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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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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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非对口合同
篇一:
进料对口及深加工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的区别?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有什么本质区别?
这跟办保税手册有什么关系吗?
相同点
1、原料来自国外,成品在国外销售。
2、料件都属保税货物。
3、加工目的相同,都是为赚取外汇。
4、料件进口免交许可证件。
5、匀实行合同登记备案,设立保证金台帐。
6、都要办理核销。
不同点
1、来料属于一笔交易,一份合同,进料属于多笔交易,成品可以卖给多个国家。
2、来料双方是委托关系,进料双方是买卖关系。
3、来料由委托方确定加工品种技术要求,进料我方自定加工品种技术要求。
4、来料我方不负责产品销售,只收取加工费,进料我方自行销售成品,自负盈亏,赚取利润。
来料加工:
收取加工费货权回国外
进料加工:
用外汇买进加工料件,货权回加工厂
1、一般贸易是相对于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等贸易方式而言,是贸易方式的一种;
2、补偿贸易是三来一补贸易方式中的一种,即对进口设备不用付汇,而是用该设备生产出的产品偿还。
3、进料对口也是加工贸易方式的一种,即进行贸易前先在海关签订加工手册(即加工合同),然后按合同进口材料、出口产品,进口料件时保税一年,一年内产品出口,然后核销合同;
4、进料深加工即转厂,交易双方以产品作为材料购入继续加工后再出口的贸易方式。
“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又称"间接出口",是加工贸易业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具体程序是进出口企业将本企业以保税形式进口的国外料件经过加工生产(有的未经加工)后不直接出口,而是销售给国内的加工生产企业(有时需经多个企业的多个加工环节)进行深加工,产品由最终的加工企业报关出口。
包括进料转进料、进料转来料。
进料深加工(0654)则是指进料加工经营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不直接出口,在境内结转给另一个加工贸易企业再加工后复出口.
进料深加工是原材料进境后由企业经过加工后不是直接出口,而是作为中间产品再转卖给境内的下游企业再做深一步的加工。
这个过程叫“深加工结转”进料加工是材料进来后由加工企业加工为成品后直接出境。
对口的联号合同以及对开信用证的对口合同。
简称:
进料对口。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和进料深加工结转(即国内转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进料对口,是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是征免性质
进料加工,这个贸易术语的概念就不解释了,网上直接查就可以了,进料加工贸易可以分为,进料对口和进料非对口两种;
进料对口,从国外A进口料件,国内生产加工以后销售给A
进料非对口,从国外A进口料件,国内生产加工以后不销售给A,而销售给其他
深加工结转产品中使用的一般贸易料件承担的进项税,税务局要求做进项转出;同时在计算“免、抵、退”时,要求将全部深加工结转产品的出口销售收入,从企业整体出口收入中做全额扣除,即深加工结转不参与企业正常的免抵退。
相当于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出口的产品中,使用的一般贸易料件或国内采购料件的进项税就得不到退税,增加了出口产品的成本,这样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
购进法和实耗法
关于“实耗法”的操作说明
一、实耗法的概念
实耗法与购进法都是企业计算当月免税进口料件“免抵退税额”的方法。
实耗法具体是指企业在取得外经贸部门审批、主管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向主管退税机关备案的同时,根据《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上合同约定的出口总值和进口总值,确定一个计划分配率(计划分配率=计划进口总值÷计划出口总值×100%),企业在进行退税申报时,对同一《进料加工登记手册》项下的出口货物统一依据已确定的计划分配率计算确定当期出口货物应分摊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计划分配率),并计算“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划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的计划额”。
然后,根据上述计算出来的当期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免税证明》,企业在取得主管退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当月,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根据《免税证明》中“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
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计算当月的“免抵退税额”。
二、购进法与实耗法的比较
购进法的优点是计算简单,便于操作,但缺点是免税料件集中在一起时,免抵退货物不予抵扣税额抵减额的计算比较集中,致使企业有可能在没有出口的情况下进行当期的抵扣税额计算,造成不能如实反映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影响税款的所属期。
另外,企业在退货或原材料转内销时,税务机关难于跟踪管理。
而实耗法就能合理计算企业当期出口货物所含的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从而正确计算当期的“应纳税额”和“免抵退税额”。
但实耗法的
缺点是手续繁琐,计算复杂,因此必须依靠计算机技术支持。
三、实耗法的具体计算原理。
企业将当月的进、出口数据全部在申报系统录入,包括本期收齐当期单证和收齐前期单证的录入,核销时还要录入核销信息,这些基础数据作为企业采用实耗法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以下简称两个抵减额)的依据。
系统对两个抵减额的具体计
算过程如下:
(一)、平时月份申报的计算:
步骤1:
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的进料金额,加上上期未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
额余额,求出当月合计应出具免税证明的进料金额。
步骤2:
系统分手册自动计算每本手册当月单证齐全的金额。
