为,即一次调频电量。

一次调频效果是指,当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时,一次调频机组在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段内(最大为60秒)的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QsY)占相应时间内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jY,计算方法见附件1)的比例,即:

DX=△QsY/△QjY(当DX<0,则:

DX=0)

式中:

DX为一次调频的效果;△QjY为相应时间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

其中,

式中,△QsY为一次调频实际增量部分的积分电量;t0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频率等于50+△fsq或50-△fsq的时刻;t调节为电网频率超出50±△fsq(机组频率控制死区)且持续时间超过20秒情况下,电网频率超出50±△fsq时间,单位为秒(最大值为60秒);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前30秒内实际出力平均值;PSt为电网频率持续20秒大于50+△fsq或小于50-△fsq情况下,机组在t0时刻后t调节时间内机组实际出力;△t为积分间隔时间,为1-5秒。

(1)一次调频正确动作率

当一次调频效果DX大于0,则机组一次调频正确动作1次;否则为不正确动作1次。

每月的正确动作率为:

式中,

为每月的正确动作率;fcorrect为每月正确动作次数;fwrong为每月不正确动作次数。

对于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小于80%的机组,每月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

为机组一次调频月正确动作率;

为机组额定容量(MW);t考核为1小时;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2)一次调频性能指标

以每月机组一次调频效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

DX平均=

DXi/n(n=0,则:

DX平均=100%)

式中:

DX平均为每月一次调频性能指标;DXi为第i次一次调频效果;n为每月电网频率超出50±△fsq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

机组一次调频性能指标月平均值应达到60%。

对DX平均小于60%的机组进行考核,每月考核电量为两种情况考核电量之和:

Q1一次调频=0.1

(︱60%△QjYi︱-︱△QsYi︱)

(当DXi>0且︱60%△QjYi︱-︱△QsYi︱>0时)

Q2一次调频=0.1

(︱60%△QjYi︱+︱△QsYi︱)

(当DXi=0时)

式中,Q1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性能指标大于零时考核电量;Q2一次调频为一次调频性能指标等于零时考核电量;n为每月电网频率超出50±△fsq并持续时间超过20秒的次数;DXi为第i次一次调频效果;△QjYi为第i次一次调频理论计算积分电量;△QsYi为第i次一次调频实际计算积分电量;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4.当并网发电厂机组一次调频发生异常而导致一次调频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机组每天的考核电量为:

Q一次调频=

t考核

式中,Q一次调频为考核电量;

为机组额定容量(MW);t考核为1小时;

为一次调频考核系数,数值为1。

第八章AGC考核

第十一条对机组AGC运行情况按如下方法考核:

机组AGC性能的考核,以机组投入AGC时的调节精度和实际测试所得的AGC机组平均调节速率作为考核标准。

机组投入AGC时的调节精度以AGC指令周期时间或者1分钟为一个计算单位,考评周期的机组AGC平均调节精度为考评周期所记录的1分钟调节精度的算术平均数;电力调度机构对AGC长期不投用,或者长期不处于跟踪频率或者联络线偏差的机组不定期进行AGC平均调节速率测试。

1.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

在电力调度机构对机组AGC平均调节速进行实际抽查测验中,机组平均调节速率未满足基本要求时,考核电量为:

式中,QAGC为考核电量;K2为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系数;

为AG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t考核为2小时;

为机组额定容量(兆瓦)。

其中,

K2=V实测/V基本

式中,K2为机组AGC平均调节速率系数,当K2大于1时,则按K2=1处理;V实测为机组实测AGC调节速率;V基本为机组基本响应速率,直吹式制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1.0%额定功率,中储式制粉系统机组为每分钟2.0%额定功率,3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机组为每分钟0.7%额定功率,1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机组为每分钟0.3%额定功率,燃气火电机组为每分钟4%(9F机组)、5%(9E机组)额定功率。

