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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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模板
XX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推进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和达标排放,改善城镇水环境质量,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1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城市、县城(以下简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考核。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设区市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进步鼓励等五个方面。
考核结果采用百分制记分,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作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排名,不定期通报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第五条考核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同时以日常监管、现场核查及重点抽查情况作为辅助考核依据。
第六条各设区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评内容除考核指标外,还应包括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排水许可制度落实情况、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经营绩效评价情况、污水处理收费、污水处理水质监测、重大安全事故等情况。
第七条考核评分按照《XX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评分细则每年动态更新调整,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当年评分细则。
设区市考核结果低于80分的,当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需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限期整改。
第八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发现有瞒报、谎报和造假行为的,将取消考核成绩,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XX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2020年)
附件
XX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评分细则(2020年)
一、考核总分计算
考核指标包括:
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污泥处置、监督管理、进步鼓励等五个方面。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核总分为各项考核指标分值之和。
二、考核指标分值计算
(一)城镇污水处理效能(30分)。
⒈污水集中收集率/污水处理率(8分)。
对于设市城市,按照污水集中收集率计分。
污水集中收集率得分=
其中:
Q:
指统计区域内生活污水实际处理总量,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计算。
C:
指污水处理厂进厂BOD平均浓度,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计算,对于辖域内有多座污水处理厂的按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加权计算。
N:
指城区使用自来水的人口总数,按《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数据计算。
q:
指人均日生活污染物排放量(以BOD计),按45g/(人·d)计算。
对于县城,按照污水处理率计分。
污水处理率得分=
其中:
Q1:
指统计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计算。
Q2:
指统计区域内其他设施污水处理量,按《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其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量的80%进行计算。
Q:
指上一年度同期城镇污水排放总量,按《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数据计算。
本项得分超过8分时,按8分计。
⒉运行负荷率(7分)。
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按照“污水处理厂实际平均日处理水量/建成设计规模”统计运行负荷率。
各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得分平均值作为各市、县该项指标综合得分。
考核所涉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录于每年1月底前公布。
对投入运行3年及以上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30%的,不得分;30%≤运行负荷率<60%的,得3分;60%≤运行负荷率<75%的,得5分;75%≤运行负荷率≤100%的,得7分。
对超负荷运行的厂,100%<运行负荷率≤120%的,得5分;120%<运行负荷率≤130%的,得3分;运行负荷率>130%的,不得分。
对投入运行1-3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30%的,不得分;30%≤运行负荷率<40%的,得3分;40%≤运行负荷率<50%的,得5分;50%≤运行负荷率≤100%的,得7分。
对超负荷运行的厂,100%<运行负荷率≤120%的,得5分;120%<运行负荷率≤130%的,得3分;运行负荷率>130%的,不得分。
对投入运行不足1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暂不考核。
对重点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应达到该流域年度污染攻坚方案或工作方案关于运行负荷率的要求,否则不得分。
⒊污染物收集效能(15分)。
污染物收集效能得分=(A×0.2+B×0.5+C×0.1+D×0.1+E×0.1)×15
其中:
A:
化学需氧量(COD)收集率
=
B:
生化需氧量(BOD)收集率
=
C:
总氮(TN)收集率=
D:
总磷(TP)收集率=
E:
氨氮(NH3-N)收集率=
城镇人均污染物排放基准浓度数据来源于我区污染源普查结果。
A、B、C、D、E值大于1时,按1计。
污染物进水浓度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
(二)主要污染物削减效率(30分)。
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污染物削减效率分值按不同污染物削减效率的得分总和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
1.COD削减效率(10分)。
COD削减效率得分
=
其中:
A:
指COD去除效率9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B:
指80%≤COD去除效率<9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C:
指75%≤COD去除效率<8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D:
指70%≤COD去除效率<75%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E:
指50%≤COD去除效率<7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F:
指COD去除效率<5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2.NH3-N削减效率(8分)。
NH3-N削减效率得分
=
其中:
A:
指NH3-N去除效率95%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B:
指90%≤NH3-N去除效率<95%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C:
指85%≤NH3-N去除效率<9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D:
指75%≤NH3-N去除效率<85%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E:
指65%≤NH3-N去除效率<75%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F:
指NH3-N去除效率<65%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3.TN削减效率(6分)。
TN削减效率得分
=
其中:
A:
指TN去除效率6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B:
指50%≤TN去除效率<6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C:
指40%≤TN去除效率<5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D:
指30%≤TN去除效率<4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E:
指20%≤TN去除效率<3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F:
指TN去除效率<2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4.TP削减效率(6分)。
TP削减效率得分
=
其中:
A:
指TP去除效率8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B:
指70%≤TP去除效率<8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C:
指60%≤TP去除效率<7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D:
指50%≤TP去除效率<6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E:
指TP去除效率<50%对应的污水处理总量。
(三)污泥处置(15分)。
考核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量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累计数据。
污泥处置得分
=
其中:
A:
指污泥资源化利用的量,包括土地利用、建材利用。
B:
指焚烧的量。
C:
指达到卫生填埋标准并进行卫生填埋的量。
D:
指其他处置(含应急处置)方式的量。
E:
指不知去向的量。
(四)监督管理(20分)。
监督管理指标分值按“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上报分值和水质化验管理分值加和计算。
⒈数据上报管理(8分)。
数据上报管理得分=在建项目得分+运行项目得分
在建项目得分=
运行项目得分=
其中,上报率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上报率取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在建项目得分、运行项目得分最小值为0。
⒉水质化验管理(12分)。
水质化验管理得分
=A×2+B×2+C×2+D×2+E×2+F×2
A:
指COD水质化验上报率。
B:
指BOD水质化验上报率。
C:
指SS水质化验上报率。
D:
指NH3-N水质化验上报率。
E:
指TN水质化验上报率。
F:
指TP水质化验上报率。
其中,上报率依据“广西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信息平台”数据,取各指标项实报期数与应报期数之比。
在专项检查、抽查中,发现上报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每一项扣4分,直至将总分20分全部扣净。
(五)进步鼓励(5分)。
⒈总得分鼓励(2分)。
各市当期考核时,按
(一)至(四)项得分之和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相比,进步的得2分,相同的得1分,退步的不得分。
⒉全区排名鼓励(3分)。
各市在全区进行考核排名,按
(一)至(四)项得分之和的名次与上一年度同期同口径的排名相比,进步的得3分,相同的得1分,退步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