步骤3:
将每本手册当月的收齐出口单证金额各自乘以相对手册备案的计划分配率,求出每
本手册当月的计划进料金额。
步骤4:
步骤3求出的结果与步骤1求出的结果进行比较,取金额较小的作为该手册当月的
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两个抵减额。
对某本手册当月复出口产品退税率单一的,按步骤4确定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分别乘以退税率和征退税率之差求得两个抵减额;而对于当月复出口产品有多个退税率的,系统按当
月收齐的出口单证录入的先后顺序来计算两个抵减额。
举例说明:
某本手册计划分配率为75%,该手册20XX年1月进料10万元,出口30万元,其中本月收
齐单证20万元,本月收齐单证为两张报关单3条记录,申报录入的顺序如下:
顺序号报关单号商品代码退税率出口金额
00021234567880015407420XX5%5万元
0004123456789001630260901117%4万元
00051234567890025407420XX5%11万元
该手册当月计划进料金额=该手册当月单证齐全金额×75%=(5+4+11)×75%=15万元。
由于当月计划进料金额=15>当月实际购进进料金额=10。
所以,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75%×15%+4×75%×17%+[10-(5+4)×75%]×15%=1.56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75%×2%+4×0+[10-(5+4)×75%]×2%=0.14万元。
若该手册20XX年1月进料为20万元,其他相同,即计算如下:
当月计划进料金额=15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5×15%+4×17%+11×15%)×75%=2.31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5×2%+4×0+11×2%)×75%=0.24万元。
(二)、手册核销的计算:
手册核销的计算过程与购进法基本相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步骤1:
在核销当月录入核销信息,包括该手册的进口总额、免抵退出口总额,结转产品(转
厂出口),求出该手册的实际分配率。
步骤2:
将实际分配率乘以该手册的免抵退出口总额,求出该手册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
即核销应调整的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实际耗用的免税进料金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
税进料金额。
步骤3:
A、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单一的手册,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退税率,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耗用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
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减去
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b、对复出口商品退税率有两个以上的手册,按企业某本手册的实际免抵退出口额(已经在
申报系统申报)来计算平均退税率,将步骤2计算的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平均退税率求得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征税税率-平均退税率)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核销应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核销应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等于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减去原按计划分配率计算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
抵减额。
举例说明:
(多个退税率的手册核销)
某手册A为20XX年1月新登记的手册,在20XX年4月到期核销,该手册原计划免税进口材料40万元,计划出口额(含转厂出口)50万元,计划分配率为80%=40/50。
手册到期实际购进免税进口材料39万元,合计总出口额48万元(其中转厂出口10万元,免抵退出口38万元),免抵退出口额中退税率为17%的占26.3158%,退税率为15%的占73.6842%,平均退税率为15.5263%,核销时结转材料1万元。
实际分配率为79.167%=(39-1)/(38+10)。
1-3月申报情况:
1月进料10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15万元,单证全部不齐。
两个抵减额均为零。
2月进料15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20万元,收齐单证30万元,收齐单证顺序如下:
顺序号报关单号商品代码退税率出口金额
00021234567780015407420XX5%10万元
0004123456779001630260901117%5万元
00051234567790025407420XX5%15万元
由于30×80%=24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10×80%×15%+5×80%×17%+15×80%×15%=3.68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0×80%×2%+15×80%×2%=0.40万元。
3月进料14万元,当月免抵退出口3万元,转厂出口10万元,收齐单证7万元,在手册核
销时仍有1万元免抵退出口单证未收齐,当月收齐单证顺序如下:
顺序号报关单号商品代码退税率出口金额
00031234566770015407420XX5%2万元
0005123456679001630260901117%5万元
由于7×80%=5.6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2×15%+5×17%)×80%=0.92万元。
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2×2%+5×0%)×80%=0.032万元。
4月份进出口数据均为零,收齐前期单证也为零。
因此,
1-4月合计已申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0+3.68+0.92+0=4.60万元。
1-4月合计已申报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0.40+0.032+0=0.432万元。
所以手册A核销计算如下:
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免抵退出口总额?
