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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一: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

通过观察、研判这些变动痕迹,可以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

非常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通过观察“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现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

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个“主体”所使用的名称不相同。

《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可以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

”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

这表明: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

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

今后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

其重担不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为今后解决这一类争执,提供了法律依据。

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

对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物权法是不溯及既往的。

因此《物权法》不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就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

也就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虽然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

为今后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

今后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不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

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

那些不知道天高地厚的“委员”们,今后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

如果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问题,就不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篇一:

《物权法》学习心得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我对《物权法》有了一定的了解,明白了在现实生活中,小到成熟后落到邻居家的果实,大到一座矿山,都有物权的归属问题,这些权利的归属和保护,客观上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据此,历时13年之起草与修定,经

  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而其主要起到的作用:

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

可以说《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

  了解到这次物权法的制定,基本内容保留了原有部分民商法方面的法律内容,因内容比较多,且多与原民商法内容相同或相近,在此不谈。

在此本人仅提及物权法新增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是地役权。

此内容全是新增内容;二是质权取代质押权。

摒弃了原来质押权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质权;三是抵押权中增加了动产的浮动抵押。

四是关于物权的种类及内容法定。

明确了物权法定的原则,即除了物权法中明确的几种物权种类,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地役权等内容外,其它形式的物权方式均不被法律所认可。

五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明确为物权的一种方式。

六是明确了征用与征收的概念。

征收仅用于集体土地被国家收购后转变为国有土地性质的这样一种方式;而征用则指在特殊时间,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由国家机关征用个人所有的物品,如意外事件中征用公民车辆用于制止犯罪等。

七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一事。

八是不动产登记。

提出:

不动产应统一登记;登记按件收费,取消原按标的收费的规定;首次提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如消费者购买期房,为防止开发商一房两卖,购房人可

  以申请预告登记,避免房屋的再次转让;首次提出不动产所有权的异议登记。

九是不动产善意取得问题。

以往法律均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但此次物权法却明确规定,当具备几个条件,特别是已办理了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可以善意取得。

另外,对遗失物处理、小区车位、抵押权设立等问题一一进行了规定,便于执法人员进行操作。

  最后,学习过程中使我体会到:

一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非常明确了。

我们应当有信心学好物权法,用好物权法。

二是,除了认真学习,勇于实践,别无二法。

三是,我本人也要以此次物权法培训学习为契机,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20XX-7-5

  篇二:

物权法学习心得

  物权法学习心得

  舒敏峻09060537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

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

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20XX年3月的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

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

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

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

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

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自动续期。

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民意,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

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迫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

  篇二:

《物权法》学习体会--实现三个突破促进国土管理工作

  实现“三个突破”促进国土管理工作

  《物权法》对国土资源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表现在明确不动产要实行统一登记,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予以完善,认可矿业权的物权属性等。

这些创新性的规定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第一、确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在《物权法》颁布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机关和登记证书的规定,有关登记规则、登记效力的规定则严重缺乏,致使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难以依法有效解决。

《物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同时确立了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制度,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规则。

这些重要的制度创新对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产归属关系,促进物的流通和充分利用,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明确了土地征收法定补偿范围

  《物权法》依据《宪法》,按照党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对土地征地补偿制度予以完善。

《物权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不得违反法律规

  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物权法》第四十二二条规定,土地征收的法定条件是:

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必须依法给予征收补偿。

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土地征收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支付的法定补偿费用包括: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这一规定对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土地权利制度进一步完善

  《物权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了土地权利制度。

一是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空间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面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为规范土地的空间利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高效利用。

二是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设立。

采取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同时,《物权法》还明确,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遏制工业用地低成本盲目扩张具有重要意义。

  是明确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的归属问题。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物权法》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物权法》是国土资源法律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基本法律,《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将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此,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必须努力实现“三个突破”:

  首先,规范土地登记,在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核心制度。

《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土地登记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们将对全市的有关土地登记的规则或者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

同时,抓紧落实《物权法》确立的更正登记制度、异议登记制度以及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配合立法机关,抓紧进行《不动产登记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推进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力争把《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落到实处。

  其次,完善征地制度,在进一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

我们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审批中,要切实贯彻《物权法》关于征地必须以保护耕地为前提的要求,监督地方政府在征地补偿中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我们不得报批或批准征地。

要按照国办发[20XX]29号文件的规定,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保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三,加强市场监管,在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方面有所突破。

《物权法》关于工业用地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的规定,使工业用地招拍挂从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制度要求。

我们国上资源管理部门在继续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的同时,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以及实施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使招拍挂成为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的唯一合法方式。

