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建筑电气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j1403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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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电气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工艺规程》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dbj14032

二建筑电气工程

1.总则

1.0.1为提高我省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技术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的操作工艺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和进入我省施工的建筑电气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及验收,适用电压等级10KV及以下。

在执行标准时,如遇与国家标准规范有抵触的,应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执行。

1.0.3本标准编制依据规范、标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7—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9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0—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2—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流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96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9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9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套接紧定式钢导管电线管路施工及验收规范》CECS120—2000

《可挠金属电线保护管配线工程技术规范》CECS87—96

1.0.4建筑电工程施工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的技术、质量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1.0.5本标准包括不了的,新标准、新设备、新工艺,施工单位应编制工艺标准,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报经有关单位认可,方可施行。

1.0.6建筑电气的施工技术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承担建筑电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检测制度及质量检测手段。

1.0.8电气施工安全技术除执行本规程外,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和电力部门、劳动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规定。

1.0.9本施工工艺规范采用验收或技术资料表格及编号以《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程(中)建筑设备与安装》DBJ14-023-2004为统一使用表格。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与调试记录见附录。

2术语

2.0.1 布线系统

一根电缆(电线)、多根电缆(电线)或母线以及固定它们的部件的组合。

如果需要,布线系统还包括封装电缆(电线)或母线的部件。

2.0.2 电气设备

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

2.0.3 用电设备

将电能转换成其他形式能量(例如光能、热能、机械能)的设备。

2.0.4 电气装置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电气设备的组合。

2.0.5 建筑电气工程(装置)

为实现一个或几个具体目的且特性相配合的,由电气装置、布线系统和用电设备电气部分的组合。

这种组合能满足建筑物预期的使用功能和安全要求,也能满足使用建筑物的人的安全需要。

2.0.6 导管

在电气安装中用来保护电线或电缆的圆形或非圆形的布线系统的一部分,导管有足够的密封性,使电线电缆只能从纵向引入,而不能从横向引入。

2.0.7 金属导管

由金属材料制成的导管。

2.0.8 绝缘导管

没有任何导电部分(不管是内部金属衬套或是外部金属网、金属涂层等均不存在),由绝缘材料制成的导管。

2.0.9 保护导体(PE)

为防止发生电击危险而与下列部件进行电气连接的一种导体:

—裸露导电部件;

—外部导电部件;

—主接地端子;

—接地电极(接地装置);

—电源的接地点或认为的中性接点。

2.0.10 中性保护导体(PEN)

一种同时具有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功能的接地导体。

2.0.11 外露导电部分

容易被操作者触及的导电部分和虽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在故障情况下可变为带电的部分。

2.0.12 工作电压(实际工作电压)

在额定电源电压下可能产生(局部地)在任何绝缘端实际出现的最高交流电压有效值或最高直流电压值。

2.0.13 冲击耐压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造成击穿的具有一定形状和极性的冲击电压最高峰值。

2.0.14 工作耐压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不引起击穿的工频正弦电压有效值。

2.0.15 可接近的

(用于配线方式)在不损坏建筑物结构或装修的情况下就能移出或暴露的,或者不是永久性地封装在建筑物的结构或装修中的。

(用于设备)因为没有锁住的门、抬高或其他有效方法用来防护,而许可十分靠近者。

2.0.16 不间断电源设备

由电力交流器、储能装置(蓄电池)和开关(电子式或机械式)等组合而成的一种电源设备。

这种电源设备能在交流输入电源发生故障(如电力中断,电压、频率、波形等不符和供电要求)时,保证向负载供电的连续性。

2.0.17 景观照明

为表现建筑物造型特色、艺术特点、功能特征和周围环境布置的照明工程,这种工程通常在夜间使用。

2.0.18 安全隔离变压器

指输入绕组与输出绕组在电气上至少由相当于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的绝缘隔离开来的变压器,它是专为配电电路、工具或其它设备供给安全特低电压而设计的。

2.0.19 爬电距离

指两个导电零件之间或导电零件与工具界面之间,沿绝缘材料表面量得的最短路径。

2.0.20 电气间隙

指两个导电零件之间或导电零件与工具界面之间穿过空气量得的最短距离。

注:

工具的界面是指工具外壳的外表面,该表面应看成好象在绝缘材料的可触及表面上紧贴着一层金属箔。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电气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技术文件进行检查,施工图是否已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在审查的基础上,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对图纸存在的问题和不清楚的问题各方提出,由设计答复,并认真填写图纸会审记录,按表鲁DQ-001填写并签证。

