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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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案例大全修正

税务案例最全目录

2017修订版

税务案例目录1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6

新办商业企业慎选优惠年度8

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8

委托开会可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是价外费用9

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10

合理设置机构享受最低税率11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12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出租转让的筹划策略13

醋酸制法不同 节税效果迥异1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资产管理活动税务筹划思维与方法16

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可筹划20

合法避税:

纳税人“辩护律师”20

不要忽视所得税优惠政策影响23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的筹划24

打包出售:

变资产转让为资本转让25

薪酬激励可筹划27

用转让定价法进行纳税筹划28

企业重组不可忽视契税筹划31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筹划32

财产转移的营业税避税筹划34

利用出口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筹划35

企业经营环节纳税筹划案例分析36

一字值万金—加工方式选择的筹划39

企业产权重组中的纳税筹划40

租赁变仓储税负可降低42

利用"混合销售"避税筹划案例42

股票期权交易中的税收筹划43

企业股权投资和改组活动的节税筹划44

继承遗产也可以税收筹划45

订立合同有技巧—关于印花税的筹划46

多环节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的筹划47

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筹划48

个人投资创办企业的税收筹划49

三种情况不宜加速折旧50

增值税链条中断处的税收筹划51

企业组织形式及业务组合的税收筹划5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筹划53

纳税也可“事后”筹划54

利用签订合同进行的营业税避税筹划55

筹资与投资的纳税筹划56

制酒行业消费税的筹划58

外资生产型企业税收策划案例59

捐赠变投资 双方都受益61

筹资活动中的所得税筹划62

选择供货商不能只看节税额64

租赁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64

不要忽视运费筹划67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筹划68

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筹划69

变换专利使用方式可节税70

消费税税率的筹划71

企业运输方式的税收筹划72

销售与安装分开划算74

一项投资获取多项优惠75

合理分配管理费用可节税75

改变经营方式的增值税筹划76

纳税人资格的增值税筹划78

"三招"帮你减轻土地增值税81

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82

农产品加工企业当一般纳税人划算84

两种连锁企业不宜统一纳税85

投资国债的所得税筹划86

预缴所得税的筹划86

企业股票长期投资的筹划87

独资企业主以个人名义购房划算89

利用捐赠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90

利用办事处的灵活性筹划增值税92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93

厂子一分为二减负立竿见影93

营销策划:

莫忘了税收筹划95

合理筹划固定资产大修理95

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转换筹划97

某管道煤气公司初装费税收筹划案98

某物资集团资产重组税收筹划案98

收购建设工程税收筹划案99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税收筹划案99

房地产业代建房税收筹划案100

增值税纳税期递延的筹划100

企业选址、机构设置税收筹划案101

开发环保产品,积极税收筹划102

利用不同购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103

营销网点税收筹划105

只包服务不包设备 纳税结果大不一样106

出租开发产品的所得税负比较及筹划思路106

个人开办公司 公私资产分清108

根据不同供货人 寻找价格临界点108

汇算清缴开始 弥补亏损有方109

外商投资公司合理分配有关费用可节税111

混淆内外销收入 险触偷税“暗礁”112

纳税筹划切莫画饼充饥113

独资企业主如何购房才划算113

企业理财需巧作筹划115

专利、非专利技术指导与相关培训的纳税筹划115

建筑业的营业税筹划实例116

采购环节巧筹划118

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119

巧订合同可从低适用税率120

盘活“烂尾楼” 税收细筹划121

企业扩张:

别"冷落"了筹划122

南北企业联姻 "享受"增值税转型124

资产合理分流破产企业活了126

招用下岗人员 盘活闲置房产127

调整出口内销比例 做好免抵退税筹划128

企业内部核算过程中的税收筹划130

土地转让:

