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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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6).ppt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摘要及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摘要及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要强调的几个问题区食药局-龚大举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餐饮服务基本要求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

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制作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二)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食品原料,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三)应当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四)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校验计量器具,及时清理清洗,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六)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冷却后及时冷藏;应当将直接入口食品与食品原料或者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八)用于餐饮加工操作的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消毒;(九)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具、饮具;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二)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五章法律责任l(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l(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l(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l(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l(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l(九)有关部门责令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l(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l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l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l

(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l(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新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安全法l1、环境卫生。

l2、健康证。

l3、大多数处罚额为5万元起。

一、必要的设备二、人员健康管理二、人员健康管理l1、从事食品加工人员应全部持有健康合格证明。

l2、健康证明有效期为一年。

l3、取得健康证方能上岗。

三、加工场所流程布局三、加工场所流程布局l1、生进熟出、杜绝交叉污染原则。

四、食品容器、厨具(菜刀、菜墩等)区分使用四、食品容器、厨具(菜刀、菜墩等)区分使用l1、杜绝盛放生食的容器盛放熟食。

l2、杜绝切生食的菜刀、菜墩切配熟食。

五、餐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五、餐厨具的清洗、消毒、保洁六、杜绝滥用添加剂六、杜绝滥用添加剂七、卤制品的采购七、卤制品的采购(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八、高危食品原料1、四季豆2、发芽土豆3、野生菌类4、新鲜黄花九、凉拌菜不得制售九、凉拌菜不得制售十、剩菜剩饭不得再次食用。

十一、采购合同应盖鲜章或手印,供货商资质应加盖鲜章。

十二、冷冻肉类除外包装应有标签标识外,内包装塑料袋也应有标识。

信息公示信息公示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基本档案基本档案台账(采购查验、留样、消毒、人员培训、添加剂)台账(采购查验、留样、消毒、人员培训、添加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小组及职责为加强学校食堂的建设和管理,优化食堂服务意识,提高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使食堂成为安全、卫生、文明的学生之家,设立食堂管理小组,具体如下:

一、组织机构:

组长:

(校长)副组长:

(首席食品安全管理官)成员:

(食品安全管理员)

(一)校长(托幼机构负责人)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2、每月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安全专题会议;3、每月到食堂督查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对原料采购、贮存、粗加工、烹饪、留样、餐饮具洗消、餐厨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进行督查;4、整改落实督查发现、首席食品安全官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上报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二)首席食品安全管官(或分管食品安全副校长)1、把好“六关”,即:

采购关、验收关、储存关、制作关、分餐关、清洗消毒关;2、组织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工作,将食品安全纳入教学计划;3、配合食品药品、教育行政等政府部门做好监管工作;4、每周到食堂督查一次食品安全工作。

(注:

首席食品安全管理官是由校长委托、学校申报、教育局任命一名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担任“首席食品安全官”,全权管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必须经过严格的专业技术培训,作为专职食品管理人员持证开展工作。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

具体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管理工作。

1、负责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管理;2、负责实施场所环境卫生管理;3、负责实施食品加工制作设施设备清洗消毒管理;4、负责实施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和学习培训管理;5、负责实施加工制作食品管理;6、负责实施食品添加剂贮存、使用管理;7、负责实施餐厨垃圾处理管理;8、每天到食堂督查食品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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