3.1.2在图纸会审的基础上,有需要变更的部分,建设单位要改变用途及需要变更或增减部分,均应在设计变更(洽商)记录表鲁DQ-002填写清楚,需附图的应附图,并应签证齐全。

3.1.3施工单位接到施工技术文件后,应立即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按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资金情况、设备材料供应情况,合理安排人力、机具设备、资金材料以最短的施工工期,高质量的工程效果,最佳的效益。

编制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通过施工企业内部的审批,按表鲁DQ-003-1填写,作好记录签证,然后报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批,按表鲁DQ-003.2填写,通过认可批准签证后,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实施,对工程全过程进行控制。

3.1.4为满足建筑电气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按表A.0.1进行填写,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

3.1.5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施工人员按所施工的项目,分项工程工序安全技术要求按表鲁DQ-004表作好安全和技术及注意事项的交底。

3.1.6下道工序掩盖了上道工序的电气工程均应作好隐蔽工程记录,在隐蔽前应经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3.1.7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机械工和电气调试人员及有关特殊操作工种,应按有关要求持证上岗。

3.1.8额定电压交流1KV及以下,直流1.5KV及以下的应为低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额定电压大于交流1KV,直流1.5KV的应为高压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

3.1.9除设计要求外,承力建筑钢结构构件上,不得采用熔焊连接固定电气线路、设备和器具支架、螺栓等部件,且严禁热加工开孔。

3.1.10安装和调试用各类计量器具、测试仪表、设备,应检定合格,使用时在有效期内。

3.1.11电气设备上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器、仪表应检定合格,运行前应进行校核调试准确,当投入试运行或运行时应在有效期内。

3.1.12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的负荷试运行,应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负荷试运行,依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的种类、特性、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查批准,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1.13接地(PE)或接零(PEN)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或接零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3.1.14高压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及继电保护系统的交接试验,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的规定。

3.1.15低压的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交流试验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1.16送至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变送器的电量信号精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状态信号应正确,接收建筑智能化工程的指令应使建筑电气工程的自动开关动作符合指令要求,且手动、自动切换功能正常。

3.2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场验收

3.2.1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满足工程技术文件要求,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和相应的技术文件,并取得相关的产品认证。

3.2.2建筑电气工程主要设备、材料、成品和半成品进入施工现场应经过验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检查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的技术文件,并作好验收记录。

按表鲁DQ-007、鲁DQ-008、鲁DQ-009、鲁DQ010、鲁DQ006验收和汇总。

3.2.3进口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进场验收,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提供商检证明和中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的安装、使用、维修和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并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2.4新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的进场验收,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批准进入市场的,验收时应符合本标准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并应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3.2.5经批准的免检产品或认定的名牌产品,当进场验收时,经确认后,可不作抽样检测。

3.2.6对有异议的设备、器具和材料,意见不一致时应采取见证取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经实验室检测出据报告,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后,方可在施工中应用。

3.2.7电气安装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应用铜或热浸镀锌制品。

3.3其他规定

3.3.1建筑电气工程对建筑工程的要求,与电气设备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室内建筑电气工程安装前,除配合建筑工程预留预埋部分外,建筑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屋面、内外墙面、门、窗工程基本完毕,室内无渗漏雨水现象。

建筑现场场地基本清理完毕,室内地面、设备基础施工完毕。

(2)安装电气设备的砼构件,设备基础强度应符合设计强度,钢结构构件、预埋及焊接件应牢固,位置应正确,预留孔尺寸应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要求。

3.3.2电气室、电控室设计对温度和湿度有要求的,应满足恒温、恒湿的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

3.3.3电气工程安装完毕,投入运行前,建筑工程应达到以下规定:

门窗安装完毕,运行后无法进行的和影响安全运行的工作应施工完毕,施工中造成建筑物损坏部分已修补完整,电气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及抹面应完成。

3.3.4电气工程在各主要工序之间应有工序交接检验,并应按表鲁DQ-025作好记录。

工序之间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不同工种之间的工序交接应有记录,监理(建设单位)人员应参加。

(2)两个施工单位的工序交接应有记录,监理(建设单位)人员应参加。

(3)分项工程之间,子分部工程与分部工程的交接检、监理(建设单位)人员应参加。

(4)一个单位施工、同工种、同班组可作内部自检、互检。

监理(建设单位)人员应参加检验批的验收检查。

(5)交接记录主要应将上道工序工程量范围、质量状况描述清楚。

(6)凡有工序交接检查的均应附有检验批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相关的检查记录。

3.3.5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

3.3.6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吊灯。

3.3.7建筑电气工程的施工质量不得低于本标准,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有允许偏差的一般项目,在不影响使用的前提下,极限偏差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否则应返工重作。