寻求最佳节税方案132

选择企业形式 需作综合考虑133

商品换季促销慎选让利方式134

什么人才说“买别墅送宝马”135

支付企业高管人员报酬的筹划实例136

股权投资收益税收筹划技巧137

同为免费旅游税目税率有别138

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的税收筹划案例139

出租房何时维修最划算141

代销还是购销 算清税负再定141

私营经济税收筹划教你几招142

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式企业可减轻税负144

关税筹划有“三招”146

溢价发行债券 享受纳税递延147

会计处理巧筹划工效挂钩妙节税148

合理移送货物推迟纳税时间149

促销活动可筹划150

多花费八千少损失十万151

“有奖销售”也需筹划152

合理调整集资利率可节税152

企业组建需筹划153

采购对象要选择154

纳税“身份”有讲究154

采购环节巧筹划税收负担降不少154

废旧物资收购、加工可筹划156

靠技改变废为宝抓机遇享受优惠156

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157

营业费用的检查158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一览表159

公司董事领取报酬可筹划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征收方式,区分不同的收入类别而适用不同的纳税方法。

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而劳务报酬则按比例税率计算征收(加成征税),并且其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因此,同样数额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是有差别的。

正是利用这种征税方式的差异,结合现行相关税法的规定,公司董事可以对自己每月领取的劳动报酬进行筹划,以使个人所得税额达到最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的,应判定其在该企业具有董事(长)和雇员的双重身份”,“应分别就其以董事(长)身份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和以雇员身份应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纳税义务人兼有税法第二条所列的二项或者二项以上的所得的,按项分别计算纳税”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同项目,即使公司董事同时从同一公司分别取得上述两项所得的,该两项所得应当分别按照其所适用的征税方式计算纳税,即分别抵扣各自的减除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因此,对于公司董事同时又作为公司雇员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应按税法“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可以抵扣800元的减除费用,如果超过4000元的,则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而其作为公司雇员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则按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可以扣除800元(若为外籍人士,则可以抵扣4000元)的减除费用,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实践中,同时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而成为公司雇员的公司董事,(若仅仅担任董事,而未成为公司雇员,则可以通过建立合法劳动关系而同时成为公司的雇员和董事),在每月领取劳动报酬收入时,可将其收入(目前一般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收入,另一部分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分别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以节约相当部分税收。

举例说明如下:

假定某内资公司董事每月领取的收入为18,000元,则:

方案1、若全额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18,000-1,000)×0.2-375=3,025元;

方案2、若全额作为“劳动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则其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18,000×(1-20%)×0.2=2,880元

方案3、若将其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作为董事费,一部分作为工资,各发放9,000元,则:

(1)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9,000×(1-20%)×0.2=1,440元;

(2)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9,000-1000)×0.2-375=1,225元;

两者合计,公司董事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

1,440+1,225=2,665元

通过简单的加减关系可以知道,第三种方法与第一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

3,025-2,665=360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

360×12=4,320元;而第三种方法与第二种方法相比,每月可以节约个人所得税款为:

2,880-2,665=215元,每年可节约的税额为:

215*12=2,580元。

通过进一步研究可知,若将每月发放的工资收入确定为6,000元,而将董事费收入确定为12,000元,则其每月应纳税的个人所得税款为:

(6,000-1,000)×0.15-125+12,000×(1-20%)×0.2=625+1,920=2,545元,比各按9,000元发放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又减少了120元。

因为此时工资收入适用的最高税率由20%下降为15%,而劳务报酬的适用税率保持20%不变,将工资收入9,000元改为按6,000元发放时,相应的工资收入转为劳务报酬所得,并获得了20%的额外扣除费用,即(9,000-6,000)×0.2=600元,则其获得的相应税收利益为:

600×0.2=120元,即为减少的应纳税额120元。

事实上,通过分析以及测算可知,按工资收入6,000元及董事费所得12,000元发放时,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是最低的。

因此,充分利用现行分类制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不同征税方法的规定,以及公司董事可分别领取董事费和工资收入的特殊政策,对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加以合理筹划,可在不增加任何个人税收成本,也不增加企业负担的情况下,为公司董事获取较高的税收利益,而且一般情况下收入越高,获益越大。

当然,如何分配董事费收入与工资、薪金收入的具体比例,以使公司董事的个人所得税税赋达到最轻,则需要结合公司董事每月实际领取的收入数额、董事费与工资、薪金合理的比例结构等情况综合考虑并测算后得出,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比例标准。

据测算,收入越高,如何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就越复杂,尤其在收入的提高使得“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同时相应提高(超额累进从而适用更高一级税率)的情况下,合理的比例结构更难确定。