手册实际分配率=38×79.167%=30.083万元。
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
免抵退出口额的平均退税率
=30.083×15.5263%4=4.671万元。
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耗用免税进料金额?
(征税税率-免抵退出口额的
平均退税率)=30.083×(17%-15.5263%)=0.4433万元。
核销调整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实际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已申报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4.671-4.60=0.071万元。
核销调整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实际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已申报不予免征
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4433-0.432=0.0113万元。
二、转为实耗法的具体操作
从税务机关得到反馈数据,在备份申报系统后,进入申报系统,系统维护――系统配置――系统配置设置与修改,点击修改,将“进料计算方式”修改为1(实耗法),保存,此时将提示重新进入系统。
系统重入后,“反馈信息处理――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税务机关反
馈信息处理”,这样申报系统就转为实耗法的模式。
三、实耗法免税进口料件的处理办法
(一)、企业手册登记。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手册登记录入”窗口,将应登记的全部手册在该窗口进行录入操作。
具体由企业根据合同备案表的相关项目对应手册登记项目进行准确录入,即将合同备案表中的币别代码、“进口总值”、“出口总值”、“合同有效期限”在手册登记的相应项目中准确录入。
此外企业还必须准确录入手册登记号码,每本手册对应一条记录。
企业在手册登记后发生变更的,企业不需要进行补充或变更原来的登记内容(因为新申报系统目前仍不支持手
册的变更操作),所发生变更的内容由手册的最后核销来调整。
(二)企业手册核销。
企业进入“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录入”窗口,录入手册核销信息,申报系统自动对整本手
册的相关数据进行重新计算,出具手册的核销证明,调整两个抵减额。
手册在到期核销时,核对申报系统的“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与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和“实
际出口成品总金额”对比,如果无误可直接核销,否则应先查清原因再处理。
企业在向税务机关办理手册核销前,应根据海关签章的《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耗用进料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实际进口总值”是否一致;核对《加工贸易生产合同核销申请表》中的“实际出口成品总金额”与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实际出口总值”、“结转产品(转厂出口)”之和是否一致。
自查是否有未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进料金额和转厂出口额等,若发现漏申报免抵退税出口额的,如符合“免抵退”税条件的,即在“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补充录入申报,若发现少(多)计进料的立即在“进口料件明细申报录入”作调整处理,若发现少
(多)申报转厂出口的立即在“间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进行调整。
(三)其它有关进料的问题。
篇二:
一般贸易与进料对口的比较
一般贸易出口与进料加工贸易出口模式比较
一、一般贸易1、一般贸易出口定义:
是指我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采用国产原材料及采用已征税的进口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出口的贸易。
企业在购买国产原材料交纳增值税,进口原材料时交纳关税和增值税,成品出口后增值税可抵扣或退税。
2、一般贸易出口流程图:
二、进料加工
1、进料加工出口的定义:
经外经贸、海关批准及备案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部分原材料可在国内采购和使用一般贸易征税进口的原材料),经加工或装配后,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料件进口、成品出口时都不用交纳关税和增值税,但前提是进口的物料是以最终出口为目的。
2、进料加工的注意事项:
(1)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原材料及产成品属海关监管货物,有严格的管理要求,不能擅自内销、变卖、抵押、处置,否则即属违法行为,严重的以走私罪论处。
(2)加工贸易进口的原材料不允许用在一般贸易出口和内销产品的生产。
(3)经保税进口的物料经检验发现质量问题需退回供应商的需向海关申请退运,正式报关出口后经香港退回给供应商,如供应商是在国内设厂的可直接在国内换货,前提是供应商必须先补货,后取回不良品。
(4)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坏料、抛料、呆料、不良成品和半成品,都需要入回公司保税物料仓,经向海关申请经批准后补进口许可证和补征关税增值税后才能报废清理和在国内销售;如在国内补税的成本高于清理收入,则最好选择退港后处理,可避免交税。
(5)进行加工贸易的企业其主要加工装配工序必须在本企业内完成,不能发外加工,辅助工序经海关批准后才能发外加工。
3、国内转厂
国内转厂是加工贸易中的一个环节,是海关为了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即减少俗称的物料“境外一日游”)开展的一种保税物料监管方式。
具体为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保税进口全部或大部分原辅材料加工为制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至境外,而是经海关批准后在国内转入下一个同样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作为转入企业的原材料继续加工装配成最终成品出口。
转入的原材料也是保税性质,不用交关税和增值税。
开展此项业务的作用是节省运输费和进出口通关成本。
进行国内转厂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供应商有进出口权,双方采用加工贸易经营方式;2、转厂部品的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经海关手册保税进口,在国内生产,最终用途是出口;3、供应商转厂报价明显低于香港交货价和国内开票价;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国内转厂环节增值税不征不退,即上游企业(供应商)的销项增值税不征,进项增值税不退,其国内采购的原材料、生产耗用的水、电等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供应商生产的产品构成全部为免税进口原料时,转厂成本低于国内交货成本,如果转厂部品中含有相当部分的国产原料,则有可能转厂成本高于国内交货成本。
另外国内转厂需采用外币结算。
4、进料加工出口流程图:
三、一般贸易与加工贸易比较:
篇三:
进料加工资料
进料加工出口退税政策及办理程序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为了加工出口货物而用外汇从国外进口原料、材料、辅料、元器件、配套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简称进口料件),经加工生产成货物收回后复出口的一种出口贸易方式。
进料加工贸易税务申报程序如下:
(1)登记备案: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企业,在第一次进料之前,应持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外经贸部门签发的《加工业务贸易批准证》、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及《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表》,向退税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出具。