4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操作和施工质量检验。

4.1.2架空配电线路的安装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采用的设备、器材及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

设备应有铭牌。

当采用无正式标准的新型材料或器材时安装前应经技术鉴定或试验,证明质量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架空线路所用的金具、横担、紧固件及各种金属构件等均应热浸镀锌,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各种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防松装置弹力适宜,厚度应符合规定。

拉线应用镀锌铁线或热浸镀锌绞线。

4.1.41KV及以下称为低压架空配电线路,1KV以上称为高压架空配电线路。

4.1.5架空线路接近建筑物时,线路的边导线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高压线路不应小于1.50m;低压线路不应小于1m。

4.1.6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表4.1.6       导线与地面的最小距离(m)

线路通过地区

线路电压

高压

低压

居民区

非居民区

交通困难地区

6.50

5.50

4.50

6.00

5.00

4.00

注:

①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市镇、乡等人口密集地区;②上述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

虽时常有车辆或农机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③主要指车辆、农机不能到达的地区。

4.1.7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距,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4.1.7所列数值。

             表4.1.7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最小净距(m)

线路通过地区

线路电压

高压

低压

步行可达到的山坡

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

峭壁、岩石

4.50

1.50

3.00

1.00

4.1.8架空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一般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

交叉角应为:

弱电线路为一级时大于或等于45°,二级时大于或等于30°,三级时不作具体规定。

配电线路的电杆位置宜接近交叉点,但不应小于7m(城区线路不受此限)。

4.1.9架空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房、物品仓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可燃或易燃、易爆液(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应大于电杆高度的1.5倍。

4.1.10高压架空线路通过绿化地带的间距要求如下:

1.架空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和防护林带时,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树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

2.架空线路通过果木林、经济作物林以及城市灌木林时,不应砍伐通道,但导线至树梢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3.架空线路的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街道绿化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表4.1.10所列数值。

       表4.1.10        导线与街道绿化树之间的最小距离(m)

最大弧垂时的垂直距离

最大风偏时的水平距离

高压

低压

高压

低压

1.50

1.00

2.00

1.00

4.1.11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杆塔的埋地部分,与地下各种工程设施(不包括电缆线路)间的水平净距离不宜小于1m。

4.1.12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管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应符合表4.1.12的要求。

表4.1.12      架空线路与铁路、道路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时的基本要求 

注:

①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接近时,最小水平距离值未考虑对弱电线路的危险和干扰影响,如需考虑时应另行计算;②特殊管道指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各种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均视为管道的一部分;③架空线路与管道交叉时,交叉点不应选在管道的检查平台和阀门处。

与管道交叉跨越或平行接近时管道应接地;④弱电线路等级、道路等级,见水利电力部标准《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附录五、六中的划分。

4.1.13高压线路的导线,应采用三角排列或水平排列,双回路线路同杆架设时,宜采用三角排列或垂直三角排列。

低压线路的导线,宜采用水平排列。

4.1.14架空线路的排列相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压线路: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相序为A、B、C;

2.低压线路:

面向负荷从左侧起,导线排列为A、N、B、C。

4.1.15电杆上的中性线应靠近电杆,如线路沿建筑物架设时,应靠近建筑物。

中性线的位置不应高于同一回线的相线。

在同一地区内,中性线的排列应统一。

4.1.16沿建(构)筑物架设的低压线路应采用绝缘线,导线支持点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5m。

4.2施工准备

4.2.1技术准备1.开工前,进行图纸会审,将会审出的问题进行解决,并应进行技术交底;2.编制施工方案并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特点、施工环境进行线路测量定位,确定通过宽度、最大弧垂点、架空线摆动最大时与各种设施的允许水平距离、与电力配电线路交叉接近距离、与通讯线路的最小垂直距离、与通讯线路最小允许交叉角。

4.施工执行标准、规范、图集齐全。

4.2.2主要机具1.安装机具安装机具有吊车、叉杆、架杆、扳手、钢丝钳、剥线钳、断线钳、紧线钳、登高板、脚扣、安全带、保险绳、腰绳、携带型接地线。

人字抱杆、绞磨、大锤、外线用压接钳、大绳、绝缘棒、倒链、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焊机、气焊工具。

