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2610326 上传时间:2022-11-0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4.3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doc

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

,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

我们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面限制:

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而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按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正义是一种社会的美德。

刑事法的立法与司法都应符合这一美德,即实现正义,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也要在正义理念的指导下进行。

基于此,着眼于刑法对虚拟财产保护的发展方向,着眼于刑法典的成熟程度及社会对刑法适用效应的宽容限度,通过以下路径达致刑法对虚拟财产的全面保护:

通过司法解释,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通过立法解释,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通过刑事立法,完善对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关键词:

虚拟财产,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无形财产的一种,在正义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发展方向,宽容限度,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刑事立法

在网络世界迷漫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渐次产生的许多网络问题对法律体系及其适用提出了极大的挑战。

其中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特别是刑法保护日显棘手,基于和谐的法律理念和精神,"我们应当关注社会现象,确定保持和谐的法律以及它们急需的一些秩序原则",并"对立法重点和利益协调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立法与社会发展的和谐统一"。

一、虚拟财产的界定

互联网的出现把我们的世界分为两部分,一是不用网络技术即可感知的现实世界,一个是使用网络技术才能感知的虚拟世界,而且,伴随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距离也越来越近。

"虚拟财产"也是伴随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概念,涉及虚拟财产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网络空间所具有的无限延展性的特性,给掩藏其间的各种类型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广阔的滋生空间,同时也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形成冲击。

我们在对网络中虚拟财产这种生活事实加以规范时,首先要弄清楚法律之内的虚拟财产如何界定,具有什么属性。

虚拟财产依附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任务,占有一定空间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从其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力所控制,能够在虚拟人物之间流转;从其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源自编程人员的程序编译,消耗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虚拟财产能够满足"玩家"的需要从而具有使用价值,同时也能够自由交易从而具有交换价值;当然,虚拟财产也是"玩家"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乃至物质财富等的结果。

可见,虚拟财产具有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

从法律属性的角度来看,虚拟财产同样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一般而言,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技术限制性、交易性、价值性、期限性、存在范围特定性、使用人群有限性等特征。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法律只调整社会关系,法律保护某类财产,不是因为它是"物",不在于它有价值,而在于存在着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具有相似性不是法律保护虚拟财产的根据,财产是社会关系的客体是法律保护财产的唯一原因。

同时,现实的法律只能调整现实的社会关系,现实的法律不能调整虚拟的社会关系;但虚拟世界并不能完全脱离现实世界而存在,虚拟世界需要现实世界的物质和能量的支持才能存续。

在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的关系属于社会关系时,它应当属于现实世界的社会关系。

至此,我们可以给法律是否保护虚拟财产设定一个最为基本的界面限制:

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

所以,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而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而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司法实践

财产罪,是指侵害他人财产的犯罪。

既然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侵害这种权利,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只有恰当地切分"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虚拟财产才能进入实定法的调整范畴,才能得到实定法的现实救济,就目前而言,最为棘手的是如何恰当地界分哪些是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

我国刑法关于侵财罪的财产范围限定于现实的财物,龙之谷外挂,因刑法典没有对虚拟财产明确性的规定,自2004年第一宗虚拟财产案件发生以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了不同的司法处理结果,相伴而生了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现状。

(一)以刑法第264条盗窃罪加以认定

2004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颜某在广州网易公司组织的"大话西游Ⅱ"网络游戏两周年庆典活动上,利用其担任工作人员的便利,盗取被害人梁某、程某、金某等参加庆典活动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资料,伪造被害人的身份证和截取被害人的网易通行证号,然后以被害人网络游戏帐号的安全码被盗或丢失为由,骗取网易公司向其发出新的安全码,之后再利用该安全码登陆"大话西游Ⅱ"网络游戏,先后盗得被害人的游戏装备一批,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

经网易公司估算,被盗装备价值虚拟货币69,070万大话币,折合人民币4605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骗取网易公司后获得被害人游戏帐号安全码,非法进入被害人帐号,盗取多名被害人在网络游戏中价值人民币4605元的虚拟装备,并销赃非法获利人民币37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颜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盗窃罪是一种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的犯罪,罗马法中,作为财产罪的"盗",被定义为"以获利为目的而非法夺取他人动产的行为",不仅包含现代刑法中的盗窃罪,而且还包括抢劫、侵占、诈骗等多种犯罪类型;我国早在夏代就已有强盗罪的规定,[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可谓源远流长。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不难发现,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能否以盗窃罪来评价,主要看财产罪(盗窃罪)的对象是否包括虚拟财产,也就是说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作为犯罪对象进而影响罪名的归类。

财产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与财产上的利益。

盗窃罪是以财物作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因此,对盗窃罪而言,行为的对象是财物还是财产性利益,决定了盗窃罪的成立与否,是罪与非罪的分水岭。

各国刑法对于财产罪中"财物"的概念大多没有加以明文规定,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分歧与争论。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

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

[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P1)"面对具体的个案,永远也不可能放弃个人所感觉到的正义的活生生的声音;这种声音是永远不可能被排除的。

不管法是多么努力想把正义变成原则的制度,法也不可能缺少正义,相反,只有在正义里面,法才变得生机勃勃"。

盗窃罪的对象--财物是否包括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呢?

