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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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材料
一、 政府信息及公开的概念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向社会
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公开,或依申请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公开的活动和制度。
二、 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1、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1)四种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2)《条例》例举式地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政府、乡镇政府重点应
该公开的内容(见《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
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的政
府信息。
(当申请人申请时,才像申请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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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3 个安全 2 个秘密 1 个稳定 1 个隐私”
1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任何时候都不得公开)
2 危及社会稳定(任何时候都不得公开)
3 涉及国家秘密(解密后才可公开)、商业秘密
4 涉及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
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在审查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上应该区分处理,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部分不予公开,对不涉及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应该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1、3 类主体:
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条例》
36 条);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例》37 条)
2、公开规则: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条例》17 条)
四、公开的形式
1、主动公开
公开的范围:
上述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开的方式:
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
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在我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主要有:
政府网站、档案馆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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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以及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公开的时限: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
予以公开。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依申请公开
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
等特殊需要,可以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量大且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
其中,
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对特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安排生活、开展科研等活动具有特殊的作
用,这部分政府信息内容就不属于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
所以需要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才给予提供。
当然,对原本就属于政
府应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而政府未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也可以申请获取这些政府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
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
供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里指的是对属于依申请
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不能说明特殊需要的,驳回原告的诉讼
请求。
可见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诉讼中,申请人承担了对
该特殊需要的说明责任。
对原本就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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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对行政
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后,才可以提起诉
讼,是因为政府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的行为并不
是针对一个特定的个人作出,因此这种行为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
特征,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受理尚没有诉讼法依据,因此,当
申请人向政府申请获取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时,则
转换为申请人个人获取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政府
侵犯该知情权时,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
政府对依法应当公开的
政府信息拒绝或者部分拒绝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被诉不予公开的决定,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公开。
当然,
申请人也可以在政府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时直接
向政府信息公开部门的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
主管部门(我办就是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公开的时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
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
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
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应当提供的材料: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
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
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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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
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
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
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
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
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
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在此种情况申
请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而在“福建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第八条则规定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供本人的身份证
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
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行政机关
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身份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
”
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或采取其他有效形式核实。
则是针
对申请任何政府信息都应该出示。
)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
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不准确、不完整、不相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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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
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
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于更改期限上,《条
例》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则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申请变更政府信息的也应当出示有效
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五、公开的原则
(1)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条例》第 5 条)
(2)及时、准确的原则。
《条例》第 6 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
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
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例子:
2005 年 11 月 13 日,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
生连环爆炸,当地环保部门声称并未污染松花江水体,但事实上,
污染团于一周后已迫近哈尔滨,哈尔滨城内出现“地震”之类的传
言,市民恐慌情绪开始滋生,面对迫在眉睫的危机,当地政府于
11 月 21 日发布公告,决定停水 4 天,理由是“要对市政供水管网
进行检修”。
但广大市民并不相信这个善意的谎言,全市出现了
大规模的抢购风,恐慌情绪有增无减,一些市民甚至千方百计逃
离哈尔滨。
其后两天,当地政府又接连发布两个通告,逐渐公开
了实情,但两天时间内就同一事件接连发布三个版本不同的政府
通告,已经导致了市民对政府的信任危机。
自“非典”危机后,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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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滨的水危机再次引发了全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关注和讨论,
并成为推进立法的有力案例。
六、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操作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1)政府文件拟稿科室或拟稿人应当提出是否主动公开或依申请
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建议,然后由分管副主任或单位分管领导对文
件按照保密法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并签署是否
同意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审核意见。
保密审查,是指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
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
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行政机关业务工作部门(拟稿科室、拟稿人)负责就其产生或
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审查工作。
保密审查的一般方法:
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公开或保密的,
则应当公开或保密;法律、法规有规定要公开或保密,但没有具
体明确的,依照法条解释或以往的判例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
定要公开或保密的,除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其他应该
公开;经权利人同意或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
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实在不能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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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是否公开的,报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确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府信息,按
《保密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和《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
(2)对确定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
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写明定密依据或不予公开的理
由。
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处理
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
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确定提供期限;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
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几种主要答复的情形: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
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一般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政府信
息公开决定;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
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 5 个工作日内书面征
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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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
息。
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
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
面通知第三方。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
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
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1、不予公开的主要有: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危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正在调查、讨论、
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
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
(2、救济途径:
主要为提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另外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
报。
)
(3、法院应当受理的行政诉讼:
(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
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
(二)认为行政机关
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请中要求的内容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的适当形式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者依他人申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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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四)认为行政机关提
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
更正,该行政机关拒绝更正、逾期不予答复或者不予转送有权机
关处理的;(五)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其他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
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决定,书面说
明部分公开的理由和依据以及救济途径。
(7)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
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一些其他问题
(1)负有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发生变更的,由承受其职
责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被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的职责不再由
其他行政机关承受的,由决定撤销、变更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
等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
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盖章、
署名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行政
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
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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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
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4)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受理
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
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在
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
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拟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
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
意公开该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是
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
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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