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学会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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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学会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2015年3月)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质量,繁荣法学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学理论支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以下简称市级课题)是经北京市委及市委政法委批准、市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北京市法学会负责组织实施的研究课题。

研究工作规划由北京市法学会制定。

第三条市级课题面向社会公开,课题相关信息在首都法学网发布。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四条市级课题分为年度课题、合作课题、委托课题等。

年度课题是北京市法学会每年一度立项的课题,包括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

该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向法学法律界广泛征集选题建议,北京市法学会会长办公会审定,报北京市委政法委批准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课题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

委托课题指北京市法学会接受上级单位或相关单位委托开展的研究课题。

合作课题指北京市法学会与相关单位联合开展的研究课题。

第五条市级课题的选题,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围绕首都改革发展大局,着力于经济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法学理论问题和法治实践问题,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年度课题实行委托与招标相结合的办法。

招标的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委托的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市级课题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较强的法学研究能力,对所申请课题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有充裕的研究时间,能够始终承担和负责课题实施,并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2、申请人须为法学会会员,工作单位在京并在承担课题期间主要在京工作;

3、重点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一般课题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或法学博士学位且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申请人在市法学会发布的同一批课题中只能参加一个课题的申报;

5、申请人所在单位承诺积极支持,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

6、承担北京市法学会研究课题尚未取得《结项证书》的,承担过或者正在承担其他机构相同研究内容课题的,不得申请。

第八条课题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在申报时间内提交北京市法学会,逾期视为弃权。

第九条北京市法学会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

课题申请人应负责申请材料中所有信息的真实性。

在申请中弄虚作假者,经查证属实,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的,撤销立项。

第十条市级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

立项、结项、中期检查可分别成立人数为奇数的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成员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局级以上行政职务;

2、在相关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

3、具有科学良知和公平、公正的品格;

4、未参加被评审课题课题组。

第十二条评审采用专家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两种方式。

其中匿名评审采用打分制,会议评审采用无记名投票制。

由立项评审委员会根据匿名评审和会议评审两项结果择优提出立项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课题评审的基本标准:

1、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2、具有学术前沿性或实践针对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

3、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4、成果应当具有时效性和可行性,课题研究进度计划符合实际需要;

5、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申报课题有扎实的研究基础,有完成研究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时间和条件;

6、经费预算安排科学、合理。

第十四条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评审纪律:

1、评审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泄露课题相关信息;

2、课题申请人或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3、不得参与有违公平的活动。

第十五条经北京市法学会拟批准立项的课题,在首都法学网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取消立项资格。

第十六条经北京市法学会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北京市法学会与课题主持人签订项目协议书,并向课题主持人颁发立项通知书。

立项通知书所列日期为课题正式启动日期。

第三章过程管理

第十七条市级课题的实施,应突出服务首都法治建设的特色,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研究计划,着眼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重视跨学科、跨院校、跨部门联合攻关,力争取得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及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精品成果。

第十八条市级课题实行主持人负责制,并由主持人所在单位或市法学会所属研究组织作为信誉保证单位。

主持人负责课题组成员的聘任、课题研究计划的组织实施、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以及研究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誉保证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提供研究条件、协助市法学会进行课题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九条市级课题实行中期检查制度。

中期检查采取书面审查和听取汇报相结合的方式。

课题主持人应提交《市级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进展情况、阶段性研究成果及成果应用转化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说明等资料。

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听取课题组工作汇报,由评审委员会提出中期检查结果的建议,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中期检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北京市法学会通知课题主持人限期作出整改;整改未通过的,作出撤销课题的决定,并通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1、尚未进行实质性课题研究的;

2、没有取得相应阶段性研究成果的;

3、中期检查情况表明,课题组已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或难以取得预期的研究成果的;

4、课题主持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

5、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6、其他不利于课题完成情形的。

被撤销课题的主持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研究课题。

被撤销课题将视情况需要决定是否另行组织。

第二十一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由主持人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批:

1、课题主持人变更;

2、研究题目、内容有重大调整;

3、课题管理单位变更;

4、成果形式变更;

5、推迟完成时间;

6、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二十二条市级课题的完成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以立项通知书确定的结项日期为准。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在课题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说明理由,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批;未予批准的,按照原定时间结项。

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鼓励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将北京市法学会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协助北京市法学会做好课题的跟踪管理,保证课题组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第4章课题结项

第二十四条市法学会对年度课题统一组织结项。

课题主持人收到结项通知后,应认真填写结项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合格后,连同最终研究成果报送北京市法学会。

第二十五条课题成果形式可以为论文、专著、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报告等。

鼓励以决策咨询报告为课题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北京市法学会组织评审委员会对课题成果进行鉴定,鉴定验收合格后予以结项。

鉴定等级分为以下四种:

优秀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合格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不合格研究成果缺乏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

免于鉴定课题成果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决策参考应用于实践。

第二十七条鉴定等级为“优秀”、“合格”、“免于鉴定”的,为通过鉴定验收,由北京市法学会颁发《课题结项证书》。

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课题组应当对课题成果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课题成果经再次鉴定仍不合格的,由北京市法学会通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课题主持人五年内不得申请北京市法学会课题。

第二十八条未按期提交课题成果也未提交延期申请的,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会专家之间对课题成果评价分歧较大的,由北京市法学会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评审会议,并通知课题主持人到场进行答辩。

第三十条课题成果归北京市法学会所有,以北京市法学会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

课题主持人享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经北京市法学会同意赋予的其他权利。

课题主持人在使用课题研究成果时须注明该成果受“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资助”。

第三十一条北京市法学会鼓励成果转化,并积极拓展成果转化渠道。

有关鼓励成果转化的具体办法,按照《北京市法学会促进法学研究成果应用转化的意见》办理。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北京市法学会市级法学研究课题经费主要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设备租赁及耗材费、专家咨询和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及有关税费等。

其中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支出比例不超过经费总额的60%。

第三十三条资助经费在立项时一次核定,按课题研究和管理需要采取一次拨付或分次拨付,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1、中期检查未通过,课题被撤销的;

2、课题成果鉴定为“不合格”的。

第三十五条在申请中弄虚作假导致立项课题被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经费。

第三十六条课题主持人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更换信誉保证单位及财务管理部门的,应经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北京市法学会审批。

第三十七条委托课题、合作课题经费使用由北京市法学会与委托方、合作方协议确定,按有关单位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北京市法学会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北京市法学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课题组使用课题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部门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法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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