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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光县综合应急救援方案doc

东光县综合应急救援方案

第一章

  一、目的

  快速、及时、妥善处理东光县所辖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科学、高效、有序地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东光县消防大队根据东光县“十二五”发展情况及和工业分布情况分析,东光县存在着发生各种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因素,本着预防与减灾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沧州市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东光县实际,制定《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三、工作原则

  应急救援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充分发挥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作用,迅速控制事态,消除危害后果。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下,各部门配合实施,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应急救援管理和应急救援事故的处置工作,并负责实施制定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任。

  (三)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综合应急救援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东光县公安消防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发生产事故后,东光县公安消防,必须作出“第一反应”,果断、迅速地采取应对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

同时,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事故情况,上级政府迅速对事故作出判断,按照事故类别、严重程度和事故地点,决定应急响应行动,分级分类分别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四)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果断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五)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

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六)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东光县所辖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火灾、交通救援、社会救助和县政府认为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它应急救援事故等突发应急救援工作

  五、根据东光县存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东光县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包括:

  

(一)重大、特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三)重大、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四)重大、特大水上救援事故;

  (五)重大、特大爆炸事故;

  (六)重大、特大中毒事故;

  (七)重大、特大建筑事故;

  第二章: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东光县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总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总指挥长:

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

  1、县政府办公室

  2、县委宣传部

  3、县安监局

  4、县总工会

 5、县公安局

 6、县卫生局

  7、县财政局

  8、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9、县建委

  10、县交通局

  11、东光县供电公司

  1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3、县民政局

  14、县国土资源局

15、东光县武装部

16、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

  17、东光县武警中队

18、各乡(镇)政府

东光县综合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担任,副主任由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教导员担任

(二)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综合应急预案指挥机构图见。

  二、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综合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

东光县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专业指挥部,分别由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秘书长、县公安局和负有相应职责的部门及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副指挥长,有关部门主管业务负责人为成员。

1、重、特大火灾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

县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县副秘书长、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安监局、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2、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

县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县政府办副秘书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3重、特大道路交通指挥部

  指挥长:

县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政府办副秘书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4、重、特大水上救援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

县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政府办副秘书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5、重、特大爆炸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

县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政府办副秘书长、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6、重、特大中毒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

县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政府办副秘书长、县公安局、县卫生局、县安监局、县各大医院、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7、重、特大建筑事故指挥部

  指挥长:

县分管副县长,副指挥长:

政府办副秘书长、县建委、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现场抢险救援分工

  事故抢险救援分成8个专业组

  1、事故抢险组: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牵头,救护队、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牵头,县安全生产专家组、环保、气象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结合政府专项预案和企业场内预案,负责灾情分析监控、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治安管理组:

县公安局负责牵头,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

卫生部门负责牵头,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

当地政府负责牵头,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社保、工会、保险、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新闻信息组:

由宣传部门负责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当地政府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由安监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牵头,公安、检察、劳动、工会、消防等部门参加,协助抢险,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四、主要职责

  

(一)东光县公安消防大队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指挥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4、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办理上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总指挥:

负责重大决策和现场指挥;

  2、副总指挥:

协助总指挥工作,负责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实施决策;

  3、总指挥部办公室:

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工作;

  ①传达总指挥部命令并监督落实;

  ②联络应急救援各专业组有关成员,做好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③建立现场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专业组救援工作;

  ④检查现场救援工作,收集险情和救援状况并向总指挥部报告,提出救援建议;

  ⑤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⑦适时发布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⑧监督检查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⑨承办总指挥部日常工作,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完善。

  (三)、专业指挥部职责

  1、主要负责按事故性质组织现场勘察,按事故态势拟订具体的应急救援方案,为总指挥部提供决策信息,并根据总指挥部的指示,指挥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事故(险情)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过程中事故现场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应急救援方案进行调整;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的疏散、撤离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向县政府、总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发布工作;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

  ①负责协调各企业、单位等综合应急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向总指挥部提出针对事故种类启动相应预案和处理措施的具体意见;

  ③负责组织专家组,提供综合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④根据上级政府授权,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批复、结案工作;

  ⑤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⑥负责制定《东光县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东光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东光县重特大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2、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

  ①负责各类重、特大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②负责事故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

  ③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姓名、身份;

  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及逃逸人员的追捕;

  ⑤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⑥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⑦负责制定《东光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东光县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东光县重特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4、县建委

  ①负责建筑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②负责对事故中受损建筑物的评估、鉴定工作;

  ③负责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④负责制定《东光县重特大建筑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5、县交通局

  ①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②负责事故道路的交通管制;

  ③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物资运输工作,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抢救现场;

  ④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查;

  ⑤负责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⑥负责制定《东光县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6、县环保局

  ①负责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场监测工作,及时确定并通报危险、危害的范围;

  ②负责污染物的处置工作;

  ③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④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⑤负责制定《东光县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事故现场监测处置专项预案》;

  7、县卫生局

  ①负责中毒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②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中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工作;

  ③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

  ④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⑤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⑥负责制定《东光县重特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9、东光县供电公司

  ①负责电力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②负责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供、用电应急处置;

  ③快速修复损坏的供、配电设备,及时恢复正常供电;

  ④负责本行业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⑤负责制定《东光县重特大电力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10、县质监局

  ①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技术支持;

  ②参加相关事故调查;

  ③负责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的排查、建档、监控、整改工作;

