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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0601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防范质量事故的发生,使贵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承建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总工办监督管理,公司工程部、物资部、劳务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及项目部负责实施。

第四条本制度公司工程部、物资部、劳务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及项目部必须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将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第五条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负责对全公司工程质量实行全过程检查、监督,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六条公司设置工程部、物资部、劳务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对公司质量、技术、安全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公司工程部、物资部、劳务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第三章质量管理责任制度

第八条公司质量管理机构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规范、规程、验证标准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的质量管理,检查公司质量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优质工程的申报工作。

三、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质量目标,审批项目质量计划,对项目质量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指导项目部质量管理的工作。

四、编制年度创优计划,对项目部在质量过程控制中采用的方法进行审定。

五、对在施工项目过程进行巡查、监控。

六、参加项目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监督,核查项目部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参加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对未通过预验收的工程,项目部不准进行竣工验收。

八、及时上报发生的质量事故,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并对事故的处理效果进行验收检查。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的质量责任

一、公司总经理对整个企业的工作质量、工程质量负全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现行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

三、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健全各级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四、决策、审批公司质量管理方针、制度、各级责任制。

五、完善和加强企业质量管理的培训教育体系。

六、加强企业质量管理,强化质量意识,重视和支持质量否决权。

七、领导、组织、检查企业内在的质量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将其完善并持续改进。

八、掌握公司项目质量动态,协调生产副总、总工办对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工作关系。

第十条生产副总经理质量责任制

一、在总经理领导下,全面负责本公司在建项目计划生产任务的安排和落实。

二、制订公司年度生产计划目标任务和具体落实措施。

三、根据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内容,监督检查项目施工进场安排,人员调配,材料采购计划审查,机械动力设备调配,项目置地建设筹建,开工准备工作等;对项目经理提出关于项目施工的急需需求进行审核。

四、负责对工程合同履约情况,项目生产进度计划进行总体把控。

五、负责跟踪项目经理与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履行情况。

六、每月组织召开所有项目工程进度通报会,对各项目部的合约履行情况,人员配置情况,材料采购计划和落实情况等进行督查和协调。

七、协助项目经理催收进度款。

八、协助项目经理在项目保修期内的工作,和合同尾款的收回。

九、向公司年度专题会议汇报工作,完成本职工作年终总结报告。

十、负责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总工质量责任制

一、完善公司技术质量标准体系,并对公司技术质量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二、负责公司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审批。

三、制定公司创优工程计划,并将计划加以落实。

四、组织项目广泛开展QC小组活动。

五、制订公司工程质量若干规定,并组织实施。

六、定期检查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执行情况,确保总目标实现。

七、负责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加快公司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二条公司工程部质量管理制度

一、加强工程质量业务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台帐。

二、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三、负责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

四、会同技术质量部或质量员及时上报年、季、月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和工程质量小结。

五、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质量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实时向公司反馈项目质量动态。

六、根据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内容,落实项目施工进场安排,人员调配,材料采购计划检查,机械动力设备调配,项目置地建设筹建,开工准备工作等;对项目经理提出关于项目施工的急需需求进行落实和解决。

第十三条公司物资部质量管理制度

一、熟悉建筑工程材料的标准规范、产品特点、性能等。

二、为项目提供保质保量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及相关设备等。

第十四条公司技术质量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认真收集贯彻执行国家、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的法规、法令、条例及相关标准。

二、负责开工报告的办理,落实施工组织设计的实施,创优计划的实施,施工技术交底和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三、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四、负责对公司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不按验收规范、技术规范、设计图纸的施工作业,有权按规定对项目部施工现场质量的优劣提出奖惩意见。

五、参与制定公司质量计划,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的编制和项目质量问题的监督、整改、验收。

六、深入项目施工现场,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解决施工现场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七、实时向公司总工汇报项目施工质量情况。

八、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检查、监督、归档和管理工作。

九、参加工程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协助总工开展QC小组活动。

第十五条公司安全部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负责收集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要求的政策、规定、制度和要求。

二、负责执行、贯彻公司总工下达或安排的各项安全、质量、环保管理工作和任务。

三、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项目部安全生产和质量控制工作实施情况。

四、负责安全、质量、环保管理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平行交流,做好联络,沟通等接口工作。

五、对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安全生产形势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和预防措施意见。

六、负责本部门有关安全、质量等专业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质量管理责任制

一、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方针政策和发包方质量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制订的工程质量责任制,负责对项目全体员工进行质量意识教育。

