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作心得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问题的几点思考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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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作心得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问题的几点思考最新

(精)工作心得:

对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问题的几点思考(最新)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中明确提出,要“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这将是今后五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农民合作社发展的重点。

实现这一要求,有利于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积极推动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农民在产业兴旺中的主体作用,对于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从认识和实际工作层面,搞清楚为什么规范、规范什么、如何规范的问题,对于农民合作社的持续健康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为什么规范?

2014年8月,原农业部等十部委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制定印发了《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对其意义、思路、原则、目标和任务等提出了明确意见,时过四年,上升到国家层面,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在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再次提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要求,足见这一问题之重要和紧迫。

从目前情况看,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增长的确是非常快的。

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资料,2008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11.1万个,

2012年增加到68.9万个,4年间增加57.8万个,增长5.2倍,年均增长57.8%。

到2016年,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179.4万个,比2012年增加110.5万个,增长160.4%,已经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基础和主导力量。

在充分肯定农民合作社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要冷静分析合作社发展中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两重两轻”,即重数量、轻质量和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农民合作社中仍然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对合作社的认可度、信任度和参与度,制约了农民合作社功能作用的持续发挥。

从具体问题看,一是合作社的带头人队伍亟待提高。

当前,合作社的带头人往往是农村率先发展起来的那部分人,还有一部分是农村基层组织的负责人,也有一些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

主要是对农民的互助、服务和联合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究其原因,或是不尽愿意,或是不太能够,或是不够主动,不同程度上削弱了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的自助性组织的功能。

二是合作社的基础亟待加强。

农民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根本的动力来自于农民的广泛参与。

就目前看,这个基础还不够牢固,既与农业产业的培育程度有关,也与广大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有关。

从农民对合作社的认识看,还是初步

的、不自觉的,千家万户分散的、非专业化的生产对联合的需求不高,平等、互助、民主基础上的合作从观念确立到具体实践仍然需要一个相互的、较长的过程。

三是合作社的运行亟待完善。

合作社章程是合作社运行的总遵循,对合作社的具体运行管理起着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但许多合作社的章程与自身的实际结合不够紧密,存在千篇一律的问题;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织机构履行职责不到位,运转不协调;财会人员严重缺乏,配备不到位,会计核算不准确,财务收支透明度低;由于财务问题导致成员账户记载不完整,收益分配不准确,社务公开不及时。

四是合作社的指导亟待强化。

我国合作社是一个先发展后规范的过程,尤其是近几年数量的增加可以说是非常迅猛的。

与此相比,对合作社的指导服务工作明显有所滞后。

具体表现在对已经成立的合作社指导服务跟不上,合作社带头人或者领办人对合作社的基本要义、运行规则没有真正理解透,合作社成员对其权利和义务没有搞明白。

就更多的农民而言,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广泛宣传和培训,对合作社基本要求缺乏了解和掌握,主动、互动合作的氛围还没有形成。

农民合作社直接联系农民,肩负着把广大农民组

织起来、团结起来的重要职责,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功能。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有利于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看,如果没有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提升,就会动摇构建新型经营体系的基础,难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延缓农业产业化的进程,对实现产业兴旺要求形成不利的影响。

所以,必须把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厚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并且作为长期的任务,坚持不懈加以落实。

二、规范什么?

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水平,应当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带头人的规范化。

农民合作社的带头人要始终牢固树立和践行为农民服务的观念。

这是一个带有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也是实现合作社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

要使合作社带头人深刻认识到,没有农民主动参与的合作社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是难以持续发展壮大的。

当前情况下,绝不能否认合作社带头人的“能人”作用,更要使其在合作社中发挥“好人”的作用,使他们既有组织带动农民的能力,更具有组

织带动农民的强烈意愿,这二者缺一不可。

同时,要非常重视解决好部分合作社带头人经营管理和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尤其是农业产业技术和经营管理缺乏的问题。

二是组织方式的规范化。

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是农民合作社的具体组织方式,正确认识和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

要突出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权力机构的作用,防止成员(代表)大会形同虚设的问题。

要按照规定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听取理事会、监事会及其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述职,广泛听取广大成员的意见,对其发挥作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议。

理事会成员应当广泛推选具有比较丰富的农业产业技术和管理服务方面知识、经验的人担任,监事会成员应当从能够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成员中推举。

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按规定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要有效防止个别人或者“家族式”掌控合作社的现象发生。

