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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 2009-01-01

HG23015-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1-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HG23017-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6-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4-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8-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3-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

HG23012-1999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1994 年 10 月 08 日

原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分类号】 225706199402

【文号】 化学工业部令第 10 号

【内容分类】 安全、卫生

【颁布机关】化工部

【颁布日期】1994 年 10 月 08 日

【实施日期】1994 年 10 月 08 日

部长顾秀莲一九九四年十月八日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末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末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1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末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末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3〕88 号

八、作业安全管理

 

2

 

(十八)建立危险作业许可制度。

企业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

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实施

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十九)落实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责任。

实施危险作业前,必须进行①风险分析、②确认安全条件,

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③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④预防和控制风险措

施得到落实。

危险作业审批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确认后⑤签发作业许可证。

现场监护人员要熟悉作业

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加强现场监

督检查,严禁监护人员擅离现场。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2008

企业应制订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

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作业许可

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3)破土作业;4)临时用

电作业;5)高处作业;6)断路作业;7)吊装作业;8)设备检修作业;9)抽堵盲板作业;10)

其他危险性作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8 年第 24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以下 81 项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八年十一月十九

附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 81 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目录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 2009-01-01代替标准号

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3016-2008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T 3017-2008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

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HG23015-1999

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23011-1999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HG23017-1999

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HG23016-1999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HG23014-1999

AQ3026-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HG23018-1999

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HG23013-1999

AQ3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G23012-1999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前的安全要求、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及检修结束后的安全

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设备大、中、小修与抢修作业。

2、术语和定义 设备检修 equipment repair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4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4.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4.2 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

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

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

 

3

 

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4 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4.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4.4.2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4.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5 检修现场应根据 GB 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4.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4.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4.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

AQ3025-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安全规范》、AQ3022-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

全规范》、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盲

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和 AQ2028-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4.9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4.10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4.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

4.12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

牌或加锁。

4.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

证完好。

4.15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4.16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4.17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

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4.18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4.19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4.20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4.21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1 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5.6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7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

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

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6.1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4

 

6.2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6.3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补充:

完工验收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

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2811安全帽

GB 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 6067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lift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

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crane lift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

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

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 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吊装物大于 40t 进行一级审批;吊装物大于等于 5t 至小于等于 40t 进行二级审批;吊装物小于 5t 三

级审批。

5 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1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

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检查应符合 GB 6067 的规定。

5.2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

业指挥和操作。

5.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物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

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

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

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6.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

 

6.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

识、障碍)。

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16179 的规定。

6.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安全措施

7.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 GB

2811 的规定。

7.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 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

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7.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

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7.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

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

构筑物作为锚点。

7.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

止作业。

7.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7.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7.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

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8 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8.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

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8.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8.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

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8.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作。

8.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

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

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8.8 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8.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8.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8.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

在输电

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12 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8.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

幅机构的制动器。

8.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8.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8.16 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

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6

 

9 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9.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

应断开电源开关。

9.2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9.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9.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10 《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0.1吊装质量大于 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作业证》由相

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作业证》见附录 A。

10.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

人批准。

对本标准 5.4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

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10.3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

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

《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10.4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

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10.5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

行作业。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

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

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

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xplosive area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 GB5001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

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

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7

 

4.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

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

作业时,还须执行 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 AQ3025-2008 化学品

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

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

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5.2 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

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 15 m 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

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 21%。

5.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

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8 在铁路沿线(25 m 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

停止作业。

5.1.9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10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11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2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 5 m,二

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 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3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

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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