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资料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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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资料讲解
大学生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声誉,主动关心学校发展,立身为公,学以致用。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延安大学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并附有所在街道、乡镇证明。
请假须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
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从规定报到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分别由院系学生工作组查阅本院系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进行健康复查。
政治、思想品德及身体等全部复查合格者,填发学生证,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延安大学学籍。
第九条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于政治、思想品德复查有疑问的,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院长(系主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
情节恶劣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查究。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院长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及时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具体见《延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节考勤第十一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院系反映,由班主任(辅导员)汇总后报教学秘书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自习时间每两节按1节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附属医院证明。
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学院院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由教务处批准。
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班主任、院长、教务处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教务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因何种原因自行离校,且连续两周(含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三条学生要认真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校规校纪。
模范遵守者,应予表扬和奖励;违犯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学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课程的首次考核成绩、学分及重修成绩等均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学生参加每门课程的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考试管理等有关规定见《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资格由所属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领导小组认定,本规定涉及到的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的具体管理见《延安大学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暂行规定》;对取消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由认定人或领导小组提出,学院主管领导审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口试等。
课程考核方式须按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执行,考试的具体形式按课程教学大纲或课程基本要求执行。
凡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学位课程的考核成绩须执行《延安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
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平时、期中、期末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按《延安大学考试试卷规范及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按《延安大学公共体育课手册》进行。
学生因体残、体弱上保健体育课,须有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查,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
因培养方案调整,列入教学计划内的课程按正常课程记入。
第十七条学生必须持有效考试证件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考试,并遵守《延安大学试场规则》。
第十八条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者,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参加实验、不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达规定次数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
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
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本人申请,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随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重修。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
学生在课程考试时有违纪行为,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作弊行为并经核实认定,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退学试读处理。
考试违纪作弊的认定和处理具体见《延安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违纪作弊课程的重修应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批后,由学院及开课单位组织实施。
(四)对于考试作弊累计两次的学生,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免修、自修、重修与辅修第十九条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免修。
申请免修下学期课程的学生,应当于本学期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向所在学院上交“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后,办理免修考试注册登记手续并参加免修考试。
考试通过,获得免修资格,并按实际分数记载成绩,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免修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以“课程免修通知单”的书面形式下发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及实践类课程不能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凡延长修学年限的学生,对已修读且合格的重修学期的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学生应当在开学后的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上交该学期的“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选修或重修的课程与培养计划规定开出的课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导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请免听自修其中一门课的冲突部分。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并按时交作业,方可参加考核。
考核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
思想政治理论课、学位课程、体育课、军事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实验课、实践类课程。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且未达到退学要求者,应申请随下一年级重修;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否则成绩无效;
(二)课程重修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记载,并根据重修次数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1”、“重2”等;(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三条公共选修课和专业任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随下一年级重修该课程,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二十四条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教学,学生须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学生应主动向学院或教务处咨询重修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学院、开课单位和教务处办理重修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科学生可根据修业情况并根据《延安大学本科学分制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辅修与主修专业不同门类的其他专业。
具体见《延安大学学分制辅修制管理规定》。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
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可允许转学或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附属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三)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在学期末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经转出学院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班级容量等资源配置情况写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审批并上报教育厅备案。
相关手续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三)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四)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五)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皆应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
(七)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库中,接收学院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的课程类别进行认定。
(八)学生原所在学院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学院,学生原所在院系存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本省范围内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四份),由转出学校报教育厅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学生提出申请,经两校协商同意,填写《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审批表》(一式五份),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学手续时或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携带招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同时出具原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的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
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原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复查符合入学条件,才允许入学注册。
第三十条经批准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须休学者,可予休学。
本科生因休学而延长的学习时间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休学时间计入在校修业年限。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1/3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困难等原因应当暂时中断学业者;(四)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家长(抚养人)签字同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学院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休学学生或申请保留学籍学生应当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医疗费自理。
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户口不变更。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五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末向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
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的保留,从其应征入伍开始,直至其退役后一年内为止。
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五)休学学生或保留学籍学生复学后均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
当无后续专业时,参照本规定第四十条执行。
第七节升级、跳级、退学与试读第三十六条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
第三十七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本人申请跳级,按照高年级培养计划进行考核,主干课程达到80分(含80分)以上,其它课程及格的,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允许办理免修并跳级。
第三十八条未达到第四十一条退学条件的学生,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学生须在期末考试周的前两周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学院同意,学校批准,自提出申请后的下一个学期起编入下一年级。
第三十九条学生因各种原因编入下一年级后,如遇某学期所开课程已全部修读及格的情况时,经学生申请,学院批准,教务处审核备案,可允许其停学半年。
停学期间的管理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条的款项中不及格课程门数计算时,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而每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考核不及格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延长学习年限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生自己选择相同学制的专业,五年制可以选择四年制,但四年制不能选五年制;(三)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四)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须修读和参加考试。
修读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备案;(五)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他决定。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按本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后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6学分者(含重修课程考核合格取得学分);
(二)连续两次做退学试读处理者;(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四)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五)应征入伍学生退役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六)经学校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九)本人申请退学,家长同意并经劝说无效者;(十)在本条第一款中累计及格课程学分时,形势与政策课、军事训练课、健康教育课、任选课、辅修课、必读书目及各种奖励所取得学分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同时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者,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办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未取得10学分者,由所在学院下达警示通知,并向其家长或抚养人寄发学期成绩单;连续两学期均未取得10学分者,按退学试读处理。
(一)申请试读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
(二)试读生必须随下一年级学习,试读时间限定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四十条办理。
(三)试读期间有一学期课程经考核未取得6学分(含重修课程)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四)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终止试读协议,按退学处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七条本科学制四年(医学类学制五年),专科(高职)学制三年,本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专科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一年,超过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四十八条学分或课程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总学分或总课时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四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60-180学分,五年制本科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的最低总学分一般为180-200学分(各专业修读最低学分要求和课时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四十九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本专业最低学分要求,德、智、体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条学生在专业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总学分数少于本专业毕业要求10学分以内者,准许学生申请结业,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办理结业证书。
超过规定学习年限者,按结业处理。
凡结业学生,学校不再受理换发毕业证书事宜。
第五十一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按规定程序办理毕业相关事宜:
(一)正常学籍学生由所在学院审核上报,并认真填报、核对毕业生信息;
(二)做学籍异动处理(包括申请延长学习期限、退学试读等)的学生,应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