而笔者所列举的例子,因只涉及“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的变动,“劳务报酬所得”的税率则始终保持不变(收入本身未超过20,000元,不管如何分解,董事费收入适用的税率均为20%),在确定合理的比例结构时是最简单方便的,可以比较容易的得出分别按董事费收入12,000元,工资收入6,000元发放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最少的结论。

但在很多情况下,这种比例的确定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当然,能否确定最合理的比例结构,只是获取的个人所得税利益的多寡问题,通过这种收入发放的巧妙安排,能够获得税收利益则是确定无疑的。

新办商业企业慎选优惠年度

近日,河北省某市国税局在对商业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检查中发现,一家从事商业销售的企业由于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不准,选择享受减免税的年度不适当,从而丧失了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机会。

  该企业于2003年8月份分别在工商和税务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并于开业之初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免征所得税一年的审批手续,完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由于企业刚刚成立,尚未步入正轨,支出相对较大,2003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未实现应税所得,也就是说根本无税可免。

而企业财务人员却误认为免税执行期限应以获利年度为准,最起码也应按照营业执照日期推延至2004年8月份,企业仍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针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的情况,为便于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际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具体规定如下: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征收,税务机关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

3.如果企业选择次年度享受优惠政策,发生亏损的,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该公司由于未选择好享受减免税的年度,因而丧失了享受优惠的机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规定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三)规定新办企业应由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书,并以此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从有关部门据以确认资质、资格的时间起,按本条第

(二)项规定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减免期多分利可以少补税

许多企业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往往到开发区、经济特区等投资组建新企业,或参股其他企业。

由于投资资金来源于高税率地区,虽然被投资企业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投资企业分回利润时仍然面临补税的问题。

有合法地少补税、增加投资收益的办法吗?

办法就是在股利分配时进行筹划。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可以利用这一规定进行筹划,合法地帮助投资方减少所得税支出。

B公司于2001年度成立,属于设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可以享受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的优惠政策。

A公司拥有B公司80%的股权,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

为简化分析,假设从2001~2004年度,B公司每年的会计利润额和应纳税所得额均为400万元,并且每年将当年实现税后净利润额的50%用于分配,A公司无亏损。

由于B公司前两年处于免税期,A公司在此期间分回的税后利润为320万元(400×50%×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在后两年,由于B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累计可分回利润额272万元(400×85%×50%×80%×2),需补缴所得税272÷(1-15%)×(33%-15%)=57.6(万元)。

在这四年里,A公司从B公司一共获得了投资收益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实际收益为534.4万元。

如果B公司改变股利分配比例,前两年和后两年分别将税后净利额的67%和30%用于分配,则A公司补缴所得税的情况会发生变化。

A公司头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428.8万元(400×67%×80%×2),按规定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

后两年累计可分回利润163.2万元(400×85%×30%×80%×2),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3.2÷(1-15%)×(33%-15%)=34.56(万元)。

那么,在这四年里,A公司合计取得投资收益额仍为592万元,扣除补缴所得税后的净收入为557.44万元。

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A公司多获得了23.04万元的税后净收益。

可见,B公司在改变了股利分配比例后,累计支付的股利额并没有任何增加,但却为A公司带来了更多的税后净收益。

这是因为B公司提高了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使得A公司将部分要补缴所得税的投资收益额转移到无须补税的年度(在此例中的数额是428.8-320=108.8万元),从而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支出。

如果B公司推行的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政策,还有减少补税数额的办法吗?

