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劳动权益保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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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劳动权益保障

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

为推动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诚信建设,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3〕21号)精神,特建立我市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办法如下:

  一、评价信息内容

(一)评价主要内容

1、依法制定和履行劳动规章制度情况;

2、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管理情况(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用工备案情况);

3、社会保险情况(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数及缴费情况);

  4、工资支付及执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有无故意拖欠、克扣工资情况,是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有无超时加班加点现象);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情况;是否使用童工;

  6、执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定情况。

(二)评价参照内容

1、用人单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以及执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情况;

2、年度内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胜、败诉情况;

3、年度内有无因企业侵权行为引发的职工集体上访等恶性案件。

二、评价分级及标准

  

(一)评价分级

诚信等级共设4个等级,分别是:

A级、B级、C级和D级。

A级为诚信示范企业,B级为诚信企业;C级为诚信警示企业;D级为失信企业。

(二)评价标准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为A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示范企业:

(1)劳动规章制度健全,程序和内容合法;

(2)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100%且内容合法有效,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

(3)按规定要求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100%,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4)工资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落实《最低工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5)依法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使用童工;

(6)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年度内无职工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或有投诉举报和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查证不属企业方责任的;劳动保障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定为B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企业:

(1)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比较健全,内容基本合法;

(2)按《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8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招用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8%以上,劳动合同内容基本合法有效;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或经督促后能在限定时间内进行用工备案;

(3)按规定要求参加五项社会保险,参保率达95%以上,年度内无拖欠社会保险费现象;

(4)工资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落实《最低工资规定》,较好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及国家有关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报酬的各项规定;

(5)较好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使用童工;

(6)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职工投诉举报案件不超过一次,且能及时整改的;年度内经审理企业方有轻微违法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不超过一件,且能及时履行仲裁裁决的;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未发现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C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警示企业:

(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存在程序和内容明显不合法情形;

(2)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80%-98%,或劳动合同内容存在明显违法条款的;未签订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未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经督促后仍未在限定时间内进行用工备案的;

(3)参加社会保险项目仅有3-4项,或虽然有参加五项保险,但参保率在60%-95%的;拖欠社会保险费1-2个月的;

(4)年度内发生一次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行为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支付工资的;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制度,超时加班加点或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5)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关规定的;

(6)年度内经调查属实的职工投诉举报案件超过两次,或虽仅有一次,但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年度内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发现有其他明显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为D级劳动权益保障失信企业:

(1)无理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

(2)严重违反《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在80%以下或劳动合同内容存在严重违法条款的;未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备案,经督促后仍拒不开展的;

(3)参加社会保险项目仅1-2项,或虽有参加5项保险,但参保率低于60%的;拖欠社会保险费3个月及以上的;

(4)年度内拖欠和克扣职工工资两次及以上的;

(5)严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有关规定行为的;招用童工的;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但拒不整改或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7)发生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导致集体上访、罢工等突发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参加评价的用人单位范围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分规模、分行业组织开展评价。

2010年,市属所有企业、中央和省属在岩企业积极开展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企业创建工作;

2011年,重点开展上年度经营满一年的市属规模以上企业的诚信评价工作。

2012年,重点开展上年度经营满一年的市属规模以上企业、园区内企业、中央和省属在岩企业的诚信评价工作。

2013年,重点开展上年度经营满一年的市属规模以上企业、园区内企业、中央和省属在岩企业、机械行业企业、保险行业企业的诚信评价工作。

2014年及以后,凡经营满一年的市属所有企业、中央和省属在岩企业都必须纳入诚信评价范围。

四、评价工作的组织

为保障评价活动顺利开展,成立市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具体组成人员同市劳动权益保障信用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五、评价信息的采集

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等级评价信息的采集范围以劳动保障系统掌握的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信息情况为主,兼顾政府其他部门(工会、地税、企联、妇联等)以及企业自行申报的相关信息。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在日常工作中要更加注重有关信息的收集,按照“谁主管、谁记录”,“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各相关信息,提交市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六、评价程序和办法

(一)企业申请:

企业接到市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出的评价通知后,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二)初步审核: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企业提交的《龙岩市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等级申报表》和评价信息相关证明资料,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科室和直属单位提交的评价相关信息,参考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综合后提出初评意见;企业未提出申请的,由评委会办公室直接根据其它收集掌握的信息提出初评意见。

初评意见报请评委会同意。

(三)初评公示:

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等级初评结果评出后,在新闻媒体或龙岩市劳动保障网上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等级确定:

公示结束后,评委会根据公示意见,确定最终的诚信等级评价结果。

(五)结果公布:

评价结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公开新闻媒体和龙岩市劳动保障网上发布,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企业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于第二年上半年进行上一年度的评价。

七、分类管理措施

(一)对获得A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用人单位:

1、授予劳动权益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劳资科(处)负责人给予表彰。

2、在一年内免除日常巡查。

3、积极推荐参与相关机构组织的诚信企业评选;同意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参与其它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如各级五一劳动奖状、和谐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劳模、优秀企业家等等,下同)。

(二)对获得B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企业的用人单位:

 1、授予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企业牌匾。

2、按照正常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进行监管。

3、同意推荐参与相关机构组织的“诚信企业”评选;同意企业与企业负责人参与其它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

(三)对评为C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警示企业的用人单位:

1、每年至少要对其进行一次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

2、不得参与相关机构组织的“诚信企业”评选;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其它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

 (四)对评为D级劳动权益保障诚信警示企业的用人单位:

1、列为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控单位,每年至少要对其进行三次以上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守法经营,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

2、不得参与相关机构组织的“诚信企业”评选;企业与企业负责人不得参加其它与劳动保障工作有关的评先评优。

3、情况特别严重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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