首先,财物是否包括无体物,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例如,对窃电行为,德国过去的帝国裁判所从有体性的立场出发,认为电不具有财物性,对盗用电的行为应该另外立法,而不能按盗窃罪处罚;但法国的审判实践则把财物的范围扩大到了包括电力。

在日本,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也有较大争议,主要存在有体性说与管理可能性说两种观点的对立。

其刑法学界通说与法院判例所持的立场是"管理可能性说"中的"物理的管理可能性说",认为财物应限定在有物理的管理可能性的范围内,仅有事务管理可能性,而无物理管理可能性的东西不是财物。

如电力、热能等有物理管理可能性的能源是财物,但权利等观念上的东西不是财物。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P22-23)而我国大陆刑法学界的通说是"作为盗窃对象的财物,不仅指有体物,而且包括无体物,如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不仅如此,我国现行刑法第265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不能以此推断出通说理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刑法第265条的规定是一种特别规定,除此规定之外的无体物,自然不能依照刑法中盗窃罪来定罪处罚,否则就是一种实质的类推解释,也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一切不合理的任意解释,都会使刑法文本失去其固有的含义,进而使刑法失去其应有的效力。

因此,罪刑法定主义并不只是排斥类推解释,而是排斥一切的不合理的解释。

"法治表现在刑法领域,就是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格言所表述的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信仰法治,就必须信仰罪刑法定原则。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P39)

我们认为,最好的规范方式是以有体物为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为补充,法律明文规定的无体物以财物论,而法律没有规定的无体物,不能任意的进行解释。

"通晓正义的诸方面,或者如果人们愿意…是解释法律的一个必要的基础;解释犹如法律本身一样,也服务于正义,正义的各种原则表现在实在法的解释里。

"虚拟财产本质上也是一种无体物,所以,在刑事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其次,财物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一般的说,财产性利益是指财物以外的有财产价值的利益。

按照日本学者前田雅英教授的观点,"取得财产性利益的方法,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使对方负担债务;二是使自己免除债务(或延期履行债务);三是接受别人提供的劳务。

"[刘明祥.财产罪比较研究](P38-39)我国刑法并没有像《日本刑法典》中规定了利益罪,只是因为盗窃罪的性质决定了财产性利益不能成为该罪的侵害对象,应现有的刑法典规定而言,虚拟财产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当然就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但这并不妨碍财产性利益成为刑法加以保护的对象以及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以其它的刑法规范来评价。

因此,刑法应作适时调整,这不仅是保护法益的要求,更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必然选择。

(二)以刑法典第252条侵犯通信自由罪加以认定

1999年2月,深圳市腾讯公司推出腾讯QQ软件。

腾讯QQ软件能够为注册用户提供文字语音通讯、传达文件、视音频交流、电子信箱、网络硬盘等功能。

用户向腾讯公司提出申请,在接受腾讯拟定的有关协议后,由腾讯公司向用户派发QQ号,并由用户自设密码,用户凭QQ号获得本人对QQ软件的使用权。

依据该协议,腾讯QQ号的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并禁止转让、继受、售卖;用户若有违反协议或长期不使用QQ号码,腾讯公司有权无条件将号码回收。

被告人曾某于2004年5月受聘入深圳市腾讯公司,后被安排到公司安全中心负责系统监控工作。

2005年3月初,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杨某在网上相识,二人遂合谋通过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

2005年3月至7月间,由被告人杨某公司将随机选定的他人的QQ号通过互联网发给被告人曾某。

曾某本人并没有查询QQ号用户密码保护资料的权限,要放到最关键的位置上,便私下*了腾讯公司离职员工柳某使用过但尚未注销的"ioioliu"帐号的密码。

曾某利用该帐号进入本公司的计算机后台系统,根据杨某提供的QQ号查询该号码的密码保护资料,即证件号码和邮箱,然后将查询到的资料发给杨某,由杨某将QQ号密码保护问题答案*,并将QQ号的原密码更改后出售,造成QQ用户无法使用原注册的QQ号。

经查,二被告人共卖出QQ号约130个,获利61,6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杨某秘密窃取他人QQ号出售获利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指控的法律依据是将QQ号码归入《刑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中的"其他财产"并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QQ号码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财产",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曾某、杨某采用篡改他人电子数据资料的方法,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且系共同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四条第

(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

(二)项…判处被告人曾某、杨某拘役六个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首例Q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动态背景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