  ④负责制定《东光县重特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和《东光县重特大特种设备坠落、倒塌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①负责参保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待遇的落实;

  ②负责协调事故单位相关人员再就业安置工作;

  12、市民政局

  ①负责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

  ②组织落实社会救灾物资和资金,对受灾人员特困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13、市气象局

  负责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所在区域的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提供气象数据资料。

  14、市财政局

  负责确保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资金的需要。

  15、市委宣传部

  负责事故报道、信息新闻发布工作。

16、东光县武装部、东光县武警中队

负责调动并组织地方民兵组织配合参加救援事故抢险工作。

  17、通信部门

  负责保障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畅通。

  18、事故单位

  做好事故自救工作,负责疏散人员,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提供基本情况和技术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工作。

  19、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制定、实施并定期演练本辖区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对本辖区的安全管理,及时汇报可能造成综合事故的信息和情况,服从东光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负责本辖区内综合应急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应急救援体系和演练

  一、应急救援体系

  构建企业、乡(镇)、县三级应急救援体系。

各级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制定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1、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场内预案)

  针对企业内生产经营环节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因素有可能导致发生的各类事故而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一旦事故发生,按企业场内预案实施救护。

需要场外救援的,请求政府启动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2、乡(镇)应急救援预案(场外预案)

  针对乡(镇)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而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

  3、县级应急救援预案(场外预案)

  针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

  发生重、特大事故,需市政府组织救援的,可请求市政府启动市级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场外预案应包括各类事故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所管理的行业系统内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政府总体预案启动,相关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启动。

  二、部门专项预案和企业预案的编制要求

  部门专项预案、企业场内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情况(企业附厂区总平面图、标注安全通道、危险源、危险因素分布);

  2、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辩识和评价(附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清单);

  3、综合应急救援组织、分工、职责及通讯联络方式;

  4、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装备、救援物资保障

  5、综合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6、综合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7、事故应急响应;

  8、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9、企业外援方案;

  10、企业场内预案应制定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防范措施、避灾路线及救援路线图。

  三、应急培训和演练

  县公安消防大队应当定期联合各部门、各单位组织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训练和演习。

消防安全技术培训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应纳入事故综合应急救援的内容,掌握综合应急救援知识、增强综合应急救援意识,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章:

应急救援资源管理与队伍建设

  一、应急资源管理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重视综合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个人防护装备贮备,制定配备标准,建立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性的维护、保养、检查,保证设施、装备性能的安全可靠,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专业指挥部),有权紧急调用本辖区内所有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事故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二、应急队伍建设

  危险物品生产、贮存、经营单位和其它行业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综合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应当配备兼职的综合应急救援人员。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综合应急救援力量满足不了救护要求的,应当与县公安消防大队、医疗救护等救护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三、应急救援经费

  重、特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及应急演练经费应当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企业在承担抢险救护费用确有困难时,余款由当地乡(镇)政府暂时承担。

  第五章:

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政府办公室)值班电话:

  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县公安消防大队)值班电话:

119

  563(传真)

  二、事故报告

  1、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当场人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拨打救护电话,请求紧急救护,并立即将所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情况报告事故相关监管部门和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

  事故报告的内容为: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报告人及联络方式;

  ②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泄漏等);

  ③伤亡情况;

  ④事故涉及的危险材料性质、数量;

  ⑤事故的初步原因判断;

  ⑥事故发展趋势,可能影响的范围,现场人员和附近人口分布;

  ⑦采取的应急抢救措施;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救援抢险的事宜;

  

  2、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政府办秘书长转报县长、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同时报告县委值班室、县委秘书长、县委书记。

  同时通知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性质和严重程度以及事故单位请求,做好应急救援准备或立即赶往事故现场。

  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事故相关监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向县领导反馈情况。

  3、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县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接到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级有关部门。

4、相关监管部门、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在重、特大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

三、事故现场保护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六章:

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

  一、重、特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

  县重、特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根据事故类型、性质和严重程度向指挥部指挥长提出是否启动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应启动县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预案:

  1、重、特大事故造成众多人员伤亡的;

  2、重、特大事故涉及到危险物品的;

  3、发生重大险情、危及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4、企业或乡(镇)级应急救援指挥部请求援助的。

  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应当在确保完成救援任务和充分考虑多种突变可能性的前提下,遵循分级启动和最小化启动的原则。

  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企业场内预案、乡(镇)级预案、县级预案先后顺序启动实施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基层预案能够完成救援任务的,原则上不启动上一级预案;专项预案能够完成救援任务的,原则上不启动总体预案;部分预案能够完成救援任务的,原则上不启动全部预案。

  二、重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或专业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由分管副县长发布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

《预案》启动命令发布后,按照规定,由专业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县政府迅速成立重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各相关部门立即行动,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实施救援。

  三、特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特大事故发生后,综合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并报县长决定。

特大事故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命令由县长发布,县长不在本行政区域内时,由常务副县长发布《预案》启动命令。

《预案》启动命令发布后,总指挥部办公室协助县政府,按照启动命令和本《预案》的要求,迅速组成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即现场专业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事故现场专业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结合事故单位场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必要时可将事故情况通报驻军或武警支队,请求事故抢救或支援。

救援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厅、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发生重大事故,分管副县长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发生特大事故,县长或常务县长应及时赶往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护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章:

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同时启动场内预案,实施现场抢险,防止事故的扩大。

  二、重、特大事故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总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总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告上一级政府。

  三、通信、供电、供水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五、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及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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