三、确定在施工中的质量方针目标,定期组织项目质量大检查,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四、对不合格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五、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竣工交验工作。

第十七条质量员管理责任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制定的各类技术规程,规范工艺标准、质量验评标准和各级质量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对进场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检查,杜绝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的使用。

三、负责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重要部位、隐蔽部位进行检查,对施工班组间交接进行检查。

四、加强工程质量业务管理,建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台帐

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并及时上报。

六、负责对工程项目内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对工程进行预检查,办理主体结构的完工手续。

七、参加上级质量部门对本项目的质量检查和现场会,并负责介绍情况和提供所需的各项质量资料。

八、及时上报年、季、月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和工程质量小结。

第四章施工现场质量例会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项目质量例会应每星期召开一次。

重要工序质量分析会应根据施工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下,当出现质量事故(或质量有较大的倒退趋势)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召开质量研讨会,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方法(或应采取的纠偏措施)。

第十九条项目工程质量例会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项目部施工员、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施工机械操作员、施工班组长等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条质量例会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本周施工情况,原材料质量情况,送检结果,产品质量情况,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及改正要求,施工进度情况,施工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符合情况,施工质量安全情况,下一阶段的施工安排等。

第二十一条工程例会要做好例会记录,参会人员要签到,会议内容整理后要及时以文件的形式发至各施工班组,项目部资料员要收集例会记录,并归档形成工程质量资料。

第五章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和项目部应依法组织施工,凡需进行分包或使用劳务的,按公司颁布的《工程分包管理制度》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并报经劳务部、工程部、生产副总、总工、总经理审查认可签字;对无资质证明或资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包队伍,不得从事分包活动。

第二十三条所有工程的项目开工前,必须到公司生产副总、总工办履行开工报告手续,各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公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审批制度》等有关要求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质量计划。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好施工工期、施工成本、施工质量三者之间关系,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公司生产副总和总工办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工程部、物资部、劳务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项目部及与该项目建设相关的管理人员,作为该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书》要体现出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

其内容应包括:

1)编制依据;

2)项目概况;

3)质量管理任务细分;

4)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5)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6)设计质量管理控制;

7)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

8)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

9)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

10)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

11)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12)建立质量档案;

13)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

14)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15)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以及控制程序;

16)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17)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18)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书》报经生产副总和总工办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项目部及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三、执行质量管理计划。

1、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等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来执行,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

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四、对内检查监督。

1、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是对内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项目部所有管理人员。

2、项目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质量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3、每周召开有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项目部各管理人员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进行落实,事后由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负责复查并向公司生产副总、总工办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的人和事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公司工程部与技术质量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对外检查监督。

1、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技术员、预算员等是对外检查监督的责任人。

检查监督的对象是施工分承包方和材料供应单位。

2、项目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工程项目质量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

3、每周由项目经理主持召开有施工班组、材料供应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由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负责复查并向公司生产副总、总工办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公司工程部与技术质量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其岗位质量职责,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在每一工序施工前,逐级进行详细的书面施工技术交底,并严格按分项工程工艺标准组织施工。

第二十六条在施工过程中,施工班组应及时做好工序自检、互检,施工员、质量员应做好专业检查,质检员及时抽查各分项工程质量,及时核定各分项工程质量等级,对不合格的分项工程;质检员必须及时通知施工班组整改,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七条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施工员、技术员、班组长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填写《分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表》或《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并将质检评定结果交质检员及时核定,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八条地基及基础土方验槽(坑)、基础分部工程和主体分部工程验收以及设计单位和政府质监部门有要求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规定,必须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部必须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的要求及时认真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确保技术资料原件五套与施工进度同步。

第三十条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管理人员、施工负责人对工程进行观感预评分,得分率达到合格以上标准后,再通知公司生产副总、总工办组织有关人员参与工程观感质量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作为公司内部考核项目部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公司认定等级后,再提交建设方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

项目经理必须及时通知公司生产副总、总工办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预验收及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部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沟通确定维修方案;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项目部必须在公司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确定维修方案,并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技术质量部、总工办审批备案。

其维修费用由项目部承担(由谁承担不确定,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项目部的质量员(质检员)对施工过程中不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及一般的质量问题和通病,有权及时向项目部签发《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限期整改,重大质量问题应立即报告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及总工办。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的质量员(质检员)对所管辖范围内存在危险较大的紧急质量问题和隐患有权立即签发《停工通知单》,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公司总工办。