料件进口后,生产企业应向退税部门申报《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
退税部门审核无误签章后,上报退税机关出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3)退税抵扣。
生产企业在取得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当月,根据证明中的“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参与当期征(免)税和免抵退税计算。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按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出具。
(4)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除提供一般贸易所需凭证资料外,还需提供装订成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企业打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报关单复印件。
(5)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最后一笔出口业务在海关核销后,应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企业打印),并提供向海关办理核销的、记有全部记录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海关签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核销通知书》;向海关补税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如有间接出口须提供间接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提供手册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
对免抵退税不得免税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需调整的,由退税部门监督企业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时调整。
进料加工手册申请办理的程序
1.办理进口料、件的免税申请和《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申领手续
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单位,应于料、件进口前,根据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要求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然后持有关主管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以及他们授权的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各进出口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级工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加工贸易合同批准证》,连同加工贸易合同副本或订货卡片,向主管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由海关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向银行申请开设保证金台帐的手续
目前中国银行是唯一授权办理开设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银行保证金台帐业务的银行,其他银行均不受理该项业务。
根据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营加工贸易企业一律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行申请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
3.加工贸易进出口报关实务
为加强海关对加工贸易的监管,准确采集保税企业进出口货物数据,使前期备案与后期核销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核销数据的准确、真实,杜绝假单证核销现象,海关对保税货物的进出口报关进行规范是极其必要的。
具体要求与手续如下:
(1).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到口岸海关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
1)、企业已申领到《登记手册》,并在有效期内;
2)、接受申报的口岸海关计算机内必须有企业所持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计算机的备案资料;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电脑备案资料应在有效期内;
4)、异地报关使用Ic卡的,企业应申领到Ic卡。
(2).企业向海关申报保税货物进出口的操作流程如下:
报关单预录入——审单——查验——放行
(3).报关前企业应准备好以下单证:
1)、有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2)、已预录入的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
(4)、海关要求的其他有关单证
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写,并注意以下几点:
1)、一份报关单只能填报一本《登记手册》项下料件的进口或成品的出口,否则应分单填报;
2)、备案号栏应填报实际进口或出口的手册编号;
3)、贸易方式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选择相应的贸易方式填报,包括来料加工(0214)、进料对口(0615)、进料非对口(0715)、三资进料加工(2215)等贸易方式;
4)、企业所申报进口或出口货物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必须与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的进口料件或出口成品的序号、品名、规格、计量单位完全一致。
(5).报关时,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应按以下方法填写:
进口料件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口报关日期、运输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栏内;出口成品的基本情况(包括出口报关日期、运输
工具名称、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填在登记手册的“出口成品登记表”栏内。
(6).海关总署规定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客供辅料,因不核发《登记手册》,报关时不按加工贸易方式报关,按一般贸易方式报关进出口。
报关单的备案号栏填报“cxxxx0000000”,第二至五位为关区号。
其他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
4.加工贸易监管
(1).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监管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和加工生产企业有何监管要求如下:
1).经营单位和企业要提高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严格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单独设立帐册,单独堆放,严禁与其他料件混放。
2).保税进口料件属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口之日起至加工成品出口之日止,均应接受海关监管。
在监管期限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外商)不能将进口料件和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