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担保体系.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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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担保体系,XXX,动产担保的功能主义整合,担保物权竞存的清偿顺位,保证合同规范的重要更新,担保人相互求偿权的密码,违约定与违约的关系,动产担保的功能主义整合,01,第388条第1款,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担保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41条【所有权保留】当事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未履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
出卖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745条【融资租赁】出租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第768条【有追索权保理:
应收账款债权让与担保】应收账款债权就同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71.【让与担保】债务或者第三与债权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债权名下,债务到期清偿债务,债权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或第三,债务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合同如果约定债务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所有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
当事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式转让债权名下,债务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请求确认财产归其所有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2018)最高法民终7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2期,让与担保通常系在债务履期届满之前签订协议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等权利,否则其就不成为种担保式,只是种债务履式。
让与担保的设立应在债务履期届满之前,但就让与担保的实现问题,参照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第百七条的规定则需要满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权利的情形等条件。
在让与担保的设定中,标的物的所有权通常已经转移于债权。
为保护债务的利益,防出现债权取得标的物评价额(即标的物价值)与债权额之间差额等类似于流质、流押的情形,让与担保权利的实现应对当事课以清算义务。
第401条抵押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抵押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428条质权在债务履期限届满前,与出质约定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竞存的清偿顺位,02,第414条同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一般规则:
公示在先,顺位在先,第415条同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456条同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特别规则:
留置权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特别规则:
购置款抵押权(purchase-moneysecurityinterest,PMSI),浮动抵押权人,赊售购置款债权,动产抵押人,动产抵押权人,标的物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权,第416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出卖人,所有权,浮动抵押人买受人,浮动抵押权人,购置贷款债权,动产抵押权人,标的物抵押权,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权,银行,所有权,浮动抵押人买受人动产抵押人,出卖人,用贷款购入标的物,PMSI超级优先权的规范目的,对浮动抵押权并不利对买受(债务)有利促进融资供应者之间竞争,浮动抵押权vs.固定抵押权?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64.【浮动抵押的效】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及产品等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后,又将其中的产设备等部分财产设定了动产抵押,并都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登记在先的浮动抵押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动产抵押。
第406条抵押期间,抵押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清偿。
第404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
第405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留置权,购置款抵押权,(依公示先后),456,其他动产担保物权414,415,416,不得对抗正常经营买受人404,动产担保物权竞存的清偿顺位,保证合同规范的重要更新,03,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016)浙09民终754号根据法理,义务是责任产的前提,责任是义务违反的结果。
没有义务,没有对义务的违反,就没有责任;没有责任,义务就失去强制效,。
在保证法律关系中,保证义务是债权和保证通过订立保证合同为保证设置的民事义务,其内容是保证的可能的债务负担,保证责任则是债务到期未清偿债务,依照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保证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保证义务自保证合同依法成立时产,以保证合同具有法律拘束为前提;保证责任在债务到期未得到清偿后产,以债务不承担或不能承担清偿责任为条件。
者的关系在于,保证义务是保证责任的前提,保证责任是保证义务的归宿。
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效的,保证合同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686条,保证的式包括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696条债权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的,该转让对保证不发效。
保证与债权约定禁债权转让,债权未经保证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对受让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28条保证期间,债权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与债权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债权转让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697条债权未经保证书面同意,允许债务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和保证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加债务的,保证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第552条第三与债务约定加债务并通知债权,或者第三向债权表示愿意加债务,债权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可以请求第三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承担连带债务。
第701条保证可以主张债务对债权的抗辩。
债务放弃抗辩的,保证仍有权向债权主张抗辩。
担保法第20条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享有债务的抗辩权。
债务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使债权时,债务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702条债务对债权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相互求偿权的密码,04,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自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追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56.【混合担保中担保之间的追偿问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8条明确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可以要求其他担保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但物权法第176条并未作出类似规定,根据物权法第178条关于“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向其他担保追偿的,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债权人,债务人,主债务100万,先实现抵押权清偿100万,先承担保证责任清偿100万,相互求偿?
保证人,抵押人,第700条,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追偿,享有债权对债务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主债务100万,先承担保证责任清偿100万,追偿权保证人,债权对债务的债权法定移转于保证抵押权随同移转于保证,债权人,债务人,主债务100万,保证人,债权对债务的债权法定移转于抵押保证责任请求权随同移转于抵押,先实现抵押权清偿100万,追偿权,抵押人,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主债务100万,先承担保证责任清偿100万,债权对债务的债权法定移转于保证抵押权随同移转于保证,100万!
100万?
保证人,第519条第2款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份额的连带债务,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未履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的利益。
第524条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违约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05,第587条债务履债务的,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请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合同法第115条当事可以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向对给付定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履债务后,定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权要求返还定;收受定的不履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第1款因当事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罚则。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588条,当事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或者定条款。
定不以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数额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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