第三十四条施工班组接到《隐患整改(处罚)通知单》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写出整改方案,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重大质量隐患的整改方案必须报告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生产副总、总工办认定,才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班组接到《停工通知单》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经公司总工程师、生产副总检查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复工,之前不得擅自复工。

第三十六条各级管理机构对所承建工程的质量必须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安全部对省内工程至少每个周(省外工程每月)检查一次,公司生产副总、总工办至少每季检查一次,项目部、施工班组要经常性地进行自检、互检、交接班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质量员(质检员)必须作好质量施工日志。

第三十七条各项目部应按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统一布置,及时填写质量统计报表。

统计报表应严格遵守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必须准确、全面、及时,不得虚报,更不得瞒报。

第三十八条凡申报“优良”工程、省级以上优质工程的项目,项目部应按上级有关部门颁布的申报条件、程序、时间、样表及资料(含附件)份数及时填报申报材料,报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技术质量部、总工办审查,工程部、技术质量部、总工办组织优质(样板)工程检查组考核后择优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第六章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四十条使质量检查工作明确职责,严格制度,预防为主,充分发挥质量检查人员的积极作用。

第四十一条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设计要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及时掌握质量信息,分析质量动态,能为有关部门提供质量数据

第四十三条质量员应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身体健康、适合现场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建立三检制度。

对施工班组在施工中均要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工序自检,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第四十五条项目部应按隶属关系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计划报公司技术质量部、工程部,公司技术质量部,工程部负责安排工程质量跟踪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工序交接检制。

各工序在进行自检的基础上,工序之间进行交接检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上道工序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未办理交接手续,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受,并不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耽误的工期由上道工序承担。

第四十七条建立健全混凝土开盘申请及拆模申请制度。

浇筑混凝土前均须办理浇筑申请手续,若不办理此手续不得进行浇筑。

混凝土拆模时间必须按照技术要求,不得随意拆模。

第七章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四十八条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单位工程施工完成后,先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报公司进行预验收,达到合格标准要求后向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由业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工程完成后,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自检验收合格后,报公司工程部或技术质量部、业主、监理等部门共同验收。

第五十条分项工程验收:

在检验批验收合格基础上,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经理、施工员共同自检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监理验收。

第五十一条检验批验收:

检验批是工程验收的最基本单位,也是分项、分部工程验收的依据,为保证工程质量、检验批验收实行“三检制”,施工完成后施工班组先进行自检验收,合格后报施工员(质量员)组织下道工序,施工班组负责人共同进行交接检,最后由施工员(质量员)邀请监理进行验收。

第八章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项目经理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沟通确定维修方案;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项目经理必须在公司总工程师的指导下确定维修方案,并报公司总工办审批备案。

第九章工程质量评定、核定制度

第五十四条分项工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施工班组长参加评定,由专职质检员核定。

第五十五条分部工程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员、质量员、施工班组长等参加评定,专职质检员核定,其中地基和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由总工办组织核定。

第五十六条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公司工程部,技术质量部,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评定。

公司总经理、生产副总、公司总工共同签字负责。

第五十七条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后,公司技术质量部将相关评定资料提交质量监督部门。

第十章工程质量事故等级

第五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按严重程度不同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一章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工程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做好事故现场抢险及保护工作,降低事故损失程度,并迅速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

公司按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确定是否向当地质量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公司总工办负责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对事故上报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主动配合、服从安排,提供各种条件保证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事故发生之日起90天内结案,具体规定如下:

1、发生质量问题,由公司或项目部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存档工作。

2、二、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部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微信等向公司报告并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工程部或技术质量部或安全部,由公司工程部或技术质量部或安全部或项目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总工办批准,项目部不得在未批准之前自行处理。

3、三、发生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部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微信等报告公司工程部或技术质量部或安全部,并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工程部或技术质量部或安全部,由公司总工办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4、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由项目部在1小时内用电话或微信等报告公司总工办或生产副总,并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工办或生产副总,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进行事故调查。

如有人身伤亡应向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公司总工办负责成立调查组,配合地方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第六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调查原则

6、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项目部必须及时按规定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文字报告,文字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名称;

2、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3、事故严重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性质、主要责任人及责任人书面检查;

5、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的建议性防范和整改措施;

6、事故处理意见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建议;

7、事故调查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二、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在报告时,应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直接经济损失做出初步估计,填写《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表》。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应积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

本着“四不放过”的调查原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对事故采取的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对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对事故当事人不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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