三是产权关系的规范化。

当前及今后的发展看,农民合作社的资本构成呈多元化是一个必然趋势,必须严格界定村集体、家庭农场、龙头企业领办者等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关系,防止侵害合作社成员的利益。

在推进精准扶贫过程中,财政补助资金、帮扶单位帮

扶资金进入农民合作社的数额比较大,要准确记载资金的来源渠道,并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严格防止个别人、少数人侵占,据为己有。

坚决防止少数人利用合作社名义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四是运行机制的规范化。

应突出重点,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首先,完整记载是基础。

要按成员设立账户,准确记载其出资额、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建立各种基础台账,妥善保管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制度、会议记录、购销合同、协议、分配方案等各种文书档案和其他档案。

第二,准确核算是核心。

要按规定设置财会岗位,配置会计人员。

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必须通过委托代理等方式配齐财会人员。

严格按制度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真实准确核算合作社的收益情况。

第三,科学分配是关键。

收益分配事关成员的切身利益。

要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顺序,经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科学的分配方案,准确按照成员交易量(额)、出资额、公积金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尤其对财政补助和帮扶资金应当平均量化到成员后参与分配。

在现阶段,通过合作社章程或成员(代表)大会等方式,对在合作社管理、服务和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成员明确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利于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第四,社务公开是保证。

建立健

全社务公开的制度,具体明确公开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

尤其是要提供完整真实的年度业务报告、收益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成员账户等,方便成员查询。

监事会对财会情况的审计,要及时向成员(大会)报告。

五是指导服务的规范化。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在实际工作中,要克服工商部门只管注册登记,农业经管部门负责指导,但力量不足,鞭长莫及的问题。

实现部门联合、县乡互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培训提高,集中力量培育在一定区域内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县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示范社,真正树起标杆,立起榜样。

对没有实质业务,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提出限期整顿意见。

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或注销。

三、如何规范?

就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看,以下四个方面工作,是非常迫切的:

一是培育合作精神。

合作社的价值体现,其实就是实现“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过程。

合作社成员

主体意识和合作精神的养成是农民合作社保持旺盛生命力和不竭动力的“源头活水”,不仅要使广大成员清楚明白,更要使合作社带头人深刻领悟、自觉践行。

在当前阶段,要特别注意纠正个人利益至上的问题,既要纠正部分合作社带头人忽视成员利益的倾向,也要防止个别成员损害共同利益的问题。

既要注重成员共同利益,也要尊重成员主体利益,在成员密切合作谋求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实现成员主体利益。

这种合作精神的培育,是一个比较艰苦的认识和实践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通过合作社自身的发展来感染、来教育、来引导,逐步深入人心。

这在提升合作社规范化水平中至关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二是强化培训指导。

和当前合作社发展非常迅猛的势头相比,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培训指导是一个十分薄弱的环节。

农业、工商部门应切实承担和发挥好“指导、扶持、服务”的主导作用,真正把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培训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职责,抓住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制定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规范方案,培训一批合作社发展的骨干指导员,以此为带动对合作社成员进行广泛深入、全覆盖的培训。

与此同时,可以政府支付购买服务的方式,联合职业院校、研究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对合作

社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进行分类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

在此基础上,组成专门的指导组,对现有的合作社分类排队,逐一提出规范指导意见,促其不断完善。

三是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是确保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

要以严格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合作社成员的主体地位,保障成员享有的权利,明确成员应该承担的义务;以严格的会计制度来核算合作社的资产、交易量(额)、出资额等重要事项,准确计算和衡量合作社成员的努力成果,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收益分配,确保合作社成员的利益不受损害;以严格的内部监督来保证合作社的健康运行,监事会及其成员要对理事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或委托审计,督促进行社务公开,确保合作社成员的知情权。

四是典型示范引领。

2009年,原农业部等11部门出台了《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2010年,原农业部制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与此相应,相继开展了省级、市级甚至县级示范社的建设和评选,对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引领作用。

这项工作应在继

续有力有效推进中不断加以完善。

一方面,要对已经创建的各层级示范社进行严格的“回头看”,主要应对合作社作用发挥情况、成员主体作用情况、规范化程度进行准确的监测评估,实行动态管理。

另一方面,应不断完善示范社评选办法,把对成员和产业的带动情况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深入具体的实地考察,以成员和广大农民对合作社的评价作为重要依据,真正评出广大农民信得过、靠得住、能发展的示范社,以示范社为带动引领,不断提升农民合作社的规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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