因为是固定的股利分配比例,那么,其税后净利润额的多少就决定着投资者最终可以获得多少股利额。

企业税后净利润额等于会计利润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当所得税支出额不变时,会计利润额越大,企业税后净利润额也就越大,投资方获利就越多,否则相反。

假设B公司有一批原值为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4年,不考虑其报废时的残值、清理费用及清理收入,B公司按会计制度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加速折旧政策。

该批资产按税法规定只能使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因此,无论企业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其每年应缴的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对B公司而言并无实质性影响。

但是在不同的核算方法下,B公司每年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与税后净利润额并不相同,最终会导致A公司每年分回的股利不同。

当企业采取直线法核算时,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均为50万元(200÷4)。

而选用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的方法之一)核算时,从2001年至2004年,每年进入费用的折旧额分别为200×4÷(1+2+3+4)=80(万元)、200×3÷(1+2+3+4)=60(万元)、200×2÷(1+2+3+4)=40(万元)、200×1÷10(1+2+3+4)=20(万元)。

在2001年和2002年,B公司选择直线法比年数总和法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增加了30万元和10万元,在2003年和2004年,会计利润额(税后净利润额)分别减少了10万元和30万元。

因此,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使用不同折旧方法,A公司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额总额是完全相同的。

但是相比年数总和法,直线法能够在前两年增加A公司的投资收益额40×50%×80%=16(万元),虽然这16万元在后两年转回,但由于前两年属免于补缴所得税年度,A公司可少缴所得税16÷(1-15%)×(33%-15%)=3.39(万元)。

总之,在投资方从被投资方累计分回的税后利润总额相等的前提下,被投资方企业增加免税年度的股利分配比例和税后净利润额都可以降低投资方所得税负。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B公司前两年资金不够充裕,支付过多的股利额影响到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这种筹划是否可行呢?

按照现行规定,只要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所以,当B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或有更好的投资机会时,并不一定要实际支付股利,只需挂账也同样能够帮助A公司获得节税利益。

委托开会可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是价外费用

纳税人要减轻税收负担,应当重视税收筹划。

在现实工作中,只有通过会计处理,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规避纳税风险,避免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技巧性对税收筹划至关重要。

现举一例分析。

某一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每年都要召集其客户定期开销售座谈会,一年的会议费开支1000万元,其中向客户收取会议费800万元,企业支付200万元。

该企业目前做如下财务处理:

在列支会议费费用时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借:

管理费用—会议费1000万元;收到客户缴纳的会议费时冲减管理费用科目,贷:

管理费用—会议费800万元。

该企业账面上一年发生的会议费在管理费用中反映为200万元。

在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把向客户收取的会议费80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处理,补提增值税116.24万元,补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

理由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而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上述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会议费是否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会议费是随着新业务、新事项的出现而出现的。

现实中,对法规未明确列举又模棱两可的事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认定的主动权一般在税务机关。

比如上述企业收取的800万元会议费是否属于价外费用,从情理上讲,不应该作为价外费用,因为它与企业的销售额没有直接联系,确确实实是会议费。

但根据上述法规“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的规定,把会议费界定为价外费用也不违法。

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购销企业为了少纳增值税而故意压低销售价格,而把销售方的损失通过购买方各种名目的返还来弥补的现象。

为了避免会议费被认定为价外费用,建议该企业做如下业务处理程序和会计处理的改变:

召集客户开销售座谈会,企业不再亲自操办,而是委托一家中介机构代理,由中介机构向参加会议的客户或代理商收取会议费,企业不再收取费用,超支的费用由企业直接支付给中介机构。

这样,在该企业的财务账面上就不再出现收取800万元会议费的经济业务,仅仅体现支付给中介机构会议费200万元的事项。

通过以上会议费处理程序的改变,企业可少纳增值税116.24万元,少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62万元。

巧签投资合同享受节税收益

正确签订投资合同不仅能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能使投资者最大程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丰厚效益。

合理确定投入方式

投资方式一般有货币、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几种方式。

其中,用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具有盘活资产、节省货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效果,所以成为许多投资者的首选。

固定资产投入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

机器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作为其他收入。

按照这种方案,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风险,不征收相关税金和附加。

但把房屋直接作价卖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屋转让,中方企业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根据现行政策,企业以设备作投资,应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方案二:

房屋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为其他收入。

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

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

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

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

假如:

某企业以现有设备和房产与一外商合资举办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以设备1000万元(账面价格1200万元)和房产1000万元作投入,并且注册资本及其他投入均为1000万元,当采取方案一时,中方企业负担的各税具体税款为:

营业税=1000×5%=5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50×(7%+3%)=5(万元);

契税=1000×3%=30(万元)(受让方缴纳)。

采取方案二,其最终负担的税款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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