2.检测机具检测机具有高压测电器、经纬仪、标杆、兆欧表、接地电阻测试仪。

4.2.3作业条件1.在厂区,架空电力线路附近的主干道应已通行,妨碍物已清除。

厂区地下管网和其它地下设施已基本完工,地坪已经平整,道路基本成形。

2.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线路平面力、断面图对标定的线路中心桩位进行复核,最终确定电杆位置。

若误差值超过施工规范规定,应通知设计人员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4.2.4材料进场验收:

1.金具及绝缘部件(1)低压金具及绝缘部件应符合DL/T464.1-5的规定。

(2)安装金具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要求:

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的表面光洁,螺杆与螺母配合紧密适当;镀锌良好,无剥落、锈蚀。

(3)绝缘管、绝缘包带应表面平整,色泽均匀。

绝缘支架,绝缘护罩应色泽均匀、平整光滑、无裂纹,无毛刺、锐边、压接紧密。

(4)绝缘子:

安装绝缘子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要求:

瓷绝缘子与铁件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螺杆与螺母配合紧密;瓷绝缘子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和气泡等缺陷。

2.钢筋混凝土电杆(1)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应符合GB396的规定;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应符合GB4632的规定;环形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应符合GB4623的规定。

(2)安装钢筋混凝土电杆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要求:

1)表面光滑平整,壁厚均匀,无偏芯、露筋、跑浆、蜂窝等现象;2)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及构件不得有纵向、横向裂缝;3)普通钢筋混凝土电杆及细长预制构件不得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缝不应超过0.1mm,长度不超过1/3周长。

4)杆身变曲不超过2/1000。

3.混凝土预制件:

混凝土预制构件底盘、卡盘等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和裂缝等缺陷,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4.拉线(1)拉线应符合GB1200的规定。

(2)安装拉线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规定:

1)镀锌良好,无锈蚀;2)无松股,交叉、折叠、断股及破损等缺陷。

5.架空绝缘线(或称架空绝缘电缆):

6~10kV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GB14049的规定;低压架空绝缘线必须符合GB12527的规定。

6.安装导线前,应先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要求;(1)导体紧压,无腐蚀;(2)绝缘线端部应有密封措施;(3)绝缘层紧密挤包,表面平整圆滑,且易剥离,色泽均匀,无尖角、颗粒、无烧焦痕迹。

7.电气设备(1)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及产品使用要求。

(2)安装电气设备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符合下列要求:

1)外表整齐,内外清洁无杂物;2)操作机构灵活无卡阻;3)通、断动作快速、准确、可靠;4)辅助触点通断准确、可靠;5)仪表与互感器变比及接线、极性正确;6)紧固螺母拧紧,元件安装正确、牢固可靠;7)母线、电路连接紧固良好,并且套有绝缘管;8)保护元件整定正确;9)随机元件及附件齐全。

8.架空线路及杆上电气设备安装的所有设备、器材、金具、绝缘子、导线、电杆均应有合格证,需有“CCC”认证的产品标志,并应有认证复印件。

9.架空电力线路工程所使用的原材料、器材,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作检验:

(1)超过保管期限者;(2)因保管、运输不良等原因而有变质损坏可能者;(3)对原试验结果有怀疑或试样代表不够者。

4.3施工工艺

4.3.1施工工艺流程

 

4.3.2测量定位

安施工图确定基准线,测出中心桩位置;厂区内的架空线路一般以建筑物座标或规划永久座标测定。

杆位根据中心线,采用经纬仪塔杆测量法和目测法测量定位;用钢卷尺或皮尺丈量杆间档距,档距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逐个定出杆位;标出主、辅桩并编号,一般在起点终点转角处均应设辅助桩(副桩):

主要为复核杆塔位置和质量检查作为依据,可安下列要求设置:

1.直线单杆

顺线路方向,在中心桩(主桩)前的3m处各设一辅助桩(副桩)

2.直线双杆

顺线路方向,在中心桩前后3~5m处各设一辅助桩,垂直于线路方向,在中心桩左右大约5m处再各设一辅助桩

3.转角杆

除在中心桩前后各设一辅助桩外,并在转角点的夹角平分线上内侧各设一辅助桩。

4.拉线桩应在需设拉线的电杆,安电杆中心线夹角45°放出拉线桩位。

4.3.3基坑开挖

1.电杆基础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

电杆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深(≤)100mm浅(≤)50mm,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应按最深一坑操平。

岩石基础坑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数值。

2.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2)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3.电杆基坑底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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