  《物权法》的实施,也对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管理国有资源的过程中,不但要运用传统的行政手段,还要具备民法意识,树立无权排他性观念,充分尊重公民的基本财产权,援引民法规则处理土地问题。

比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地审批、土地招拍挂程序中应当更多地引入民法中的合同和竞争机

  制,从而保证公平、公正。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时,除了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应当更多地运用民事责任。

  篇三:

学习心得

  上海培训学习感想

  第一篇营销与客户关系管理

  培训的第一天,我们聆听了赵老师关于《营销与客户关系管理》,授课老师主要从市场营销的最高境界,客户关系管理的最高境界,客户沟通的成功秘诀和成功的市场营销与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结合业务知识与案例对营销与客户关系管理进行深入浅出的阐述,对我们今后营销工作有非常大的引导和启发作用,现总结几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一是同大客户一起营销的重要性,好的服务就会带来好的营销机会。

  二是展示人格魅力,掌握营销技巧和策略。

同客户沟通时,注重细节,讲究谈判的技巧,对于难以回答的问题,不可直接答复,善于把问题反推给客户,采用两选一的提问法。

三是营销要掌握人性的弱点,灵活运用“外圆内方”的做人原则,让客户永远跟你走。

注重发现客户的闪光点,如男人看表,女人看包,不可低估客户的能量;在开展营销工作过程中,客户经理要确保精神饱满,注重表现外表亮丽的风采,表现为衣着打扮和交通工具要与客户类型相适宜;微笑与肢体语言的灵活正确运用也会对营销工作产生较大的影响;善于运用人性化的营销策略,高调做事,低调做人,多跟客户套近乎,对成功男士,称“资深、专业、学习的榜样”,对女士,称“年轻、漂亮”。

  四是展示卓越的客户服务意识,正确使用服务语言,柜员办理业务时尽量不叫客户的名字,第一句话说普通话,视客户说何种方言,再进一步交流,尽量让客户感到亲人般的服务。

客户进来办理业务时,柜员应主动相迎,使用标准的手势与目光,做到“接一待二顾三”。

  五、正确处理面临的挑战,柜面人员对客户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很重要,如回单签字:

应对客户说“请核对,请签字”。

  六是营销经理善于运用“MAN”法则,“M”指的是Money,即购买力,“A”指的是Authority,即决定权,“N”指的是Need,即有否需求,其中,决定权比购买力更重要。

在这里,把木梳推销给和尚就是一个经典的案例,我们在营销过程中,要善于把无需求的变为潜在需求,把潜在需求变为有需求,把有需求变为现实需求。

  七、树立良好的营销理念和策略,平时注重收集客户的信息,形成客户档案“黄金本”,记录VIP大客户的生日、血型、属相、星座、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以便在交谈和特别的日子加以使用。

  八、合理划分营销层次,柜员是一句话营销,客户经理是深度营销,负责人是顾问式营销。

  九、好的营销往往是从拒绝开始,在合适的时机,找合适的客户,营销合适的产品。

营销铺垫对成功的营销很重

  要,不要给客户意外的惊喜,否则会前功尽弃。

合适的营销语言对于营销是否成功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二篇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天,通过聆听张老师的授课,一天下来,给我特别的感受就是对合同法的认识加深了,区分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了解了民法的四个基本原则,一是主体平等原则,二是意思自治原则,三是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公序良俗原则。

老师充分利用自己丰富的知识和灵活的教学方法,将案例分析贯穿于授课的始终,拓宽了视野,主要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是了解了预付款与定金的区别,给付定金属从合同,预付款属主合同的一部分。

  二是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可预见性为原则进行赔偿。

  三是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行为,有争议的,按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为准。

  四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主要有四种:

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违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违约并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五是规避风险的几种做法:

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法律赋予定作人无条件解除责任,可通过收取定金来合理规避;在

  承租合同中,较长期限的合同,一经签定,双方无法解除,可通过设局,一是串通第三者与承租方签订转租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的转租合同是不允许的),再逼承租方解除合同;二是承租方一方面对出租方说要退租,另一方面串通第三方以较高的价位欲承租,一旦出租方上当,则可解除合同。

  六是信贷合同中,主从同是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七是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关系,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权利和义务的全权代表,在合同中签字即代表了法人的利益,张老师认为,企业内部的制度或规定(私法)是不能对抗公法的,故办理贷款,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就视为法人的认可,不需要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更不要提供公司章程之类。

  第三篇物权法与担保法

  第三天,通过聆听傅老师的授课,对物权法与担保法有了新的认识,对有关物权法的新规则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对物权法与担保法在许多方面的区别也有了较为清楚地认识,主要有:

  一是对《物权法》的理解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

  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臵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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