2.AGC调节精度

AGC指令周期i或者第i分钟调节精度考核电量为:

式中,QAGC,i为AGC指令周期i调节精度考核电量;t为机组AGC指令周期时间或者一分钟;

为AG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P实际为机组实际出力,P目标为机组目标出力。

AGC调节精度考核电量为:

式中,QAGC为AGC调节精度考核电量;QAGC,i为AGC指令周期i调节精度考核电量;n为指令周期个数。

3.当并网发电机组AGC装置发生异常而导致AGC无法正常投入时,隐瞒不报的,或传送虚假投退信号的,一经发现,则考核电量为:

QAGC=

t考核

式中,QAGC为考核电量;

为机组额定容量(MW);t考核为10小时;

为AG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第九章无功考核

第十二条无功调节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母线电压月合格率

并网发电厂母线电压月合格率低于99.5%将受到考核。

母线电压合格率以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母线电压曲线为依据。

考核电量为:

Q无功=

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

为母线电压月合格率,是电压合格点数与电压采集点数之比;

为母线电压考核系数,其数值为2;W为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

母线电压月合格率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接于该母线所有机组当月总发电量的0.2%。

若并网发电厂已经按照机组最大无功调节能力提供无偿或有偿无功服务,但母线电压仍然不合格,或者全厂停电时,该时段不计入不合格点。

若并网发电厂的AVC装置与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装置联合闭环在线运行,则不进行母线电压月合格率考核。

2.AVC投运率考核

并网发电机组AVC装置同相应电力调度机构主站AVC闭环运行,且AVC月投运率低于98%时,接受AVC投运率考核。

考核电量为:

Q无功=

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

为机组AVC月投运率;

为该机组当月发电量;

为AV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其中:

=t投运/t运行

式中,t投运为AVC月投运时间;t运行机组月运行时间。

在计算AVC月投运率时,扣除因电网原因造成的AVC装置退出时间。

AVC月投运率考核电量的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3.AVC调节合格率

电力调度机构AVC主站电压或无功指令下达后,机组AVC装置在5分钟(福建)、2分钟(其它)内调整到目标指令要求范围内为合格。

AVC调节合格率考核电量为:

Q无功=

式中,Q无功为考核电量;

为机组AVC调节合格率,是执行合格点数与电力调度机构发令次数之比;

为该机组或接于该母线机组当月发电量;

为AVC考核系数,其数值为1。

其中:

AVC调节合格率考核电量最大值不超过该机组或接于该母线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1%。

第十章旋转备用考核

第十三条旋转备用按如下方式进行考核:

1.旋转备用容量

并网发电厂因自身原因未能达到电力调度机构要求的旋转备用容量,接受旋转备用容量考核。

考核电量为:

Q备用=P旋转t未具备

式中,Q备用为考核电量;P旋转为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t未具备为未能提供旋转备用的时间。

2.旋转备用调用时间

根据电力调度指令,旋转备用容量必须在10分钟内调用。

由于并网发电厂自身原因未能达到要求的,接受旋转备用调用时间考核。

每次考核电量为:

Q备用=P旋转t考核

式中,Q备用为考核电量;P旋转为安排的旋转备用容量;t考核为2小时。

第十一章风电场机组的运行考核

第十四条风电场侧应建立风功率预测系统,每日须在规定的时间前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次日96点风功率计划发电曲线,该曲线即作为该风电场发电曲线的考核依据。

第十五条电力调度机构EMS系统按每天24小时96点采集各风电场的实际负荷与对应上报的日风功率计划发电曲线比较,当日均方根误差(RMSE)超过20%为日发电曲线不合格,RMSE计算方式如下:

式中:

━━i时刻的实际功率;

━━i时刻的预测功率;

Cap━━风电场的开机总容量;

━━所有样本个数。

日发电曲线考核费用为:

F=500×(RMSE-0.2)×Cap

第十六条风电场应当控制风电场并网点(风电场升压站主变高压侧)电压在额定电压的100%~107%范围内。

电力调度机构的EMS系统按全天24小时96点,即每15分钟为一个采样点,对采集到的各风电场并网点电压与电压控制范围进行比较,当并网点电压低于100%额定电压或高于107%额定电压为不合格点。

第十七条对月电压合格率小于100%的风电场,按下列标准进行考核:

1.99.5%≤月电压合格率<100%,全场每月考核2000元;

2.99%≤月电压合格率<99.5%,全场每月考核6000元;

3.98.5%≤月电压合格率<99%,全场每月考核1万元;

4.月电压合格率<98.5%,全场每月考核1.5万元。

第十八条风电场应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各项运行管理规定,如有下列情况,每次考核5000元。

1.不执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有关规程和规定;

2.不执行电网调度在紧急情况下的限负荷指令;

3.不执行电网调度在紧急情况下的风电场并网点电压调整指令;

4.风电场电能质量指标(电压变动、电压闪变、谐波等)超出国家规定值拒绝整改;

5.不按要求向电网调度提供风电场接入电网所需各种量测信息和文件资料,如测试报告、风电机组及风电场的模型、参数、特性和控制系统特性,不报、瞒报风电场运行各种运行数据或报表等;

6.未执行电网调度要求的并网调试、测试项目;

7.违反电力系统二次部分技术规范、电力系统二次部分安全防护要求及相关设计规程要求,未按要求整改;

风电场运行值班人员不能严格、迅速和准确地执行电网调度指令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8.现场运行维护人员未能将风电场站内一次系统设备变

更(如:

设备增、减,主接线变更,互感器变比变更等)等内容及时报送相关调度,导致调度自动化设备测量参数、序位、信号接点发生变化。

第十二章其他管理考核

第十九条调度管理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服从上海电网各级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电力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发电厂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电力调度值班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电力调度值班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并网发电厂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考核并网发电厂全厂当月发电量的0.5%。

1.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范围内一、二次设备的状态,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机组调速系统(一次调频)、励磁系统(包括PSS)、高频切机、低频切机、安全稳定控制装置、AGC、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

2.不执行调度指令;

3.不如实报告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4.现场值班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接令者,延误电网事故的处理;

5.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6.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内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

7.发生调度管辖设备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内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

第二十条检修管理

1.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调度规程的规定,向相应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及日常检修申请,并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日常检修计划严格执行。

2.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与发电机组检修应尽可能同时进行。

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二次设备检修应尽可能与并网发电厂一次设备的检修相配合,原则上不应影响一次设备的正常运行。

3.并网发电厂提出临时检修计划或必须变更检修计划,包括无法按时开工、延长检修工期、增加检修工作项目等,应按照相应的调度规程和规定执行。

电力调度机构视电网运行情况和其它并网发电厂的检修计划统筹安排。

如无法安排临时检修或变更检修计划,应及时通知并网发电厂,并说明原因。

4.并网发电厂应按照“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合理安排厂内设备检修计划,按照相应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完成检修任务,保证设备的正常可靠运行。

5.并网发电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每次考核电量为检修机组当月发电量的0.02%,每月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当月发电量的0.1%。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设备检修期间,擅自改变工作内容。

(4)因电厂自身原因,使电力调度机构批准的计划检修工作临时取消。

第二十一条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管理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相关规程、标准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设备的配置、选型等应满足上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相关规定的要求,未达到以下要求者,每项考核电量为电厂当月发电量的0.02%:

1.对相应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进行调试并定期进行校验、维护,使其满足原定的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整定要求,并保存完整的调试报告和记录;

2.与电网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配合,与系统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须征得电力调度机构同意;

3.并网发电厂内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必须与系统保护配合。

在系统状态改变时,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按时修改所辖保护的定值及运行状态;

4.并网发电厂涉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动作后,须立即按规程进行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将资料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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